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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治安全地礦

發布時間: 2021-02-12 20:06:35

1. 汝州市地質礦產局

汝州市位於河南省中西部,屬暖溫帶大陸性氣候,冬冷夏熱,四季分明。地理坐標為東經°31′~113°7′,北緯33°56′~34°20′,東與禹州、郟縣接壤,西與汝陽、伊川相連,南與魯山、寶豐搭界,北與登封毗鄰,東西長45公里,南北寬34公里,總面積1572.84平方公里。市域南依外方山脈,北靠嵩箕山脈,北汝河自西向東貫穿全境,形成兩隆一坳的槽形盆地,地理總趨勢為西北高、東南低。

侯成國 黨組書記、局長

楊景明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趙新建 副局長

韓路易 黨組成員、主任科員

張建路 黨組成員、副局長

連宏志 黨組成員、副局長

盧勝利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侯成國簡介:汝州市溫泉鎮人,1964年10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96年起歷任焦村、紙坊、寄料、楊樓等鄉鎮鄉鎮長、黨委書記;2005年8月,任汝州市委副秘書長;2007年4月,任汝州市農機總站黨組書記、站長;2009年11月,任汝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農開辦黨組書記、主任;2010年7月,任汝州市地質礦產局黨組書記、局長。

【機構設置】2010年,汝州市地質礦產局內設17個科室,分別為辦公室、綜合科、財務科、人事科、政策法規科、紀檢監察科、開發管理科、儲量地環科、稽查一隊、稽查二隊、礦權交易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國營科、保證金辦公室、冶金市場辦、冶金稽查隊、化驗室。下設7個地礦所,分別是小屯地礦所、蟒川地礦所、寄料地礦所、陵頭地礦所、大峪地礦所、臨汝鎮地礦所、中心地礦所。截至2010年底,共有幹部職工170人。

【礦產資源】境內已發現的礦產種類達46種,已開發利用26種,優勢礦產主要有煤、鋁土礦、水泥灰岩、高嶺土、玄武岩、葉蠟石、地熱礦泉水等。其中,煤炭資源主要賦存於石炭一二疊系地層中,垂深在1500米以淺的煤炭總儲量35.5億噸,已探明地質儲量9億噸;鋁土礦屬地台型沉積礦產,礦體賦存於石炭系中統本系組中、下部鋁土質、鐵質岩系內,勘查儲量7950萬噸,預測儲量2.37億噸;水泥灰岩主要賦存於寒武系下統辛集組、中統張夏組、上統崮山組地層中,普查儲量5億噸,總資源量20多億噸;其他礦產如葉蠟石、硅石、玄武岩、鉀鈉長石、石墨、重晶石等也具有較高的開發利用價值。

【礦業秩序治理整頓】2010年,汝州市地質礦產局在礦業秩序治理整頓方面,採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實維護了礦業秩序的穩定。一是完善工作機制。實行領導分包區域責任制,制定下發了《汝州市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辦法》,劃分巡查區域等級,明確巡查職責,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加強日常動態巡查,對各類違法開採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成立明察暗訪督導組,對各地礦所、稽查隊履職情況和非法開采舉報件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在規定時限內該發現未發現、該到場未到場或該處置未處置到位的,按規定追究責任,促進職責落實。2010年以來,共查處私采濫挖露頭煤小坑口4個、砂岩點13個、地熱水井4個(次)。

二是加強煤礦日常監管。嚴格執行煤礦企業井下實測、密閉牆動態監管制度,2010年,對具備入井條件的煤礦企業共入井檢查68礦(次),立案查處違法行為5起,督促7家煤礦設立密閉牆16處。按照市煤炭企業兼並重組指揮部的要求,由地礦所每周對轄區煤礦停產停工情況檢查1遍,確保煤炭企業兼並重組期間的安全。

三是開展打擊非法開採集中整治活動。7月,按照平頂山市政府統一部署,開展了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開采礦產資源專項整治活動,對全市進行拉網式排查。從11月1日開始,集中兩個月時間,再次開展集中整治活動,重點整治地面非法開采和以與村組、村民簽訂協議為名非法開采資源的行為;制定了詳細具體的實施方案,成立礦業秩序治理預備隊和應急大隊,制訂應急預案,實施全員執法;組織召開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參加的全市動員大會,邀請主管副市長發表電視講話,營造強大輿論聲勢;實施部門聯動,與公安部門聯合,加大對非法開採的追究力度,嚴厲打擊了一批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有效震懾了非法開采者。

四是建立聯合執法機制。2010年,汝州市地質礦產局結合礦產資源執法工作面臨的新形勢,與公安部門的溝通協調,對地礦警務室人員進行調整充實,完善了硬體設施,抽調刑警人員進駐地礦警務室,運用刑事力量加大對妨礙公務、私采濫挖等違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打擊力度,為礦產資源行政執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強化聯合執法機制。2010年以來,警務室協同有關部門出警30多次,抓獲非法開采人員10名,增強懲治礦產資源違法犯罪案件的效力和震懾作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2010年,由於地方小煤礦兼並重組,全部停產整頓。面對礦業經濟低迷和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停產的嚴峻形勢,汝州市地質礦產局各徵收單位積極轉變徵收觀念,堅持以法律法規宣傳和服務礦山企業為突破口,充分利用兼並重組前的短暫時間,加大徵收力度,確保徵收工作新突破。緊抓轄區大礦徵收工作,嚴格審核納費申報,做到應收盡收,穩定大礦的徵收局面。堅持抓大不放小,加大對非煤礦點的徵收力度,嚴格依法徵收,確保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入庫任務的完成。2010年共徵收入庫礦產資源補償費2236萬元。

【采礦權管理】2010年,汝州市共有各類采礦許可證141個,其中,省國土資源廳發證52個,市本級發證89個。按礦種劃分,煤礦49個,鋁土礦2個,鐵礦1個,建築石料用灰岩16個,水泥用灰岩7個,砂岩2個,石灰岩18個,陶瓷土1個,白雲岩2個,石英岩18個,建築用砂岩1個,玻璃用石英岩5個,水泥配料用砂岩2個,建築用安山岩2個,重晶石3個,長石4個,石墨1個,葉蠟石3個,磚瓦用頁岩1個,鑄型用砂岩1個,玻璃用砂岩2個。采礦許可證總面積105.53平方公里。全年共辦理采礦權報件105件,其中延續7件,臨時延續23件,劃定礦區范圍10件,變更65個。開展采礦權人年度開發利用檢查,年檢率、實地抽檢率分別達91.2%、40%。兼並重組煤炭企業換證工作有序進行,積極主動搞好服務,38家參與兼並重組煤炭企業上報平頂山市國土資源局初審意見36家,換發新采礦證31家。非煤礦山資源整合有序開展,編制了《汝州市非煤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和《汝州市省定非煤重點礦種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省定的1個整合礦區簽訂整合協議,整體工作穩步推進。積極為礦山企業搞好服務,義務為企業提供咨詢78礦次,依法調處糾紛2起。編制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並進行了初審。

【地質勘查管理】2010年,汝州市轄區共有勘查許可證24個,其中,鋁土礦10個,煤礦3個,鉛鋅礦2個,水泥灰岩礦2個,鐵礦3個,多金屬礦1個,高嶺土礦1個,玄武岩礦1個,石墨礦1個,勘查總面積246.4平方公里。全年辦理勘查許可證延續徵求意見回函2件。認真搞好勘查項目年檢工作,應參加年檢探礦權22個(另外兩個為「兩權」價款項目,不參加年檢),實際收到年檢資料20個,年檢率達90.9%。

【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督促50家礦山(其中煤礦41家、鋁土礦2家、水泥灰岩7家),按季度開展儲量動態檢測,檢查企業台賬,核算動用儲量,考核回採率。搞好礦產資源儲量審核備案工作,配合資質單位實地核查乙類及零星分散礦點18個,編制儲量檢測報告18個,上報備案9個。完成44個省發證礦山、65個非煤礦山儲量登記統計工作。對王寨工業園區等4個重點建設項目礦產資源壓覆情況進行審查上報。

【礦產資源市場建設】認真執行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和分類出讓的規定,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組織人員對擬出讓塊段進行踏勘、制圖,嚴格價款確認、公開出讓等程序,確保出讓進度。2010年發布掛牌出讓公告2期,公布采礦權2宗,成交2宗,有效維護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

【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編制下發了《汝州市2010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汝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市政府同各鄉鎮簽訂了汛期地災防治目標管理責任書;組織人員對全市因探礦、采礦可能開采誘發次生地質災害區域進行排查,確定隱患點7處,對兩處較大隱患實施治理;督促各鄉鎮排查地質災害隱患點,發放防災避險明白卡1000餘份,落實監測人和防災責任人;對大峪過風口滑坡和陵頭前門崩塌兩處重點隱患點重點預防,實施24小時監控,確保安全度汛;加大地質災害基礎投入力度,提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水平,汝州市成功創建全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穩步推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存儲保證金277.1萬元,10家企業簽訂了《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編制協議,已通過平頂山市初審3家;編制完成《汝州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年)》;加大地質遺跡保護力度,蟒川羅圈晚前寒武紀古冰川遺跡以第一名的位次入選河南省「十大具有重大科學價值地質遺跡」。

【冶金礦山管理】認真落實市場統一調控制度,委託中鋁公司、匯源公司代扣代繳交易費、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全年共代征鋁粘土資源稅1075萬元。嚴格市場准運制度,依法查處私拉偷運行為4起,規范冶金礦山經營秩序。開展冶金礦山專項整治,制定下發《鋁土礦資源專項整治方案》,採取日常巡查和夜間突擊檢查相結合,嚴厲打擊非法開采、私采濫挖和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針對小山溝部隊軍事保護區內非法開採的嚴峻形勢,與小山溝部隊建立聯合打擊非法采礦工作機制,建成伏牛山哨所,使這一地區的非法開采活動得到了有效制遏。2010年,全市共制止私采濫挖鋁土礦點30(個)次、無證開採金礦點6(個)次,立案查處12起,拆除工棚5間,暫扣沒收非法開采設備50餘台(件),抓獲非法開采人員9人,確保冶金礦山礦業秩序的穩定。

【地礦法制建設】利用「3·19」礦法頒布紀念日、「3·26」安全生產日、綜合治理宣傳日、法制宣傳日等時機,開展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國情國策宣傳活動,在全社會大力營造礦產資源管理的良好氛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了集體會審、執法責任追究等依法行政制度,2010年共組織采礦證延續集體會審兩次,做到領導科學決策,工作人員依法辦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嚴格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把關,共受理審核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案件30起,結案30起,有力打擊各類礦產資源違法開採行為。順利通過平頂山市人大礦產資源管理專項工作檢查。

【信訪穩定】按照「五個專用」,即專用車輛、專用電話、專用手機、專用相機、專用電腦,加強信訪工作硬體建設,改善信訪工作條件。定期不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及時掌握信訪苗頭。認真落實領導掛牌值班和包案制度,對上級交辦和排查出的信訪案件建立台賬,逐案明確包案領導、承辦單位和責任人。開通了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暢通來信來訪渠道,方便群眾反映問題。2010年,共辦理信訪件12件,全部按期辦結,信訪穩定工作在汝州市組織的月考評中7次名列各委局第一。

機關和人事管理】制定了包括財務管理、出勤考勤、日常事務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嚴格規范機關管理。加強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完善硬體設施,利用「三八」婦女節、清明節組織開展各類活動,活躍職工文化生活,深化省級文明單位創建成果,通過年度復查驗收。搞好對外宣傳,編發信息34期、簡報36期,被市委、市政府及平頂山市國土資源局採用32條,在各級報紙、電視發表新聞稿件56篇,其中在《資源導刊》等地市級以上媒體發稿16篇。加強人才教育,全年共組織學習培訓以及選派人員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15期、601人次。積極做好職稱申報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截至2010年底,全局共有高級技術職稱人員1名、中級技術職稱人員23名、初級技術職稱人員21名,高級工37名、中級工30名、初級工26名。

2. 江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的建設工程大隊 怎麼樣 待遇怎麼樣

裡面每一個大隊的資質都很好,可以去他們的官網看一下,每一個大隊的詳細信息。至於待遇,因為是事業單位,各種福利、獎金會非常的豐厚,錢途無量啊!

3. 銻礦殘采工作面安全技術措施

地礦殘采工作方面,安全技術措施,他們的安全技術措施還是非常可以相信的,而且更安全都是非常好的。

4. 貴州大學礦業學院的安全工程是地礦類還是環境與安全類

地礦類,環境類的在環境學院。

5. 環城巷地礦局怎麼樣好不好值不值得買

樓盤名稱:昆明環城巷地礦局

城市:昆明

樓盤位置:官渡區吳井路環城巷2號幸福家園旁

產權年限:70年

建築類型:板樓,

公交線路:公交:26路公家車運行約20分鍾左右; 162路公交車運行約30分鍾左右

規劃信息:其佔地面積為0平方米,容積率,綠化率20%,共0棟樓,停車位停車位每個月收取費用為400元

周邊配套:幼兒園:綠洲幼兒園 中小學:十二中、十六中、民航路小學、佴家灣小學 大學:理工大學 商場:國美電器、沃爾瑪、家樂福 醫院:市第三人民醫院、延安醫院 郵局:和平村郵政局、 銀行:農行、建行、工行、農村信用社等 其他:小區周邊配有小區花園和相關的生活購物廣場

內部配套:安全管理:門警系統
衛生服務:垃圾費10元/月,藉助自來水繳費渠道捆綁收費
小區入口:2

(所載信息僅供參考,最終以售樓處信息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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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工程專業的在地礦類單位主要負責什麼

地礦類安全工程專業是研究人類在生產和防禦各種災害的過程中所採用的,以保證人的專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屬全、減少物質財富損失為目的的安全技術理論及專業技術手段的綜合學科。它以安全科學理論為基礎,研究安全技術中共同的理論問題,目的在於揭示安全技術的一般規律,直接指導安全工程技術的研究與發展。
安全工程專業是在以安全管理學、安全人機學、安全系統論、安全資訊理論、地下工程以及部門安全工程學科的基礎上,將安全管理學和部門安全工程結合發展起來的專業。

7.  地礦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

市場經濟國家中的地礦工作,分盈利性與非盈利性兩大塊,分別有不同的運行機制和行政管理體系。非盈利性地礦工作是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公益性地礦工作,如全國系統的地礦調查、評價,基礎理論研究,全國和世界地礦信息收集、處理和發布等,均由國家(政府)出資組織實施,執行嚴格的「項目管理」;盈利性地礦工作是指由各地礦企業進行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地礦工作,包括各類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工作,應用性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工作,地質專業技術勞務和咨詢服務等。對這類按市場規則運作的盈利性地礦工作,主要實行以礦業權管理為核心的全程監督管理,並輔之以政策導向管理。

一、礦產資源的分類管理

許多國家根據各種類型礦產資源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以及其地理分布和產出特點不同,對礦產資源開發實行分類管理。

例如,美國將其礦產資源分為陸上和水域礦產兩大類五小類,分別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陸地礦產劃分為:「可發現礦產」(包括銅、鉛、鋅以外的金屬礦產和金剛石、石膏、寶石等非金屬礦產),「可租讓礦產」(包括油氣、銅、鉛、鋅、硫、磷、鉀、地熱等重要礦產),「可銷售礦產」(包括砂石、粘土等建材礦產),分別執行1872年通用礦產法、1920年礦地租讓法和1947年材料法;而水域礦產則劃分為美國領域內和領域外兩類礦產,分別執行1953年外大陸架土地法和1980年深海固體礦產資源法。

印度尼西亞將礦產劃分為「戰略礦產」(油氣、煤、錫、放射性等7類礦產),「重要礦產」(金、銀、銅、鉛、鋅等34種礦產)和「其他礦產」(石棉、雲母、石材等非金屬礦產)三大類,實行不同的行政管理。戰略礦產基本上只能由國家經營,由礦能部指派的政府機構或國營企業開發,而重要礦產則可由各種企業開發經營,但要經礦能部部長審批,其他礦產的開發活動可由省級政府掌握和管理。

印度政府將礦產分為主要礦產(專控礦產)和次要礦產兩大類。前者由國營企業開采;後者向私營企業開放。

礦產資源的分類管理直接涉及到國家(中央)與地方權力的劃分問題,同時,對提高礦業權管理和宏觀調節的效率、促進礦業開發和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等均有重要意義和作用。

二、法治管理

根據國家的法律制度對盈利性的礦產勘查、開采工作進行全面管理是當今世界各國發展的總趨勢,核心仍是礦業權管理。所謂「礦業權」是一種特許權,是國家依法授予的礦產資源經營權。當今世界多數國家法律均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但礦產資源的經營權可與所有權分離,允許私人企業、甚至外國資本經營,這在法律上稱之為「特許權」。政府則通過收取權利金(Roy-alty)和實施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的全程監督來實現自己的所有權。

任何企業和個人,在進行礦產勘查和開發之前,都必須向代表國家的地礦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在得到有關部門審批認可,並取得有關許可證(故又稱「許可證制度」)後,才能進行勘查、開發活動。這實質上是一個授權過程。

礦業權的授予,主要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分階段授予」原則(即通常分為非獨占的勘查權、獨占的勘查權和獨占的開發權等3個階段,前一階段的礦業權擁有者,在有新的發現後,在一定時期內擁有申請下一階段礦業權的優先權);二是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即持證人,既有將礦業權作為自己的資產(財產權)進入市場,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但在礦業權因故轉移給他人時,要向有關政府部門登記備案),又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按期繳納稅、費,定期匯交有關資料,保護環境,履行每年最低投入等。

所謂「全程監督管理」,是指從勘查、建礦、開採到關閉,有關開采計劃、儲量消耗、轉讓、停產、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都要上報政府地礦主管部門,一些重大行動要報主管部門備案。對違反規定的企業,政府有權依法進行法律制裁和經濟處罰,直至吊銷其許可證。

在「全程監督管理」中,有一項重要內容就是「礦山環境」的監督管理。礦業是當今世界「最具破壞性」的行業之一,每年產生的廢物約為24.5億噸。因而「礦山環境」不僅成為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之一,也是政府行政管理重點之一。政府用以加強礦山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包括:制訂和執行一整套環境政策法規和一系列規章制度及經濟調節措施。

礦山環境保護政策包括一般性環境政策、礦產資源政策、專門礦山環境政策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包括狹義環境法系、狹義資源法系和礦業法系。同時,還注意運用經濟手段和市場調節機制,加強礦山環境的管理。例如,實行稅收鼓勵、財政資助、建立各種基金、徵收保證金和污染費、實行排污交易等。其中,最重要且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建立和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和「礦地恢復及保證金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是指在礦產開發的可行性研究階段,查明該礦業項目上馬後可能給項目所在地及毗鄰地區的環境帶來的影響,並提出應採取的針對性措施。此項制度在很多國家都已實行。礦業公司在申請采礦租約時必須附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在政府主管部門審批認可後,由政府地礦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礦地恢復及保證金制度,是對礦山開發已產生的破壞和污染進行治理恢復,又稱土地復墾和礦山環境恢復。許多國家都要求對土地(環境)產生重要影響的礦業項目需提交恢復計劃,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包括恢復的內容、目標、措施、時間表及詳細成本等。有些國家(美、加、澳等)根據「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建立環境恢復的「保證金制度」,即礦山企業按政府有關規定,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在該企業按約履行環境恢復的義務後,及時返還給企業,故又稱「履約保證金制度」。

三、政策導向管理

所謂政策導向管理,是指政府地礦主管部門制訂、發布和執行一系列非強制性的政策文件,引導各地礦企業進行戰略結構調整,以適應社會需求變化,企業本身也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到生存和發展。

這類政策文件包括:各種地礦工作的發展戰略、長期規劃、各種專項政策及綜合性產業政策等。這些政策雖然是非強制性的,但對各地礦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經營決策行為,卻起著有效的指導作用。因為,有關企業若按政策規定及時調整其工作,那麼,該企業就會在法律上(如礦業權申請、登記等)、經濟上(如貸款利率和擔保、應繳納的各種稅、費等)和技術上(如向有關單位索取地礦資料、請求技術幫助、科學咨詢等)都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由於這些政策建立在大量系統的礦產資源供求形勢分析與預測的基礎上,故對未來的社會經濟發展新需求、礦產品市場形勢以及資源遠景和技術進步都有比較切合實際的科學預測。因而,執行這類政策可給企業帶來更多的盈利機會。否則,企業就可能使自己的經營活動陷入為難的境地。當然,這類政策也不禁止那些有獨特見解和膽略的企業在逆境中另闢蹊徑,求得生存和發展。

這套非強制性的政策文件,要真正能發揮有效而正確的導向作用,必須:①要建立在有充分科學依據的基礎上,既切合當前實際,又要有科學的預見性,以避免出現重大的政策失誤;②要有一系列經濟調控措施與之相配套,使執行政策的企業能得到實際利益;③因制定和修改政策必然觸及各利益集團的當前或長遠利益及利益再分配問題,故做此項工作時,必須在整個國家和各利益集團之間、當前和長遠利益上權衡利弊得失。為此,在制定和修改各種地礦政策過程中,必須進行大量調查和艱苦的協調磋商工作,在經過各方面代表反復討論、統一認識後,才能發布執行。

四、決策咨詢系統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地礦行政管理中,一般都擁有一個由各種咨詢組織組成的決策咨詢系統。這類咨詢組織既有官方的,也有半官半民或民間的;既有常設的專門咨詢機構,也有臨時召集的咨詢組織;既有專題性的,也有綜合性的。但是,大多能網路各方面的優秀人才,為各種決策部門(包括政府和私人企業)提供科學依據和建議意見。參與政府地礦決策咨詢的機構大體有:

(1)政府附設的地礦科研機構,包括國家和各州(省)地質調查所、礦業所(法國)、研究中心(加拿大礦能技術)等;

(2)政府(或准政府)的地礦方面的委員會,如美國科學院全國研究理事會下設的與地礦有關的各種專門委員會,日本的礦業審議會,澳大利亞的地球科學委員會等;

(3)國家科學基金會;

(4)各種地學和礦業方面的學會、協會;

(5)私人咨詢公司;

(6)其他組織。

這些咨詢組織都組建有自己的行業管理組織:管理咨詢協會和工程咨詢協會,形成咨詢工作制度化,專業類型多元化,組織機構多樣化,經營范圍國際化,技術手段現代化等特點。政府在實施地礦行政管理的重大舉措前,要向這些機構進行咨詢,以避免重大的決策失誤。如政府在制定各種(專門的和綜合性的)地礦政策和法規時,在制定發展規劃、重大專項工作計劃和科研計劃時,甚至在確定不同時期的戰略重點和方向時,都要進行決策咨詢,而且大多是多渠道、多學科的綜合咨詢,以實現其行政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

五、礦產資源的戰略儲備

二戰以後,許多國家鑒於戰爭中許多天然原料的供應不足乃至中斷的教訓,加緊了戰略資源儲備政策的制訂和執行。一些國家還為此專門立法,如美國的重要物資儲備法等。

礦產資源的戰略儲備可分為礦產地儲備與礦產品儲備。礦產地儲備是指國家劃出一塊擁有礦產遠景的地域,只能由國家組織礦產勘查工作,而不急於開發,以備急用。如美國的阿拉斯加國家石油儲備地,美國海軍部已數次委託美國地質調查所進行油氣勘探,但若要大規模開發,則必須經過美國國會的討論通過。其他國家如玻利維亞、墨西哥等也有類似的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地。即使是日本也設有隻探不採的礦山。

另外,日本(1976年)、美國(1939年)、英國(1983年)及韓國、德國等都建立有自己的礦產品儲備制度。儲備目標(總價值或多少天的消耗量)、品種、數量及制度辦法均由政府(國會)確定。這種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起到一種對礦產品市場價格的調節作用。

8. 事業單位改制,會對在編人員怎樣安置(我們是地質隊)

根據《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九條地質隊屬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制之後地質隊將會獨立,仍然保留事業單位的編制,員工也擁有事業編制。但是事業單位將會實行部分企業制度,如實行工資獎金激勵制度,成立董事會、理事會等。

以江西省為例:省煤田地質局機關、地勘院劃分為一類公益事業單位;195地質隊、223地質隊、224地質隊、226地質隊、227地質隊、普查綜合大隊、測繪大隊7個地勘單位劃分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類別待定。全國地質隊改制與江西省基本一致。

(8)綜治安全地礦擴展閱讀:

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和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但在一些領域,某些產品或服務,不能或無法由市場來提供,如教育、衛生、基礎研究、市場管理等。

為了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就要由政府組織、管理或委託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從事社會公共產品的生產,以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的需求。我國的事業單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領域中,主要從事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有的雖然也從事某些物質產品的生產,但多數不屬於競爭性生產經營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三、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7.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9.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六、推進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

14.明確改革目的。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進一步理順體制、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充分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不斷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大力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15.改革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准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

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制定機構編制標准,合理控制總量,著力優化結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目標實現。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要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依據編制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實施績效工資,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

對其他事業單位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原則,實施績效工資。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改革進程,探索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分步實施到位。完善事業單位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19.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於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統籌考慮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

20.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建立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負責人獎懲與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加強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要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21.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黨的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系,選好配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促進事業發展、完成本單位中心任務中的領導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在事業單位的貫徹執行。

七、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

22.大力發展公益服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要,不斷拓展公益服務領域,增加公益服務品種,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不斷增強公益事業發展活力。通過改革,形成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廣覆蓋、多層次的公益服務。

23.強化政府責任。按照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優先發展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基本需求和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公益服務,促進公益服務公平公正。加快發展農村、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公益事業,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益服務水平差距,切實滿足廣大農民和城市低收入群體醫療、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務需求。

優化公益服務資源配置,合理規劃布局,科學設置事業單位,打破條塊分割和行政區劃界限,推進資源共享。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完善購買服務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24.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完善相關政策,放寬准入領域,推進公平準入,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進入公益事業領域。

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並切實加強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贈公益事業。大力倡導和發展志願服務。

25.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公益事業領域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為社會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環境,推動相關產業加快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26.加大財政對公益事業發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構建財政支持公益事業發展長效機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財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籌措資金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對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財政支持方式。按照國家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結合不同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和財力,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財政支持辦法,合理制定標准,實行動態調整,健全監管制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用。對公益一類,根據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根據財務收支狀況,財政給予經費補助,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進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准體系,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強化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與執行,規范政府采購操作執行行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嚴格收費項目和標准審批。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

9. 地礦類專業的地礦類專業

目前地礦類專業的報考人數較少,但就業率較高。需要注意的是,肺、肝、腎、脾、胃腸等動過較大手術,功能恢復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風濕性關節炎等病,甲狀腺機能亢進已治癒一年的,以及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均不宜就讀地礦類專業。
地質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資源勘查工程屬於研究型專業,而采礦工程、石油工程、礦物加工工程與施工生產關系較大。比如礦物加工工程就是一門通過在實踐領域裡面的應用體現其自身價值的專業。礦物加工是用物理或化學方法將礦物原料中的有用礦物和無用礦物或有害礦物分開,或將多種有用礦物分離的工藝過程,因此也叫選礦。可見,礦物加工工程是一門應用性比較強的學科,目的就是要找出原礦石最經濟的處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得到有價值的礦物。
盡管采礦工程和石油工程都屬於工科專業,但石油工程主要針對油氣田的工程建設,比如油氣鑽井工程、採油工程、油藏工程、儲層評價等;而采礦工程則主要針對礦山工程,如礦區規劃、礦山開采設計、岩層控制技術、礦山安全技術及工程設計等。
資源勘查工程在本類專業中顯得最為「艱苦」。而且大中城市的科研院所、機關、公司這些工作條件和待遇相對較好的單位對本專業人才的需求有限,反倒是邊遠山區和基層一線存在著比較大的人才缺口。選擇這一專業其實是選擇了一條人生道路,因為它不僅要求學習者具有吃苦耐勞的奉獻精神和坐「冷板凳」的思想准備,而且要樂於為國家的地質事業做貢獻。
地礦類專業中最為相近的要數勘查技術與工程和資源勘查工程了,兩者都是針對地礦資源勘查設置的專業。相比較而言,勘查技術與工程專業更注重技術,該專業培養的是高級工程技術人才;資源勘查工程專業涉及從勘查選區、勘查評價到礦產開發全過程的地質、技術、經濟及環境等方面內容,注重對資源勘查的整體把握,對礦業經濟有所側重。
綜合比較以上專業,地質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資源勘查工程均屬於今年來就業比較熱門,工作環境、薪水相對穩定的專業,學成後從事技術工作,從基本的地質填圖、地災報告、儲量報告、工程勘察報告等工作做起,之後可進一步走上管理崗位,應重點考慮。

10.  國務院發布和批准發布的地礦行政法規

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或者授權,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有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勘查區塊登記辦法、開采登記辦法、兩權轉讓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補償費徵收規定等;經國務院批准由主管部門發布的有資料匯交辦法等。由於大部分行政法規所確立的法律制度在第三篇有關章節中將分別闡述,本節重點介紹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有關內容。

(一)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發布的意義和作用

根據礦產資源法第48條的授權,國務院於1994年3月26日以第152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同日施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是在總結礦產資源法公布實施幾年經驗的基礎上,經過7年的反復研究論證而制定出的行政法規,它對礦產資源法的一些原則規定作了補充和具體化,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對改革開放出現的新的社會經濟關系迫切需要立法的新情況,增加了必要的條款,完善了立法,彌補了礦產資源法的不足。它的發布,既是改革實踐與立法、執法實踐的總結,也是國家加強礦產資源管理的重大舉措,為進一步完善地礦行政法規體系奠定了基礎。

(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基本內容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共7章46條,章節結構與礦產資源法基本一致。各章節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共8條。主要規定了立法依據、調整的自然客體、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和所有權的管理、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許可證制度、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基本原則、監督管理機關及其職責等。

第二章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共6條。主要是規定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申請、審批和登記的依據、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礦產資源的勘查,共9條。主要是關於礦產資源勘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勘查計劃的編制、組織編制部門與批准部門;探礦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邊探邊採的要求;礦產資源勘查報告的審批;勘查成果的有償使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補償和不予補償的原則,以及探礦權人之間對勘查范圍發生爭議時的協商程序與裁決機關的規定等。

第四章礦產資源的開采,共13條。主要規定了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行業開發規劃、地區開發規劃的內涵,編製程序、組織編制部門與審批部門;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以及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程序;開采礦產資源的基本要求;采礦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礦山企業關閉礦山的基本要求和程序;避免壓覆重要礦床的規定;以及采礦權人之間對礦區范圍發生爭議時的協商程序與處理或者裁決機關的規定等。

第五章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共5條。主要規定了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方針和政策、可以開採的范圍、協調采礦權屬糾紛的原則、合理利用資源的技術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等。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2條。主要規定了礦產資源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有關罰款的具體內容和違反本實施細則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共3條。主要規定了地下水資源的法律適用、本實施細則的解釋部門和生效時間。

(三)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1)明確了礦產資源的法律概念、礦種和分類細目。礦產資源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但是,該法未明確礦產資源的法律概念及法律調整的自然客體的范圍。在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分散,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活動由多部門進行的情況下,對某些礦種的執法管理時常引起行政爭議、行政訴訟。為此,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附有細目。我國礦產資源法調整的自然客體包括了呈固態、液態、氣態的全部礦種,分為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四類,共168個礦種。在附則中規定,「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的勘查,適用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水法和有關的行政法規。」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統一作出規定後,避免了違法的解釋或其他理解;並使行政爭議、行政訴訟案件調處時有了法律依據。

(2)重申憲法、礦產資源法關於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原則。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3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這一規定明確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唯一主體是國務院,同時表明了全國礦產資源的規劃分配權在中央。這就保證了中央政府對全國礦產資源的最終處置權。

(3)進一步明確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5條第2款規定,「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區范圍和開采礦區范圍,以經緯度劃分的區塊為基本單位」。這是吸收了有些國家探礦權和采礦權管理的經驗,有利於規范化、現代化管理。

(4)明確了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活動以及私營礦山企業的法律地位。我國礦產資源法公布時,處於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對礦產資源開發實施封閉式的管理,所以,沒有規定允許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條款。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影響的基礎產業吸引外商投資的項目越來越多,然而法律環境滯後。所以,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7條作了補充規定,「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法規定了國有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的法律地位。在20多萬個集體、個體采礦中,按照國家現行政策法規規定,大量的是私營企業,有的名為集體實為私營,有的個體采礦者超過了個體的生產規模。因此,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明確了私營礦山企業的法律地位,規范其行為,有利於對私營礦山企業依法行政管理,促進其合理開發利用資源。

(5)進一步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的職責。礦產資源管理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執法管理行政行為,是一項社會管理職能。我國地域遼闊,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往往在邊遠山區,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質量,大量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來進行。所以,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8條第3款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6)對申請開辦各類礦山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作了較詳細的規定。其中突出強調申請開辦礦山企業必須有確定的礦區范圍,是經過批准無爭議的開采范圍,必須是排他性的。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重視礦山環境的管理,規定申請開辦礦山企業,國有礦山企業要有礦山環境影響報告;集體、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礦長要具有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7)對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尤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者投資勘查礦產資源的目的是為了采礦,探礦權人要求保障從探礦過渡到采礦權益的連貫性。為了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地礦政管理的改革,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16條規定了探礦權人有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和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重要進展。

(8)對探礦權人取得臨時使用土地權後,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害的,給予補償或不予補償作出明確規定。這是對礦產資源勘查活動涉及到礦產資源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規定,它既保證勘查活動有一個好的外部環境,又保障受損害者應依法獲得補償,同時,也有利於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9)對礦山企業停辦、關閉的法律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礦山企業停辦或關閉,涉及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問題,是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的重要任務之一。在礦產資源尚未采完的情況下,停辦礦山企業有兩種情況:一是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采礦權人不打算延續開採的;二是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由於各種原因采礦權人自動放棄采礦權的。發生上述兩種情況都需要注銷采礦許可證。采礦權人在申請停辦時仍保有一定礦產儲量,存在著將來恢復生產的可能,為了減少礦山(井)暫時停產造成的經濟損失、節約恢復生產的費用,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停辦礦山而礦產資源尚未采完的,必須採取措施將資源保持在能夠繼續開採的狀態。」

礦山關閉不僅是停止礦山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還涉及到國家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的注銷、資源保護、處理安全隱患、消除或減輕環境污染、土地復墾、景觀恢復等一系列對周圍和對未來有著重要影響的工作。因此,礦業界對關閉礦山一向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要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未經依法審查批准而擅自關閉礦山是違法行為,因違法行為而造成社會的、經濟的、安全的不良後果,直接責任者要負法律責任。

(10)對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可以開採的礦產資源范圍作出規定。礦產資源法公布以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相繼依法制定了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查批准、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辦法和個體采礦的管理辦法,對依法治理整頓鄉鎮礦業,促其健康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鄉鎮礦業在發展過程中仍有許多法律關系有待理順。國務院為了從宏觀上加強對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的管理,促其依法辦礦,合理開發礦產資源,在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5章中規定了這些采礦權人可以開采資源的范圍。

(11)規定了行政處罰中罰款的幅度。礦產資源法有關處罰條款只規定了罰款的行政處罰形式,對如何實施罰款、罰款額度如何確定沒有具體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自由裁量權太大,既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又難以使罰款達到應有效果,所以,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作了明確規定。

(12)對行政執法機關和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監督管理和處罰條款。如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8條第4款規定,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行政行為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第23條規定了探礦權人之間對勘查范圍發生爭議時的裁決條款;第36條規定了采礦權人之間對礦區范圍發生爭議時的裁決條款;第43條規定違反本細則規定,批准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礦山的、對未經依法批準的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一方面是為了強化行政執法管理的力度,加強行政監督管理;另一方面表明法律、法規不僅制約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同樣對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也有所制約,對違法行政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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