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放火的治安管理處罰
⑴ 幫助尋找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案例
A某在自家住宅的一樓開了一個出租影碟的小店,一日B某來到小店退換其前幾天借過的影碟,但是歸還日期遲了幾天,A某就對B某說要求從押金中扣除2元錢作為補償,B某心中不忿就對A某說:那錢我不要了,我晚上要砸了你的店.A某當時也沒有在意.但是當日晚12點過後A某被嘈雜的打砸聲驚醒,發現有三人持棍棒刀具等在一樓進行打砸,A某馬上撥打了110報案,就在這個時候三人沖上二樓,不由分說就將A某的面部砍傷,後又將A某的丈夫的胳膊打斷,後威脅說如要報警就把其孩子殺死,後洋場而去.事後A某發現三人在一樓已經澆了汽油,但是並沒有放火.
問
此案應以什麼罪論處?
注:犯罪嫌疑人只是進行了破壞沒有帶走東西
答:首先,三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三人將A某的丈夫的胳膊打斷應當構成輕傷以上的傷情。
其次,三人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是需要一定的數額要求的。(刑法第275條)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還有,肯定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
最後,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放火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但是,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區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准,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准。本法對於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這兩條的關系是,本條是規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的基本條款,第115條是與本條相聯系的結果加重條款。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結果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本條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准。根據本條,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點著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毀的危險,即使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毀,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
#####縱上所述,我認為本案不構成放火罪,而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並罰。因為,兩罪不存在牽連或吸收等情形。
⑵ 治安管理處罰法揚言殺人放火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⑶ 揚言放火擾亂公共秩序,但未真正實施,應不應該受治安管理處罰
揚言實施放火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⑷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行為應給予拘留的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什麼的規定裁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4)對放火的治安管理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