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的職責是
㈠ 律師的職責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的職責和義務:
1、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3、擔任法律顧問、訴訟代理人、刑事辯護人、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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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制度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始於1986年。全國律師資格為我國律師行業遴選了一大批法律專業人才,其中很多人已成為律師行業的骨幹,他們在執業中,努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為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自2002年後,增加了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類系統內部職業資格考試考核,統稱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㈡ 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文章內容如下:
律師沒有維護社會正義的職責,律師的職責就是依法全力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談到這點,可能會引來罵聲一片,認為我這個人沒有了社會公德心,失去了社會正義,用句更難聽的話來說就是沒有了良心。但是,我認為律師是保護私權利的鬥士,社會的正義是應當由公權力來加以保護的。
律師職業本身就是應社會主體維護自身權益的需要而產生的,維護當事人權益是律師職業產生的直接原因,律師制度的直接功能也應當是維護當事人權益。律師運用社會主體所不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將社會主體的權利或利益要求及其所依據的客觀事實納入到法律的框架內,轉換為訴訟請求和法律事實,使得這些實體請求和事實得以進入法的空間,成為法律問題,進而實現與法官、檢察官或對方律師之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流,並獲得法律的認同和保護。
如果將律師定義到維護社會正義的角度去定位,那麼將會出現一種滑稽而可笑的場面: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在為被告人辯護時,將不在是為被告人進行辯護而是在對被告人進行譴責、控訴;在民事訴訟或是行政訴訟當中,一方的代理律師如果在庭審中覺得被代理的一方的訴請偏離了社會的正義,那麼就倒戈向另一方,對被代理的一方進行斥責。這將是律師的悲哀、社會的悲哀、法律的悲哀。
律師和委託人之間形成委託關系以後,律師對委託人就要有一種忠誠,這種忠誠不應因自我的道德而放棄。當然,律師對委託人的忠誠並不意味著律師對委託人政治、經濟、社會或道德觀點及行為的贊同,也不是要律師附和委託人的主張,無原則的完全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和意願行事,更不是要律師成為委託人的同謀。一方面,律師給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法律服務活動都必須限定在法律的邊界內,不得為法律所禁止之事;另一方面,律師自身還應當與當事人保持相對的獨立性。
法律並非萬能,它並不能負擔維護社會正義這個責任,它最多隻能維護公正,正如哈耶克的名言:「只有程序正義是可能的。」它最大的作用不是懲罰犯罪,而是維護權利,是保障每個人依照制度受到公正的保護。最終,我認為律師的職責是最大限度的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不能以好和壞來評價律師,不要把維護社會正義的這一職責強加到律師身上。
㈢ 律師的職責應該是什麼
《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㈣ 辯護人的責任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 ,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1.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根據事實,就是要實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而不是猜想、推測,更不是憑空捏造。根據法律,就是在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以法律作為辯護的准則和依據,無論是無罪、有罪、罪輕、罪重,都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根據事實和法律,是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准則。但如果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減輕處罰而弄虛作假、違背法律,則不能認為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是正當履行職責。 2.辯護人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這是辯護人應當進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惟一正確的途徑。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就是說辯護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進行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材料時,要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雖有犯罪行為但同時具有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各種證據,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沒有自首、立功表現,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並向司法機關提出有關證據和辯護意見。 辯護人依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辯護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辯護人的職責和義務。這里要注意防止兩種傾向,一是認為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是站在犯罪分子的立場上,替犯罪分子說話、開脫罪責,干擾了司法機關打擊犯罪活動。這種認識主要是由於我們國家長期缺乏法制環境、法制觀念淡薄所造成的,只注意到強調對犯罪分子的打擊,而忽略了司法機關可能會因為工作失誤甚至由於司法機關中一些個別人素質不高、徇私枉法而造成錯案、冤案,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充分發揮辯護作用,可以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防止任意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事情發生。另一種應當防止的傾向是,辯護人在履行辯護職責時,著眼點不是放在尊重事實和法律上,而是想方設法通過各種不正當的途徑,如請客送禮、行賄,甚至搞假證據、指使證人作偽證等,以達到使被告人受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目的。應當看到,這種做法也是嚴重違背法律設置辯護制度的目的和宗旨的,客觀上是維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當的利益,對社會是有害的,甚至可能觸犯刑律,構成犯罪。
㈤ 辯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答: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關於辯護律師的權利,刑訴法規定:(1)辯護律師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2)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3)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辯護律師的義務是,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此外,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㈥ 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律師的職責,簡單的說就是「三個維護「,即: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律師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㈦ 什麼叫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指的是刑事訴訟中受被告人委託或經法院指定,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內護的律師辯護律師履容行辯護職責時,必須依法進行正當辯護,不得肆意捏造事實、曲解法律,作非法辯護。
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責:根據具體案件案情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㈧ 辯護律師的主要責任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辯護律師的主要職責是:會見、取證、閱卷、辯護。
法律規定:內《中華人民共和容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㈨ 辯護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版無罪、罪輕或者權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准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㈩ 辯護人的職責是什麼,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法第28條也規定: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辯護人的責任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只能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不得捏造事實和歪曲法律。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這一基本原則,在任何情況都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編造口供、串供、偽造、毀滅證據或者威脅、引誘證人提供不實證據。
2.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辯護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