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職責分工
① 工會辦崗位職責
工會辦抄崗位職責: 1、負責工會組織襲的全面領導工作。2、負責組織召開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制定工會工作計劃。3、召開職工(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4、參加行政和工會的聯席會議,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5、聽取工會各委員和工會小組的工作匯報,並提出指導性的意見。6、負責對工會幹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有關工會方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教育,提高工會幹部的素質。7、接待職工群眾的來訪,向職工解釋有關政策,並負責收集職工意見及時向行政領導反映情況。8、學習傳達上級工會有關文件、指示,並負責落實。9、審批工會活動經費的使用方案。10、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② 工會有哪些職責,具體工作是干什麼的
工會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工會工作是黨的建設在群眾工作中的具體延伸,工會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能維護職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權利。通過工會組織,更好地團結和凝聚全體黨員、幹部和職工的力量,包括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委員會議制度等,做好各項會議、活動、建好工會工作台帳。
工會工作內容:1,精心組織職工開展各種有意義的活動:以培養團隊精神為目的文體娛樂活動;以營造積極進取氛圍為目的評選先進職工活動。2,加強與職工的交心談心,了解職工思想,關心職工生活,幫助解決職工特殊困難,多為職工辦實事做好。3,及時與上級工會聯系,積極完成上級工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4,要認真履行職責,發揮工會組織應有的作用。我們將會密切聯系職工,關心職工生活,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發揮局與職工的橋梁作用,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③ 工會的基本職責是什麼
工會的基本職責
(一)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
(二)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 ,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三)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工會理論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工會自身改革和建設。
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的工作。
(五)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的領導幹部。
監督、檢查全國總工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協助國務院做好全國勞模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全國勞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獲得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工會組織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對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指導、協調工作。
(八)負責工會國際聯絡工作,發展同各國工會的友好關系;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會的交流工作。
(九)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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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性質
工會的一般法律性質是社團法人。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與所建工會以及工會投資興辦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應當分別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
僱主相對人的團體,因此,僱主相對人才是成為工會會員的實質性的資格要件,不屬於僱主相對人的僱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應具有會員的資格。
④ 工會的基本職責是什麼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以保障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當前一些企業無視職工的勞動條件與安全,隨意延長勞動時間、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甚至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以致引發惡性安全事故和職工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對此,工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情況,並代表職工與企業方面就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問題進行交涉,使企業予以糾正,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因此,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復。
(4)工會職責分工擴展閱讀
2018年10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同全國總工會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談話時指出,工會要認真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的基本職責,把群眾觀念牢牢根植於心中。
工會基本職責是工會的根本職責和首要職責,是工會履行各項社會職能的基礎工作和首要任務,是由中國工會的性質、地位決定的,與中國工會的產生、目標和任務緊密相連。
中國工會十七大將工會基本職責拓展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折射出黨對工會工作要求的變化、工會目標任務的變化,與工會所處歷史方位緊密相連,在黨的工運事業和工會工作發展歷程中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理論意義、現實意義。
一是貫徹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論述,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論述,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工會履行基本職責提供了理論指導和行動指南。
中國工會十七大系統闡釋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論述,用「八個堅持」概括了重要論述的基本內涵,其中之一就是堅持高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旗幟,強調這些重要論述的重點是維護職工權益、服務職工群眾。
確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的基本職責,符合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論述的基本精神,貫徹了我們黨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方針,體現了工會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符合中國工會的性質、價值取向和目標任務。
二是豐富了馬克思主義工運學說和黨的群眾工作理論,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多年來,廣大研究工作者對工會職能和基本職責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
有的對工會基本職責概念予以界定、對意義加以分析,認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存在的基礎,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是工會服從服務於黨的中心任務的主要手段,是工會職能的核心。
有的對工會基本職責內涵的變化進行梳理,將變化歸因於經濟體制和國家職能的變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案件的急劇上升,等等。這些關於工會基本職責的研究,主要集中於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對工會基本職責的特點和規律做了必要的探索。
工會十七大對基本職責的拓展,是對過去工會理論研究的總結、深化和集大成,是工會內外集體研究的結晶,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工運學說和黨的群眾工作理論,體現了馬克思主義與時俱進的理論品質,是工會理論創新的重要成果。
三是適應了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變化和職工群眾的新期待,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是工會基本職責確立和發展的重要依據。
經過40年的改革開放,職工隊伍的內部結構、就業形態、技能素質、權益實現等方面發生新變化,需求層次不斷提升,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發展的必然走勢,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
同時,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不斷深入,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大量涌現,勞動關系的確立與運行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僅靠傳統單一的維權方式難以實現和滿足。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需要工會通過多種維權方式去維護職工權益,另一方面,需要工會從更多領域更多層次採取更多手段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來滿足職工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日益增長的需求。
工會基本職責的拓展,順應了形勢的發展,契合了職工的需要,符合工會的實際,具有歷史必然性和現實緊迫性。
⑤ 工會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是什麼
根據《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工會委員會的具體職責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工會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它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3、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與學校行政建立平等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學校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或其他合同,並監督執行。
4、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和教學革新等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5、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6、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7、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斗爭。
8、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新會員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5)工會職責分工擴展閱讀
工會工作的方針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立足改革全局,把發展社會生產力和維護職工具體利益結合起來,增強基層活力,實現工會的群眾化、民主化,團結教育廣大職工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而奮斗。
工會改革的目標是:把中國工會建設成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獨立自主、充分民主、職工信賴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在國家的社會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社會政治團體。
工會改革的主要內容是:進一步明確工會的社會職能,理順工會與共產黨、工會與政府、工會與企事業行政方面的關系,以增強基層工會活力為中心環節,密切工會與群眾的關系,改革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活動方式,實現工會的群眾化、民主化。
⑥ 工會的五大基本職責
(一)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
(二)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 ,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三)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工會理論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工會自身改革和建設;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的工作。
(五)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的領導幹部;監督、檢查全國總工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6)工會職責分工擴展閱讀:
1、工會的性質:
工會的一般法律性質是社團法人。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備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與所建工會以及工會投資興辦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應當分別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僱主相對人的團體,因此,僱主相對人才是成為工會會員的實質性的資格要件,不屬於僱主相對人的僱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應具有會員的資格。
2、工會的職能:
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保障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當前一些企業無視職工的勞動條件與安全,隨意延長勞動時間、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甚至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以致引發惡性安全事故和職工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對此,工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情況,並代表職工與企業方面就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問題進行交涉,使企業予以糾正,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因此,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復;
⑦ 企業工會職責
1、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黨的領導,依照《工會法》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2、工會依法參與國家行政事務管理和民主政治建設,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3、工會通過組織職工培訓,開展職工教育活動,不斷提高職工群眾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4、圍繞地方中心任務和企業生產經營,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提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等經濟技術創新活動,充分發揮職工在三個文明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
5、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6、開展群眾性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圖書室、閱覽室,用先進文化引導、教育職工。
7、發揮工會會員作用,推進人文關愛工作,關心職工生活,辦好集體福利事業。
8、建立健全工會主動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督促和協助行政改善勞動條件,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參與安全檢查和傷亡事故調查處理。
⑧ 工會委員會職責
工會委員會的職責:
1.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和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性;
2.發動和組織職工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組織職工參加企業事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高職
工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技術素質職責;
3.主動調查研究,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協助黨和政府開展工作,處理、協調好各方面利益關系。
(8)工會職責分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於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進行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是在中國順利跨入新世紀,中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都發生了巨大的、深刻的變化,建立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頒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