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❶ 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
(1)宣傳、執行並組織社區居民學習有關法律、法回規答;
(2)制定選舉實施方案;
(3)組織推選候選人,公布候選人名單;
(4)提名和培訓監票人、計票人;
(5)確定選舉日期、投票方式和選舉結果;
(6)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7)總結上報選舉情況,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❷ 村民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是干什麼的
村民委員會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五、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
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議定;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領導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每三年選舉一次,沒有終身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❸ 根據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有哪些
根據《選舉法》第來十條的規定,選自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二)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
(三)確定選舉日期;
(四)了解核實並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主持投票選舉;
(六)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❹ 簡述中國選舉制度中選舉委員會的職權
1)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2)進行選舉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的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
3)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4)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5)規定選舉日期
6)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❺ 如何選舉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什麼條件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摘要: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❻ 業主委員會怎麼選舉產生,職能是什麼
1、什麼是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回組成,代表業主答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
2、業主委員會如何產生?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3、業主委員會有哪些職能?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❼ 鄉選舉委員會在什麼地方辦公
選舉委員會是依法組成設立的主持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的法定組織機構。根據《選舉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縣鄉兩級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選舉委員會受縣級人大常委會的領導。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在省市兩級人大常委會的指導下,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
按照《選舉法》的這一規定,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其各階段的工作職責主要是:
(1)選舉准備階段。選舉委員會在這一階段的工作職責主要有:
①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選舉委員會負責劃分選舉本級人大代表的選區,也就是說,縣級選舉委員會負責劃分選舉產生縣級人大代表的選區,鄉級選舉委員會負責劃分選舉產生鄉級人大代表的選區。選區劃分後,接下來就是將應選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到各個選區。按照《選舉法》的規定,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②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選民登記以選區為基礎,通過選民登記站和選區工作組,做好選民登記和核對選民名單的工作。在進行選民登記過程中,選舉委員會應當對選民資格進行審查,確定選民符合《選舉法》規定的選民資格。例如,選舉委員會應當審查公民是否年滿十八周歲,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是否是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等。審查後,將符合選民資格的選民列入選民名單,並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選民名單。如果公民對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
③確定選舉日。確定選舉日是選舉委員會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因為選舉日的確定,涉及許多相關工作的進行:一是涉及選民是否符合法定年齡的計算;二是涉及選民名單、第一輪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基本情況以及正式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公布期限;三是涉及公民對選民名單不服的申訴、人民法院判決等一系列時間問題。因此,選舉日一經確定後,非特別情況一般不能輕易變動。
(2)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階段。選舉委員會在這一階段的職責,主要是了解核實被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是否真實有效。根據《選舉法》的規定,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選舉委員會經過了解核實,如發現代表候選人提供的個人情況不實的,應當向選民通報。經了解核實代表候選人的情況真實有效的,選舉委員會應當按照《選舉法》規定的程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3)投票選舉階段。選舉委員會在這一階段的職責,主要是主持投票選舉,按照《選舉法》規定的各種情形,通過設立投票站、召開選舉大會或者使用流動票箱等方式組織選民投票。投票選舉結束後,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選舉法》規定的程序,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公布當選代表的名單。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在整個選舉工作過程中,選舉委員會還應履行以下五項職責:一是對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提供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實的,應當向選民通報。二是根據選民的要求,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三是根據選區選民的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或決定是否召開選舉大會或者使用流動票箱。四是如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於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五是及時公布選民名單、選舉日期、代表候選人名單、當選代表名單等各種與選舉有關的信息。
❽ 什麼是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有哪些
選舉委員會是依法組成設立的主持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的法定組織機構。根據《選舉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縣鄉兩級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選舉委員會受縣級人大常委會的領導。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在省市兩級人大常委會的指導下,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 按照《選舉法》的這一規定,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其各階段的工作職責主要是: (1)選舉准備階段。選舉委員會在這一階段的工作職責主要有: ①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選舉委員會負責劃分選舉本級人大代表的選區,也就是說,縣級選舉委員會負責劃分選舉產生縣級人大代表的選區,鄉級選舉委員會負責劃分選舉產生鄉級人大代表的選區。選區劃分後,接下來就是將應選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到各個選區。按照《選舉法》的規定,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②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選民登記以選區為基礎,通過選民登記站和選區工作組,做好選民登記和核對選民名單的工作。在進行選民登記過程中,選舉委員會應當對選民資格進行審查,確定選民符合《選舉法》規定的選民資格。例如,選舉委員會應當審查公民是否年滿十八周歲,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是否是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等。審查後,將符合選民資格的選民列入選民名單,並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選民名單。如果公民對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 ③確定選舉日。確定選舉日是選舉委員會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因為選舉日的確定,涉及許多相關工作的進行:一是涉及選民是否符合法定年齡的計算;二是涉及選民名單、第一輪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基本情況以及正式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公布期限;三是涉及公民對選民名單不服的申訴、人民法院判決等一系列時間問題。因此,選舉日一經確定後,非特別情況一般不能輕易變動。 (2)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階段。選舉委員會在這一階段的職責,主要是了解核實被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是否真實有效。根據《選舉法》的規定,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選舉委員會經過了解核實,如發現代表候選人提供的個人情況不實的,應當向選民通報。經了解核實代表候選人的情況真實有效的,選舉委員會應當按照《選舉法》規定的程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3)投票選舉階段。選舉委員會在這一階段的職責,主要是主持投票選舉,按照《選舉法》規定的各種情形,通過設立投票站、召開選舉大會或者使用流動票箱等方式組織選民投票。投票選舉結束後,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選舉法》規定的程序,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公布當選代表的名單。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在整個選舉工作過程中,選舉委員會還應履行以下五項職責:一是對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提供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實的,應當向選民通報。二是根據選民的要求,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三是根據選區選民的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或決定是否召開選舉大會或者使用流動票箱。四是如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於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五是及時公布選民名單、選舉日期、代表候選人名單、當選代表名單等各種與選舉有關的信息。
❾ 如何解決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問題
正根據《選舉法》第九條規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回去選舉委員答會的職務。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推薦為正式代表候選人辭去職務後,是否進行補充任命存在兩種認識。一種認為補充任命實際意義不大,可以不補充任命。另一種認為為確保換屆選舉依法進行,應該補充任命。
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
(9)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選委會人員組成應當體現民主性,這是值得肯定的。民眾參與選委會的工作很有必要,除了能體現民意和證成選舉的合法性,還能培養公民的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提升其參與公共生活的能力。
公眾參與還能提高選舉機構的工作質量,使選舉機構接受監督,從而有效地保障選舉的公正性和公民行使選舉權。但是選委會與人大對民主的類型和程度的要求不同。人大要求完全民主、選舉民主,要求人大代表完全由民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