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寧治安大隊
『壹』 撫寧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和教導員誰的權利更大一些
職務級別是平級的,大隊長顧全局,教導員分管工作。實際中基本都是大隊長說了算,教導員和副大隊長差不多,都是分管工作
『貳』 秦皇島撫寧的山火到底怎麼樣瞭望答案。謝謝知情人
我老公也在山上,上午報了個平安,說他們前天晚上休息的地方現在已經被燒了,現在他們撤下來休息了,不知道還要多長時間才能滅了
『叄』 撫寧榆關鎮一共有幾個大隊找一個放羊的啞巴
你所說的「大隊」,現在應是自然村,榆關鎮所轄村太多了,包括榆關、專駙馬寨、賈庄、屬興福庄、榮庄、五王莊、永順庄、後庄、河西、韓義庄、鄭家店等72個村。
如果找人,建議你到網路貼吧的撫寧吧、榆關吧發貼尋找,地區貼吧里的本地人多,找起來更方便些。
『肆』 王光美在撫寧蹲點時的化名
董朴
王光美先後三次到河北省基層蹲點,分別在撫寧、新城、定興等地搞四內清。第一次是1963年11月到1964年4月,在容撫寧縣盧王莊公社桃園大隊(1964年春節期間曾返回北京,9月又曾重返桃園),化名董朴,擔任工作組副組長,第二次是1964年10月到1965年8月,在新城縣高鎮,化名魯潔,職務為"一般隊員",第三次是從1965年9月到1966年5月,在定興縣周家莊,化名林立。
『伍』 想知道: 秦皇島市 撫寧交通大隊家屬院 在哪
在紫金山附近、 離劍南大酒店不遠。
『陸』 誰知道撫寧鎮派出所電話或撫寧縣戶籍科電話
上網找得:撫寧縣公安局集貿市場治安派出所
0335-6012668
如果不對的話,你可以打114進行查詢的,外地的話就在114前面加上區號0335
『柒』 請問從秦皇島火車站到撫寧杜庄怎麼坐車啊
火車站附近的汽車來站有路過源杜庄的長途車,不過很少。海陽路長途汽車站(公用事業局附近,火車站有多條線路公交車可達)有很多(間隔5分鍾)途經杜庄的長途車,從6:00到18:00,票價3.5元。也可以從火車站坐4路、12路向西到海陽大橋下車倒從海陽路長途汽車站方向發過來的長途車(北行),這樣能近些。晚上沒有車,只能坐計程車,大約20元,8公里左右。要過收費站,另加5元。海陽大橋侯客的計程車過收費站不收費,可在此換乘。要過治安檢查站,外地人乘計程車要注意帶好身份證。如果還有不清除的,看繼續提問。
『捌』 現在秦皇島海港區可以給啊拉斯加犬上狗證嗎
秦皇島市養犬管理規定
秦皇島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文明城市建設,進一步規范養犬秩序,引導群眾規范、合法、文明養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在各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公安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市和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城管、畜牧獸醫、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構,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
(一)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的審批與違章養犬的處理,捕殺狂犬、野犬。
(二)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對城鄉經批準的飼養犬進行預防接種、登記和發放「犬類免疫證」,對犬類狂犬病的疫情進行監測;對犬類診療機構進行監督指導。對獸醫師資格進行考核認定,培訓後持證上崗。
(三)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犬類經營活動的登記注冊和日常監管。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
(六)居民(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民(村民)委員會、居民小區物業公司,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監督管理,有權檢查「養犬登記證」、「犬類免疫證」,劃定遛犬活動場所,養犬違規行為記錄在「養犬登記證」上。在幹部、職工、居民、村民和學生中開展經常性養犬管理宣傳教育,動員群眾積極參與,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開發區、撫寧縣南戴河、昌黎縣黃金海岸以及各縣城關鎮為重點管理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重點管理區)。其他地區為一般管理養犬地區(以下簡稱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經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參照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內的城鎮,經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參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一般管理范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嚴格實行養犬登記批准以及年審制度。登記機關為縣、區公安局(分局),養犬登記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制發。未經登記批准,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養犬。
第七條 公民個人、單位經批准養犬的,每戶(院)只准養一隻犬。
重點管理區內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小型觀賞犬的體高不得超過35cm。
第八條 重點管理區內的單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由公安派出所徵求居民(村民)委員會意見,同意後報縣、區公安局(分局)審核批准。
第九條 個人養犬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申請: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持有犬類免疫證明;
(五)保證遵守有關養犬的管理規定。
第十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攜犬到畜牧部門指定的獸醫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定期注射預防犬類疫病的疫苗,並領取犬類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 開辦犬類診療機構應當經畜牧獸醫部門審核批准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一般管理區內從事犬類銷售、養殖、舉辦犬類展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營業執照。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銷售、養殖和舉辦犬類展覽。
第十二條 經批准養犬的個人和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飯店、賓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托幼園所、醫院、展覽館、療養院、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娛樂場所、旅遊景點、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電梯;如果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電梯時,必須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三)小型觀賞犬出戶時,必須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攜帶養犬登記證和犬類免疫證,一般管理區內經批准養的大型犬應當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
(四)重點管理區允許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
戶。允許觀賞犬出戶的時間為21時至次日6時間;
(五)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六)養犬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每半年為犬注射一次預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三條 凡未經批准或未按規定注射狂犬病疫苗的飼養犬一律視為野犬,公安機關有權捕殺,並由飼養單位或犬主負擔捕殺費用。
第十四條 飼養犬咬傷人畜,養犬人要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醫療費用。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畜牧部門檢查,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應當在畜牧部門的監督下,依法捕殺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從事犬類銷售、養殖、舉辦展覽,或者開辦商店、醫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畜牧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上述規定養犬的,對養犬人予以警告並記錄在養犬登記證上;對經二次警告後仍不改正的,收回養犬登記證並對犬只依照野犬進行捕殺,以後五年內不允許再養犬。
第十七條 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以及其他因養犬而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鼓勵群眾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要立即安排人員進行處置,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提供重要線索者,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養犬有關收費問題,按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