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務部職責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商務部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及制定部門規章,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准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制定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准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頒發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八)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九)擬訂我國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牽頭負責多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談判意見並簽署和監督執行有關文件,建立多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系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牽頭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咨詢等工作,負責對外經濟貿易協調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一)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范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境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三)負責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進援外方式改革,編制對外援助計劃、確定對外援助項目並組織實施,管理具有政府對外援助性質資金的使用,管理多雙邊對中國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十四)牽頭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受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五)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
(十六)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以及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負責經貿業務指導、隊伍建設、人員選派;聯系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的職責介紹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並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文件並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系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咨詢等工作。
(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系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交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我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議;編制並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三)負責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⑶ 商務部是負責什麼的
辦公廳
主要職能: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工作;編輯發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 其他事項: 商務部在大連、天津、上海、廣州、深圳、海南、南寧、南京、武漢、青島、鄭州、福州、西安、成都、杭州、昆明共派駐特派員辦事處16個,行政編制120名。
人事司
主要職能:
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及駐外機構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政策研究室
主要職能: 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市場體系和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並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擴大對外開放、國內外貿易流通體制改革並就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健全現代市場體系的綜合政策建議。 綜合司
主要職能: 組織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規劃;監測分析商務運行狀況,研究商務運行和結構調整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有關統計及信息發布工作。
條約法律司
主要職能: 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方面的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雙邊經貿條約和協定之間銜接的意見;承擔國際經貿公約擬訂的有關工作;審核多雙邊經貿條約和協定等談判文件;組織經貿領域多雙邊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協議對外談判;承擔爭端解決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財務司
主要職能: 研究提出與商務工作相關的財稅、金融、價格等政策建議;承擔商務部歸口的各項業務資金、專項基金、援外經費等的具體使用和管理工作,編報預決算並下達預算;承擔本部門的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 市場秩序司 主要職能: 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參與組織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商業欺詐等工作。 市場體系建設司 主要職能: 組織擬訂健全規范市場體系的政策;推進流通標准化;牽頭組織規范零售企業促銷行為;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和舊貨流通行業等進行監督管理。 商貿服務管理司 主要職能: 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推動流通體制改革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指導社區商業發展、流通領域節能降耗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市場運行調節司(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 主要職能: 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承擔重要消費品儲備(肉類、食糖、邊銷茶、小包裝食品等)管理和市場調控的有關工作;承擔酒類流通、生豬屠宰管理的相關工作和繭絲綢協調工作。 反壟斷局 主要職能: 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我國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國際交流與合作。 其他事項: 商務部承擔《反壟斷法》規定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 對外貿易司 主要職能: 擬訂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目錄;承擔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編報進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指導交易會、洽談會等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其他事項: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劃,商務部負責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總量計劃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在進出口總量計劃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服務貿易司 主要職能: 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擬訂技術貿易政策和促進服務出口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技術進出口管理、服務貿易促進和服務貿易統計工作。 機電和科技產業司(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主要職能: 擬訂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成套設備出口和加工貿易管理政策和有關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擬訂進口機電產品招標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並執行國家出口管制政策,依法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件。 外國投資管理司 主要職能: 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外商投資情況並上報動態和建議;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變更事項、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范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承擔外商投資統計工作;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對外援助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對外援助的政策和方案,推進對外援助方式改革;組織對外援助談判並簽署協議,處理政府間援助事務;編制對外援助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 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擬訂公民出境就業的管理政策;承擔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審核境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經營資格;承擔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統計工作。 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主要職能: 承擔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調查對我出口商品實施的歧視性貿易政策、法律法規及其做法並進行相關磋商談判;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指導協調對我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產業損害調查局 主要職能: 承擔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工作;建立並完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開展產業競爭力調查、產業安全應對與效果評估;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 國際經貿關系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執行多邊、區域經貿政策;根據分工處理與多邊、區域經貿組織的關系;組織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牽頭組織多邊、區域及自由貿易區等經貿對外談判;承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對中國經濟技術合作的中方有關管理事務;管理多雙邊對中國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贈款)。 世界貿易組織司(中國政府世界貿易組織通報咨詢局) 主要職能: 承擔牽頭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雙邊談判工作;承擔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工作;履行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承擔的關於貿易和投資等方面的政策審議、通報、咨詢義務;推進進出口貿易標准化工作。 亞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准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西亞非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准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歐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准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美洲大洋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准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台港澳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牽頭組織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受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會同有關方面承擔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磋商及實施工作;協調處理對台經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對台直接通商方案;牽頭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管理和指導對台貿易,協調台商投資管理工作。 信息化司 主要職能: 擬訂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相關標准和規則;建立完善商務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承擔部電子政務及政府網站管理工作;組織進出口預警、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 外事司 主要職能: 擬訂部外事工作制度;承擔有關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 主要職能: 負責機關、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主要職能: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⑷ 私營企業的商務部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1、公司業務拓展的規劃及可行性方案的制定及執行。
2、公司的賣區規劃、品類分布、品牌結構規劃及執行。
3、公司經營指標的分解及坪效的分析。
4、開展市場競爭對手、消費傾向、產品開發的調研工作。
5、制定招商計劃、招商政策和合作方式,負責品牌商戶的招商和調整,完成商鋪的租賃和再租賃任務。
6、制訂公司業務談判程序及組織實施。
7、公司的業務合同管理。
(1)、負責各項業務合同的保管、查詢、建立合同檔案。
(2)、定期檢查合同執行情況,不斷完善合同的各項條款。
(3)、負責各項業務合同的簽訂、變更、執行、終止。
8、場內各專賣店二次裝修的組織。
(1)、負責品牌專賣店形象圖紙的審批。
(2)、負責對各專賣店的二次裝修、形象整改的監督、協調。
9、商戶管理。
(1)、負責根據對商戶的經營管理和業績考核向公司提供商戶的引進及淘汰建議。
(2)、負責商戶的清退工作。(包括新、老市場)
(3)、負責建立產品檔案庫與商戶檔案庫等資源儲備,並對其經營狀況進行分析,及時引進優秀品牌。
10、各種促銷活動方案中商戶的協調和落實。
11、催收新老市場商戶租金、違約金及其它稅費款項。
12、根據經營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經營布局及租金水平。
13、向公司提供二期項目招商定位建議,並組織具體實施。
14、向公司提各類經營業績統計分析報表,並提供相關性分析報告。
(4)國家商務部職責擴展閱讀
商務簡介
商務概念的提出是改革的產物,有一個演變的過程:貿易部——商業部、外貿部——內貿部——內貿局——商務部。是內外貿一體化的概念。
中文名:商務
外文名:Business
拼音:shāng wù
注釋:與買賣商品服務相關的商業事務
商務部主管的職能:
1、業務流程管理:根據公司現有業務達成客戶需求,設計業務流程,並在日常的工作中監督流程的運行結果及質量,並不斷充實及完善此流程。
2、根據本企業業務市場規劃、編寫方案設計報告、方案實施報告。
3、業務方案的開發:針對客戶需求,制定響應解決方案。
4、業務信息收集與分析:整和公司業務數據,實現系統化管理,在基本數據的基礎上,針對客戶的特性進行分類分析。為客戶提供及時准確的運營數據以及分析結果。
5、根據公司業務運轉狀況編寫業務系統需求說明,並協調系統的研發、測試、實施和服務等工作。
6、統籌安排系統方案的制定、資料管理、方案實施等工作,檢查分析程序設計系統,以支持企業的應用系統。
⑸ 商務部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及制定部門規章,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准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研究擬定葯品流通行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相關標准,推進葯品流通行業結構調整,指導葯品流通企業改革,推動現代葯品流通方式的發展。
(七)負責制定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八)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准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頒發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九)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十)擬訂我國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牽頭負責多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談判意見並簽署和監督執行有關文件,建立多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系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牽頭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咨詢等工作,負責對外經濟貿易協調工作。
(十一)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二)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范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境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四)負責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進援外方式改革,編制對外援助計劃、確定對外援助項目並組織實施,管理具有政府對外援助性質資金的使用,管理多雙邊對中國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十五)牽頭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受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六)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
(十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以及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負責經貿業務指導、隊伍建設、人員選派;聯系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直接辦理與企業有關的評比及品牌評定活動、編報並執行機電產品配額年度進口方案、對引進技術的再出口進行監督的職責。
(三)將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職責交給地方政府,將貿易投資促進、援外項目招標、主辦的相關會展活動等的具體組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四)將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入商務部。
(五)加強內貿工作,推動內外貿融合,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現代流通,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強多雙邊和區域經貿合作,推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良好服務。
⑹ 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工商總局有什麼聯系,各自職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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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改委)---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作為國務院的職能機構,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國家發改委的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成立於1952年。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於1998年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又於2003年將原國務院體改辦和國家經貿委部分職能並入,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改委。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 (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西部地區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相關工作。
(十二)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承擔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和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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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商業經濟和貿易的組成部門。為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市場與全球市場將會融為一體,很難再繼續嚴格地區分內貿和外貿。2003年舉行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把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內負責貿易的部門和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合並成「商務部」,統一負責國內外經貿事務。
商務部
成立:為適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市場與全球市場將會融為一體,很難再繼續嚴格地區分內貿和外貿。2003年舉行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把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內負責貿易的部門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合並成「商務部」,統一負責國內外經貿事務。商務部是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並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文件並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系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咨詢等工作。
(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系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交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我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議;編制並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三)負責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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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⑺ 中國商務局的中國商務部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及制定部門規章,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准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研究擬定葯品流通行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相關標准,推進葯品流通行業結構調整,指導葯品流通企業改革,推動現代葯品流通方式的發展。
(七)負責制定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八)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准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頒發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九)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十)擬訂我國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牽頭負責多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談判意見並簽署和監督執行有關文件,建立多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系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牽頭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咨詢等工作,負責對外經濟貿易協調工作。
(十一)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二)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范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境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四)負責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進援外方式改革,編制對外援助計劃、確定對外援助項目並組織實施,管理具有政府對外援助性質資金的使用,管理多雙邊對中國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十五)牽頭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受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六)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
(十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以及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負責經貿業務指導、隊伍建設、人員選派;聯系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紀委Top 主要職能:
(一)負責商務部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和行政監察工作。
(二)開展黨紀教育,提高黨員幹部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三)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
(四)開展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廉政監督;對同級和下級黨的委員會進行監督;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檢舉和控告,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檢查和處理違紀違規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民主權利不受侵犯。
(六)推動商務部紀檢幹部隊伍建設。
(七)承辦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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