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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12 00:50:01

㈠ BT事業部什麼意思

工作職責與內來容: 1、配合投自資運營中心進行本中心大型/重要投資項目的具體工作; 2、作為項目經理承擔本部一般投資項目的全面工作; 3、按照集團要求對集團體系內非本部門項目支撐; 4、投資測算模型管理。 任職資格: 1、具有5年以上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管理經驗 2、從事相關行業4年以上,組織實施過具體BT、BOT 項目運作,精通 BT項目前期各環節運作;制定 BT 項目發展 戰略規劃,工程進展計劃; 3、掌握商法及本行業政策法規常識,信息及數據匯總、財務測算及敏感性分析,本行業主要項目類型交易結構及方案設計; 4、開放性思維,統籌思維,創新思維,高水平溝通能力,進取型性格取向,團隊協作能力; 5、整潔大方有親和力的儀容儀表。 6、具有一定的項目資源(必須)

㈡ 縣級種子管理站和農業執法大隊的職能能區別是什麼種子市場到底誰來管理法律法規依據是什麼

農業執法歸當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至於農業執法大隊和種子管理站誰到種子市場管理,那就要看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了,也就是說授權於誰就由誰來具體管理。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解讀:
一、概念
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自分別確定的其他一至二種農作物。
種子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被列入《種子法》范疇的只是商品種子,即用來作為商品與他人進行交換的種子,不與他人發生社會關系的自用種子,不屬於《種子法》所指的種子范圍;不是作為商品種子出售,而是作為商品糧食、飲料等出售,但被購買者作為種子使用的,也不屬於《種子法》界定的范疇。
二、新時期種子監管工作的重點
以水稻、小麥、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經濟作物種子為重點,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開展種子市場專項整治,突出種子市場質量抽查,嚴格品種審定,切實清理種子市場品種多、亂、雜的現象,嚴厲打擊假劣種子坑農害農行為。
三、新時期強化種子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
(1)嚴格企業市場准入。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辦理種子企業證照,加強對種子經營的管理。
(2)嚴格商品種子管理。商品種子要符合《種子法》有關品種審定、新品種保護、質量要求、加工包裝、標簽標注等規定。品種名稱應當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生產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要取得農業部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發布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要經農業部審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發現銷售的種子有問題的要及時更換;實行品種退出機制,發現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已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缺點的,要及時退出。
(3)加強市場監管。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切實履行種子市場監管職責。農業、工商、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要加強對種子企業的監督檢查,對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發證要求的,要依法撤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加強種子質量市場監督抽查的力度,認真落實種子質量標簽制度,依法加強種子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
四、種子監管領域的部份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標准
1、拒絕接受對種子依法進行監督抽查
①認定依據:
《種子法》第43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種子質量的監督。
《種子法》第44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指的監督抽查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扦樣、檢驗,並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3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抽查的組織實施和結果處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和種子管理機構負責抽查樣品的扦樣工作,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抽查樣品的檢驗工作。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5條:被抽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抽查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監督抽查。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7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實施監督抽查的企業,自扦樣之日起6個月內,本級或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企業的同一作物種子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抽查。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業可以拒絕接受扦樣:①扦樣人員少於2人的;②扦樣人員中沒有持證扦樣員的;③扦樣人員姓名、單位與《種子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④扦樣人員應當攜帶的《種子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不齊全的;⑤被抽查企業、作物種類與《種子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⑥上級或本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六個月內對該企業的同一作物種子進行過監督抽查的。
②處罰種類:警告
③處罰標准:《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37條:拒絕接受依法監督抽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監督抽查的種子按不合格種子處理,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整改措施:《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36條:不合格種子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A、限期追回已經銷售的不合格種子;B、立即對不合格批次種子進行封存,作非種用處理或者重新加工,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C、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職工通報監督抽查情況,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D、查明產生不合格種子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E、對未抽查批次的種子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種子不得銷售;F、健全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並按期提交整改報告;G、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
2、生產、經營假、劣種子
①認定依據:
種子法第46條規定,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A、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
B、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A、質量低於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B、質量低於標簽標注指標的;C、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D、雜性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E、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47條規定: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為生產需要必須使用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種子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的,應當經用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種子法》第46條規定,以商品糧冒充種子,以大田用種(良種)冒充原種,屬於假冒種子行為。
②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罰款。
③處罰標准:《種子法》第59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
①認定依據:
根據《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第2條規定,下列農作物種子應當加工、包裝後銷售:A、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實、包括穎果、莢果、蒴果、核果等;B、馬鈴薯微型脫毒種薯。另外,根據《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第3條規定,下列農作物種子可以不經加工、包裝進行銷售:a、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包括根(塊根)、莖(塊莖、鱗莖、球莖、根莖)、枝、葉、芽、細胞等;b、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樹苗木、茶樹苗木、桑樹苗木、花卉苗木等;c、其他不宜包裝的種子。
②處罰種類:罰款
③處罰標准:《種子法》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4、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
①認定依據: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的標簽是指固定在種子包裝物表面及內外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對於可以不經加工包裝進行銷售的種子,標簽是指經營者在銷售種子時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種子法》第35條: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進口審批文號等事項。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中文標簽。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並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種子法有關條款通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農辦政函[2006]8號):……二、種子標簽是否需要標注種子質量保證期?種子質量主要取決於種子純度、凈度、發芽率、水分四項指標,同時,根據使用者購買種子即買即用的實際情況,種子標簽可以不標注種子質量保證期。但企業標注了保證期的,屬於企業對外承諾,企業生產經營的種子要受保質期的約束。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4條:農作物種子標簽應當標注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種子經營許可證編號、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凈含量、生產年月、生產商名稱、生產商地址以及聯系方式。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5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分別加註:A、主要農作物種子應當加註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和品種審定編號;B、兩種以上混合種子應當標注「混合種子」字樣,標明各類種子的名稱及比率;C、葯劑處理的種子應當標明葯劑名稱、有效成份及含量、注意事項;並根據葯劑毒性附骷髏或十字骨的警示標志,標注紅色「有毒」字樣;D、轉基因種子應當標注「轉基因」字樣,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編號和安全控制措施;E、進口種子的標簽應當加註進口商名稱、種子進出口貿易許可證編號和進口種子審批文號;F、分裝種子應註明分裝單位和分裝日期;G、種子中含有雜性種子的,應加註有害雜性的種類和比率。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6條:作物種類明確至植物學分類的種。種子類別按常規種和雜交種標注,類別為常規種的,可以不具體標注;同時標注種子世代類別,按育種家種子、原種、雜交親本種子、大田用種標注、類別為大田用種的,可以不具體標注。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屬於授權品種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應當使用批準的名稱。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7條:產地是指種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區劃最大標注至省級。進口種子的產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標注。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8條:質量指標是指生產商承諾的質量指標,按品種純度、凈度、發芽率、水分指標標注。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對某些農作物種子質量有其它指標要求的,應當加註。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9條:檢疫證明編號標注產地檢疫合格證編號或者植物檢疫證書編號。進口種子檢疫證明編號標注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編號。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10條:生產年月是指種子收獲的時間。年、月的表示方法採用下列的示例:2000年7月標注為2000-07。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11條:凈含量是指種子的實際質量或數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12條:生產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種子供應商。進口商是指直接從境外購買種子的單位。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13條:生產商地址按種子經營許可證註明的地址標注、聯系方式為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
②處罰種類:罰款
③處罰標准:《種子法》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二)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5、未按規定製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
①認定依據:
商品種子生產者應當建立種子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前茬作物、親本種子來源和質量、技術負責人、田間檢驗記錄、產地氣象記錄、種子流向等內容。
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載明種子來源、加工、貯藏和質量檢測各環節的簡要說明及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一年生農作物種子的經營檔案應當保存至種子銷售後2年,多年生農作物和林木種子經營檔案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②處罰種類:罰款
③處罰標准:《種子法》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規定製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6、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
①認定依據:
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在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後15天內,向當地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②處罰種類:罰款。
②處罰標准:《種子法》第62條規定: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五)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7、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
①認定依據:
《種子法》第17條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未經國家級審定通過,也未經省級審定通過;二是在審定公告的適宜生態區域外推廣的。
根據《種子法》第17條、第64條的規定,只要存在經營推廣未經審定品種的違法行為,就應當予以處罰,其推廣的未經審定品種的數量不是定性的依據。但是,經營推廣的種子數量可以作為認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依據之一,在確定罰款幅度時予以考慮。
《農業部關於種子審定及試驗、示範、推廣與經營行為界定問題的復函》(2001年4月12日農政函[2001]3號):……,按照《農業技術推廣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示範是農業技術推廣的一種形式,種子示範是種子推廣的一個環節,以「示範用種」名義銷售種子的,應當認定為經營、推廣行為。
②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
③處罰標准:《種子法》第6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種子的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㈣ 農作物種子加工員的工作內容

(1)種子預處理;
(2)種子乾燥;
(3)種子清選;
(4)種子分級;
(5)種子選後處理;
(6)種子計量包裝。

㈤ 作為一名種子檢驗員職責是什麼

檢驗員崗位職責1 認真貫徹執行質量檢驗標准(規程),嚴格執法,不徇私情,正確判決,對檢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2 按時完成檢驗任務,防止漏檢、少檢和錯檢,確保生產順利進行。3 認真填寫質量檢驗記錄,做好數字准確、字跡清晰、結論明確,並將檢驗記錄分類建檔保存。4 貫徹執行檢驗狀態標識的規定,防止不同狀態的物資、產品混淆。檢查、監督生產過程中的狀態標識執行情況,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糾正。5 負責進料、過程和成品的質量狀況的統計和分析工作,並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6 搞好首檢,加強巡檢,特別要加強質控點的巡檢,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於將不合格品混入下道工序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批評。7 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立即向生產、技術質量部門反映,以便及時採取措施,減少損失。8 有權制止不合格品的交付和使用。9 有權對個別的、一般性的不合格品作出處置。10 認真參加培訓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㈥ 種子使用者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種子使用者要加強對自己權益的保護。種子使用者自我權益的保護方式有自我保護、社會保護、行政保護、法律保護等。

(1)種子使用者的自我保護是指種子使用者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作斗爭的一切個人活動。

(2)社會保護是指種子使用者及消費者民間組織通過一定的社會活動所採取的對使用者權益的保護。

(3)行政保護是指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規范種子經營者的行為,督促種子經營者履行義務和職責,從而確保種子使用者權益的實現。保護種子使用者權益的主要部門是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設立的種子管理機構。

(4)法律保護是指從立法的角度保護種子使用者的利益。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把種子使用者的權利固定下來。種子使用者同一般消費者一樣,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分布在多個法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其他一些有關種子的行政法規、規章等都直接規定了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義務責任,明確了種子使用者的權益及保護辦法,是維護種子使用者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廣告法》、《計量法》、《價格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對此也有規定。

㈦ 種子管理站 農業農村局 工商部門,農資銷售商,他們對問題種子各自有什麼職責

農業部網站上也出現了「種子局」這一機構名稱,
成立種子局是落實國家種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回,
也是行業答管理的需要。
規范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加大對不合格種子企業的淘汰力度,
提升種子企業整體素質
負責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
負責農作物新品種引種、試驗、審定、示範、推廣和保護。
將會成為未來種子管理局的一項重要職責,
通過「部門定品種,招標定企業」的方式,
以投標企業的良種價格作重要依據,
來選擇中標種子企業和中標品種。

㈧ 北京種子管理站 品種管理職位 是什麼工作內容啊

弄種子

㈨ 種子扦樣檢驗員的職責是什麼

其他就是上面所列職責外的職責。如果知道是什麼職責,就不會用其他,而是直回接列上了。答之所以用其他,是因為現在還沒想出來有什麼職責,但又認為肯定還有其他職責,萬一到時發現有事情需要扦樣檢驗員去做,那就是你的職責,不至於說到時你不想做,說法規上寫著就那麼些職責,我做了就行。而有了「其他職責」,人家隨便說個職責,就說包括在「其他」裡面,你都必須去做好。就是這個意思,其實每部法律法規都有這么一條,說未盡事宜啦,其他啦,就是要保持嚴謹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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