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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廳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11 22:58:23

㈠ 省政府民政廳是干什麼的

省政府民政廳的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有關民政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

(三)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全省實施特困人員供養、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承擔全省革命老區建設相關工作。

(四)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區建設,組織開展城市基層治理相關工作。

(五)負責行政區劃管理。規范全省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省標准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六)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七)擬訂全省養老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指導全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參與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指導和管理城鄉養老機構建設,指導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八)負責殯葬管理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擬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主管慈善工作。

(十)負責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民政事業規劃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十二)負責管理監督全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指導小型水庫移民扶持工作。承擔省核應急安置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民政廳的職責擴展閱讀: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認定條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二)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當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之和;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和普通二輪摩托車除外)、船舶等;

(四)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五)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實行公有住房租金標准計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農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統一規劃的農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商品住房;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㈡ 河北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指導和監督設區市、縣(市、區)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全省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組織、指導全省擁軍優屬活動;負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四)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及傷病殘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業政策;負責駐冀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和省直單位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工作;負責全省轉業士官的集中接收工作;指導全省軍供站(供水站)、軍人接待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負責軍隊移交本省各級政府安置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省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省救災工作;組織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負責國內外對本省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承擔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辦法。
(八)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居)務公開;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九)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地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及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論證、審核報批有關工作;負責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工作;負責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負責編輯和審定全省行政區劃和標准地名的書圖資料;負責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有關仲裁工作。
(十)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各類福利機構的管理辦法和服務標准;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省級福利資金;擬訂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省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工作。
(十一)擬訂促進全省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全省康復器具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㈢ 民政局的工作職能是什麼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准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㈣ 遼寧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責任。
(三)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負責全省軍隊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省軍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機構和軍供站管理工作。
(五)擬訂全省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達的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組織、指導災民安置和救災捐贈,負責組織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基層政權建設指導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負責全省行政區劃管理,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市以下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范全省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省內標准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
(九)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福利機構管理和福利彩票發行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㈤ 吉林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吉林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民政工作相關政策和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承擔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依法對全省性社會團體和省內跨市州社會團體、基金會、省直各部門審查批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省內所設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三)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研究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接收安置工作和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和軍供站、供水站建設與管理。
(五)擬訂全省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准;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和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省際及全省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制定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地名管理工作。
(八)起草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起草全省社會福利事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擬訂全省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政策;承擔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辦全省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全省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鏈接 :
http://mzt.jl.gov.cn/

http://ke..com/view/4883486.htm

㈥ 廣東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烈士審批、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省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省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規范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㈦ 安徽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安徽省民政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皖政辦[2009]114號)規定,省民政廳為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負責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擬訂優撫相關政策、標准和辦法;審核報批烈士稱號,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省雙擁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指導和協調各地軍供站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牽頭擬訂相關規劃、政策和標准,指導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擬訂行政區劃管理相關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的有關辦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按規定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省內重要和跨省市界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有關工作。
(八)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措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標准;指導社會福利事業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和殯葬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一)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㈧ 民政部門工作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准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准;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准;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准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准;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省際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㈨ 山西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民政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事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民間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指導和監督基層對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省優待撫恤工作,對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准提出意見,負責評殘、追烈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省優撫事業單位標准化建設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地方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加地方建設的工作。
(五)負責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導軍休服務管理機構和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管理、服務保障,指導全省退役士兵的培訓和就業工作。
(六)擬定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牽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八)承擔全省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指導各地地名標志和門牌的設置與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省的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鄉級以上邊界爭議的調整和爭議調處。
(十)擬定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擬定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擬定婚姻、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管理,承辦涉外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指導全省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擔各類民政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㈩ 江西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草擬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優撫政策,審批褒揚烈士,負責傷殘的退役軍人殘級評定和傷殘器械的配置,指導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江西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軍供站正規化建設和管理。
(五)按規定做好全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省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江西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設區市、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省縣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
(十)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准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按職責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擬訂全省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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