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人員職責
⑴ 法院里的人的職責各是什麼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專案件;(2)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屬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⑵ 法院書記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人民抄法院襲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⑶ 審判長的法庭工作人員的職責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准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一)辦理庭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一)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參加案件調查;
(二)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參加案件評議。
(三)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1,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2,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
3,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4,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一)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准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⑷ 法庭組成都有那些人各有什麼職責
法庭由:審判長、審判員組成
審判長的職責是:1、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內合議庭其容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2、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准備及相關工作; 3、主持庭審活動; 4、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5、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6、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7、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審判員的職責是: 1、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獨任審判案件; 2、獨任審判案件時,主持庭審活動,對案件的事實和處理結果負責; 3、擔任合議庭成員時,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負責; 4、負責起草自己所審判案件的法律文書; 5、在院長、主管副院長、庭長的領導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審判任務; 6、助理審判員代理審判員職務時,履行與審判員同等的職責; 7、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其他職責。
⑸ 模擬法庭中的的人員各自的職責是什麼急急急!!
模擬法庭中的人員有:(法官)審判員、書記員、原告、被告。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版的程序產生,在權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擔任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和有關事項的人員,並協助辦理一系列司法輔助工作;原告在民事方面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
⑹ 刑訴法庭成員及職責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
(2)政工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負責本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
(8)行政審判庭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
(9)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的評估、審計、鑒定工作。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財務收支、財務收發和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財務成果依法進行核算,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的需要而設立的巡迴法庭,其上級法院是縣一級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主要職責有:
一、做好立案工作。依法對本庭轄區的各類民事案件進行審查立案,並將決定立案案件的當事人姓名、單位、案由、簡要案情進行登記,報本院告訴立案庭對案件進行統一編號;
二、做好審判工作。依法審理本庭轄區內的第一審婚姻家庭、繼承、宅基、相鄰關系、勞務合同、人身損害賠償、雇員損害賠償、合夥內部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及法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買賣、金融借款、承攬、租賃、借用、贈與、委託、擔保、飲食服務等合同糾紛案件。
三、做好執行工作。依法執行本庭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書、調解書;
四、對本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依法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五、嚴格執行程序法、實體法和上級法院、本院的相關規定,確保實體公正、程序公正、操作規范,不斷提高立案工作、審判工作、執行工作質量和效率,努力推進本庭各項工作的規范化建設;
六、做好訴訟指導工作,為當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訴訟權利提供服務;
七、加強對民事、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學習,堅持集體研討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請示匯報制度,不斷提高本部門隊伍的司法能力;
八、加強新形勢下民事審判工作、執行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的調查研究,不斷總結新經驗,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提出新舉措,推動本庭審判、執行及其他工作的順利開展;
九、堅持以審判、執行為中心,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擴大辦案效果,力求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十、接受本院辦公室、立案庭、民庭、執行庭對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
十一、做好本庭所承辦案件統計和統計數據的報送工作;
十二、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耐心解答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提出的法律問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和服判、息訴、罷訪工作;
十三、按照《崗位職責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的規定和考核領導小組及考核辦的要求做好考核工作;
十四、指導轄區村民調解組織的工作;
十五、按照本院規定,做好信息調研工作;
十六、履行本部門的其他工作職責。
⑺ 審判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審判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除簡單案件依法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一般應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
設立審判員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責,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7)法庭人員職責擴展閱讀:
法庭工作人員:
1、審判長(法官)
2、審判員(法官)
3、書記員
4、陪審員
5、辯護律師
6、檢方控訴官
⑻ 法庭上審判員是干什麼的
審判員的主要來職責是負責各源類案件的審判工作。除簡單案件依法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一般應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
《法官法》第二條給出法官的定義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審判員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員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
(8)法庭人員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第二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第二十七條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