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過又刑拘
⑴ 已治安拘留七日,過一個月後又被刑事拘留
如果案件性質由治安案件轉變為刑事案件,當然會轉為刑事拘留,不過,刑事拘留還只是一個開始,37內會轉為逮捕,然後是長時間的羈押,等候審理。事關重大,應盡早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准,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和《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規定為准。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斗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治療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治療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治療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⑵ 當時沒行政拘留過了幾個月又要拘留
當時被查獲並罰款後是否有處理決定書。但交警只負責違章處理的罰沒事項;而危險駕內駛的違法處容置應由公安部門經進一步偵查做出決定。你可以在行政拘留證簽字時查看原由,如果有異議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無異議只能接受處罰。建議你咨詢一下律師依法辦事! 供參考如可行請釆納!
⑶ 曾經幾次被拘留,現在又被拘留了會被判刑嗎
曾多次受過治安拘留,再次拘留是否會判刑要分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1、如果此次內達到容刑事立案標准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判刑坐牢。
2、類似賣淫嫖娼的治安處罰,不管抓多少次,都只能進行拘留、罰款,不能進行刑事處罰。
3、類似盜竊行為,在二年內受過三次以上處罰,就構成盜竊罪的「多次盜竊」,即便最後一次達不到刑事立案標准,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 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⑷ 一個違法案件已被行政拘留十五天三年後又來刑事拘留對嗎
行政拘留是治安處罰,刑事拘留是刑事程序,下步就是檢察院批捕起訴了,建議找個靠譜的律師
⑸ 治安拘留出來後又被傳喚到看守所會有什麼事嗎
傳喚一般不會直接傳喚到看守所。傳喚一般會讓到派出所或者刑警大隊等辦案機關專接受調查。屬提問涉及的情況可能是,經過傳喚調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被刑事拘留後關押在看守所。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⑹ 治安拘留釋放後為何還要刑拘
不矛盾,很有可能那人的。
輕微傷、輕傷都是可以調解的,但構成輕傷就可追究回刑事責任了。答
所以,一開始,「警察讓雙方私下協商賠償」就是在警方主持下的調解。而傷情鑒定也是需要時間的。
最後,傷情後經鑒定為輕傷,雙方又達不成協議,就只好先拘人,最後由法院判決了。
⑺ 曾被治安拘留過的人後來現在又犯事被刑事拘留了,請問這種情況能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專
取保候審,是《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⑻ 行政拘留為什麼又被刑拘了
行政拘留以後,發現涉嫌犯罪就應當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⑼ 我的朋友去年嫖娼被治安拘留過一次,今年又被拘留了,請問一下罪行會不會加重
治安拘留屬於行政來處罰,並不是自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完後,無論什麼時候都不會對被處罰人認定為累犯,不會加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