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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自行調解申請

發布時間: 2021-02-11 12:36:37

治安案件當事人能否自行和解

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雙方可以自行和解。
構成犯罪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賠償金額。

Ⅱ 治安案件當事人報警後要求先自行調解,半年後又要求追究對方責任的

不是有調解協議嗎,如果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公安機關不會在進行處理。受害的如果要求處理。只能到法院解決,不過一般情況下法院也不會受理。

Ⅲ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3)治安自行調解申請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范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Ⅳ 調解申請書怎樣寫

書寫格式

首部

當事人基本情況:應詳細填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申請人是法人及社會組織的,應當詳細填寫法人或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正文

(1)「糾紛事實」是指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存在的爭議。

(2)「申請事項」相對於「糾紛事實」是獨立的,其內容要突出申請人希望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事項。

尾部

「特申請……」。填寫申請人所要申請的調委會名稱。

「日期」。填寫申請人申請的日期。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糾紛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4)治安自行調解申請擴展閱讀

調解申請書既可以由申請人本人填寫,也可由他人代寫,或者由調解員根據申請人口述內容歸納書寫,由申請人簽名後提交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一般應當使用書面的調解申請書。

人民調解申請書由一方當事人簽字申請,一方當事人是多人的,可以共同簽字遞交一份申請書。雙方或者各方當事人都申請的,應分別填寫申請書。雙方或各方當事人對糾紛事實主張或陳述不一的,應當根據各自的主張或闡述,在各自的申請書中寫明。

範本樣例

職業或職務: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申請人姓名: ______ 性別民族:______ 年齡:______

單位或住址:______

被申請人姓名: ______性別民族:______ 年齡:______

職業或職務: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

單位或住址:______

糾紛簡要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我,現自願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Ⅳ 治安案件調解不成功的話怎麼辦警方會怎麼處理

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案件處理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保衛組織依法對需要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和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犯罪行為,通過立案確認、進行查處的案件。

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上發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衛組織查破,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

另外,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需要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條例及釋義)

2.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3. 受害人有權知道處理結果。

(5)治安自行調解申請擴展閱讀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鑒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四)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案件的查辦、復議、訴訟程序,以及裁決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五)設立案件查處結果公開專欄,每周將所辦治安案件的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治安調解由辦案民警主持,召集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應製作調解筆錄和《治安調解書》;公開調解的案件,允許群眾旁聽。

1、適用治安調解的范圍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造成輕微傷害的;

(2)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

(3)其他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4)違法行為造成傷害或損害,受害方要求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的。

2、治安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前必須先立案並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責任。

3、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賠償的損失費或者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包括:因傷害造成誤工的工資和獎金、損失的物品、治傷的醫療費、因傷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費以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賠償的其他損失、費用,醫療費用以公安機關認可的醫院所開具的收據為准(急診除外)。

被侵害人是城鎮個體經營者、農民和其他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人員,需要賠償其誤工收入的,以行為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人均收入為標准按時計算。

(七)查處涉黃、涉賭、涉娼案件以及辦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

參考資料:網路-治安案件網路-治安調解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Ⅵ 治安管理民事糾紛派出所最多調解幾次,最遠得多長時間結案

派出所對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治安調解。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五十五條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條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託其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寫明委託許可權。違法嫌疑人不得委託他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製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保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一並歸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Ⅶ 派出所讓去派出所調解,不去可以嗎

派出所通知當事人去民事調解,當事人是可以不去。派出所在處理治安或刑事案件中,可以組織雙方就民事賠償事項進行調解,但是調解應該以雙方自願為前提,不能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如果一方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不願意接受派出所組織的調解的,可以不同意調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治安自行調解申請擴展閱讀:

案例:

民警耐心調解 成功化解一起糾紛

人民網百色9月8日電 近日,百色市公安局陽圩派出所通過耐心調解,情理說教,成功化解一起因車輛讓道問題導致財物被損毀的糾紛。

8月2日,民警接到受害人王女士報警稱,7月30日下午,其在陽圩鎮陽圩茶場六豐分場路段與一名本地中年男子因車輛讓道時產生矛盾,後該男子手持水果刀將其一輛五菱之光麵包車的四個輪胎扎破,並摔壞其一部iPhone6手機。

接到報警後,民警迅速展開調查。通過詢問雙方當事人得知,事發當日凌某開一輛貨車在陽圩鎮陽圩茶場六豐分場路段收芒果。

因路面狹窄,受害人王女士所駕駛的麵包車在貨車身後無法通過,於是叫凌某把貨車靠右讓道,可能語氣不當,導致凌某生氣惱火與王女士發生激烈爭吵,後凌某持水果刀扎破了王女士麵包車的四個輪胎和摔壞其iPhone6手機。

理清事情的原由後,民警對雙方進行了初步的調解工作。但最初雙方情緒激動,態度都非常強硬,堅持自己無錯,拒絕調解。經民警耐心細致地做思想工作,調解才得以進行,但在對王女士財物損失賠償問題上雙方又僵持不下。

為了將糾紛徹底化解,民警單獨對當事雙方進行交談,從法律、人際交往等多方面深入講解,一步一步打開他們的心扉,最終達成一致協議,由凌某向王女士賠償5000元的財物損失費。

9月5日在派出所,王女士接過凌某遞上的5000元賠償金,雙方握手言和,對民警耐心調解表示衷心的感謝。

Ⅷ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條件是

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125號第十章治安調解

第一百五十三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8)治安自行調解申請擴展閱讀:

媒體報道:

普洱推出治安案件委託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舉措

2013年01月08日14:49 來源:雲南日報

普洱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近日聯合發文,在全市推出治安案件由公安機關委託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模式。

這項舉措規定,對於發生在社區、村組和家庭成員之間的治安案件,只要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證據充分且雙方當事人自願接受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通過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

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

普洱市還要求在有條件的公安派出所逐步設立駐所治安案件委託人民調解工作室,由公安派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試行人民調解前期介入工作機制。

治安案件委託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舉措,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融通「法、理、情」的獨特優勢,使司法、行政調解中遇到的「合法不合情」與「合情不合法」難題得以合理規避,增強了人民調解的社會效應,實現了治安案件處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參考資料:人民網-普洱推出治安案件委託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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