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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野生動物

發布時間: 2021-02-11 06:45:25

⑴ 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十九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葯、炸葯進行獵捕。

獵槍及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應當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三十條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⑵ 你好!非法飼養、捕殺國家三有動物在法律上如何定刑

所謂「三有動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它們同樣受到保護,不允許獵殺。養殖戶在獲取了「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後,可以對人工飼養的個體進行適當開發利用。對於「三有動物」,私自捕捉可捕殺20隻(條)以上就構成犯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⑶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對野生動物的條款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對野生動物的條款。現在現在治安法對野生動物現在都是保護內動物,不容管是什麼山上的,什麼東西都不讓動,就連鳥兒累的都現在都是剪紙不讓去打鳥。野雞呀或者是邪住啊,碌爆哇,不是講那個就是刨的。現在山上的東西誰都誰都不準去,弄弄了就挨罰。又是罰錢的,都有罰款的。現在的野生動物什麼也不讓碰,都是保護動物。沒關都有條例的,都是都是有罰款的。

⑷ 刑法對販運葯捕野生動物的處罰

你好:視情況、視情節而定。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內有可能會容觸犯刑律。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刑事乏攻催紀詘慌挫葦旦倆處罰的規定。
如果只是捕殺一般的野生動物,一般不按犯罪處理,但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⑸ 捕殺野生動物是什麼行為

要視情況而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會判刑
如果僅僅是殺普通的野生動物而且不在保護區不使用非法方法就不會犯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本款中「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其中「珍貴」野生動物是指具有較高的科學研究、經濟利用或觀賞價值的野生動物。如隼、禿鷲、獼猴、黃羊、馬鹿等。「瀕危」野生動物,是指除珍貴和稀有之外,種群數量處於急劇下降的趨勢,面臨滅絕的危險的野生動物。如白暨豚等。另外,凡屬於中國特產動物的,都可列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如大熊貓,既是珍貴的,又是瀕危的,又屬於中國特產動物。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都是被列為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是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肉、皮、毛、骨製成品。「非法獵捕、殺害」是指除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經過依法批准獵捕以外,對野生動物捕捉或者殺死的行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收購、運輸、出售的行為。關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收購、運輸、出售,國家有嚴格的規定。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為滿足國家醫葯需求而收購某些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象麝香、熊膽、獼猴、黃羊、馬鹿等;二是為從事展覽、科學研究、馴養繁殖等活動。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任何單位收購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必須是依法獲得,如果屬於獵產品必須具有《特許獵捕證》;如果屬於馴養繁殖的,則必須是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原則上不能跨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特殊情況下需要跨省(區)收購的,必須經收購地區的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指定的區域內從事收購活動。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即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規定。關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出縣境,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動物園之間因繁殖動物,需要運輸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本款中的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即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利用飛機、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或者隨身攜帶等方式,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從這地點運往另一地點的行為。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刑事處罰的規定。本款中,「違反狩獵法規」是指未經合法批准,未持有特許獵捕證,對野生動物進行獵捕的行為。「禁獵區」是指國家劃定一定的范圍,禁止在其中進行狩獵活動的地區。這一般是屬於某些珍貴動物的主要棲息、繁殖的地區。此外,城鎮、工礦區、革命勝地、名勝古跡地區、風景區,也是禁獵區。「禁獵期」是指國家規定禁止狩獵的期限,主要是為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根據野生動物的繁殖的季節,規定禁止獵捕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能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方法,如地弓、地槍,以及用毒葯、炸葯、火攻、煙熏等方法。本款並不是絕對禁止獵捕野生動物資源,而是將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限定在一定范圍內。違反法律規定的范圍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⑹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應受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6)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野生動物擴展閱讀:

寵物犬傷人、叫聲擾民、狂犬病引發恐慌等時有發生,對社會治安造成一定影響,對養犬行為予以規范很有必要。目前,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內的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飼養動物有一系列的管理規范。

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或者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行為,規定了警告、罰款、拘留的治安管理處罰;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動物防疫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

並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包括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等緊急措施;動物防疫法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並規定發生動物疫病時,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

據了解,公安部、農業部等相關部門近年來依照上述法律法規,在養犬審批、狂犬病免疫、動物疫情管理、宣傳培訓教育等方面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取得了良好效果。

此外,198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衛生部、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明確了養犬管理的職責分工,確立了養犬審批、收費、登記掛牌、強制免疫等制度,並對禁止養犬的區域、撲殺狂犬等作出了規定,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初步統計,目前我國已經有4個省、直轄市以及40餘個設區的市專門就養犬管理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因地制宜地規定了養犬管理體制、養犬登記制度、養犬防疫制度、禁養區和禁養品種制度以及對養犬日常行為的規范,並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⑺ 《野生動物保護法》有哪些

二、動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⑻ 野生動物保護的政策解讀

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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