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檢察的職責
1. 市檢察院監所處的職責是什麼
負責對全市刑事案來件的判決、裁定自的執行、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負責對超期羈押的監督工作;負責對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人員的控告、申訴工作;負責監督檢察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
2. 駐看守所檢察室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駐看守所檢察室的工作職責包括:
1、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受理在押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5、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向辦案單位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6、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在日常檢察工作中,檢察人員通過日常巡視和加強信息化手段的方式,及時掌握監管動態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檢察監督。
對監管機關在履職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或者不規范、不完善的情形,及時糾正違法或者提出檢察建議,體現監督成效。
通過召開檢察機關與監管單位之間的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解決監管活動和檢察監督中存在的問題,規范雙方的工作行為,有效地促進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開展。
(2)監所檢察的職責擴展閱讀:
京華時報:駐所檢察室,核心職責是監督
只有明晰機構職責,才能發揮駐派出所檢察室「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使其成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時透露。
檢察機關將探索在主城區、城鄉接合部、刑事案件高發區域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檢察室(官)。
近年來,隨著公安機關刑偵主體重心的下移,派出所在刑事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加強對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不僅有助於促進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更有助於人權保障。
不少地方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也在嘗試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對派出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機制。實踐證明,這些探索對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消除監督盲區等,都產生了積極作用。
在派出所設立駐所檢察室(官)的積極意義無需置疑。不過,在推進這一改革前,我們有必要對派駐檢察室的實踐效果進行回顧和評估。
雖然派駐檢察室早已不算新生事物,但在許多地方和領域,派駐檢察室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甚至難言盡職盡責。
比如,有的監所檢察室對看守人員玩忽職守聽之任之,結果引發了許多惡性事故。
有的地方雖然基層腐敗多發,但派駐鄉鎮檢察室多年未發現一起案件線索,個別派駐檢察室甚至和腐敗分子沆瀣一氣。
出現上述問題,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定位不清。
不少派駐檢察室過於重視與基層執法部門的配合協調,強調監督與支持並重,沒能把監督放在核心位置。
二是責任不明。有的派駐檢察室對監督職責范圍內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玩忽職守、貪污腐敗等現象,不願展開監督和調查。
而且並未因此承擔失職責任,有的地方甚至「干好乾壞一個樣」,完全背離了設置派駐檢察室的本意。
因此,在向派出所派駐檢察室(官)時,首先必須對派駐檢察室(官)進行准確定位,明確設置的核心意圖是完善對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
是加強對公安刑事偵查活動的制約,而不是「支持與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也就是說,派駐檢察室(官)的工作重心是,對立案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對嫌犯刑訊逼供和誘供行為。
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等進行監督,而不是一般的法律宣傳,更不是配合、協助辦案。
其次,要明晰派駐檢察室(官)的責任認定,對於群眾反應強烈的嚴重問題,派駐人員若聽之任之、無所作為,就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只有明晰機構職責,並將派駐人員的權力同樣「關進籠子」,才能發揮駐派出所檢察室「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使其成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力量。
還需指出的是,目前檢察機關設置派駐檢察室的法律依據尚不夠充分,其職責等也有待法律進一步明確,這也是制約派駐檢察機構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
這些問題,值得在修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時予以關注。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京華時報:駐所檢察室,核心職責是監督
3. 監所檢察部門對看守所檢察的職責有哪些
看守所駐所檢察部門,主要負責對看守所日重工作進行監督、對在押人員案件進行跟進等檢察工作。
4. 什麼叫做監所檢察處
監所檢察處是檢察機關的一個職能部門,專門對監獄、看守所行使檢察監督職權。
5. 檢察院監所科工作如何開展
駐所檢察室是處於履行監督職責前沿陣地,承擔著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的職能。從一定意義上講,它既是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最後環節,又是監督范圍最廣的一項工作。做好這項工作,對促進監管場所依法、文明、科學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於促進刑罰的依法正確執行,保障刑罰目的的最終實現,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都具有重要作用。筆者在駐所檢察室工作多年,對如何做好檢察室的工作談一談自己的體會。
一、做好駐所檢察室工作的基本要求
從檢察工作總體上看,監所檢察仍然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中需要大力加強的環節,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工作的力度、質量、水平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和要求還有差距。筆者認為檢察室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能力。
一是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心。檢察室遠離院機關,沒有院領導的直接監督,僅靠有限的規章制度去約束每個人是不夠的。這就要求檢察室的同志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心,有良好的組織紀律性,要有對檢察事業的熱愛和孜孜以求之心。能做到領導在與領導不在一個樣,有人監督與無人監督一個樣,會做事,會自己找事做,這一點關鍵體現在自覺上,自覺上班,到崗到位,自覺工作,自覺履行職責。
二是要有熟練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檢察室的工作涉及批捕、起訴、偵查和訴訟監督等多方面的檢察業務,具有綜合性、多樣性的特點,沒有一定的檢察基本功和法律知識,很難勝任法律監督工作。從實踐來看,不少遇到的問題或者需要解答的問題都是突如其來的。如在監管場所巡查時,隨時就會有人詢問你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作為一名檢察官不能不答,也不能亂答。這就要求檢察室的工作人員要熟練掌握法律知識,具備深厚的檢察基本功。
三是要熟悉監管場所的業務流程和規章制度。作為檢察室的工作人員,不僅要有一定的檢察基本功和法律知識,同時,還要熟悉監管場所的規章和制度,否則,就無法開展檢察工作。如對收監進行監督,就必須了解一個監獄收押的地域范圍、需要哪些文書才能收押、收押的刑期條件、收押的身體條件,如果不了解,就無法很好地對收監進行監督;對禁閉進行監督,就必須了解禁閉的條件和審批的程序;對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就必須了解監管活動的規章和制度。所以說,熟悉監管場所的規章和制度是對檢察室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四是要處理好與監管場所的關系。檢察室的工作人員整天要和被監督對象面對面,甚至一起生活,經常深入監管場所的「三大現場」。檢察室的工作人員必須要有一定的協調能力,要協調好監管場所與檢察室的關系,既不能和稀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檢察職責,又不能和監管場所僵化矛盾,要讓監管場所感覺到監督就是支持,監督就是服務,得到監管場所對檢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是要有靈活的應變能力。監管場所是關押人改造人的地方,人的變化因素是多方面的,也是很大的,突發事件隨時有可能發生,作為檢察室的工作人員要有膽識、有謀略、有處事應急的本領,能夠隨時應付突發事件的發生,維護監管場所秩序安定、被監管人員穩定。
二、做好派駐檢察室工作的方法措施
駐所檢察室的工作伸縮性很大,這表明監所檢察工作做得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在於監所檢察人員有沒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一)以「四個辦法」為藍本。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時印發了《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辦法》《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以下簡稱四個辦法),緊貼監所檢察工作實際,涵蓋了監所檢察的基本內容,規范了監所檢察任務、職責、日常檢察的內容和方法。「四個辦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有效開展監所檢察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充分發揮監所檢察職能作用的重要措施,是推動監所檢察各項業務,改善監所檢察工作環境的有效載體和良好機遇。在監所檢察部門特別是在檢察室工作的同志要全面學習和掌握「四個辦法」,從點滴著眼,從細節入手,善於發現問題,及時進行防範,加大監督力度。
(二)以被監管人及其親屬為主要聯系對象。就目前的模式看,小檢察室監督大監管場所,僅靠檢察室人員深入監管場所「三大現場」達到監督的效果是不現實的,這就要建立和被監管人聯系和溝通的渠道。通常聯系的方式是在被監管人中設立檢務公開,公開檢察室人員的電話、或者在被監管單位進行宣傳等。同時,還要讓被監管人及其親屬主動聯系聯系檢察人員,這就要求我們用實際行動來證明,讓人了解監督工作的任務和性質,要和被監管人的親屬建立溝通渠道,要堅持檢察官接待日活動,對被監管人親屬實行檢察官接待日要實行固定的時間、固定的地點,形成長效機制。對於接待時咨詢的問題,一定要認真依法解答,需要調查的,應當及時調查,並及時將調查結果反饋給被監管人的親屬,取得他們的信任和支持,建立綠色溝通渠道。
(三)以獲得更多價值信息為目的。按照高檢院的要求,檢察室應當與監管單位信息聯網、監控聯網,信息共享。檢察室要充分利用監管單位信息資源,及時掌握獄情動態,了解民警履行職責的狀況。一是對監管單位發布的獄情信息進行認真梳理,深入研究,一旦發現民警在執法中有過錯,及時監督糾正;二是經常查看重點時段、重點部位監控,全面掌握和了解民警履行職責情況;三是利用監管單位信息資源發表檢察信息,使監管單位民警能了解檢察工作,支持檢察工作,使之成為檢察室與監管單位民警溝通和交流的平台。
6. 唐山市冀東地區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的主要任務及職責
監所來檢察部門是檢察機關重要源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依法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監督,查辦監管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懲治在押人員犯罪活動,維護監管場所穩定,保護被監管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監所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①對監獄(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②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③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監獄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審批(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無不當實行監督;④對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超期羈押進行檢察;⑤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中發生的執法司法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⑥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勞教人員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
按照相關規定,省級檢察院或市、州檢察院在大型監獄、勞教所,或監獄、勞教集中地設置派出檢察院,其他監獄、勞教所和看守所由監管場所所在地的市、州檢察院或基層檢察院設置派駐檢察室,實行派駐檢察,依法履行監所檢察職責。監管場所在押人員較少的,由當地檢察院派駐專職檢察人員或實行巡迴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