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屠宰職責
1. 我想要一份生豬屠宰場車間工作規章制度
屠宰場工作人員職責
1、嚴格遵守有關生豬定點屠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在屠宰場回場長的領導下認真答做好本職工作;
2、肉品品質檢驗檢疫人員認真做好肉品品質檢驗檢疫工作,認真檢疫和值班,不檢人情疫,不缺崗脫班,不得使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檢疫的病害豬及病害豬肉流入市場及社會,發現有疫情的病害生豬及生豬肉品應及時報告縣畜牧動物檢疫部門;並在縣畜牧動物檢疫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消毀和處理;
3、為各單位代征稅費人員認真做好稅費代征工作,認真開票、收款和值班,不開人情票,不擅自減免稅費,不缺崗脫班,不得使未開票收款的生豬肉品流入市場及社會,造成稅費流失,造成稅費流失的,當日開票收款人員追繳或彌補;代收的各項稅費現金,應時解入銀行代繳專戶,不得挪用,因挪用各項稅費款給國家造成損失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開除或辭退。
4、各工作人員須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發現屠工或屠商故意抵制或逃避檢驗檢疫、抵制或逃避繳納稅費處理不下故意鬧事的,應及時報告縣相關部門。
芷江縣生豬定點屠宰場
2. 屠宰場工作規章制度
屠宰場工作人員職責
1、嚴格遵守有關生豬定點屠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回在屠宰場場長的答領導下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肉品品質檢驗檢疫人員認真做好肉品品質檢驗檢疫工作,認真檢疫和值班,不檢人情疫,不缺崗脫班,不得使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檢疫的病害豬及病害豬肉流入市場及社會,發現有疫情的病害生豬及生豬肉品應及時報告縣畜牧動物檢疫部門;並在縣畜牧動物檢疫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消毀和處理;
3、為各單位代征稅費人員認真做好稅費代征工作,認真開票、收款和值班,不開人情票,不擅自減免稅費,不缺崗脫班,不得使未開票收款的生豬肉品流入市場及社會,造成稅費流失,造成稅費流失的,當日開票收款人員追繳或彌補;代收的各項稅費現金,應時解入銀行代繳專戶,不得挪用,因挪用各項稅費款給國家造成損失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開除或辭退。
4、各工作人員須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發現屠工或屠商故意抵制或逃避檢驗檢疫、抵制或逃避繳納稅費處理不下故意鬧事的,應及時報告縣相關部門。
芷江縣生豬定點屠宰場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3. 如何有效推進鄉鎮定點屠宰工作
結合在鄉鎮工作的經驗,就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鄉鎮工作這個課題和大家共同學習探討,主要講四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我談一下第一個問題:擺正位置,正視現實是履好職盡好責的基礎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農村稅費改革的全面完成,鄉鎮政府的工作目標、工作性質、工作任務也發生了新的變化,基層幹部從「要錢、要糧、要款」的三要幹部中解脫出來。如何適應這種新的形勢和任務,轉變管理方式,轉變幹部角色,這是擺在鄉鎮政府和幹部面前的一大任務。因此,我們有必要先了解一下關於鄉鎮工作職能、運行方式和主要職責。(一)目前鄉鎮的職能定位。黨中央、國務院為化解「三農」問題採取很多重要舉措,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解放農村生產力,也就是需要盡快建立與此相適應的上層建築和基層關系,其中鄉鎮政府的職能轉變是重要的環節和保證。大的方向看,我認為應該從三個方面進行界定:一是定位在落實農民所想、所盼的服務型政府上來。要搞好政策服務。把宣傳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作為自己的重要任務,通過多種方式,把群眾的意志統一到黨的意志上來。要搞好信息服務。鄉鎮幹部要把捕捉、傳輸各類經濟信息當作經濟管理的大事來抓,通過多種途徑,為農民提供准確快捷的信息,特別是一些項目信息,新農村建設方面的信息等,有效地組織和引導群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要搞好技術服務。科技知識是廣大農民致富的「金鑰匙」。鄉鎮幹部要充分利用各種載體,廣泛傳播科普知識和實用技術,幫助他們運用先進技術實現效益最大化,讓農業科技成為他們致富的「靈丹妙葯」。要搞好法律服務。鄉鎮幹部要注重加強法律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的法制意識和合法經營觀念,最大限度地為農民群眾提供周到細致的法律服務。二是定位在竭盡全力引導農民致富這個最強烈的願望上來。鄉鎮幹部應把引導農民走向市場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及時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為農民解除後顧之憂。產前服務主要是給農民提供先進技術、優良品種、優質農資和單家獨戶解決不了的水、電、路等必備的生產條件;產中服務主要是在生產過程中及時對農民進行技術指導,深入田間地頭幫助農民解決生產難題;產後服務主要是市場的引導問題,解決農副產品的銷售問題,幫助農民更好地實現勞動成果的市場價值。要堅定不移地把中央關於農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與本鄉鎮的實際相結合,制定出切合實際的發展規劃,引導農民突出區域特色,形成合理的種植、養殖、加工基地,實現規模型的專業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村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健康發展。三是定位在為農民排憂解難以及構建和-諧發展環境上來。當前一些幹部服務人民的宗旨意識不強,為民排憂解難的群眾觀念淡薄,存在著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的「三難」和「怕苦、怕累、怕干」的三怕思想,在解決實際問題中存在「壓、拖、掩、踢、繞、交」思想,「壓」即是解決問題自己不露面,壓下屬出馬,問題解決得不好,好有「替身」;問題解決得好了,自己「幕後指揮」有功。「拖」是指實在「壓」不出去,就採取緩兵之計,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後天,一天天往下拖,一直把對方拖得精疲力勁甘拜下風為止。「掩」是為了減少麻煩,掩蓋主要矛盾和事實,大事化孝小事化了。「踢」是遇到了問題象踢皮球似的,你踢給我、我踢給他,踢來踢去,直至把「球」踢出「潮外。「繞」是一看勢頭不對,繞道就走,設法躲到「安全」地帶。
4. 商務局屠宰辦是干什麼的
依法監督、檢查牲畜屠宰行業生產經營活動;規劃鄉鎮定點屠宰廠的設內置;組織對牲畜產品容市場的監督管理,與商務行政執法大隊一起打擊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指導鄉鎮定點屠宰場開展屠宰工作,負責做好生豬屠宰相關法律法規對外宣傳和信息上報工作。承擔牲畜定點屠宰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以上職責通俗地說,屠宰辦從嚴把住豬肉入口關,讓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
5. 誰知道生豬定點屠宰達標管理規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http://www.hd315.gov.cn/gcs/market/fagui/sztc.htm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制度。
第三條
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鄉鎮屠宰廠(場)生豬屠宰活動的具體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五條
定點屠宰廠(場)由市、 縣人民政府根據定點屠宰廠 (場)的設置規劃,組織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牧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審查、確定,並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定點屠宰(場)應當將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於顯著位置。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條 定點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遠離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並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第七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
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
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
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
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葯品及污染物處理設施;
(六)
有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
有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
第八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經生豬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
第十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登記。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放行出廠(場);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 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十二條 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第十三條 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採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四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生豬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銷售或者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擅自屠宰生豬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屠宰的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 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下的罰款。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市、 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屠宰活動,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點屠宰廠(場)資格。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二十一條 牛、羊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 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屠宰廠(場),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定點要求和條件的,其定點資格不再重新審查、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定點要求和條件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定點要求和條件,逾期仍達不到的,應當停止屠宰活動,進行整頓或者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6. 國家實施生豬定點屠宰和什麼制度
國家實施生豬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生內豬屠宰管理,保證容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而制定的法規。1997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發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08年5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5號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第三次修訂,於2016年3月1日發布施行。
生豬屠宰條例是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的條例。經2007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7. 2014年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職能移交是否是由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
職能歸農業局,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動監只負責檢疫及相關的監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