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內會主席職責
⑴ 關於香港立法會選舉制度的問題
立法會的多數成員並不是由選民選出來的,而是由政府任命的,而且任命的成員佔到多數,所以,就算某派得到所有選票,他們仍是少數,只有政府才是多數。
⑵ 香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是什麼立場人
理論上是沒有立場,中立的。
眾所周知,香港議會是由殖民地時期一直傳下來的,最開始是港督兼任主席,但是備受批評,簡單來說就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所以,一定要找一個中立的人來出任。
所以,立法會主席相當於足球比賽的球證,是確保會議可以順利進行下去和確保表決程序合法的。一切根據《議事規則》辦事,不能有任何立場。
⑶ 香港立法會的概述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就立法會的成立及職權訂立規定。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亦獲授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基本法》第四十九條及五十條訂明,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而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解散立法會。然而,經重選的立法會如仍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公布法案,否則便須辭職。立法會獲賦予這些新權力,是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能充分地互相制衡。
《基本法》亦詳述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何種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自主權。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在征詢其屬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該法律的失效無追溯效力。
⑷ 簡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關系。
香港留下了英國當年的「三權分立」體制,即:立法、司法、行政回三權分立,相互答權力制約。
特首是行政首腦,
立法會是立法最高機構,
立法會通過立法來控制地區行政事務,而特首通過政策、法律是的實施來影響地區事務。
在新條件下,特首有了【准立法權】,即制定行政規章的權力。
⑸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多少周歲公民擔任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⑹ 香港立法會的組成
由70名議員組成來。在新增的10個議席自中,5名議員由地方選區選出,5名議員由新增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立法會議員每屆任期4年。
(6)香港立法會內會主席職責擴展閱讀
立法會在會期內通常每星期三上午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包括:提交附屬法例及其他文件;匯報及發言;發表聲明;提出質詢;審議法案,以及進行議案辯論。
行政長官亦會不時出席立法會的特別會議,向議員簡述有關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議員提出的質詢。立法會所有會議均公開進行,讓市民旁聽。會議過程內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記錄,載於《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