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治安處罰條例
Ⅰ 治安管理處罰法44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內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容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1)關於治安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答復在2000.02.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內容如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董國亮不服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分局治安管理處罰抗訴再審請示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之間通過金錢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慾的行為。至於具體性行為採用什麼方式,不影響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
此復
Ⅲ 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於噪音問題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1、第一百零三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2、第一百零四條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3)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第一百零五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4、第一百零六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5、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
(3)關於治安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防治雜訊:
1、為了防止噪音,我國著名聲學家馬大猷教授曾總結和研究了國內外現有各類噪音的危害和標准,提出了三條建議:
(1)為了保護人們的聽力和身體健康,噪音的允許值在 75~90 分貝。
(2)保障交談和通訊聯絡,環境噪音的允許值在 45~60 分貝。
(3)對於睡眠時間建議在 35~50 分貝。
2、在建築物中,為了減小雜訊而採取的措施主要是隔聲和吸聲。噪音控制的內容包括:
(1)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2)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築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採取措施,或採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採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網路-治安管理處罰法
網路-噪音
Ⅳ 治安管理處罰條關於動手打人的處罰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Ⅳ 關於治安處罰的條例!
到底是誰打了誰?
另外,這個是有不合理地方的,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警務區無權作出罰款2000的決定的。順便問,關於罰款,給你們開據統一制定的收據了么?
Ⅵ 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行政處罰的「時限違法」問題
治安案件
的
追訴
時間是六個月;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是兩年
嫖娼
案件是治安案件,六個月內沒有處罰的,就不能再處罰了
具體請見《
治安管理處罰法
》
Ⅶ 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二條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Ⅷ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你沒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因為已經廢除了。
另外,說事情最好說完整,還得說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