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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盤查心得體會

發布時間: 2021-02-10 01:56:20

① 誰有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後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於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及現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學作為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在: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但實踐不等於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濟,經過一百多年時間最後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濟行不通。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我認為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於判斷標准。如公平、誠信等皆為生活經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麼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准。所以對於法律理論現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驗來作為判斷標准。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驗的理論才可能是正確的。 二、規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范性,它是法學區分於其他學科的特徵。如經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范不規范的問題。因為法律的規范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那麼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范性、邏輯性、體系性。規范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鬆散性的呢?還是製成規范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為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於法律規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後要理解。如欺詐行為,我們先要弄清什麼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為。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為規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於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後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為概念游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於法律正義性,法律規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分於技術規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後就是依據法律的正義性。 同時,現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現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於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於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於其他職業。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六、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麼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咨詢什麼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了解到: 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准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② 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學習《〈中華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3月份,我校組織全校老師學習了<<中華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通過學習,我們了解到,從2006年3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部法律將通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化解社會矛盾,力求創建一個和諧、穩定、發展的中國。通過對這部法律的學習,得到以下體會:
一、學會自律
學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曉其意。《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就很好地區分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之間的關系。此法還充分體現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條指出:辦理案件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條文對處罰對象的規定也十分細致,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而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等等。
學法律還要知其不能而約己,換句話說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規定不得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擾亂各類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參與這樣的行動。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二、學會自護
學了法,還要學會用法,學會用法律條文的規定來保護自己。
你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拿起法律這把武器。對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人,對那些多次發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對那些以虛假身份招搖撞騙以及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給以相應的處罰。
三、做好法律的宣傳
作為一名教師,應該讓學生從小就有一個「精神家園」,一種道德准繩,這是學生心理發展的需求,也是社會的需要。我們要不斷地探索創新,尤其是把時事政治教育引入課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時代性、針對性和實效性。我們可以利用升國旗、法制報告還有班隊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精神教育",在對一些條款的重點解讀中來提高學生遵紀守法的思想認識。3月4日,胡錦濤書記發表了關於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即"八個為榮,八個為恥")的重要講話,為構建和諧社會注入了新的內容,也為促進學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動力。對此,我們可以在班級開展系列教育活動,運用教室宣傳欄刊出"八榮八恥"內容,並通過以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為主題的班會,通過學習討論、談體會、談心得,強化對學生的"精神教育",推進班集體"精神家園"的創建。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與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人為本、程序正義、執法為民的理念不斷深入人心。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方面、執法方麵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體現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體現了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內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增加了許多應該給予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正是為了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在辦案程序方面也嚴格要求公安機關注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在保護公民的權益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居住權等方面內容。以上這些規定都體現了保護人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許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從法條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5章45條增加到6章119條,共增加了74項條款。

3、規定了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雖然也有關於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但是主要是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對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他規定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4、規范了治安管理處罰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治安處罰程序設立專章,在處罰程序中,對治安案件的受理,證據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處置,傳喚的批准許可權和傳喚時限,詢問筆錄要求,對涉案場所、物品、人身的檢查,處罰的決定許可權,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處罰的告知程序、聽證程序,罰款處罰的罰繳分離原則,拘留處罰的暫緩執行制度,以及被處罰人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符合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發展成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又一部與公眾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與原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具有「寬嚴更適度,程式更嚴格,處罰更規范」的特點,體現了以人為本的主導思想,她有助於規范公民的公共行為,也規范執法者的許可權,最大范圍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和法治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演變而來,填補了我國《刑法》和《民法》之間的空白。做為一部法律,她更具備了更高的強制效力,對公民的公共行為有了更加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對新形式下的新問題作出了解釋,最大范圍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和法治秩序,使老百姓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分為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處罰程序,執法監督,附則共6章119條。這部法律的立法主旨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治安管理是與老百姓關系最為密切的行政管理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是與老百姓關系最為密切的法規之一,從條文數量上看,現行條例5章45條,治安管理處罰法6章119條,條文的數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突出強調社會治安管理必須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第6條專門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穩定。

第二、增加規定了應該受到治安處罰的一些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應當處罰的行為有110多種,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對這些行為的增加規定。比如按照國家尊重保障人權的規定,對於強迫他人勞動以及用暴力威脅他人勞動的,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增加了一些處罰的行為。

第三、適當提高了罰款的最高數額。原來規定罰款的最高數額除了「黃、賭、毒」這一類3000至5000元,一般的處罰是200元。現在除了對「黃、賭、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處罰外,其他的違法行為,按照不同的行為和不同的性質,按照500元、1000元處罰。

第四、縮小了治安拘留處罰自由裁量的幅度。考慮到治安拘留的處罰,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適用上十分慎重。這次把治安拘留處罰,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區分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治安案件的訊問查證時間,由初審時的最長不超過36小時,縮短為最長不超過12小時。

第五、處罰的程序更加公正。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基礎,這次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程序方面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次增加了26條,專門有一章的規定。

第六、加強了對公安機關尤其是人民警察執法規范的要求。根據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專門增加了執法監督的一章,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處罰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及必須禁止的行為。

第七、更加註重對特殊人員的保護。由於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還未成熟,訊問未成年人應注意保護他們的權利,《治安管理處罰法》84條規定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對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了未成年人、七十周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取消了初審草案中對上述人員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標准「罰款折抵拘留」的規定。顯然都涉及到對警察權力的規范,甚至可以直接表述為對公安機關的限權。而在另一方面,則也意味著對公民合法權利的尊重和保護。進一步明確界定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許可權,減少以罰代法、僭越法律現象的泛濫。

總之,公安執法部門的許多治安管理行為,將更加有「法」可依。同時還值得注意的是,治安處罰的范圍、力度都有所加強,處罰程序則更加規范。這一法律的實施,將在規范公民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等方面,產生深刻影響。相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頒布實施將對我國的法治化進程起到進一步推動作用。

③ 治安盤查

只要是著制服的警察都可以不出示證件,便衣警察需要出示。

④ 治安 治安巡邏盤查的技巧有哪些

巡邏過程中對發現的可疑人員進行盤查是法律賦予人民警察的權利,也是特巡警工作的主要內容。在盤查過程中,常常會引起群眾的圍觀。群眾圍觀往往造成盤查對象抗拒盤查意識的增強,使我們的工作陷入被動局面,影響盤查的效果。因此,如何做好圍觀群眾的工作,在群眾法制意識日益 增強,提倡文明執法的今天,成為我們必須要重視的一個問題。 首先,要盡量避免太多群眾圍觀。因為如果盤查對象持有武器、凶器、或是爆炸物,會對圍觀群眾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如果盤查可疑人員的同夥混在圍觀群眾里邊,也會對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因此,盤查可疑人員時,要盡量將其就近帶到僻靜處進行盤查。 其次,必須要了解圍觀群眾的心理。圍觀群眾的心理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種,絕大多數群眾在警察盤查可疑人員時圍觀是因為好奇心理的驅使。第二種,在圍觀群眾聚集很多時,又很容易形成類似於牆頭草的盲目從眾、跟風心理。通俗點來講,具備這種心理的群眾自己沒有什麼主見,看到別人講什麼就隨聲附和。警察對於這種盲目從眾、跟風心理必須要學會加以利用,使絕大部分群眾站在我們這邊替我們講話,即是這種心理的成功利用。第三種心理是中國人自古以來普遍存在的,即同情弱者心理。盤查對象相對於警察,是弱者。特別是有些可疑人員在盤查過程中不配合盤查、甚至襲擊警察而被警察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制服時,最容易引發圍觀群眾的同情弱者心理。 再次,對於絕大多數擁有好奇心理的群眾,要及時對其用禮貌、客氣的語言進行勸離。如「我們正在執行公務,請您不要圍觀,謝謝您的配合。」或「我們正在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為了您的人身安全,請您馬上離開,謝謝配合。」勸離工作要及時做,依照筆者的經驗,在圍觀一兩名群眾時就要進行勸離,這時勸離的效果最好。否則圍觀群眾會越聚越多,勸離的效果也就會差的多,影響盤查工作的進行。在圍觀群眾聚集很多且形成很強的盲目從眾、跟風心理時,我們要及時發現圍觀群眾中正義感比較強的人,及時與其進行溝通,使其替我們說話,在群眾中形成一種有利於我們工作的良性輿論,使「牆頭草」往我們這邊倒。對於圍觀群眾中出現的同情弱者心理,是我們在盤查工作中必須要應對好的一種心理。一旦應對不好,很容易遭到群眾圍攻。當前警察所面對的執法環境不容樂觀,由於中國當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下崗失業、貧富差距拉大等社會矛盾的劇增造成相當多的群眾對政府產生不滿。群眾往往將這種不滿情緒直接發泄到代表政府形象進行執法的警察身上。具體表現為警察執法時圍觀群眾說怪話、起鬨甚至進行圍攻。 社會上曾廣泛流傳的一個笑話可以說明這個問題:有個女人在街上被人搶劫,她高聲喊:「搶劫啦!救命呀!」結果周圍的人沒有一個過來幫她抓搶匪。禍不單行,過了幾天湊巧這個女人又在街上被人搶劫,她急中生智,大喊:「警察打人啦!」結果在幾秒鍾之內,周圍群眾呼啦全圍上來抓住搶劫者一頓暴打。作為一名警察,聽到這個笑話心理真的很不是滋味,我寧願這只是一個笑話而已。中國的群眾法律意識、人權意識增強了是件好事,對我們警察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是一種督促。我們想做好群眾工作,需要我們在工作之餘給自己充電,使自己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較強的演講能力。這樣我們在做群眾工作時才能說的過,說的讓人信服。我們在盤查過程中,不得已對不配合盤查或者襲警的可疑人員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制服後,如果現場有圍觀群眾起鬨的苗頭,我們必須馬上對其宣傳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通過批評、規勸、命令、調解等多種教育疏導方法,及時緩解矛盾,打消其對立情緒。如果現場的圍觀群眾已經形成一種很強的對立情緒,為了避免事態進一步激化,我們可以馬上把可疑人員帶上車,將其帶到單位或換個僻靜地方繼續盤查,也可以迅速將盤查對象與圍觀群眾隔離開,由擔任警戒任務的警察向群眾進行宣傳教育,形成隔離帶,保證搜身的安全。當群眾出現圍攻苗頭時,應迅速報告上級,請求增援。 最後,盤查可疑人員時,在圍觀群眾中可能會混有可疑人員的同夥或是一少部分曾受到過公安機關打擊處理懷恨在心的人。在我們進行盤查工作時,這部分別有用心的人惟恐天下不亂,想法設法阻撓、干擾我們工作,並且在圍觀群眾中煽風、造謠使圍觀群眾對警察產生對立情緒。對於這部分人,我們要與其針鋒相對,從氣勢上不能輸給他們。運用法律宣傳、演講等手段爭取大多數群眾站在我們這邊來,使這些煽風、造謠的人在圍觀群眾中沒有市場,站不穩腳。如果這部分人膽敢襲擊警察,我們要果斷使用辣椒水、警棍等警械將其制服,依照法律對其進行處罰,嚴厲打擊襲警人員的囂張氣焰。

⑤ 求一篇學習治安專題研究的心得體會

近期,我校組織全校老師學習了中華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通過學習,我們了解到,從2006年3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部法律將通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化解社會矛盾,力求創建一個和諧、穩定、發展的中國。通過對這部法律的學習,得到以下體會: 一、學會自律 學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曉其意。《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就很好地區分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之間的關系。此法還充分體現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條指出:辦理案件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條文對處罰對象的規定也十分細致,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而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等等。 學法律還要知其不能而約己,換句話說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規定不得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擾亂各類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參與這樣的行動。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二、學會自護 學了法,還要學會用法,學會用法律條文的規定來保護自己。 你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拿起法律這把武器。對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人,對那些多次發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對那些以虛假身份招搖撞騙以及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給以相應的處罰。 三、做好法律的宣傳者 作為一名教師,應該讓學生從小就有一個「精神家園」,一種道德准則。

⑥ 學習治安管理罰法心得體會怎麼寫50字

學習《〈中華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3月份,我校組織全校老師學習了<<中華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通過學習,我們了解到,從2006年3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部法律將通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化解社會矛盾,力求創建一個和諧、穩定、發展的中國。通過對這部法律的學習,得到以下體會:
一、學會自律
學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曉其意。《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就很好地區分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之間的關系。此法還充分體現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條指出:辦理案件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條文對處罰對象的規定也十分細致,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而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等等。
學法律還要知其不能而約己,換句話說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規定不得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擾亂各類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參與這樣的行動。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二、學會自護
學了法,還要學會用法,學會用法律條文的規定來保護自己。
你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拿起法律這把武器。對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人,對那些多次發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對那些以虛假身份招搖撞騙以及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給以相應的處罰。
三、做好法律的宣傳者
作為一名教師,應該讓學生從小就有一個「精神家園」,一種道德准繩,這是學生心理發展的需求,也是社會的需要。我們要不斷地探索創新,尤其是把時事政治教育引入課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時代性、針對性和實效性。我們可以利用升國旗、法制報告還有班隊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精神教育",在對一些條款的重點解讀中來提高學生遵紀守法的思想認識。3月4日,胡錦濤書記發表了關於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即"八個為榮,八個為恥")的重要講話,為構建和諧社會注入了新的內容,也為促進學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動力。對此,我們可以在班級開展系列教育活動,運用教室宣傳欄刊出"八榮八恥"內容,並通過以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為主題的班會,通過學習討論、談體會、談心得,強化對學生的"精神教育",推進班集體"精神家園"的創建。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與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人為本、程序正義、執法為民的理念不斷深入人心。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方面、執法方麵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體現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體現了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內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增加了許多應該給予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正 是為了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在辦案程序方面也嚴格要求公安機關注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在保護公民的權益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居住權等方面內容。以上這些規定都體現了保護人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許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從法條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5章45條增加到6章119條,共增加了74項條款。

3、規定了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雖然也有關於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但是主要是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對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他規定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4、規范了治安管理處罰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治安處罰程序設立專章,在處罰程序中,對治安案件的受理,證據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處置,傳喚的批准許可權和傳喚時限,詢問筆錄要求,對涉案場所、物品、人身的檢查,處罰的決定許可權,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處罰的告知程序、聽證程序,罰款處罰的罰繳分離原則,拘留處罰的暫緩執行制度,以及被處罰人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符合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發展成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又一部與公眾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與原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具有「寬嚴更適度,程式更嚴格,處罰更規范」的特點,體現了以人為本的主導思想,她有助於規范公民的公共行為,也規范執法者的許可權,最大范圍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和法治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演變而來,填補了我國《刑法》和《民法》之間的空白。做為一部法律,她更具備了更高的強制效力,對公民的公共行為有了更加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對新形式下的新問題作出了解釋,最大范圍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和法治秩序,使老百姓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分為總則,處罰的種類

⑦ 巡警心得體會不知道哦

巡警的工作比較單一,而且也不需要什麼專業性的東西,所謂巡警,從字面上版看就是巡邏的警權察,因此我們的主要工作也就是巡邏。但是巡邏並不是單單在街上走走就罷了,要做到眼觀六路,耳聽八方,不僅對事物要有敏銳的洞察能力,還要有較強的應急能力,也就是說在有突發事件的時候,我們要臨機應變,而不是生硬地按照條款辦事。
在這一周里,我學到了很多,也體會到了很多,覺得作為一名人民警察,不光只是外表的光鮮,更重要的是我們肩上的責任,我相信,在接下來的半年裡,我會虛心向幹警們學習,盡自己最大努力完成工作。

⑧ 公安機關辦案檢查的含義

公安機關辦案檢查的含義是包括公安機關在由於偵破案件的需要,有權對公民或者單位的住所、人身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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