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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2-09 18:47:42

Ⅰ 電力設施的安全距離

電力設抄施的安全距離得從兩方面考慮:
一、無風情況下邊導線與不在規劃范圍內城市建築物之間的水平距離:
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架空送電線路導線與地面間最小垂直距離(M)
電壓等級 110KV
居民區 7米;
非居民區 6米 ;
交通困難地區 5米。
居民區:是指工業企業地區、港口、碼頭、火車站、需鎮、集鎮等人口稠密地區。
非居民區:指居民區以外的地區,雖然時常有人、車輛或農業機械到達,但房屋稀少的地區。
交通困難地區:指車輛、農業機械不能到達的地區。
二、若從電力安全形度考慮,並考慮大風引起高壓線產生風偏,根據《電子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kV以下:1.0米;
1kV-10kV:1.5米,
35kV:3.0米,
66kV-110kV:4.0米,
154kV-220kV:5.0米,
330kV:6.0米,
500kV:8.5米。

Ⅱ 建築物和高壓線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因此線與地面的最小距離,在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其一,低壓線路(380V)通過居民區不小於6米,低壓線路(380V)通過非居民區不小於5米;

其二,中壓線路(6-10KV)通過居民區不小於6.5米,中壓線路(6-10KV)通過非居民區不小於5.5米;

其三,35~110KV線路通過居民區不小於7米,35~110KV線路通過非居民區不小於6米,35~110KV線路通過交通困難地區不小於5米;

其四,154~220KV線路通過居民區不小於7.5米,35~110KV線路通過非居民區不小於6.5米,35~110KV線路通過交通困難地區不小於5.5米;

其五,330KV線路通過居民區不小於8.5米,35~110KV線路通過非居民區不小於7.5米,35~110KV線路通過交通困難地區不小於6.5米。

另外,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kV以下:1.0米;1kV-10kV:1.5米,35kV:3.0米,66kV-110kV:4.0米,154kV-220kV:5.0米,330kV:6.0米,500kV:8.5米。1kV以下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4米;1-10kV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6米;35-110kV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8米。

還有,154-220kV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10米;350-500kV高沿線的安全距離為15米。

Ⅲ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是什麼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38-2004)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對GA38-1992《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的修訂。

本標准對GA38-1992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對原標準的章節和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取消了原標准中有關管理內容的章節。

2.將原標准中劃分的四個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改為三個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

3.將原標准中劃分風險等級的表達方式由表格改為文字描述,使風險等級的劃分明了、易於操作。

4.對近年來在銀行營業場所採用的新設備、出現的新業務項目,如自動櫃員機(ATM)、自動取款機(CDS/CDM)、自動存取款機(CRS)、安全櫃員裝置(STS)、視頻監控數字錄像設備(DVR)、自助銀行、計算機室等均提出了相應的技術要求和防護要求。

5.原標准對業務庫未予明確定義, 本標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業務庫的定義。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A38-1992。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准由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准由公安部三局、中國人民銀行保衛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迪堡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數字技術有限公司派員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謝平、楊蘭平、袁鶴、顧 岩、鮑世隆、史奇中、施巨嶺、鄧慕瓊、劉玉成、徐志偉、滕雲海。

Ⅳ 電力設施風險等級認證,是什麼

根據電力設置一旦受到侵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程度,由高到低分別確定為一級風險、二級風險、三級風險。

Ⅳ 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電網規劃與建設,維護供電與用電秩序,保障供電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網規劃與建設、電力設施保護、供電與用電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供電與用電遵循安全、節約、有序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網建設和電力設施保護的領導,建立電網建設、電網風險管控及電力設施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網規劃與建設、電網風險管控、電力設施保護、供電與用電中的有關問題,維護本地區供用電正常秩序。
第五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用電和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依法查處危害電力設施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林業園林、價格、環保、質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電網發展規劃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供電企業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電網專項規劃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經市發展改革、環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電網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與其他規劃相互銜接、符合總體規劃,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區域規劃調整導致用電負荷顯著變化的,應當對電網專項規劃組織修編,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實施。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用電需求預測機制,並將有關信息告知供電企業,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可以據此提出對電網專項規劃的修編建議。
第八條電網專項規劃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如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導致電力設施用地發生變化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徵求供電企業的意見,並將供電企業的意見隨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草案一同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新建開發區、居住區和成片改造地區,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設置變電站、配電站及電力線路的用地。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在建設用地范圍內預留變電站或者配電站的位置。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確定具體地塊用途時,應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的變電站、電力線路的用地性質進行調整,使其滿足變電站建設要求。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設施用地進行儲備。電力設施建設單位需要用地時,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按劃撥方式供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佔用或者改變建設項目中規劃預留的變電站、配電房、地下電力線路以及其他地下供電設施用地,不得阻撓電網建設。
第十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供電企業制定各電壓等級變電站建築物的典型設計,確定變電站用地面積、建築物的外觀尺寸等技術指標,並推廣應用。在中心城區內難以提供獨立用地的地塊,鼓勵變電站與商場、酒店等項目一體化設計。
在城市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條件許可的,應當建設半地下或者地下式變電站。
第十一條除因技術和規劃原因難以實施外,在下列地區的建設用地上新建電力管線應當採取地下埋設方式進行,現有的110千伏和220千伏電力架空線應當逐步改造為地下埋設:
(一)西二環、北二環高速公路以南,東二環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後航道、黃埔航道以北范圍以及番禺區市橋街、沙頭街、東環街、橋南街,花都區新華街,白雲區建制鎮以及上述范圍以外的中心鎮的中心區范圍內的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
(二)華南北路、廣汕公路以南,東二環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後航道、黃埔航道以北范圍以及番禺區市橋街、沙頭街、東環街、橋南街,花都區新華街,白雲區建制鎮的中心區范圍內的220千伏的電力線路;
(三)中新廣州知識城、南沙新區明珠灣區、南沙新區蕉門河中心區以及自貿園區范圍內的2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
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擴建時,道路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採用同步建設電纜管溝方式的,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圖、施工圖等相關設計資料中的電纜管溝建設方案應當徵求供電企業的意見。電纜管溝建成後,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將管理權和使用權無償移交給供電企業,供電企業自接收之日起負責電纜管溝的維護、管理工作。採用同步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方式的,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電力等管線設施的敷設。
在城市規劃上有特殊要求的區域,政府與供電企業雙方同意下地的現有架空線路,由政府與供電企業根據相關約定,結合規劃要求,按供電企業提供的建設要求完成電纜管廊的投資及建設。土建完成後,由供電企業出資將架空線路下地。
第十二條220千伏及以下架空輸電線路工程建設涉及房屋等建築物的,如因實施拆遷安置困難,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在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和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可以採用跨越方式通過,不徵收拆遷房屋等建築物,但應當採取增加桿塔高度等技術措施,並與相關權利人充分協商,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和相關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不滿足國家規定,確需拆除線路通道內原有房屋等建築物的,應當徵收並予以拆除。
前款規定或者其他電網建設需要徵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徵收和補償工作。電網建設、電力設施及其附屬設施需要使用他人土地,但不需要徵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電網建設單位或者電力設施產權人與相關權利人簽訂協議,並一次性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佔用期間的土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電網建設跨(穿)越或者佔用市政道路、鐵路、軌道交通設施、公路、河涌等有關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造成損失的,按照已發生的直接損失或者因調整建設規劃造成的損失予以一次性補償。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按原建設標准自行修復,並對修復質量進行檢測。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穿越林地,國家電力設計規程要求砍伐出通道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林權人協商並達成補償協議。林權人應當向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採伐申請,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予以依法審批。砍伐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上述通道內再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
因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需對影響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城市樹木進行修剪、遷移、砍伐的,建設單位應當報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實施修剪、遷移、砍伐所需費用和對林權人的補償由建設單位承擔。修剪、砍伐後,林權人應當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要求。
第十四條新建建設項目應當同步建設永久供電配套設施,供電配套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要求建設住宅小區永久供電配套設施,並提供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及建築設計規范的配電設施用房及通道。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配套變電站用房,應當與開發項目同步規劃和審批,與開發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驗收。分期開發的,應當與首期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驗收。城市更新項目首期僅用於建設安置用房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配套變電站用房可以不與首期主體工程同步建設,但應當在被拆遷戶回遷之前完成建設。配套變電站用房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以土建工程成本價向供電企業移交並配合供電企業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變電站用房的建設規模、標准等,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
新建住宅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住宅小區建設范圍內的高壓電力設施建設規劃。 第十六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和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制度,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在建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按規劃批準的供電設施建設范圍,根據國家規定確定;已建成供電設施的電力設施保護區,由供電設施產權人提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予以公告。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標明已建成供電設施的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
供電設施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依法設置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標明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及警示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工商等部門以及供電企業開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依法查處違法收購電力設施、設備行為,並加強視頻監控、自動報警等技防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通過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鼓勵群眾參與保護工作,獎勵舉報行為。
供電企業應當採取有效的技術防範措施,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範的新技術、新成果,防止和減少破壞電力設施以及盜竊電能的情況發生。
第十九條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電企業組織編制本市大面積停電處置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電網大面積停電處置演練,根據供電企業電網風險評估情況,對廣州電網可能發生三級及以上的電網風險事件向社會發布電網風險信息,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電網風險聯動管控和風險處置工作。
供電企業應當制定各類電力供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組織定期演練,完善預警機制。
專變用戶、住宅小區應當編制應對突發停電事件的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制定並落實應急措施,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和消防演練。
第二十條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可能危及電網安全的植物,供電設施產權人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砍伐或者修剪,同時通知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植物所有權人砍伐樹木或者修剪直徑5厘米以上的枝條,應當依法向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出現植物高度不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可能引起火災或者大面積停電等重大險情時,供電設施產權人可會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先行砍伐、修剪。砍伐、修剪林木的,應當在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將砍伐情況報告當地區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砍伐、修剪城市樹木的,應當在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電力設施建設時已對保護區內樹木予以補償的,砍伐、修剪植物的費用由植物所有權人承擔;未進行補償的,砍伐、修剪植物的費用由供電設施產權人承擔。
在電力設施上擅自搭裝廣告招牌、通信線路等物件或者違法設置建(構)築物遮蔽電力設施,危及電網安全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供電設施產權人的通知及時清理障礙物。情況緊急的,供電設施產權人可以自行拆除,拆除費用由侵權人承擔,給供電設施產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違反國家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建建(構)築物或者堆放物品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供電設施產權人的要求,拆除建(構)築物或者清理堆放的物品,情況緊急或者不按要求排除妨礙的,供電設施產權人可自行清理,但事後應當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並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徵求供電設施產權人意見。
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內存在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電設施產權人,並按照國家、行業標准及供電設施產權人的具體要求,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承擔相應費用。電力設施因工程施工必須拆除、遷移的,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人員觸電傷亡事故的,供電企業應當派員到場處理,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的,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報告;屬於治安、刑事案件的,向公安機關及時報案。公安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勘察事故現場,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並對事故責任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向用戶連續供電,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標准、計量標准和電價。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要求,保障社會大型活動的電力供應。電力供應緊張期間應當保障居民生活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與用戶在供電前簽訂書面供用電合同,本規定實施前非居民用戶與供電企業已經建立供用電關系,但尚未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補簽供用電合同。
第二十四條向供電企業提出非居民用電類別的用電申請,應當向供電企業提供以下資料,由供電企業與申請人協商確定供電方案並辦理用電手續:
(一)身份證明文件;
(二)用電地址的土地或者物業的權屬證明文件,或者用電工程項目批准文件;
(三)電力用途、用電負荷、用電范圍等文件;
(四)公用電房物業權屬文件。
辦理新裝或者增容用電、臨時用電、變更用電或者終止用電等用電業務的具體條件、程序,由供電企業根據國家規定製定細則,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和公布。供電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用電辦理程序、服務規范、電價、收費項目和標准,並提供與用電相關的技術資料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用戶投資建設的供電配套設施及有關用房和線路走廊,應當按照供電方案,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的,方可接電送電。
用戶對供電可靠性或者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在供電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當提供相應的電力,用戶應當配備保安電源,並制定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用戶應當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以及供用電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時交納電費。
供電企業應當採用現場抄錄、電能量遙測或者集抄等方式,按一定周期抄錄用戶的用電量。
經供用電雙方協商,用戶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交納電費:
(一)先用電,後交納電費;
(二)預購電量或者預交電費。
第二十七條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人員依照國家規定實施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結束後,用電檢查人員應當將用電檢查結果或整改要求書面告知用戶。
用戶存在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行為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並要求用戶及時整改,用戶拒絕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有權中止供電並報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用電檢查證;未出示的,用戶有權拒絕。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依法出具的電力設施安全檢查通知、用電檢查結果通知、違章用電通知、催繳電費通知、停電通知等業務文書,用戶應當簽收;拒絕簽收的,供電企業可以採取郵寄、公告或者留置的方式送達。
第二十九條住宅用戶實行一戶一表計量用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抄表到戶。涉及多個用戶的公用電費分攤時,供電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對獨立裝表計費的水泵、電梯以及走廊、樓梯照明等公用電量制定分攤辦法,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條用電計量裝置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依法強制檢定合格方可安裝,安裝使用的計量裝置應登記造冊,報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用戶應當妥善保管用電計量裝置及其檢定簽封、檢定標識,未經供電企業同意,不得擅自更動。
用戶對用電計量裝置准確性有異議的,供電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仲裁檢定,並由其指定計量檢定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用戶應當對其所有的受電和用電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對受電和用電設施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避免危害電網安全。
專變用戶、住宅小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足夠的有資質的電工,規范設置受電裝置標識和安全警示標識,落實安全用電責任制。
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用戶應當按供電企業要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戶不採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產生的諧波、沖擊負荷仍超過國家標準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倡節約用電,加強節約用電監督管理。用戶應當自覺節約用電,採取各項有效措施,提高電力使用效率。年用電量2000萬千瓦時以上的用戶應當加強電能定額、計量和考核等基礎管理,設立節約用電管理崗位,制定節約用電計劃和措施,健全年度電能消費統計和電能利用狀況分析報告制度。
供電企業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節能管理工作,並根據國家規定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竊電,禁止教唆、指使、脅迫或者協助他人竊電,以及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和生產、製造、銷售、安裝竊電裝置或者私自更改變壓器銘牌參數用電等竊電行為。
用戶被竊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協助提供有關用電量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不得以用戶欠繳物業管理費用或者其他原因為由中斷用戶的正常用電。
對欠繳電費的住宅小區和重要用戶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戶,並同時報送同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因以下原因,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停電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供電企業停電對象、時間、范圍,並抄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供電企業應當執行停電決定,涉及居民生活用電的除外。
(一)依據國家規定決定淘汰、關閉企業;
(二)環保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環境違法企業;
(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對違法建設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
(四)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高能耗、環境污染嚴重等列入國家限制類、禁止發展類的企業或者生產設備的用電,決定限制用電或者終止供電;
(五)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停電決定的其他情形。
供電企業根據本條規定停電的,應當以公告、信函、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前通知用戶,作出停電決定的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與。 第三十六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供電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並有權向供電企業或者用戶查閱有關資料,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佔用規劃預留的變電站、配電房、地下電力線路以及其他地下供電設施、通道等電力建設用地從事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予以查處。
上述違法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予以查處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沒有在銷售現場公示住宅小區建設范圍內的高壓電力建設規劃的,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破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或者安全警示標志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停止違法行為、修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條供電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專變用戶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三款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設施產權人的申請,依據《電力法》規定,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有關建(構)築物、砍伐種植物或者清除堆放物品。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拒不清理廣告招牌、通信線路或者違法設置的建(構)築物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供電設施產權人的申請依法拆除,供電設施產權人應當派員參與拆除。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通知供電設施產權人或者採取保護措施,危害供電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擅自拆除、遷移電力設施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供電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不執行政府定價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用戶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行為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電力法》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責令供電企業中止供電,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用戶擅自轉供電力的,責令其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用戶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擅自更動用電計量裝置及其檢定簽封、檢定標識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供電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使用未經強制檢定合格電能計量裝置或未按該款規定程序辦理計量裝置備案的,由質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實施竊電的,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並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應交電費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中斷用戶正常用電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恢復供電,並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和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用戶,是指與供電企業訂立供用電合同的用戶,或者雖沒有訂立供用電合同但存在事實供用電關系的用戶。
(二)電網發展規劃,是結合一定時期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用電負荷預測基礎上,為滿足用電需求和電網安全需要,制定的一定期限內電網項目建設規劃。
(三)電網專項規劃,是根據城市遠景空間布局、用地性質、開發強度測算的區域最終飽和用電負荷需求,結合城市規劃,提前對城市變電站和電纜、架空電力線路等電網建設用地和輸電線路走廊等編制的規劃。
(四)土建工程成本價,包括變電站用房設計、監理、施工等費用和向政府交納的相關稅費。
(五)三級及以上電網風險事件,是指危害後果可能造成廣州中心城區負荷損失達到6%以上,或者從化、增城區負荷損失達到40%以上的電網風險事件。
(六)專變用戶,是指以自己投資、安裝、並由其專用的變壓器接電用電的用戶。
(七)非居民用電類別申請,是指除居民生活用電以外的一般工商業用電、大工業用電、農業生產用電等性質的用電申請。
(八)集抄,是指利用低壓電力用戶集中抄表系統進行電量抄錄。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自2008年9月1日施行的《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Ⅵ 安全防範的要求

安全事故防範的主要措施為:

1、落安全責任、實施責任管理, 建立、完善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組織,承擔組織、領導安全生產的責任並建立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抓責任落實、制度落實。 

2、安全檢查是發現危險源的重要途徑,是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傷害,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方法。

3、安全教育與訓練。 管理人員與操作人員應具備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與素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電工作業,起重機械作業,電、氣焊作業,登高架設作業等)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上崗證,才可獨立進行特種作業。 

4、作業標准化 。按科學的作業標准,規范各崗位、各工種作業人員的行為,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防範安全事故有效措施。 

5、生產技術與安全技術在保證生產順利進行、實現效益這一共同基點上是統一的,體現出「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的管理原則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6)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要求擴展閱讀:

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Ⅶ 電力設施的安全規定是什麼

我國的電力設施安全標准比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標准更為嚴格,可見只要符合國家安全標准就是相對安全的。許多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德國等,通過制訂法律或者規章對工頻電磁場暴露水平加以限制。到目前為止,尚無工頻電磁場暴露限值的IEC標准或其他國際標准,只有ICNIRP(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向世界各國推薦了一個電場和磁場輻射限值的導則。中國《電磁輻射暴露限值和測量方法》徵求意見稿中的限值,是以ICNIRP導則為藍本,對其中電磁場的限值做出修正後形成,取ICNIRP導則限值的1/4~1/2[1]。我國和其他國家輸變電項目環境標准比較:輸變電項目的環境標准主要為電場強度和磁場強度。世界衛生組織促進建立能向全人類提供相同或相似健康水平的暴露限值及其控制措施。它批准了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發布的《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和電磁場暴露的原則(300GHz以下)》,並鼓勵成員國採納這個國際性的導則。目前,各有關國際組織、各國制定的控制標准和限值基本與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保持一致,一些國家甚至更寬松。我國的環評導則參考標准電場強度是4千伏/米(kV/m),磁場強度是100微特斯拉(μT),相對較為嚴格。詳見下表:標准 電場強度(kV/m,公眾) 磁場強度(μT,公眾)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的導則(1998)(50HZ) 5 100電氣與電子工程師學會IEECC95.6(2002)0-3KHZ 5 904歐洲共同體法規(50HZ) 5 100歐洲標准化委員會 8.33 533英國 12 1600澳大利亞 5 100瑞士 5 1中國 4 100為了解目前我市已建成的輸變電項目的電場和磁場強度,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選取了22個變電站、4條高壓線、4個變電房進行了現場監測,共監測了30個輸變電項目。實測結果表明,所有110千伏、220千伏戶外、戶內變電站和高壓線的電場強度和磁場強度都符合相應的標准(電場強度小於4千伏/米,磁場強度小於100微特斯拉),並且隨著距離的增大迅速衰減。採取全地埋方式進出高壓線的戶內變電站,電場強度在邊界點均小於0.01千伏/米,磁場強度在9.2微特斯拉以下,遠遠低於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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