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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堅守崗位

發布時間: 2021-02-09 01:59:37

1. 誰知道看守所里的監規

看守所里的監規:

一、服從看守人員的管理教育與武裝民警看管。

二、實事求是交待清楚自己的問題,檢舉犯罪同夥,揭發他人犯罪行為。

三、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觀。

四、搞好個人和環境衛生,保持內務整潔。

五、按時作息,遵守學習,生活,勞動等各項制度。

六、要互相監督,及時檢舉揭發他人一切不規言行. 六不準。

一、不準交談案情,傳遞書信,策劃對抗審訊,起訴,審判工作。

二、不準傳習作案技倆,散布反動下流言論。

三、不準稱王稱霸,拉幫結伙,打架斗毆,欺壓他人,搶占他人財務,搶吃他人食品。

四、不準毀壞公物,在牆壁,床板,書報上亂寫亂畫。

五、不準喧嘩吵鬧唱歌唱戲跳舞下棋吸煙賭博。

六、不準攜帶製作隱藏危險物品違反以上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將分別給予訓誡,責令反省枷帶械具,構成犯罪者將依法並案從嚴懲處,有立功表現者將酌情依法從寬處理。

(1)監所堅守崗位擴展閱讀:

看守所條例:

第一條: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第五條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看守所。

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看守所。

第六條:看守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看守、管教、醫務、財會、炊事等工作人員若幹人。

看守所應當配備女工作人員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條 看守所對人犯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看守所對執行任務的武裝實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網路


2. 臨時人員進出看守所監區違反什麼規定

推薦回答
親,我只能了解這些,希諒解我的智商。!
人犯因出庭受審、看病等情形出所時,值班看守幹警應當填寫《人犯臨時出入單》,由押解幹警交監區大門執勤武警查驗放行。人犯返所時,押解幹警將《人犯臨時出入單》交執勤武警查驗無誤後准予入所。人犯入所關押後,押解幹警應當將《人犯臨時出入單》交值班看守幹警保存。
第十五條 看守所對因公來所的人員,應當認真查驗身份證件和有關來所事由的證明函件。訊問室設在監區里的,看守所應當發給辦案人員出入證,供監區大門執勤武警查驗。出入證在辦案人員離所時收回。
除看守幹警、執勤武警、工勤、炊事人員和同級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幹部以及持有出入證的辦案人員可以進入監區以外,其他人員未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和未在本所幹警帶領下,一律不得進入監區。
第十六條 看守所根據監所布局和實際情況確定值班區域。每個區域必須有二名以上幹警值班。值班幹警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巡查,不準擅離職守,不準睡覺,不準飲酒,不準從其其他有礙值班的一切活動。值班幹警發現問題,要果斷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並按規定向上級報告。值班幹警應當認真做好值班記錄,交接班
時,必須清點人犯人數,有需要注意的事項,要向接班幹警交待清楚。
幹警進入監室,非特殊情況不得攜帶槍支。人犯需要住院治療的,須經看守所所長批准,並派看守幹警值班看管,嚴防發生人I犯脫逃、自殺等意外情況。不準使用人犯或者僱人看護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條 人犯自傷、自殘的,不準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其後果由人犯自己負責。
第三十三條 人犯死亡,應當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醫療鑒定。對於非正常死亡的,還應經過當地人民檢察院檢驗,並通報辦案機關。
人犯死亡後,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親屬領回屍體火化;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拒絕領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第六章 會見、通信
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六條 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准,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
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並不得在所外過夜。
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條 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託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 ...

3. 監獄、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什麼區別

1、職能不同: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査、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

監獄的職能是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2、性質界定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3、羈押對象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監獄則羈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3)監所堅守崗位擴展閱讀:

一、看守所的管理: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看守所。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看守所。

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看守所對執行任務的武警實行業務指導。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二、各時期餓監獄:

1、封建制國家監獄:刑罰觀念及刑罰執行以威嚇為目的的,監獄制度和監獄管理殘酷、黑暗。

2、資本主義國家監獄:前期的資本主義國家監獄目的的以報應為目的,到19世紀20年代,隨著刑罰理論的發展,逐漸轉變為以矯正和教育為目的的。

3、社會主義國家監獄:是以把犯罪的公民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為目的。

4、在資本主義國家監獄後期,監獄逐漸向罪行法定、罪刑相適應、刑罰人道化靠攏。

我國當前的監獄是屬於社會主義國家監獄體制,貫徹的方針是「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這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特點。

4. 監火人的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由公司安全、消防部門負責),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其職責專是:屬
1.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了解動火區域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消防設施到位情況,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要配戴明顯的標志,並配備專用安全檢測儀器,堅守崗位。
4.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並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5.監護人必須攜帶動火票

5. 監守崗位是什麼意思

堅守崗位,就是在辛勤耕耘中,不斷創造出新的生活:堅守崗位,就是視工 作為享受專,視屬奉獻為快樂,因為工作著本身就是快樂的。
如今和平年代最能體現堅守崗位的偉大職業就是警察,全國 200 萬公 安民警,他們充分發揚連續作戰、不怕疲勞、甘於奉獻的精神,以實際行動在自 己的崗位上詮釋了「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職業操守。 堅守崗位,這是個古老的話題。任何社會,都會對社會上的每個成員提出這 樣的最基本的從業要求。尤其,奮戰在和平年代的人民警察,因為他們的堅守, 人民生命才有保障,社會才能穩定,國家才能長治久安。

6. 看守所監區大門管理規定

親,我只能了解這些,希諒解我的智商。!
人犯因出庭受審、看病等情形出所時,值班看守幹警應當填寫《人犯臨時出入單》,由押解幹警交監區大門執勤武警查驗放行。人犯返所時,押解幹警將《人犯臨時出入單》交執勤武警查驗無誤後准予入所。人犯入所關押後,押解幹警應當將《人犯臨時出入單》交值班看守幹警保存。
第十五條 看守所對因公來所的人員,應當認真查驗身份證件和有關來所事由的證明函件。訊問室設在監區里的,看守所應當發給辦案人員出入證,供監區大門執勤武警查驗。出入證在辦案人員離所時收回。
除看守幹警、執勤武警、工勤、炊事人員和同級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幹部以及持有出入證的辦案人員可以進入監區以外,其他人員未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和未在本所幹警帶領下,一律不得進入監區。
第十六條 看守所根據監所布局和實際情況確定值班區域。每個區域必須有二名以上幹警值班。值班幹警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巡查,不準擅離職守,不準睡覺,不準飲酒,不準從其其他有礙值班的一切活動。值班幹警發現問題,要果斷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並按規定向上級報告。值班幹警應當認真做好值班記錄,交接班
時,必須清點人犯人數,有需要注意的事項,要向接班幹警交待清楚。
幹警進入監室,非特殊情況不得攜帶槍支。人犯需要住院治療的,須經看守所所長批准,並派看守幹警值班看管,嚴防發生人I犯脫逃、自殺等意外情況。不準使用人犯或者僱人看護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條 人犯自傷、自殘的,不準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其後果由人犯自己負責。
第三十三條 人犯死亡,應當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醫療鑒定。對於非正常死亡的,還應經過當地人民檢察院檢驗,並通報辦案機關。
人犯死亡後,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親屬領回屍體火化;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拒絕領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第六章 會見、通信
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六條 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准,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
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並不得在所外過夜。
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條 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託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里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並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幹警收監

7.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的規范內容

第一條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監規紀律。
第二條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
第三條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學習,愛勞動。
第四條明禮誠信,互助友善,勤儉自強。
第五條依法行使權利,採用正當方式和程序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服刑期間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脫離監管擅自行動;
(二)不私藏現金、刃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
(四)不在會見時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絕緣、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竊、賭博;
(七)不打架斗毆、自傷自殘;
(八)不拉幫結伙、欺壓他人;
(九)不傳播犯罪手段、慫恿他人犯罪;
(十)不習練、傳播有害氣功、邪教。 第七條按時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廁,衣被等個人物品擺放整齊。
第八條按要求穿著囚服,佩戴統一標識。
第九條按時清掃室內外衛生,保持環境整潔。
第十條保持個人衛生,按時洗澡、理發、剃須、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換洗。
第十一條按規定時間、地點就餐,愛惜糧食,不亂倒剩餘飯菜。
第十二條集體行進時,聽從警官指揮,保持隊形整齊。
第十三條不飲酒,不違反規定吸煙。
第十四條患病時向警官報告,看病時遵守紀律,配合治療。不私藏葯品。
第十五條需要進入警官辦公室時,在門外報告,經允許後進入。
第十六條在野外勞動現場需要向警官反映情況時,在三米以外報告。
第十七條遇到問題,主動向警官匯報。與警官交談時,如實陳述、回答問題。
第十八條在指定鋪位就寢,就寢時保持安靜,不影響他人休息。 第十九條接受法制、道德、形勢、政策等思想教育,認清犯罪危害,矯治惡習。
第二十條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測試,養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條尊重教師,遵守學習紀律,愛護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二條接受文化教育,上課認真聽講,按時完成作業,爭取良好成績。
第二十三條接受技術教育,掌握實用技能,爭當勞動能手,增強就業能力。
第二十四條閱讀健康有益書刊,按規定收聽、收看廣播電視。
第二十五條參加文娛活動,增強體質,陶冶情操。 第二十六條積極參加勞動。因故不參加勞動,須經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條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生產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八條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定,不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愛護設備、工具。厲行節約,減少損耗,杜絕浪費。
第三十條保持勞動現場衛生整潔,遵守定置管理規定,工具、材料、產品擺放整齊。
第三十一條不將勞動工具和危險品、違禁品帶進監舍。
第三十二條完成勞動任務,保證勞動質量,珍惜勞動成果。 第三十三條愛護公共環境。不隨地吐痰,不亂扔雜物,不損壞花草樹木。
第三十四條言談舉止文明。不講臟話、粗話。
第三十五條禮貌稱謂他人。對人民警察稱「警官」,對其他人員採用相應禮貌稱謂。
第三十六條服刑人員之間互稱姓名,不起(叫)綽號。
第三十七條來賓、警官進入監舍時,除患病和按規定就寢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條與來賓、警官相遇時,文明禮讓。

8. 看守所監管規則是什麼內容

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

第十六條 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

第十七條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凶、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

第十八條 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採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

(一)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

(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壞的;

(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後,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8)監所堅守崗位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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