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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09 00:36:05

㈠ 國家環保局具體都有哪些部門

總局直屬單位: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機關服務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中國環境報社;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規劃院、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北京會議與培訓基地、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興城環境管理研究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北戴河環境技術交流中心。

派出機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上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廣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社會團體: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中華環保聯合會。

(1)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職責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省際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國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國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負責總局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負責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工作。

㈡ 環保部門的管理職責是什麼

環保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1、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

2、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

3、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

4、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等等。

(2)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職責擴展閱讀

1、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 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2、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工作。

3、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

4、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省際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5、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發布;負責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備案工作;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國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國家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國家可持續發展綱要。

6、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7、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國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8、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國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9、擬定國家關於全球環境問題基本原則;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參加環境保護國際條約談判;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系;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

10、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准;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11、負責總局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12、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㈢ 生態環境保護具體涉及到哪些方面

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

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惠及子孫的偉大事業和宏偉工程。堅持不懈地搞好生態環境保護是保證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需要。為全面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鞏固生態建設成果,努力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特製訂本綱要。

一、當前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狀況

(-)當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1.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取得了一定成績。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採取了一系列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大舉措,加大了生態環境建設力度,使我國一些地區的生態環境得到了有效保護和改善。主要表現在:植樹造林、水土保持、草原建設和國土整治等重點生態工程取得進展;長江、黃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工程全面實施;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和退耕還林還草工程開始啟動;建立了一批不同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生態農業試點示範、生態示範區建設穩步發展;環境保護法制建設逐步完善。
2.全國生態環境狀況仍面臨嚴峻形勢。目前,一些地區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態環境破壞的范圍在擴大,程度在加劇,危害在加重。突出表現在: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源頭的生態環境惡化呈加速趨勢,沿江沿河的重要湖泊、濕地日趨萎縮,特別是北方地區的江河斷流、湖泊乾涸、地下水位下降嚴重,加劇了洪澇災害的危害和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草原地區的超載放牧、過度開墾和樵採,有林地、多林區的亂砍濫伐,致使林草植被遭到破壞,生態功能衰退,水土流失加劇;礦產資源的亂采濫挖,尤其是沿江、沿岸、沿坡的開發不當,導致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海水倒灌等地質災害頻繁發生;全國野生動植物物種豐富區的面積不斷減少,珍稀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環境惡化,珍貴葯用野生植物數量銳減,生物資源總量下降;近岸海域污染嚴重,海洋漁業資源衰退,珊瑚礁、紅樹林遭到破壞,海岸侵蝕問題突出。生態環境繼續惡化,將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國家生態環境安全。

(二)當前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
3.資源不合理開發利用是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一些地區環境保護意識不強,重開發輕保護,重建設輕維護,對資源採取掠奪式、粗放型開發利用方式,超過了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一些部門和單位監管薄弱,執法不嚴,管理不力,致使許多生態環境破壞的現象屢禁不止,加劇了生態環境的退化。同時,長期以來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投入不足,也是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切實解決生態環境保護的矛盾與問題,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目標

(-)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4.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為中心,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和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為目標,緊緊圍繞重點地區、重點生態環境問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區推進,加強法治,嚴格監管,堅決打擊人為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保護和改善自然恢復能力,鞏固生態建設成果,努力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為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5.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並舉。在加大生態環境建設力度的同時,必須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徹底扭轉一些地區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
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應充分考慮區域和流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環境破壞的相互影響和作用,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統一規劃,同步實施,把城鄉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實現城鄉環境保護一體化。
堅持統籌兼顧,綜合決策,合理開發。正確處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經濟發展必須遵循自然規律,近期與長遠統一、局部與全局兼顧。進行資源開發活動必須充分考慮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絕不允許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的和局部的經濟利益。
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制度。要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的權、責、利,充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保護生態環境。

(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
6.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是通過生態環境保護,遏制生態環境破壞,減輕自然災害的危害;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科學利用,實現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近期目標。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態環境破壞趨勢。建設一批生態功能保護區,力爭使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的源頭區,長江、松花江流域和西南、西北地區的重要湖泊、濕地,西北重要的綠洲,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及重點監督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得到保護與恢復;在切實抓好現有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的同時,抓緊建設一批新的自然保護區,使各類良好自然生態系統及重要物種得到有效保護;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體系,使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得到有效執行,重點資源開發區的各類開發活動嚴格按規劃進行,生態環境破壞恢復率有較大幅度提高;加強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全國部分縣(市、區)基本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
遠期目標。到2030年,全面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使重要生態功能區、物種豐富區和重點資源開發區的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各大水系的一級支流源頭區和國家重點保護濕地的生態環境得到改善;部分重要生態系統得到重建與恢復;全國50%的縣(市、區)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30%以上的城市達到生態城市和園林城市標准。到2050年,力爭全國生態環境得到全面改善,實現城鄉環境清潔和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全國大部分地區實現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

三、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與要求

(一)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環境保護
7.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在保持流域、區域生態平衡,減輕自然災害,確保國家和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對這些區域的現有植被和自然生態系統應嚴加保護,通過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實施保護措施,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和生態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跨地(市)和縣(市)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省級和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
8.對生態功能保護區採取以下保護措施:停止一切導致生態功能繼續退化的開發活動和其他人為破壞活動;停止一切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工程項目建設;嚴格控制人口增長,區內人口已超出承載能力的應採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變粗放生產經營方式,走生態經濟型發展道路,對已經破壞的重要生態系統,要結合生態環境建設措施,認真組織重建與恢復,盡快遏制生態環境惡化趨勢。
9.各類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立,由各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報同級政府批准。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管理以地方政府為主,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可由省級政府委派的機構管理,其中跨省域的由國家統一規劃批建後,分省按屬地管理;各級政府對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設應給予積極扶持;農業、林業、水利、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保護與建設的監督。

(二)重點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
10.切實加強對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礦產等重要自然資源的環境管理,嚴格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資源開發重點建設項目,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否則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11.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要全流域統籌兼顧,生產、生活和生態用水綜合平衡,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建立缺水地區高耗水項目管制制度,逐步調整用水緊缺地區的高耗水產業,停止新上高耗水項目,確保流域生態用水。在發生江河斷流、湖泊萎縮、地下水超採的流域和地區,應停上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調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合理控制地下水開采,做到采補平衡;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劃定地下水禁采區,抓緊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設施,防止出現大面積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繼續加大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大氣水資源;對於擅自圍墾的湖泊和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還湖還水。通過科學的監測評價和功能區劃,規范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嚴禁向水體傾倒垃圾和建築、工業廢料,進一步加大水污染特別是重點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加大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力度,鼓勵畜禽糞便資源化,確保養殖廢水達標排放,嚴格控制氮、磷嚴重超標地區的氮肥、磷肥施用量。
12.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確土地承包者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生態用地保護,凍結徵用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草地、林地、濕地。建設項目確需佔用生態用地的,應嚴格依法報批和補償,並實行「佔一補一」的制度,確保恢復面積不少於佔用面積。加強對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建設線路和施工場址要科學選比,盡量減少佔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加強非牧場草地開發利用的生態監管。大江大河上中游陡坡耕地要按照有關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並加強對退耕地的管理,防止復耕。
13.森林、草原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對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林區、草原,應劃為禁墾區、禁伐區或禁牧區,嚴格管護;已經開發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養生息。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最大限度地保護和發揮好森林的生態效益;要切實保護好各類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特種用途林等生態公益林;對毀林、毀草開墾的耕地和造成的廢棄地,要按照「誰批准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限期退耕還林還草。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蟲鼠害防治工作,努力減少林草資源災害性損失;加大火燒跡地、採伐跡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區、草原生態環境的恢復和生態功能的提高。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減少樵採對林草植被的破壞。
發展牧業要堅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載過牧。嚴重超載過牧的,應核定載畜量,限期壓減牲畜頭數。採取保護和利用相結合的方針,嚴格實行草場禁牧期、禁牧區和輪牧制度,積極開發秸稈飼料,逐步推行舍飼圈養辦法,加快退化草場的恢復。在乾旱、半乾旱地區要因地制宜調整糧畜生產比重,大力實施種草養畜富民工程。在農牧交錯區進行農業開發,不得造成新的草場破壞;發展綠洲農業,不得破壞天然植被。對牧區的已墾草場,應限期退耕還草,恢復植被。
14.生物物種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生物物種資源的開發應在保護物種多樣性和確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殺、採集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活動。嚴厲打擊瀕危野生動植物的非法貿易。嚴格限制捕殺、採集和銷售益蟲、益鳥、益獸。鼓勵野生動植物的馴養、繁育。加強野生生物資源開發管理,逐步劃定準采區,規范採挖方式,嚴禁亂采濫挖;嚴格禁止採集和銷售發菜,取締一切發菜貿易,堅決制止在乾旱、半乾旱草原濫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類野生葯用植物。切實搞好重要魚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回遊通道和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保護。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轉基因生物活體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和風險評估制度;對引進外來物種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加強進口檢疫工作,防止國外有害物種進入國內。
15.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必須按功能區劃進行,做到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切實加強海岸帶的管理,嚴格圍墾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遊設施建設的審批,嚴格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沿海防護林。加強重點漁場、江河出海口、海灣及其他漁業水域等重要水生資源繁育區的保護,嚴格漁業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加大海洋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加強對海上油氣勘探開發、海洋傾廢、船舶排污和港口的環境管理,逐步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體系。
1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嚴禁在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采礦。嚴禁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和易導致自然景觀破壞的區域採石、采砂、取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嚴格規劃管理,開發應選取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工期、區域和方式,把開發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減少到最低限度。礦產資源開發必須防止次生地質災害的發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庫、沿海地區開采礦產資源,必須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已造成破壞的,開發者必須限期恢復。已停止采礦或關閉的礦山、坑口,必須及時做好土地復墾。
17.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旅遊資源的開發必須明確環境保護的目標與要求,確保旅遊設施建設與自然景觀相協調。科學確定旅遊區的遊客容量,合理設計旅遊線路,使旅遊基礎設施建設與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加強自然景觀、景點的保護,限制對重要自然遺跡的旅遊開發,從嚴控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旅遊開發,嚴格管制索道等旅遊設施的建設規模與數量,對不符合規劃要求建設的設施,要限期拆除。旅遊區的污水、煙塵和生活垃圾處理,必須實現達標排放和科學處置。

(三)生態良好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
18.生態良好地區特別是物種豐富區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要採取積極的保護措施,保證這些區域的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不被破壞。在物種豐富、具有自然生態系統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壞的地區,應抓緊搶建一批新的自然保護區。要把橫斷山區、新青藏接壤高原山地、湘黔川鄂邊境山地、浙閩贛交界山地、秦巴山地、滇南西雙版納、海南島和東北大小興安嶺、三江平原等地區列為重點,分期規劃建設為各級自然保護區。對西部地區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物種和生態系統分布區,特別是重要荒漠生態系統和典型荒漠野生動植物分布區,應搶建一批不同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19.重視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在城鎮化進程中,要切實保護好各類重要生態用地。大中城市要確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綠地和生態用地,深入開展園林城市創建活動,加強城市公園、綠化帶、片林、草坪的建設與保護,大力推廣庭院、牆面、屋頂、橋體的綠化和美化。嚴禁在城區和城鎮郊區隨意開山填海、開發濕地,禁止隨意填占溪、河、渠、塘。繼續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進一步加快能源結構調整和工業污染源治理,切實加強城鎮建設項目和建築工地的環境管理,積極推進環保模範城市和環境優美城鎮創建工作。
20.加大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力度。國家鼓勵和支持生態良好地區,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發揮示範作用。進一步加快縣(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步伐。在有條件的地區,應努力推動地級和省級生態示範區的建設。

四、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對策與措施

(一)加強領導和協調,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
21.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要把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各部門對本行業和本系統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的責任制落到實處。明確資源開發單位、法人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實行嚴格的考核、獎罰制度。對於嚴格履行職責,在生態環境保護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對於失職、瀆職,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追究。要把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納入各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各級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審計制度,確保投入與產出的合理性和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22.積極協調和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體系。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推進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環保部門要做好綜合協調與監督工作,計劃、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和建設等部門要加強自然資源開發的規劃和管理,做好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在國家確定生態環境重點保護與監管區域的基礎上,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轄區的生態環境重點保護與監管區域,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態環境保護與監管體系。西部地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搞好西部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放在優先位置,確保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順利實施。
23.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的科技支持能力。各級政府要把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計劃,鼓勵科技創新,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恢復和水土保持等重點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在生態環境保護經費中,應確定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建立早期預警制度,加強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的預測預報。
24.建立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各地要抓緊編制生態功能區劃,指導自然資源開發和產業合理布局,推動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健康發展。制定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社會發展規劃、經濟發展計劃時,應依據生態功能區劃,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影響問題。自然資源的開發和植樹種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設等重大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必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不利影響的項目,必須做到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措施與資源開發和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檢查驗收。對可能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應嚴格評審,堅決禁止。

(二)加強法制建設,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25.加強立法和執法,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法治軌道。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抓緊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健全、完善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和監管制度。
26.認真履行國際公約,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認真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濕地公約》、《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國際公約,維護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的權益,承擔與我國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國際義務,為全球生態環境保護做出貢獻。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國外的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推動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全面發展。
27.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深入開展環境國情、國策教育,分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培訓,提高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決策能力。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教育、專業教育,積極搞好社會公眾教育。城市動物園、植物園等各類公園,要增加宣傳設施,組織特色宣傳教育活動,向公眾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進一步加強新聞輿論監督,表揚先進典型,揭露違法行為,完善信訪、舉報聽證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和民間團體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為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斗。
(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

㈣ 如何理解生態環境部的職責和定位

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傑說,生態環境部的基本職責定位是「監管」,統一行使生態環境監管者職責,重點強化生態環境制度制定、監測評估、監督執法和督察問責四大職能:制度制定,即統一制定生態環境領域政策、規劃和標准,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制定自然保護地體系分類標准、建設標准並提出審批建議等;

此外,對於生態環境部門而言,審查許可是監管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源頭嚴控,強化環評審批、排污許可、自然保護地評審,以及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環境許可、海洋傾廢審批、核與輻射安全許可等職責。來源:人民日報

㈤ 崑山市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擬訂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由國家、省、市確定的全市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參與擬訂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國土資源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制定工作;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並負責組織評審其中的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參與組織自然資源核算工作。
(三)負責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等方面的監管及防治工作;組織全市重點區域的水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管理、協調全市污染物總量減排及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工作,組織督查污染物總量減排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負責全市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負責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和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全市濕地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鞏固生態示範區建設及生態市創建成果、推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指導全市生態農業建設;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五)負責全市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組織監督各類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發布市區企業環境行為信息;負責調查處理全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解決全市各區鎮、各部門及跨地區的重大環境問題;指導和監督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執法。
(六)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點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按照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准,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管理體系(ISO14000)認證、環境標志認證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負責推進循環經濟示範企業培育壯大工作;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指導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七)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事項,參與審批限額以上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家、省和地方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國家、省和地方環境保護基金投資項目和污染治理項目的專項投資管理、核查、審計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負責全市環境信息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統一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環境狀況公報。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開展環境保護領域的對外對上交流與合作;管理、指導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或援建項目的實施;組織協調市內履行環境保護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技項目引進的技術審核和重大環保工作技術性把關。
(十一)負責全市電磁輻射源、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廢物的監控和管理;參與全市核安全監督管理和核污染、輻射污染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配合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全市范圍內的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等實施安全監管。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政府關於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及重大決策部署,統一履行全市范圍內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綜合監管職責;參與擬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負責監督管理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的落實和資金的使用。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㈥ 環保局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趙局長:環保局是阜康市人民政府主管環境保護工作職能機構,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 2、統一監督管理固定廢物、廢水、廢氣、粉塵、惡臭其他、雜訊、振動、放射性物質、電磁波輻射等污染與防治,做好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與防治。 3、負責許可權內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三同時」監督管理和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工作。 4、負責環境監察、統計、環境信息工作;負責查處上報環境重特大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調解污染糾紛,處理環境信訪,徵收排污費。 5、負責許可權內大氣、水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煙塵排放合格證的辦理。 6、組織對本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的監督與監測。 7、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境保護部嗎求明白人

對於國家來說,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境保護部,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省環境保護廳,市、縣人民政府是市、縣環境保護局。

㈧ 環保局的職能和部門大概是什麼

環保局主要職能:

1、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 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

2、擬定國家關於全球環境問題基本原則;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參加環境保護國際條約談判;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系;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

3、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准;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環保部的下屬司級機構有:辦公廳、規劃與財務司、政策法規司、行政體制與人事司、科技標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態保護司、核安全管理司、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環境監察局、國際合作司、機關黨委。

(8)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職責擴展閱讀:

環保局科室職能:

一、辦公室

負責人事、黨建、紀檢、監察、文秘、工青婦、計生、保密、檔案、財務等工作;負責會務、接待、保衛、車輛管理及後勤事務等工作;組織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全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保護資金。

二、環境管理科

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環境宣傳教育、環境信息、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擔珠江綜合整治、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發布環境質量狀況等重大環境信息。

㈨ 台州市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有關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參與制定本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標准。
(二)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本市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及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劃;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
(三)負責落實國家、省、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監督、核查各地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負責組織指導和開展全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負責全市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四)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負責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雜訊、光、振動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考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和環境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指導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資格許可工作。組織協調推進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和全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城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指導、協調生態文明建設,組織開展各類生態系列創建工作。
(七)負責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和參與核事故場外應急工作。對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管;參與本市核事故場外應急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核電廠場外應急計劃;協調督查各專業組的核應急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察、稽查與應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調查處理全市具有較大影響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各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工作;負責環境信訪調處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應急管理和事故調查處置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重大環境信息和環境狀況公報。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項目;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後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規范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開展國內外有關環保技術合作、學術交流活動;參與處理涉外有關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負責提出環境保護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初步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投資項目組織實施、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等的內部審計監督;負責中央、省環保專項資金等相關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局機關、分局和直屬單位的人員和財物;協助各縣(市、區)黨委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參與各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環保實績評價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㈩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回是:答

(1)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3)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4)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環境科學研究和環境教育事業,積極推廣國內外保護環境的先進經驗和技術。

(5)指導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工作。

(6)組織和協調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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