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職責有哪些
Ⅰ 人大及人大代表有哪些職權
現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有:回
1.提出議案和建答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2.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3.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4.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
5.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非經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6.對圍繞人大審議議題及有關內容,有視察的權利;
7.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和社會應根據實際需要為代表提供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有:
1.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行使職權,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Ⅱ 作為人大代表必須履行哪些職責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權利有:(1)出席代表大會會議權,人大代表有權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小組會議及其它有關會議;(2)審議權,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3)提議案權,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議案;(4)選舉權,包括決定任免權。參加列入大會的選舉事項,並可對提交大會討論的候選人名單提出意見或提出新的候選人;(5)詢問權,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6)質詢權,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7)罷免權,可以提出對本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罷免案;(8)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權;(9)表決權,可以對大會交付表決的議案、報告及有關事項或人事任免案表示願意和選擇;(10)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權。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利有:(1)組建代表小組開展代表活動權;(2)視察權;(3)持證視察權;(4)依法約見本級和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權;(5)提議臨時召集代表大會會議權;(6)列席會議權;(7)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權;(8)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權。此外,人大代表被罷免時有申訴的權利,在執行代表職務時,享有人身特別保護權和言論免責權,並在時間、經濟和物質上受到保障。
問:人大代表有哪些義務?
答:代表法中沒有專章規定人大代表的義務,但對代表提出了要求,也就是代表應盡的義務,主要有五項:
一、要積極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代表職權;二、要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的機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三、要同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四、接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並回答他們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提出的問題;五、要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進工作。
Ⅲ 什麼是人大代表,職權是哪些
現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有: 專
1.提出議案和屬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2.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3.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4.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
5.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非經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6.對圍繞人大審議議題及有關內容,有視察的權利;
7.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和社會應根據實際需要為代表提供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有:
1.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行使職權,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Ⅳ 全國人大代表有哪些職權
現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有:
1.提出議案和建回議、批評、意答見的權利;
2.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3.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4.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
5.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非經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6.對圍繞人大審議議題及有關內容,有視察的權利;
7.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和社會應根據實際需要為代表提供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有:
1.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行使職權,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Ⅳ 人大代表有什麼職權
人大代表的法定職責
人大代表的職責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代表法》沒有設專章分別列舉權利與義務,而對代表的執行職務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其實就包含了權利與義務。
(一)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代表法》第七條規定:「代表應當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職權。」這是代表的主要職責。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集體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在出席會議中參與立法、選舉任免、審議報告、決定重大事項等工作,方能充分體現代表的作用。代表出席會議既是權利也是義務,這種權利是代表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而不是個人權利,不能放棄和轉讓,否則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是失職。所以《代表法》規定未經批准兩次未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終止其代表資格。
行使審議權《代表法》規定:代表有權審議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這是作為國家主人的代表參與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體現。審議權包括知情權和發言權,代表在審議中有權了解與議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有權發表意見,包括不同意見和觀點。經過審議形成多數人贊同的意見後,大會有關文件應當充分尊重這些意見,進行必要的修改。
行使提議案權《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聯名,鄉級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有權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代表提出的議案不一定都列入議程,為區別起見,亦有人稱之為「動議原案」。
行使選舉權《代表法》規定代表有權參加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政府和「兩院」領導人員、上級人大代表)。這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職權。選舉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石。人大代表的選舉權是否受到尊重是選舉制度完善與否的標志。從實踐中看,這項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是發展不平衡,有些地方未能充分依法實施差額選舉,對代表十人聯名提名候選人的權利保障乏力,這是今後應著力解決的重要問題。
行使質詢權代表在審議報告時,有權向本級國家機關提出質詢案。質詢案是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形式,對違法行為帶有彈劾性質。提出質詢案要遵循嚴格的程序,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質詢案按照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全體代表大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復。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我省人大代表曾經行使過質詢權,但在程序上有待進一步完善。
行使罷免權《代表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有權依法提出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罷免案(《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鄉鎮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名可提出罷免案)。這是我國人大制度的一個特點,反映出權力機關與執行機關的制約關系,目的在於促使公職人員奉公守法,忠於職守,防止瀆職和以權謀私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湖南省七屆人大曾經罷免過一位對清理整頓公司領導無力的副省長,在全國引起反響。
行使調查權縣級以上代表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目的在於對一些難於在大會期間作出決定的事項進行調查,妥善處理。這種提議需要全體代表的十分之一聯名方能提出。各級人大在組織評議、執法檢查中也進行必要的調查,與前述特定問題調查有相似之處,但前者是一種監督形式,有嚴格的法定程序,後者則是人大的基本工作方法,兩者是有區別的。
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是人大代表對交付大會的議案或事項表明態度的權利。在代表會議上的表決,每位代表都平等地享有一票權。從總體上說,代錶行使表決權就是大會行使決定權,如果沒有代表的表決,大會就無從決定問題,因此說每個代表是行使決定權的主體,這是確定的。但是,最終決定權的主體則是不確定的,表決結果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人成為最終決定權的權利主體。這正是民主的體現,決事是多數人說了算而不是少數人、個別人說了算。在行使表決權中備受關注的是表決的方式問題,除法律規定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的事項外,一般事項採用舉手方式,「舉拳頭」是目前條件下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的一種方式,在條件具備的地方,使用表決器表決,更能夠保障代表充分表達意願。
行使建議權《代表法》規定:「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並答復。」代表個人或者兩人以上聯名,都可以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書面意見,有關方面必須按要求處理並答復。在我省歷次代表大會中,這是代表使用頻率較高的一種形式,每次大會所提建議都在一百多件以上,廣泛反映了各界人民的聲音。
(二)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參加會議工作的准備和基礎,又是會議工作的繼續和延伸。活動和工作是兩個互相聯系的階段。過去有一種觀點認為: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是執行職務,而閉會期間的活動則是一種輔助性的事情。《代表法》明確規定了「執行代表職務」的內涵,既包括會議期間的工作,亦包括閉會期間的活動。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主要有:
組成代表小組《代表法》規定:「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協助下,可以按照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組建代表小組要以方便開展活動為前提,可按行業、工作單位、居住狀況由代表自願結合組成。上一級的代表可以參加下一級代表的小組活動。代表小組的活動內容有:學習、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視察、調研;聽取群眾意見;協助政府推行工作,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進行視察這是代表在閉會期間執行職務的重要方式。視察的內容包括:了解本級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規、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社會反映強烈的重點、熱點問題等。視察的方式有:(l)集中視察。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一般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集中一段時間組織代表視察,為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作準備。(2)持證視察。代表依法憑代表證進行視察。(3)專題視察。一般由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就特定問題進行視察。上述幾種視察,都應根據觀察結果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並將視察情況向常委會匯報。代表在視察過程中不直接處理問題。
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按照法律規定和歷年慣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遇到重要而又緊迫的問題需要召開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時,經五分之一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這種情況應是從下到上一級比一級少,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數少,會期短,便於臨時召集,例如本級政府個別領導人變動,需要通過選舉、罷免或接受辭職,即可臨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列席有關會議代表依法應當列席或應邀列席有關會議。應當列席的會議是代表所在的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為代表有同原選舉單位保持聯系的義務。應邀列席的會議是本級人大常委會和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會議。
聯系選民代表應當經常聽取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反映;與此同時應向選民和原選舉單位匯報情況,回答詢問;有些地方開展了代表向選民述職的活動,接受監督,使選民或原選舉單位了解代表執行職務的情況。
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負會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體現民意,發揮代表作用。
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根據《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並答復。這里講「各方面工作」是個較寬泛的概念,從實踐中看主要是:反映人民群眾對解決本地區具體事項的要求,對「一府兩院」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行為,人大建設問題,社會熱點問題等。
上述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多數為縣級以上代表的活動,對鄉級人大代表活動規定的較少。實際上鄉級人大代表處於最基層,直接接觸人民群眾,閉會期間開展活動、發揮作用的空間很大,具體活動形式多種多樣,各地總結出的符合法律原則的具體經驗都是可以借鑒的。
Ⅵ 人大代表的職能是哪些
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擁有
Ⅶ 區人大代表的職責是什麼
人大代表的基本職責
人大代表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職權,積極履行代表義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實踐「三個代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人大代表要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自覺遵守大會紀律,依法認真行使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審議各項工作報告並發表意見,積極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努力做好大會期間的工作。
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參加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會議、視察、執法檢查、調研、評議等活動,參加代表小組組織的活動,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協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閉會期間代表參加活動的時間,省、市兩級人大代表每年20天,縣(市區)、鄉兩級人大代表每年15天。
人大代表應當參加人大常委會和代表小組組織的學習培訓、法制講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人大代表要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經常走訪聯系選民,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人大代表要密切與選舉單位的聯系,積極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各項代表活動,經常回原選舉單位聽取意見、報告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人大代表應當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取得優異成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