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妻職責
① 古代「休妻」的規定是什麼
七出,七去(也稱七棄)是在中國古代的法律、禮制和習俗中,規定夫妻離婚所時所要具備的七種條件,當妻子符合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離婚)。從其內容來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並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說是對於妻子的一種壓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處於優勢地位的古代社會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於任意被夫家拋棄的命運。
七出和七去的內容
七出一詞要到唐代以後才正式出現,但其內容則完全源自於漢代記載於《大戴禮記》的「七去」,又稱作「七棄」。七去的內容如下:
一、「不順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大戴禮中所說的理由是「逆德」,在傳統中國,女性出嫁之後,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勝過自身父母,因此違背孝順的道德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
二、「無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兒子來,理由是「絕世」,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出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以《唐律》為例: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疏議據此認為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隨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漸成熟,真正是以無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為減少。
三、「淫」
亦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系。理由是「亂族」,也就是認為淫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
四、「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亂家」,亦即認為妻子的兇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為妻綱」這樣的理想夫妻關系的混亂,而許多看法中,更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
五、「有惡疾」
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參與祭祀,在傳統中國,參與祖先祭祀是每個家族成員重要的職責,因此妻有惡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雖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閑話。理由是「離親」,在傳統中國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輩分低的女性,被認為不應當多表示意見,而妻子作為一個從原本家族外進來的成員,多話就被認為有離間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竊盜」
即偷東西。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
七出內容與之類似,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整體來看,七出和七去的內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為考量,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符合於這個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相較而言,妻子要主動提出離婚的義絕,條件就嚴苛得多了。
② 古代女官有哪些有什麼職責
女官地位最高的朝代,說到各朝女官,首推女子地位最高的唐朝。
唐代內廷有宮官制度,系仿照朝廷六部尚書制度而置,分設六尚,即尚宮、尚儀、尚服、尚食、尚寢、尚功,下統二十四司,分掌宮廷事務。
隋煬帝時始置全,唐、宋、明沿設。《隋書.後妃傳序》:「[開皇二年]又采漢、晉舊儀,置六尚、六司、六典,遞相統攝,以掌宮掖之政。一曰尚宮,掌導引皇後及閨閣廩賜。管司令三人,掌圖籍法式,糾察宣奏;典琮三人,掌琮璽器玩......[煬帝時]又增置女官,准尚書省,以六局管二十四司。」前蜀花蕊夫人《宮詞》之十七:「六宮官職總新除,宮女安排入畫圖。二十四司分六局,御前頻見錯相呼。」《明史.職官志三》:「女官。六局。尚宮局,領司四:司記,司言,司簿,司闈。尚儀局,領司四:司籍,司樂,司賓,司贊,彤史。尚服局,領司四:司寶,司衣,司飾,司仗。尚食局,領司四:司膳,司葯,司醞,司餑。尚寢司,領司四:司設,司輿,司苑,司燈。尚功局,領司四:司制,司珍,司彩,司計,宮正司。吳元年置內職六尚局。洪武五年定為六局一司......司曰宮正。六局分領二十四司,每司或二人或四人。女史十八人。十七年更定品秩。二十二年授宮官敕。服勞多者,或五載六載,得歸父母,聽婚家。年高者許歸,願留者聽。現授職者,家給與祿。二十七年又重定品職。六局各鑄印給之。永樂後,職盡移於宦官。其宮官聽存者,惟尚寶四司而已。」
③ 揭秘歷史:古代的那些妻妾制度是怎樣煉成的
中國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外加丫環奴婢以及合法嫖娼。一個男人只能同時有一個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時間也只能有一個皇後,在我們老祖宗的腦袋裡,妻與妾完全是兩個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並論。當時的「妻」是應父母之言媒妁之約,明媒正娶過來的,是「正室」;妾則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側室」、「偏房」,不可稱之為「妻」。當時的法律雖規定不可娶二妻,卻沒讓人不許納妾,娶「二妻」犯法,納「二妾」、「三妾」、「四妾」卻無關緊要,雖然在本質上與「一夫多妻」沒任何分別。漢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規定「凡男子年滿四十而無後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爭氣,生不出兒子,你即使想「從一而終」也辦不到,因為要逼你納妾。
「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規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就是說,你有了一個明媒正娶的老婆,還要明媒正娶一個老婆的話,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個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過減輕一點罷了。所以,三妻四妾並不是說你可以娶三個老婆,而是說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個,但不能同時娶兩個。否則不僅要判刑,還要強迫與二婆離婚。
雖然老婆只能娶一個,妾卻可以多娶,因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就是說,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愛的小妾升為妻的話,就是觸犯了刑律,一旦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
妾的地位當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就是有義務陪男主人睡覺,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環。比如《紅樓夢》里的襲人。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在家庭中,雖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侍奉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而且,妾對於家主來說近似奴隸,但是,對於婢女和僕人來說,妾應該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權利卻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只能為「庶母」。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只呼其為「姨娘」。
對於妾,丈夫可隨意處置,或打罵,或遣逐,甚至把妾殺了,《唐律》、《宋律》也只是處以流刑。《清律》處罰更輕,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罵丈夫,則處罰得比妻打罵丈夫嚴得多,「罵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問有傷無傷,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喚妾,打罵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為,妾犯妻與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沒有什麼權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實際上與奴隸無異。但是,一般來說,為夫家生育過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權利往往會隨之提高。此外,視門第、家主的教養等的不同,妾的權益也因之而異,往往在妻、妾與丈夫之間產生一種微妙的關系。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關系的平衡極為重要,得寵與失寵時時會引發家庭矛盾,而對於妾來說,唯有性生活,她們是與妻子一樣享有權利的,並且,由於負有生育的職責,她們比妻子更優越,能時常與丈夫接觸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與丈夫通宵相守,必須在性交完畢後即離去。
編輯本段古代夫與妻妾的相處
在古代家庭中,雖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侍奉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但是,妾對於家主來說近似奴隸,只是對於婢女和僕人來說,妾應該算主子。同時,妾在家庭中的權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首先,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只能為「庶母」。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只呼其為「姨娘」。
如《紅樓夢》中,賈政之妾趙姨娘,不但全府上下主子都看不起她,就連稍有臉面的丫環婢女也不把她放在眼裡。趙姨娘的親生女兒探春並不認她為母親,也不認生母的弟弟為舅舅,她只認賈政的正妻王夫人為母親。母女應有的生身血緣關系在宗法制的道德規范下成為主奴關系了。對於妾來說,只能把自己看作是代替正妻生育的人。由於嫡庶之分甚嚴,妾的地位低下,正妻去世後,必須再娶一個妻子,以至造成諸多弊端。
此外,在與丈夫的關系中,如果說「夫為妻綱」,夫妻之間本來就不平等,那麼,妾與丈夫的關系就更不平等了。對於妾,丈夫可隨意處置,或打罵,或遣逐,甚至把妾殺了,《唐律》《宋律》也只是處以流刑。《清律》處罰更輕,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罵丈夫,則處罰得比妻打罵丈夫嚴得多,「罵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問有傷無傷,俱徒一年或一年半」。在家中,妻可以使喚妾,打罵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為,妾犯妻與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沒有什麼權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實際上與奴隸無異。但是,一般來說,為夫家生育過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權利往往會隨之提高。此外,視門第、家庭的教養等的不同,妾的權益也因之而異,往往在妻、妾與丈夫之間產生一種微妙的關系
④ 在古代.. 小妾是幹嘛用的
妻與妾的區別 一個男人只能同時有一個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時間也只能有一個皇後,在我們老祖宗的腦袋裡,妻與妾完全是兩個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並論。當時的「妻」是應父母之言媒妁之約,明媒正娶過來的,是「正室」;妾則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側室」、「偏房」,不可稱之為「妻」。當時的法律雖規定不可娶二妻,卻沒讓人不許納妾,娶「二妻」犯法,納「二妾」、「三妾」、「四妾」卻無關緊要,雖然在本質上與「一夫多妻」沒任何分別。漢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規定「凡男子年滿四十而無後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爭氣,生不出兒子,你即使想「從一而終」也辦不到,因為要逼你納妾。 「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規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就是說,你有了一個明媒正娶的老婆,還要明媒正娶一個老婆的話,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個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過減輕一點罷了。所以,三妻四妾並不是說你可以娶三個老婆,而是說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個,但不能同時娶兩個。否則不僅要判刑,還要強迫與二婆離婚。 雖然老婆只能娶一個,妾卻可以多娶,因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就是說,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愛的小妾升為妻的話,就是觸犯了刑律,一旦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 妾的地位當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就是有義務陪男主人睡覺,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環。比如《紅樓夢》里的襲人。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在家庭中,雖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侍奉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而且,妾對於家主來說近似奴隸,但是,對於婢女和僕人來說,妾應該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權利卻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只能為「庶母」。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只呼其為「姨娘」。 對於妾,丈夫可隨意處置,或打罵,或遣逐,甚至把妾殺了,《唐律》、《宋律》也只是處以流刑。《清律》處罰更輕,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罵丈夫,則處罰得比妻打罵丈夫嚴得多,「罵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問有傷無傷,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喚妾,打罵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為,妾犯妻與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沒有什麼權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實際上與奴隸無異。但是,一般來說,為夫家生育過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權利往往會隨之提高。此外,視門第、家主的教養等的不同,妾的權益也因之而異,往往在妻、妾與丈夫之間產生一種微妙的關系。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關系的平衡極為重要,得寵與失寵時時會引發家庭矛盾,而對於妾來說,唯有性生活,她們是與妻子一樣享有權利的,並且,由於負有生育的職責,她們比妻子更優越,能時常與丈夫接觸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與丈夫通宵相守,必須在性交完畢後即離去。
⑤ 古代妻妾制度
中國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外加丫環奴婢以及合法嫖娼。一個男人只能同時有一個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時間也只能有一個皇後,在我們老祖宗的腦袋裡,妻與妾完全是兩個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並論。當時的「妻」是應父母之言媒妁之約,明媒正娶過來的,是「正室」;妾則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側室」、「偏房」,不可稱之為「妻」。當時的法律雖規定不可娶二妻,卻沒讓人不許納妾,娶「二妻」犯法,納「二妾」、「三妾」、「四妾」卻無關緊要,雖然在本質上與「一夫多妻」沒任何分別。漢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規定「凡男子年滿四十而無後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爭氣,生不出兒子,你即使想「從一而終」也辦不到,因為要逼你納妾。 「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規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就是說,你有了一個明媒正娶的老婆,還要明媒正娶一個老婆的話,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個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過減輕一點罷了。所以,三妻四妾並不是說你可以娶三個老婆,而是說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個,但不能同時娶兩個。否則不僅要判刑,還要強迫與二婆離婚。 雖然老婆只能娶一個,妾卻可以多娶,因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就是說,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愛的小妾升為妻的話,就是觸犯了刑律,一旦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 妾的地位當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就是有義務陪男主人睡覺,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環。比如《紅樓夢》里的襲人。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在家庭中,雖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侍奉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而且,妾對於家主來說近似奴隸,但是,對於婢女和僕人來說,妾應該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權利卻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只能為「庶母」。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只呼其為「姨娘」。 對於妾,丈夫可隨意處置,或打罵,或遣逐,甚至把妾殺了,《唐律》、《宋律》也只是處以流刑。《清律》處罰更輕,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罵丈夫,則處罰得比妻打罵丈夫嚴得多,「罵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問有傷無傷,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喚妾,打罵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為,妾犯妻與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沒有什麼權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實際上與奴隸無異。但是,一般來說,為夫家生育過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權利往往會隨之提高。此外,視門第、家主的教養等的不同,妾的權益也因之而異,往往在妻、妾與丈夫之間產生一種微妙的關系。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關系的平衡極為重要,得寵與失寵時時會引發家庭矛盾,而對於妾來說,唯有性生活,她們是與妻子一樣享有權利的,並且,由於負有生育的職責,她們比妻子更優越,能時常與丈夫接觸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與丈夫通宵相守,必須在性交完畢後即離去。 編輯本段古代夫與妻妾的相處 在古代家庭中,雖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侍奉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但是,妾對於家主來說近似奴隸,只是對於婢女和僕人來說,妾應該算主子。同時,妾在家庭中的權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首先,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只能為「庶母」。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只呼其為「姨娘」。 如《紅樓夢》中,賈政之妾趙姨娘,不但全府上下主子都看不起她,就連稍有臉面的丫環婢女也不把她放在眼裡。趙姨娘的親生女兒探春並不認她為母親,也不認生母的弟弟為舅舅,她只認賈政的正妻王夫人為母親。母女應有的生身血緣關系在宗法制的道德規范下成為主奴關系了。對於妾來說,只能把自己看作是代替正妻生育的人。由於嫡庶之分甚嚴,妾的地位低下,正妻去世後,必須再娶一個妻子,以至造成諸多弊端。 此外,在與丈夫的關系中,如果說「夫為妻綱」,夫妻之間本來就不平等,那麼,妾與丈夫的關系就更不平等了。對於妾,丈夫可隨意處置,或打罵,或遣逐,甚至把妾殺了,《唐律》《宋律》也只是處以流刑。《清律》處罰更輕,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罵丈夫,則處罰得比妻打罵丈夫嚴得多,「罵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問有傷無傷,俱徒一年或一年半」。在家中,妻可以使喚妾,打罵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為,妾犯妻與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沒有什麼權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實際上與奴隸無異。但是,一般來說,為夫家生育過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權利往往會隨之提高。此外,視門第、家庭的教養等的不同,妾的權益也因之而異,往往在妻、妾與丈夫之間產生一種微妙的關系
⑥ 古代的出妻制度是指什麼
「七棄」(參見「出母」、「出妻」、「休妻」)。內容如下:[1] 婦人七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
一、「不順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大戴禮中所說的理由是「逆德」,在傳統中國,女性出嫁之後,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勝過自身父母,因此違背孝順的道德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
二、「無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兒子來,理由是「絕世」,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出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以《唐律》為例: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疏議據此認為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隨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漸成熟,真正是以無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為減少。
三、「淫」
亦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系。理由是「亂族」,也就是認為淫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
四、「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亂家」,亦即認為妻子的兇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為妻綱」這樣的理想夫妻關系的混亂,而許多看法中,更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
五、「有惡疾」
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參與祭祀,在傳統中國,參與祖先祭祀是每個家族成員重要的職責,因此妻有惡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雖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閑話。理由是「離親」,在傳統中國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輩分低的女性,被認為不應當多表示意見,而妻子作為一個從原本家族外進來的成員,多話就被認為有離間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竊盜」
指妻子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即存有私房錢。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 七出內容與之類似,語出《儀禮。喪服》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⑦ 古代後宮眾妃子都有自己的職責 求解她們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妃三人,正一品。夫人佐後,坐而論婦禮者也。其於內則無所不統,故不以一務名焉。
六儀六人,正二品。儀掌教九御四德,率其屬以贊導後之禮儀。
美人四人,正三品。美人掌率女官修祭祀、賓客之事。
才人七人,正四品。才人掌序燕寢,理絲臬,以獻歲功焉。
⑧ 古時候一個合格妻子必須具備哪些
古代為提高社會道德水平,穩定社會及家庭關系,提高了人們的素質修養。三從是『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是『婦德、婦言、婦容、婦工』(婦女的品德、辭令、儀態、女工)。
按男女內外有別位置和分工
「內外有別」是傳統社會對兩性最重要的規范。表現在:
(1)位置和分工是以「家(戶)門」為界的「男外女內」——男人在外面從政、打仗、服役、種地、打獵、經商等,女人在家內「主中饋(主持飯食酒漿等家務)」、務蠶織,生兒育女、孝敬公婆等。在上層階級,「外」事是指主持、參與政事軍事(也叫「公事」、「大事」),這是男性貴族官僚的特權,婦女不許涉獵,違反了就是「牝雞司晨,惟家之索」(母雞打鳴,是家國的不祥之兆)。在下層,農耕社會小農的典型勞動分工就是男耕女織(如牛郎織女的傳說)。這種對男女位置和分工的劃分,就形成了在居處、活動、交往、行為等日常生活中的內外障隔——「男主外,女主內」,「男女授受不親」,「內言不出,外言不入」等「男女大防」的禮教。
(2)家庭組織的內外區分正好與位置、分工的分別相反男內女外,男主女從等(見「婚姻家庭的內與外」條)。
婚姻、家庭的「內」與「外」
家庭是兩性關系的最重要的組織形式,婚姻是組成家庭的手段和過程。
婚姻家庭組建的原則是男為內、女為外——以「利內」為目的,就是要利於男方家庭的傳宗接代、和睦興旺。女方的親屬叫「外戚」,又說生個閨女是「外人」,就由此而來。
婚姻家庭制度習俗是男主、女從——實行男婚女嫁、從夫居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其做法是男子成年後娶妻生子(特別是必由己出的兒子)以繼世傳宗;已婚婦女必須住在夫家,家庭親屬的身份是按照丈夫的名分、輩分決定的。夫婦人數不均衡,規定上層男子除了一名正(嫡)妻(俗稱「大老婆」)還可以娶若干個妾,如周代禮制規定天子一次娶12女,諸侯9,大夫以下遞減。秦朝開始規定了後妃的等級人數,後代有三宮六院七十二妃的定製,但歷代帝王往往突破,佳麗三千,宮嬪多以萬計。官僚也有納妾的特權。平民限制納妾,明代規定40歲無子才可娶妾。
內外有別的源流和影響
有明文規定的「內外有別」始於西周。周滅商,建立了第一個血緣貴族統治的包括嫡長子繼承製、分封制等的制度文明,史稱「周公制禮」。權位和分配和繼承需要確定貴族男子本位的婚姻、家庭制度作為組織上的保證,劃分男女分工位置以排除婦女在政治和軍事活動的參與(而在商朝還有商王的妻婦如婦好等率兵作戰、主持祭祀和農政大事的記錄),叫婦女退回家庭。男女內外有別的制度習俗形成了。
內外有別的意義不在於「分」與「別」,而在於男性外部空間和職分是無限的、開放的、重要的和有發展潛力的,而婦女的內部空間是有限的、封閉的、循環的和被貶低的。婚姻家庭也是內(男)本外(女)末、男主女從。「內外有別」成了了維護父家長制、決定對婦女的「三從四德」等一系列的規條的依據,是幾千年男尊女卑的基礎並得以延續的根源。
三從四德 定義、源流
「三從四德」是為適應父權制家庭穩定、維護父權—夫權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據「內外有別」、「男尊女卑」的原則,由儒家禮教對婦女在一生在道德、行為、修養的進行的規范要求。
「三從」一詞最早見於周、漢儒家經典《儀禮?喪服-子夏傳》,在討論出嫁婦女為夫、為父服喪年限(為夫三年,為父一年)時,說「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引申為作為女兒、妻婦和母親的婦女應對男性服從。但婦女屈從由來已久,「女」字在商代甲骨文中就是屈身下跪的形象(出示字體);《周易》中有主張婦女順從專一、恆久事夫的卦辭,後來要求婦女殉夫守節,限制寡婦改嫁等。
「四德」一詞見於《周禮?天官?內宰》,內宰是教導後宮婦女的官職,負責逐級教導後宮婦女「陰禮」、「婦職,其中較高職位的「九嬪」「掌婦學之法,以教九御婦德婦言、婦容、婦功。」本來是宮廷婦女教育門類,後來與「三從」連稱,成為對婦女道德、行為、能力和修養的標准即「三從四德」。
「三從」 「未嫁從父」
「三從」道德從喪服制演化為人際間的主宰服從關系,與漢代倡導的「三綱」相對應——家庭中的「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推廣到性別關繫上就是「從父」、「從夫」。
「從」有多重含義——聽從、隨從、服從、跟從等意思。被要求遵從三從道德的婦女不能自專、自主,必須遵父命、夫旨、子意行事,做到為女孝,為妻賢,為母良。
「未嫁從父」就是要求沒有出嫁的「在室女」聽從父家長的話,「不違父命」就是「事親孝」(「親」按照孔子的解釋是指父母雙親,但又說「資於事父而孝母」);女兒孝順,除了日常生活照顧周到,還要在父親遇危難時挺身而出,像西漢文帝時淳於緹縈說服文帝廢除肉刑,使父親免於罪;東漢曹娥為救落水的父親被淹死(史載有「曹娥碑」,表彰曹娥孝行)。在終身婚姻大事要聽從「父母之命」也是「從」和孝的表現。
「既嫁從夫」
「既嫁從夫」就是要求出嫁為人妻的婦女隨從、服從、跟從丈夫。「從夫」從女子出嫁就開始了,迎娶的儀式是「男帥女,女從男,夫婦之義從此始」;母親叮囑女兒「無違夫子」。到夫家,按照丈夫的輩分、名分得到親屬稱謂(如子媳、娣姒、嬸、嫂等)。妻子視丈夫為「天」,「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違」,必須順從、敬重丈夫,夫唱婦隨。像漢代孟光對丈夫梁鴻「舉案(WAN,音碗)齊眉」,被贊為「相敬如賓」。妻婦還需代丈夫行孝侍奉公婆日常生活,還要為丈夫生兒育女;「相夫教子」從宋代以來成為對婦女最重要的職責。「從夫」還有對丈夫忠誠不貳,保持貞操,丈夫死後不事二夫,甚至殉夫,春秋時期息國國君夫人息夫人,在丈夫被楚國俘獲,楚王逼她為夫人,她以死相拒,成為史書表彰貞節的模範。歷代官方表彰貞節烈成為制度,導致一些婦女自殘生命,甚至在丈夫將要病死和戰死前,妻妾們提前殉節,表示對丈夫的忠誠。
「夫死從子」
在「三從」中,唯有「夫死從子」令人費解,因為儒家倫理中有「尊母孝母」的傳統,母親對兒子擁有相當的權力。但禮教又規定:「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禮記?郊特牲》)這里的「從」就是「從其教令」,也就是凡事由父、夫、子做主的意思。對於死去丈夫的寡婦來說,「從子」就是「從夫」的延伸,她不但要守節不嫁,還要含辛茹苦地撫養兒子長大,對作為一家之長的兒子遵從,重大事情由兒子做主。春秋時魯國一位寡婦,有九個兒子,歲末祭祀完畢,她想回娘家探望,根據「夫死從子」的禮規,需經兒子們的同意;召集兒子來得到許諾後,她又囑咐九個兒媳看好門戶,說自己晚上一定回來;結果她回家天還沒有黑,就在門外等到天黑下來,被魯國大夫看見,表揚她守禮。孔子的嬸母敬姜也是模範寡婦,事事依禮行事,丈夫、兒子前後死了,她上午哭丈夫,傍晚哭兒子,被孔子贊揚為「知禮」。
「四德」
「四德」最初是對宮廷婦女的四種必備的修養——德行(德)、言辭(言)、容貌(容)、技藝(功)的培訓和修養,包括了傳統「婦學」四項教育內容,所以儒家稱作「四教」,又叫「四行」。本起源於宮廷婦女教育,屬於「陰禮」(婦女遵守的禮儀)、「陰職」(婦女擔負的職責),不久擴展到上層家庭對承擔婦女角色的修養。女孩十歲,就在家裡接受女師教育——教給「婉娩聽從」(德、言、容,柔順聽話),執麻橐(紡搓麻線,古代衣服多以麻、葛、絲為原料),治絲繭、織布制衣,學習准備祭祀和助祭的一系列工作(功,紡織、縫紉、備飯食酒漿等)。出嫁之前三個月,宗族請女師對女子培訓,「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培訓完成之後,還要舉行祭祀儀式,以成「婦順」。可見,「四德」是為「三從」道德服務的。「四德」後來泛化為對所有婦女的要求。按照鄭玄的解釋是:「婦德謂貞順,婦言謂辭令,婦容謂婉娩,婦功謂絲橐。」後代一直不斷在做出新的解釋。
「婦德」
「婦德」是女教婦學中最重要的一項,鄭玄所說的「貞順」是婦德的核心。「貞」是堅守節操,守身如玉,對丈夫忠誠不貳;「順」就是《禮記》中說的「婉娩聽從」,對公婆、丈夫甚至對家族所有人謙恭有禮。漢代女教家班昭在《女戒》具體指出:「婦德不必才明絕異」(意思是不必具備特異才能,這是明代「女子無才便是德」流行語的最初依據),做到「清閑貞靜,守節整齊,行己有恥,動靜有法」,就是具備了婦德。班昭更注重婦女品行的修養,到了清末,以蘭鼎元《女學》為代表的女教書中,「婦德」標准更加具體繁細,對婦女在不同情境、不同角色中都有詳細的規范:身為妻婦,事夫、事舅姑(公婆)要恭順柔和,身為正妻,還要「去妒」,幫丈夫納妾;身為母親,要會「教子」,為繼母要「慈愛前子」;與家庭成員相處,要「和叔妹(小叔、小姑)」、「睦娣姒(妯娌)」。家境貧寒要能「安貧」,富貴還需「恭儉」。還要「敬身」、「重義」、「守節」、「復仇」……具備一系列美德。
婦言
禮教對婦女的言辭方面的規定,最初是出於害怕「利口覆家邦」(能言善辯的女人會顛覆國家),《詩經?大雅》中罵周幽王後褒姒「婦有長舌,唯厲之階」(長舌婦是亡國禍首)。然而言語(說話)也是一種必備的修養和技巧。鄭玄對「婦言」的解釋是「辭令」,也就是善於應對,說話得體的意思。班昭認為「婦言」不必伶牙俐齒、能言善辯,只要說話時考慮言辭是否恰當,不惡言傷人,不搶話、不多言,不使人討厭就行了。大家族最恨婦女之間言辭挑撥離間家庭成員不和,多嘴多舌、說話喋喋不休的婦女要受到懲罰,構成「七出」之一條。藍鼎元《女學》對「婦言」做了具體的正面引導,說「婦言不貴多,而貴當(恰當)」,各種場合需要用不同的恰如其分的言辭,如勉勵丈夫、教訓孩子、委婉勸諫、明志守禮、表現賢智、免於災禍……都需要運用恰當的言辭來達到預期目的。所以,「婦言」又需要智慧和知識修養。
婦容
儒家對婦女的容貌修飾有特殊的標准,孔子主張重德輕色,要丈夫對妻子「賢賢易色」,就是看中妻婦的品德代替重視美色;而對婦女容儀的要求是重質朴去修飾,而「冶容」近乎「誨淫」(刻意修飾打扮等於引誘男人性情之欲)。鄭玄對婦容的解釋是「婉娩」,就是溫順柔和的神態表情。班昭認為婦容不是指顏色美麗,而是日常生活中做到「盥浣塵穢,服飾鮮潔,沐浴以時,身不垢辱,是為婦容」——也就是做到勤於灑掃,服飾整潔、按時沐浴、講究衛生就符合婦容標准了。藍鼎元對婦容的要求側重不同場合的實用性,「婦容,貴端莊敬一,婉娩因時」,又細分為「事親」、「敬夫」之容要柔順恭敬,有妊(懷孕)之容要端莊,居喪之容要悲哀有節,避亂之容要鎮定自若,不失容度,必要時需義無返顧死烈殉節等等具體規
婦功
婦學四德中的「婦功」就是指婦女從事的勞動與工作。性別分工是男主外事,女主內事,所以「婦功」幾千年的標准沒有大變化——維持生活衣食之需的採桑養蠶、紡績織作,務中饋、備酒漿;還要奉養公婆、丈夫,生養孩子,招待賓客;另有重要的工作準備祭祀的用品和協助祭祀等。班昭認為,「婦功,不必工巧過人」,「專心紡績,不好戲笑;潔齊酒食,以奉賓客,是謂婦功」。但是從家庭需要出發,巧媳婦歷來受到贊譽,「懶」和「笨」的婦女是受譴責和嘲弄的對象。藍鼎元還分出先後順序和目的,說「婦功,先蠶織,次中饋;為奉養,為祭祀——各執其勞而終之以學問……」事實上,婦女承擔的婦功不但是家庭得以延續的重要保證,也是歷代國家賦稅收入的重要來源,古有「一夫不耕天下為之飢,一婦不織天下為之寒」的成語,班固在《漢書?食貨志》指出婦女晝作夜集,每月相當於45個勞動日,比男人要辛苦。
「三從四德」小結
對「三從四德」,首先應該看到,這些對婦女的要求規范是特定時代、出於某種需要產生的,並且隨著社會的變化也有一些變化。在周代父權制婚姻家庭建立、男女內外尊卑界限明確規定之後,才有了要求婦女從父、從夫、從子,即家庭的女性角色服從男性的「三從」道德規范。而「四德」是女性實踐「三從」道德目標必須具備的禮儀、風度修養和操作技術,也就是要婦女既順從又能幹。「三從」道德的教戒勸譽、「四德」修養的提倡培訓,和「七出」條規的威嚇懲罰交互作用,逐漸規訓出儒家文化影響下的傳統婦女之「美德」。隨著時代的推移,父權對婦女的控制逐漸讓位於夫權,夫家利益高於父家的利益,對婦女更強調服從、緘默和犧牲,條規也更加具體繁細,婦女為之付出的代價也更多。但也應該看到,「三從四德」在儒家整體文化框架下,本身充斥著矛盾,如強調「從父」時,也需要聽從母親;強調從夫,妻子也「與夫齊等」。特別是「孝文化」的提倡,兒子對母親特別對寡母的尊孝,也是獨具中國特色的。至於「四德」,重視婦女品德儀表言辭修養,今天如能代之以以時代新內容(如「德」重在文明禮貌修養,「言」、「功」重在才能和創造性的培養,「容」適當注重修飾而不刻意化裝美容等),也頗有借鑒之處。
七出之條 定義、源流
「七出」一詞起於漢代,至今可見的最早文獻是漢代的《大戴禮記?本命》,稱為「七去」、「七棄」。謂「婦有『七去』:不順父母(此指公婆),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並解釋不順父母因其逆德,無子為其絕後,淫為其亂族,妒為其亂家,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備祭祀供品),口多言為其離親,竊盜為其反義。然而,出妻現象早已有之,先秦婦女出嫁和被休同時稱「歸」,被休也叫「大歸」,被出的婦女叫「棄婦」。漢代提出「七出」與「五不娶」(亂倫之家、逆德之家、上代有受刑的、患惡疾的人家的女兒和沒有母親的長女)有關。這樣就把住婚姻的兩道關口。唐代將「七出」規條入律,當出不出和隨便棄妻都將受律法干預;並將七出順序改變為「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口舌、盜竊、妒忌、惡疾」。清律改為:「無子、不事舅姑、淫僻、嫉妒、惡疾、多言舌、盜竊」;而對犯淫僻的婦女沒有「三不去」的權變。「七出」次序的變化反映不同時代對婦女要求的標准不同。
不順父母
父權制家庭的建立首要的是維護父家長的尊嚴和利益,娶媳婦事奉孝順公婆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孟子說過「娶妻為養」,就是事奉丈夫的父母。順、孝、事的理想標准如《禮記?內則》所要求的,「婦事舅姑如事父母」,雞叫頭遍,媳婦起床梳洗到公婆處請安,奉水盥漱,侍侯用飯,沒有公婆的命令不敢退私室休息。媳婦必須唯公婆之命是從,「三從」中的「從夫」,實際「夫」需以父母之命是聽;「四德」中的每條都與事奉孝順公婆的修養有關。不順公婆的媳婦,起到擾亂家庭尊卑秩序、破壞和諧的作用,是違背孝德婦道,也是妻婦最嚴重的錯誤。因此,在尊崇孝德的漢代創造「七出「之條時把「不順父母」放在首條。許多因不孝順休妻的例子看來很不近情理,如東漢姜詩的妻子在婆婆面前叱罵以條狗,就被丈夫認為不孝順休棄,姜詩還被譽為孝子。是否順公婆,更多是主觀感受,一些公婆借口不孝強迫兒子休妻,造成像《孔雀東南飛》中劉蘭芝與焦仲卿雙雙殉情的悲劇。
無子
「七出」之條中,該條對被休婦女而言,最是無辜。父權制家庭中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娶妻就是為了生育後代;而按照父系傳承的世系原則,只有兒子才算延續香火的後代。因此,婦女不得不擔起「無子」的「罪名」。依制只能娶一個妻子,所以需休棄無子之妻,再娶新妻以生子。曹植《棄婦詩》寫道:「無子當歸寧(被休)……有子月經天,無子若流星;天月相終始,流星沒無精。」是說無子的婦女就像流星一樣在夫家短暫;只有生了兒子的妻子才能像日月經天在夫家站住腳。可見漢代因無子休妻的普遍存在。後代越來越重視「無子」在「七出」中的位置,開放如唐朝,唐律中把「無子」置於首位,這一直延續到明清。不過,後來流行無子的正妻為丈夫納妾,妾生子可視為己生,免於被出;若無子且妒,只有被休。歷代因無子被棄的婦女上至宮廷貴婦(如春秋時衛國夫人庄姜,出身高貴,品貌超群,《詩經.衛風.碩人》就是贊揚她而作,但她由於沒有生育而被疏遠冷落,《詩經?邶風?日月》舊說如是)下至民間(如曹植《棄婦詩》所詠)不可勝數。
「淫」
這里是指婦女有放縱淫亂的行為,「僻」是行為邪僻不正,淫僻被認為是婦女道德品行最大惡德。(儒家在性行為、性道德上也是奉行男女雙重道德標準的)該條要求妻子對丈夫保守貞操,不得與家族內外男子有染,以保持家族穩定和血統純正(《大戴禮記?本命》「為其亂族也」)。對已婚婦女來說,被認為是自身可掌控的最大的過錯,「萬惡淫為首」。宋代以後重視「處女貞」(守貞操的未婚女子,民間俗稱「黃花閨女」),有新婚夜「驗紅」的習俗(用白絹檢驗初婚夜夫妻性生活是否有血,有血即是貞潔處女,無血,就斷定犯淫即刻休棄)。唐律令把「淫佚」提到第二條;清律列在第三條,但又規定犯「七出」之條中,惟獨對犯「淫佚」條不執行「三不去」(詳見第23檔案)的權變規定而格休勿論。家族在對犯淫婦女處罰上起重要作用,如清代江西臨川孔氏支族家規規定「婦與人私,斷令改嫁;其夫不嫁,革餅逐出,生子不得名登團拜;凡族中婚姻喜慶之類,俱不得與;不得派行稱呼」。婦女犯淫除休棄外,更有施行「沉塘」(沉」(將犯淫婦女綁在竹木板上塘底淹死,湖南等地習俗)等嚴厲懲罰。宮廷懲罰淫亂的婦女有「幽閉」(是處罰淫行的酷刑即《尚書?呂刑》「宮辟疑赦」之宮刑,男子割勢,女子毀壞生殖器,僅次於死刑)。至於小說、戲劇中如《水滸》對犯淫的妻婦嫂非休即殺在後代影響深遠。
惡疾
「惡疾」,《大戴禮記?本命》認為是「不可與共粢盛(備祭祀供品)」,東漢何休認為「惡疾棄,不可事宗廟也。」何休把喑、聾、盲、癘、禿、跛、佝都歸入惡疾,未免太泛,除了「癘」傳染性強難以治癒,其他6種殘疾並不妨礙祭祀。東漢許慎《說文解字》:「癘,惡疾也。」「癘」通「癩」,就是麻瘋病,傳染性強,患者遍身爛灼,毛發凋零,指節自解,為不治之症。婦女患此惡疾除不許參與祭祀外,也影響生活、生育,不能承擔倫理責任,自然被父權制家庭休棄。後來,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視為惡疾,如清代直隸安平縣歸可子妻岳氏,因患有羊角瘋,被丈夫以「七出」中的「惡疾」條休棄;岳氏回娘家養病,漸漸康復,而歸可子已再婚娶妻;岳氏看復婚無望,又不願改嫁,就投井自殺了。(事見李塨《恕谷後集》卷7,《可母岳墓碣銘》)
嫉妒
「妒忌」(「嫉妒」)出妻,是要懲罰那些對丈夫多納妾不滿、敢於表現在語言和行動上的正妻。認為嫉妒有背「婦德」中的柔順之德、賢惠之道,其目的是維護父權制家庭丈夫多娶、家族多子的利益需要。《說文解字》對「妒」解釋為「婦妒夫」,相應還有「媢」字是「夫妒婦」,說明當時婦女有外遇或通淫的情況,引起丈夫嫉妒情況比較多;後來人們更習見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嫉妒了。先秦時代,上層婦女即使嫉妒也不一定被出,《左傳》記載晉國叔向的母親羊叔姬(嫡妻)嫉妒叔虎的母親(妾)長得漂亮,不讓丈夫多接近她,怕妾生下兒子威脅叔向的地位,她不但未被休,《左傳》還稱贊她聰明。到了東漢的馮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納妾被丈夫休遣,馮衍寫信給妻弟說自己按照先聖之禮納妾遭到妻子嫉妒,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不去此婦,家不寧、不清,福不生,事不成。從魏晉南北朝一直到唐朝,上層婦女中嫉妒制夫的現象還非常普遍,直到理學占統治地位的明清時代,婦女嫉妒減少甚至主動為丈夫納妾的多了起來。
多口舌
「四德」對「婦言」的要求,作為妻婦應沉靜寡言,「言不貴多而貴當」。父權制家庭忌諱妻婦多言,主要因為怕外來的妻婦會離間家庭內部人際關系,特別是兄弟間的關系,導致家庭不和甚至瓦解。如漢初陳平年輕時與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而鼓勵陳平到外面游學,嫂子嫌陳平不生產白吃飯,說:「有叔如此,不如無有!」被丈夫休棄,趕回娘家。東漢李充的妻子也因妻子多言而出之。在妯娌間搬弄是非、製造家族不和也是多口舌的表現。後代連篇累牘的女教書中,普遍認為婦女多言是違背婦道,不賢、瘋癲,難為夫家所容。清代唐彪《婦女必讀書》中說:「婦人賢不賢,全在聲音高低、語言多寡中分:聲低言寡者賢,聲高言多者不賢也。」《清平山堂話本?「快嘴」李翠蓮記》就是寫一個聰明敏銳,性情直率,不受禮法約束,說話無忌,出口成章的李翠蓮,到婆家不為所容,而遭休棄,也不為自家哥嫂接納,終於出家為尼。
盜竊
把妻婦「竊盜」(不是指在外盜竊他人財物,而是家內)作為「七出」之一條,一方面反映婦女沒有獨立財產權,更反映出父權制家庭(族)為維護父權—夫權家族的財產利益而對婦女進行控制。《禮記?內則》規定:「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即使娘家人的饋贈也要交給婆婆,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財物「私假(借)」、「私與(給)」,不然就構成「竊盜」,這被認為「吃裡扒外」。所以,把妻婦竊盜的罪名定為「反義」,即違反常情常理。在父權制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家為內,女家為外。《韓非子?說林》中講衛國女子因出嫁前聽她母教導——婚姻不可靠,被丈夫遺棄很普遍,應該自己積攢財物,到婆家後照乃母話行事被發現,「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後代大家族家法規定妻婦不得把大家族的公共財物據為小家所有,鄭氏家規要求家庭勞作如紡線必須集體進行,不許分散在各自小家,每天收工前檢查有無缺少,嚴格防止竊盜私藏歸小家庭。
「七出」小結
「七出」是對婦女而設的懲罰規條。明初劉基就說過「七出」不是「聖人意」,乃「後世薄夫之所雲」。他認為犯淫、妒、不孝、多言、盜竊這五條,出妻尚有道理,而「惡疾」與「無子」,是人不願有之大不幸,而竟被出,有悖天理人情。(《郁離子》)從今天的眼光看,「七出」的用意:(1)在於鞏固父權—夫權家庭(族)秩序——如以「不孝」出妻為了維護家長尊嚴和轉移養老責任給婦女,以「淫僻」、「嫉妒」、「多言」出妻為了保持尊卑有序、血緣純正和人際和睦;(2)為維護父權—夫權家庭(族)的利益,包括世系延續及其象徵意義、社會聲譽和物質利益,以「無子」、「惡疾」、「盜竊」等不近情理的條規出妻。責怪、壓制、懲罰婦女使其屈從犧牲,是「七出」之條對婦女構成壓迫的主要方面。另一方面,與「七出」相補充的還有「三不去」規定:「有所取(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大戴禮記?本命》)這是對「七出」的一種變通,對那些娘家無人、與夫守孝三年和與夫共歷貧賤患難的妻子當出而給予「豁免」,但對於犯淫的婦女是不適用的。
古代 離婚:「七出」由禮入法
父權制婚姻家庭制度是周代建立起來的。在西周甚至春秋戰國時期,父權制家庭不是特別穩固的,如《周易》中有妻子離家出走,秦始皇巡遊時發現男子招贅、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拋棄孩子改嫁的現象,於是刻石頒令天下維護家庭穩定。先秦還沒有「七出」具體規條,婦女雖有犯七出規條者,不一定被休,然丈夫遺棄妻子也可以不受限制。漢代儒者在闡發古禮時根據當時的需要規定了「七出」、「五不娶」、「三不去」的條文,只是在家庭(族)禮教範圍內實行,到了唐代,「七出」、「三不去」進入法律范疇,《唐令》:「諸棄妻需有『七出』之狀: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嫉妒,七惡疾。皆夫手書棄之……雖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謂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此外,唐律在解除婚姻方面還增加了「義絕」條款(見第24檔案)。法律又規定,妻子沒有七出和義絕的情況而出妻的,要受到懲罰。宋元明清以來的離婚律令,基本沿襲唐律。
「義絕」與「和離
「義絕」與「和離」,同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方式。「義絕」一詞最早見於漢代《白虎通?嫁娶》。禮規定丈夫可以休妻,妻不能離夫,但是丈夫「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紀,亂之大者也;義絕,乃得去也。」妻子可以與殺死岳父母的丈夫脫離關系,因為他破壞了「夫妻義合」的原則,妻子離開他是正當的。「義絕」作為強制離婚的法律規定始於唐代,且不再限於夫殺妻之父母,而是包括夫或妻對對方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外祖父母等的侵犯(毆打、詈罵和傷害)。唐宋通行的七種「義絕」條件有2條針對丈夫,1條夫妻共用,4條針對妻子,其中有「妻子欲害夫」即「義絕」的條款。法律還規定,若犯義絕不離的,「合得一年徒罪」。元明清義絕據時變更內容。
「和離」始見於唐代《唐律?戶婚》,在「諸犯義絕者離之」條後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問罪)。」和離需由丈夫簽「放妻書」。後代循唐例,也稱「和離」為「兩願離婚」,並為近代法律沿用。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1451.htm
⑨ 古代各級貴族家庭,正妻,平妻,側妻,庶妻,在職責上都有什麼區別分別對應的丈夫應該怎麼稱呼
三妻四妾只是一種說法。
我國古代流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只有一個妻子,餘下的都專是妾屬室。而所謂的平妻的說法出自商賈之家,商人左右奔波,生意大多也在不同的地點,需要妻室照顧打理不同地點的產業,但是因為產業再多處,一個妻子不夠用了,所以會在它地另娶一房打理家產,才有了所謂平妻的說法。但嚴格來講後面取的這些所謂平妻都是妾。如果真有什麼所謂的平妻的話,那麼嫡庶不就亂了序了嗎?正經人家是不會有出現這種所謂平妻的,當官的更不可能出現。所以三妻四妾只是一種描述而已,古人還是只有一個妻子的。
丈夫稱妻子:娘子,內人,良人。
妻子稱丈夫:良人,郎,郎君,官人,老爺,外子,相公。
⑩ 妻的職責地位
中國古代在家庭中,雖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侍奉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妻可以使喚妾,打罵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為,妾犯妻與妾犯夫同罪。而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關系的平衡極為重要,得寵與失寵時時會引發家庭矛盾,而對於妾來說,唯有性生活,她們是與妻子一樣享有權利的,並且,由於負有生育的職責,她們比妻子更優越,能時常與丈夫接觸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與丈夫通宵相守,必須在性交完畢後即離去。
在古代社會,妻的概念很寬泛,既包括正妻,即通常所說的「生母」,此外還有妾。限於篇幅,本文所討論的明代「為人妻」,是以正妻為研究對象,明代「為人妻」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沿襲漢以來傳統社會中家庭主婦的身份和地位,即遵循「三綱」之一的「夫為妻綱」原則,從而造成在法律上「夫尊妻卑」局面,但是在明代的一些法律條文也透露出一定的保護婦女權利的氣息,這為明代婦女地位提高提供了法律保證。 唐朝,妻的財產權既包括出嫁時的嫁妝,也包括「戶絕」情況下,依法繼承本家家產,唐文宗元成元年《教節文》規定,戶絕時「無男空有女,女出嫁者,令女合得財產」[9]元朝一般的婦女,可以自由處分嫁妝,《元典省戶部》「五兄弟分爭家產事條例」規定:「應分家財,若因……妻家所得財物,不在分限」:「對於改嫁的婦女,不論是生前離異,還是夫死寡居,但如果要再嫁他人,其隨嫁妝」一聽前夫之家為主,並許隨身搬取。
明代以後,隨著統治者對婦女貞節控制的日趨嚴格以及統治者對女性離婚改嫁及寡婦再嫁行為的歧視,原屬於出嫁女的個人財產—嫁妝已逐漸演變為夫家財產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對此作出限制:「凡婦人夫亡無子……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嫁妝並聽前夫之家為主。」對於寡婦守節者則允許其繼承遺產,同時還做出「合承夫分」的規定,可見,明律規定妻子實質上沒有財產權。
但在明代的實際情況中,並非如此,比如《蔣興哥重會珍珠衫》中王三巧被休後改嫁吳進士,原夫蔣興哥並不阻攔,臨嫁之前,「將樓上十六個箱籠,原封不動」送去,當個陪嫁。孟玉樓、李瓶兒改嫁時也帶走許多財產。 明律規定寡婦改嫁有公婆作主,而明朝社會風氣大變,婦女在實際生活中有了較寬泛的改嫁權。女教書對於寡婦守節與否,認為應由自己作決定,比如《水滸傳》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金蓮說道,初嫁從親,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理。」潘金蓮最終自己主婚,再嫁西門慶,而且夫喪改嫁已成為一般民間婦女的基本價值取向,社會輿論也持認可態度,有的地方還有夫未病死時媳婦就被聘為他人之婦的風俗。
明代中葉以後,由於封建社會禮教束縛鬆弛,以及人們價值觀念的改變,人們對於寡婦是能夠接受的。《金瓶梅》中潘金蓮改嫁兩次,最初是張大戶之妾,後改嫁給武大,最後又改嫁給西門慶。孟玉樓由布商楊家改嫁西門慶,後又改嫁李衙內,李瓶兒在丈夫花子虛死後先後改嫁給蔣竹山、西門慶。仆婦改嫁者也不少,可見女子改嫁已成為習以為常的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