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事故的處理
⑴ 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1.1 突發刑事案件處置預案
1.1.1 突發治安、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事件處理小組)人員接報或發現斗毆、流氓、暴力等事件,要第一時間通知保安當班人員及事件處理小組領導趕往現場,保安隊長應立即組織保安人員3分鍾內趕到事發現場。
1.1.2 查明鬧事人是否帶有凶器及其人數、地點,維持現場秩序,疏散圍觀人員;阻止事態進一步惡化。
1.1.3 向小組領導報告事件發展情況,根據事件發展的嚴重性,建議是否報案,並及時趕赴現場。
1.1.4 小組值班領導3分鍾內趕到事發現場,組織保安人員制止雙方的過激行為,通過勸說、誘導或強制方法,控制事態的進一步擴大,避免造成更加惡劣的影響。
1.1.5 對現場進行保護,對外圍人員進行觀察,對可疑人員進行監視。
1.1.6 如實向公安機關講述事件過程,積極配合其工作。
2 突發盜竊事件應急預案
2.1 值班保安或工作人員發現盜竊分子正在作案,應立即通知門崗嚴守工廠各出入口,值班保安組織人員包圍犯罪嫌疑人,爭取當場抓獲,連同作案工具、贓物一並送交公安機關處理,在現場有受害人的要一起到公安機關配合破案;
2.2 發現盜竊現場,盜竊分子已逃離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通知相關領導組織人員從外圍包圍現場所有出入口,監控值班人員重點監控各主要出入口,並匯報給值班領導並組織人員對現場附近嚴格清查;
2.3 門崗保安接到報警立即封鎖大門,並對出入人員嚴格檢查出入證件,對去過案發現場的和懷疑攜帶盜竊物品的人員暫請對方滯留在值班室,並立即報告值班領導,請求報警,請警方進行盤查;
2.4 無法出示出入證件的人員禁止其離開本廠,應暫請對方滯留在值班室,並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和警方進行盤查;
2.5 對可疑作案人員,可採取暗中監視或設法讓其滯留,並報告公安人員前來調查;
2.6 保護作案現場,不能讓任何人觸模現場痕跡和移動現場的物品,經請示值班領導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聽從公安人員處理;
2.7 警方調查取證時應將事主和目擊者的情況如實向公安機關作出詳細報告。
3 突發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違法物品的應急預案
3.1 嚴禁非本部門生產人員進入生產區域,保安和全體人員有權阻止進入,同時匯報值班領導。
3.2 保安人員檢查發現或接到各類可疑物品時,要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並留守現場,圍起隔離帶,阻止任何人接近可疑物品;
3.3 初步確認為可疑爆炸物品時,立即組織廠內人員進行疏散,並設置臨時警戒線,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入內,經值班領導同意撥打「110」報警;
3.4 對危險品和違法物品攜帶者一經發現,立即扣留,並帶到廠部辦公室進行調查,禁止其離開,待公安人員到現場後進行調查;
3.5 經請示領導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3.6 待公安人員到現場後,協助公安人員排除爆炸隱患,積極配合調查;
3.7 如果爆炸已經發生,保安人員和值班領導、義務消防隊員要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搶救,協助運送傷員,穩定人員情緒,保護好現場,有秩序的開展疏散工作;
3.8 各級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領導及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
4 突發搶劫事件應急預案
4.1 保安人員在執勤中遇有公開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如打、砸、搶、強行掠取個人或廠內公共財物的犯罪行為時,要切實履行保安人員的職責,在保護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必須立即進行制止處理。
4.2 迅速制止犯罪,設法擒獲或召集組織其他人員擒獲罪犯;
4.3 如在樓內發生劫案,應通知值勤門衛,嚴格檢查,組織人員對廠內進清查,如罪犯逃走,應注意觀察看清犯罪分子的人數、衣著、面貌明顯特徵、身體特點、所用的交通工具及其型號、品脾、特徵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4.4 門崗保安接到報警立即封鎖大門,並對出入人員嚴格檢查出入證件,對去過案發現場的和懷疑攜帶盜竊物品的人員請其暫滯留在原處,並立即報告值班領導請警方進行盤查;
4.5 無法出示出入證件之外的人員禁止其離開本廠,應暫清對方滯留在原地,並立即報告值班領導請警方進行盤查;
4.6 封閉保護好現場,劫匪遺留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觸模,不要讓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如無固定現場的、無法將劫匪遺留的物品留在原處的、要一一收拾起來,交給公安機關處理;
4.7 訪問目擊群眾,收集劫案情況,提供給公安機關,同時公安人員末勘查現場或未勘查完畢不能離開;
4.8 事主或在場人員如有受傷的,要立即將傷者送醫院搶救醫治,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⑵ 派出所治安事件做完材料,幾日內處理
治安案件的處理流程如下:
當事報警;
警察出警將相關人員帶回派出所;
詢問案情;
可以調解的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願意的調解,調解成功的不處罰則結案;
調解不成,或者拒絕調解,或者不宜調解處理的,由民警作筆錄;
收集證據,有傷的驗傷;
材料准備齊全後,有處罰權的,直接作出處罰,下達處罰決定書,沒有處罰權的,向上級報批;
報批送達處罰決定書,最後執行。如拘留的送拘留所關押。
以上只是一個基本的流程,不包括全部情況,也不可能概括所有情況,僅供參考。
⑶ 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如何處理
發生刑事案件後,一般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確認案件發生,就立案,進行刑事偵查,最專終抓獲屬犯罪嫌疑人。然後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判。
治安案件發生後一般由公安機關查破,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
災害事故發生後,首先是救人,劃定事故范圍,進行局部管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然後開始進行事故原因調查,控制安全負責人。
⑷ 如何處置治安突發事件
處置治安突發事件的方法如下:
迅速組織力量,趕赴事件現場、觀察動態,掌握情況、管制現場、控制局勢、進行宣傳教育、疏散現場人員、採取強制措施,果斷平息事態、依法調查取證,查處違法犯罪成員,教育群眾,追償所造成的損失,同時,做好傷亡的善後工作。
「治安事件」的涵義是:群體或個人為了滿足特殊需要或者達到特殊目的,利用或選擇適宜的場所、時機和環境,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或採取不正當手段,導致或促使事態加劇、擴大,從而擾亂、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越軌行為。其基本特徵為:群體的聚集;公開對抗性;危害的多樣性和多重性。
⑸ 治安事件公安處理時間是多少天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⑹ 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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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的流程分為以下六個步驟進行: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4、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6、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拓展資料: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有四原則。
生產安全事故有四原則:一是嚴格依法認定、適度從嚴的原則;二是從實際出發,適應我國當前安全管理的體制機制,事故認定范圍不宜作大的調整;三是有利於保護事故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四是有利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落實,消滅監管「盲點」,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⑺ 單位保衛部門對本單位發生的治安事故有哪些處置權
1、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2、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3、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4、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5、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⑻ 治安管理處罰法輕傷事故怎麼處理
毆打他人造成輕傷,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並不適用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內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容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⑼ 治安案件處理程序
治安案件的處理屬於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案件的處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治安調解,具體流程包括:
(1)簡單程序:對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而對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當場處罰。
(2)普通程序:
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
②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③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④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⑤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部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行超過二十四小時。
(3).治安調解:對因民間引起的糾紛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