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告知
Ⅰ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有什麼規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1)治安處罰告知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種類可以依據不同的標准劃分為兩類:
1、是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二是實際告知和推定告知。
口頭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體藉助於口頭語言來實現其行為意思的方式。這種形式的優點在於簡便易行,直接迅速;缺點是缺乏文字依據,發生爭議時不易處理。所以,它僅適用於比較簡單的行政處罰案件,案情復雜、處罰較重的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則不適用。書面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體藉助於書面文字來實現其行為意思的方式。
書面告知方式在實際執法中應是主流的告知方式,因為它不僅能清楚、完整地表述行政主體的行為意思,使當事人了解到其包含的有價值的信息,從而實現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的價值目標,而且書面形式解決了發生爭議時的證據問題。
從當事人是否真正知情角度,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方式可以分為實際告知和推定告知。實際告知是指行政主體當面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信息告知當事人。實際告知表現在口頭形式告知和書面形式告知的直接送達上,它能夠直接將相關信息傳達到當事人,為當事人所實際掌握,達到實際告知的效果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行政主體必須切實履行告知義務,
2、是當事人採取配合的態度。
推定告知是指行政主體無法當面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信息告知當事人時,通過法定的其它方式實施告知,並據這種告知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推定已告知了當事人。
在推定告知的情況下,當事人知悉行政行為的內容不是客觀上的實在狀態,而只是法律上的推定結果。推定告知是實際告知的一種補充,在適用上應確立一種先後次序,在實際告知無法進行或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時,再採用推定告知。
Ⅱ 行政處罰告知有期限嗎
沒有具體的規定期限,只要處罰前告知就可以,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版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權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治安處罰告知擴展閱讀:
除了告知外,行政處罰機關還需要聽取當事人意見,不然行政處罰是不成立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Ⅲ 治安處罰必須有治安處罰告知書么,還是直接下處罰決定書
你所說是應該是一般程序的治安處罰。
在作出治安處罰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Ⅳ 治安處罰告知書當時拒簽怎麼處理
治安處罰告知書,如果當事人拒絕簽字,辦案民警可以採取三種措施:
一、由二人以上辦案民警在告知書上簽字,並寫明違法人不簽字的原因,再由在場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字。
二、採取公告方式告知。
三、採取全程錄像的形式告知。
法律鏈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處捺指印。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的結尾處簽名。
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並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
第一百四十三條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單位違法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
第一百四十四條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因違法行為人逃跑等原因無法履行告知義務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違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辯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Ⅳ 哪些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所有案件治安處罰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回違反答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Ⅵ 治安處罰警告會開處罰通知書嗎
開具治安處罰警告的執法機關,必須同時開具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6)治安處罰告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Ⅶ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告知依據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Ⅷ 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治安處罰決定書能同一天送達嗎
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治安處罰決定書同一天送達,涉嫌剝奪了行政管理相對人(擬被處罰者)的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的權利,違反處罰程序規定。
Ⅸ 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是什麼意思
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就是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相對人做出處罰決定前,行政處罰告知其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及權利時所作的筆錄,需要當事人簽字確認才能生效。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9)治安處罰告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2、違法事實和證據;
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5、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