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巡邏的職責主體有
❶ 根據 反恐怖主義法 的規定,負責嚴密組織國境巡邏的職責主體有哪些
抄《反恐怖主義法》
第三十二條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二)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配備、更新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
(三)指定相關機構或者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四)實行風險評估,實時監測安全威脅,完善內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相關標准和實際需要,對重點目標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保障相關系統正常運行。採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九十日。
對重點目標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單位、場所、活動、設施,其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❷ 行政執法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違法主體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並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相對人。
行政違法主體必須具有以下三項特徵:
一、行政違法主體必須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謂「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是指行政相對人不遵守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法律規范規定的義務,侵犯國家、社會公益或其他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危害行政法律規范所確立的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行政違法主體實施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所謂「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是指有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對相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
三、行政違法主體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相對人。
(2)邊境巡邏的職責主體有擴展閱讀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 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
❸ 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負責嚴密組織國邊境巡邏的職責主體由哪些
根據《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負責嚴密組織國(邊)境巡邏的職責主體有( )。
1、中國人民解放軍
2、公安機關
❹ 按照反恐法,負責嚴密組織邊境巡邏的職責主體是誰
公安機關和中國人民解放軍。
根據《反恐怖主義法》第三十八條 第二款:公安機關和內中國人民解容放軍應當嚴密組織國(邊)境巡邏,依照規定對抵離國(邊)境前沿、進出國(邊)境管理區和國(邊)境通道、口岸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邊地區的船舶進行查驗。
❺ 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黨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國家安全法》從以下兩方面規定有關主體維版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一權是《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二是在第三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中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明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作出專門規定。
❻ 反恐怖主義法規定負責嚴密組織國境巡邏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反恐怖主義法規定負責嚴密組織國境巡邏的責任主體有 解放軍和公安機關。
❼ 行政執法主體的種類有哪些
我國的行政執法主體有2類,分別是:
1、一類是國家明文規定建立某一機關或組織承擔某種行政執法任務。
2、另一種就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方式將某種執法權直接賦予某個業已存在的機關或組織。
行政執法主體需要具備下述條件: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行政執法主體的成立必須有合法的依據;行政執法主體必須具有明確的職責范圍;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
(7)邊境巡邏的職責主體有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人員的特殊性在於:
1、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隸屬於某一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某一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在編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佔用該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編制,接受該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享受該國家行政機關的各種待遇,行使該機關的某些職權並向其負責。每個行政執法人員只能隸屬於一個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而不能同時兼任其他執法機關的職務並行使其職權。
2、行政執法人員有權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構成要素,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權是靠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付諸實施。因此,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以機關的名義行使機關享有的職權,對相對人實施某些法律行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分工所決定,每個行政執法人員只能行使該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權的一部分,而且是與其職務活動相關的那部分,而不能行使該執法機關的全部職權,否則,就是越權。
3、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後果由其所在的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執法人員在被授權的職權范圍內實施的任何行政執法活動,都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進行的。因此,無論其執法活動是好是壞,是優是劣,都由其所在的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後果。特別是在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負責向相對人賠償的只能是其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而不能是執法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