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安滅火
❶ 治安消防的責任是什麼
一,遵守消防法律抄,法規,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消防安全.
二,各單位主管領導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逐級落實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對本單位存在的消防隱患及時予以排查,剔除.
三,重點消防單位,要做到每日防火巡查,做好記錄.
四,保證消防疏散通道暢通,確保滅火器材齊備,完好,有效.
五,財務室落實技防設施,不得存放現金.
六,值班人員在崗在位,認真檢查,登記,遇有情況,及時上報.
不知道這個算不算
❷ 消防員在滅火的路上時被車輛擋住了路犯法嗎
《消防法來》第六十二條源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❸ 作為一名保安發生治安及火警情況該怎麼處理
如果火情來較小,且單位有一定的自滅火能力,可以自行滅火。但如果火情較大,應首先報火警,然後向領導匯報組織搶救單位財產並疏散人群。在單位門口要迎接消防車到來。
治安案件的話,如果是簡單的打架,可以進行勸阻,如果情況嚴重,則報警處理。同時維護秩序,疏導無關人員離開現場,免收波及。
之前看過一個案例,小區內有人跳樓,但是小區保安沒有及時疏散人群提示小區人員遠離建築,跳樓的人掉下來砸到來小區的一個人,小區承擔賠償責任。
❹ 既是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同時又是治安違法行為的有哪些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❺ 比如一個人的家意外著火了,打消防電話消防隊員來吧火滅了,這時候會要錢嗎滅火是免費的
滅火是免費的,但是如果有人員傷亡所產生的費用由相關人員承擔。
❻ 居民區盜竊滅火器怎麼處罰
在居民區盜竊滅火器,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3條的行為,涉嫌盜竊公共設施版。依法應給予治安行政權處罰。
盜竊的數額達到刑事追究標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❼ 我是一名治安巡邏隊員,巡邏中遇到火災怎麼辦
活膩歪了想當英雄就上,有點理智千萬別亂沖。
其實很簡單,救火不是你的特長,對專於火勢你不能正確屬判斷和採取有效方法,說不定好心半壞事。正確的做法是:對講機聯系110,報告火警,說明白起火地點和火勢、盡可能切斷附近電源、組織清理消防通道、排除消防設施上的障礙、組織疏散、盡量防止火勢向其他地方蔓延。
治安巡邏隊員大多數不是警察,是輔警人員,遇到老百姓不理解指責你不沖到火里的,別在意,別人生命重要,你自己的生命更可貴,犯不著理睬他,大不了脫了衣服。
❽ 社會治安類問題:無意之過,且發現後積極滅火,還會有罪么
看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構成失火罪。積極滅火只是量刑情節,而且你發現起火後有積極滅火的義務,否則可能構成放火罪
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 管理處罰條例-堵塞消防通道私自搭建建築物負什麼法律責任
堵塞消防通道的有關規定在消防法中,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規定:
《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9)在治安滅火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
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