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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處罰法亮點

發布時間: 2021-02-07 13:17:17

『壹』 治安管理處罰法新亮點中規定哪四類人不予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回照本法答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因此,是對以上四類人,拘留但不執行。

『貳』 關於治安處罰法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但是只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才會構成猥褻罪。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猥褻罪,但可以以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叄』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意義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意義:

1、治安管理處罰法賦予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權,專規定了對各種違反屬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依據。

2、治安管理處罰法設定了公安機關行使治安管理處罰權的具體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在處罰程序一章詳細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時應當遵守的各項程序性規定。

3、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定了對公安機關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職責監督內容。這主要體現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執法監督」一章。

(3)新治安處罰法亮點擴展閱讀:

很多關於程序的規定也體現了監督的含義,如關於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等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的規定,關於詢問時應當兩個人在場的規定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另一個作用就是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保障與規范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規范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確行使職權。職責是職權與責任的結合,要保證職責得以履行,就必須賦予必要的職權。

『肆』 我急需一些關於對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評論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有三大亮點,主要表現在:與其它相關法律銜接更加緊密;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定更具理性化;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和注重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更具人性化。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自1987年1月1日實施以來,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治安管理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如集體性上訪等群體性事件,城市流浪乞討問題。這些問題依據原有的法律解決有很大困難。因此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基礎上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作更加完善和具體的規定非常必要。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部關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的立法宗旨在於,在保障公安機關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同時,也對權力的行使加以規范和監督,以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治安管理處罰法》比《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更具人性化,突出表現為三大亮點。
一、 與其它相關法律銜接更加緊密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實施以來,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最近十年,我國法制歷程進步很快,許多法律相繼頒布或者修訂,這些法律在內容、形式、實體、程序上有很多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不一致的地方,造成立法不統一,行為表述不一致,處罰設定不一致,給公安機關執法帶來很大問題和困難。縱觀《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其與《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相關法律聯系更加緊密。
1、調整的內容大幅增加。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反的治安管理行為只有八類73種,而修訂後的《刑法》規定了400多條罪名,導致大量不構成犯罪,但確需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處罰無據,形成了「執法真空」。例如站街拉客,只處於賣淫的前期階段,沒有具體的賣淫行為,百姓反映強烈,可公安機關無法實施有效的懲治;存在安全隱患的大型活動,雖然違反了公安機關的安全規定,但只要沒造成嚴重後果,公安機關無法處罰;強迫他人勞動,如果對人身未造成傷害,時間短又構不成非法拘禁,就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這些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可以處罰,消除無法可依的現象。
2、對治安管理處罰程序的適用作了明確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先於《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制定,使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一些規定與之相抵觸,使法律規範本身存在著不一致、不協調、不銜接的現象,尤其表現在程序方面。為維護法制統一,《治安管理處罰法》注意處理好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與新《刑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的銜接。
在治安管理處罰程序的適用上大致可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規定,行政處罰法中沒有相應規定或者規定不一致。這種情況有的是屬於該規定是為適應治安管理本身的特點而設定,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為了調查案件的需要,可以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的,可以採取強制傳喚措施;公安機關可以檢查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和人身程序;人民警察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案件,可以當場做出處罰決定等。第二種情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基本一致。如關於扣押程序的規定;關於做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關於處罰決定應當載明的事項;關於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等。這種情況主要是考慮到,這些規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當事人有權知道。雖然在行政處罰法中已經有規定,但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予以重申,既有利於當事人知悉和保護自己的權利,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也便於公安機關執法時遵守和引用。第三種情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規定,需要適用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如關於聽證,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和兩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通過這些治安管理處罰程序的規定,盡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適用沖突問題。
二、增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在草案中本來沒有這一條,但社會治安問題是諸多社會矛盾和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除了要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以外,更需要各級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正確處理和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這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關繫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繫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相對比較突出,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影響社會治安的因素比較多,這些都不是公安機關一家所能解決的。針對這些情況,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擔負起維護社會治安和穩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扎扎實實地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保護公民基本權利
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曾說過:「一切權力都使人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使人腐敗。」權力必須受到監督。而加強執法監督和保護公民權利可以說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最大亮點。
1 、專章規定執法監督
第一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並未設置專門的章節對執法監督作出規定。在法律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提出,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需要賦予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權力,同時又要對其權力的行使加以規范和監督,以保護公民的權利。因此,法律增加了「執法監督」一章,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2 、對治安管理程序進一步詳細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程序在治安管理中有著重要作用:一是限制治安管理處罰權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公民、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行政權力的無端侵害;二是使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具有確定性、合法性,維護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在我國,法律文化傳統一向不重視程序規范的作用,治安管理程序更是飽受冷遇。而且,我國目前的現狀是行政權力膨脹,運用混亂、控制不力,公民、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程序十分重視,在程序方面增加了26條,例如它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後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也做了明確規定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3、公民對治安管理處罰可以直接起訴。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按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原則,被處罰人是先申請行政復議,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屬於被處罰人自願選擇的權利。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最終確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對人民警察的自由裁量權加以限制
現代行政的基礎是限制公權力,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權利。《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各類治安管理處罰行為有更明確的規定,使其更加明確化和規范化,從而有效限制和規范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近些年來,個別地方公安機關的權力惡性膨脹形狀是有目共睹的,也是危害嚴重的。應通過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使這個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伍』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嫖娼

你好,這個收容教養6個月是老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條例的規定了。現在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裡面沒有勞動教養一說。請你放心。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所以,你男朋友面臨拘留14天的處罰,也是於法有據的。註:別人跟你說的勞動教養是根據已經失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第三十條規定:「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個已經失效了。所以沒有勞動教養一說。

『陸』 治安處罰法

問答1:第一,該案發生後,應當及時調查取證,包括報案人、當事人及在場證人,本例中沒有回及時對上述對象答進行取證。第二,如果有必要應當對傷者的損傷情況作傷情鑒定。第三,治安案件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結,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第四,雙方因瑣事發生口角後,故意傷害對方身體,依法可以進行調解處理。第五,調解不成功,應當對雙方作出行政處罰。
問答2:如果我是辦案民警,呵呵,勒令雙方自行決斗。

『柒』 新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原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比較,有哪些重大修改的地方有什麼新增的內容

新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具有「寬嚴更適度,程序更嚴格,處罰更規范」的特點,符合中國國情,能夠適應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憲法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有利於防止侵犯公民權利。
從條文數量上看,現行條例5章45條,治安管理處罰法6章119條,條文的數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內容,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突出強調社會治安管理必須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這在法律第6條當中專門進行了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穩定。
第二,增加規定了應該受到治安處罰的一些行為。現在社會經濟發展使社會治安有了很大的變化。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應當處罰的行為有110多種,比如有些行為,80年代的時候沒有規定。比如破壞計算機網路系統。現在虛擬空間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對這些行為的增加規定。比如按照國家尊重保障人權的規定,對於強迫他人勞動以及用暴力威脅他人勞動的,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增加了一些處罰的行為。
第三,適當提高了罰款的最高數額。原來規定罰款的最高數額除了「黃、賭、毒」這一類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處罰是二百元。顯然十幾年過去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的變動,200元顯然起不到懲戒的作用。現在除了對「黃、賭、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處罰外,其他的違法行為,按照不同的行為和不同的性質,按照500元、1000元處罰。
第四,縮小了治安拘留處罰自由裁量的幅度。原來條例規定1天至15天以下,沒有根據不同的行為,以及不同的違法行為進行規定。考慮到治安拘留的處罰,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適用上十分慎重。這次把治安拘留處罰,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區分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處罰的程序更加公正。我們都講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基礎,這次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次增加了26條,專門有一章的規定,法律裡面都有詳細的規定。
第六,加強了對公安機關尤其是人民警察執法規范的要求。根據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專門增加了執法監督的一章,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處罰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及必須禁止的行為。
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1986年制定,1994年對個別內容做了補充和修改。從1986年制定一直到1987年施行,到現在已經有18年了。這十多年來,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於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預防和減少犯罪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

『捌』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查
第二節 決定
第三節 執行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最早頒布於1957年10月,198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57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後重新予以頒布,1994年又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的發展作了補充。
20多年來,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各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方式、方法越來越多,特別是國家民主法制建設日益進步,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社會治安管理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新形勢、新問題之下,已經不能夠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不能夠適應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需要,也不能夠適應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需要,迫切需要進行全面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這些不適應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違法行為,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分為8大類,73種。按具體行為分8大類,153種。在1986年來,新出現的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越來越多,特別是1997年新刑法修改後,刑法增設了大量新罪名,對其中尚不夠刑事處罰而又屬於治安管理范疇、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因沒有法律規定,在實踐中處罰無據,給公安機關有效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有效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帶來了很多困難。同時隨著我國行政立法工作的不斷加強,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等已經單獨制定法律,這些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大大超出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內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之越來越不協調。
第二,治安管理處罰方法的種類偏少、力度偏輕。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規定了警告、罰款和拘留三種治安管理處罰方式,面對紛繁復雜、形式多樣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三種處罰方式不僅難以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而且已遠不適應當前及今後治安管理的需要。同時,由於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有了較大幅度增加,1986年到2005年我國居民收入已提高10餘倍,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200元罰款上限已經明顯偏低,對相當一部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起不到應有的教育和懲戒作用。
第三,治安管理處罰程序過於簡單。完善的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的程序合法性是法制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保障執法公正、公平、合理的有效途徑。近些年來,我國立法機關相繼制定、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一系列法律,旨在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僅對傳喚、訊問、取證、裁決等程序性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而對管轄、檢查、扣押、鑒定、聽證等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這種過於簡單的程序規定,難以適應當前執法形勢和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不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既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又是規范公安機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重要法律;同時也是公民約束自身行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成就的又一重要標志,也是我國公安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

『玖』 最新版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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