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受案
❶ 法律交流!《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1、處罰法明確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以,六個月以後就不存在繼續處罰的問題了。
2、六個月之前已經發現問題,但沒有查明行為人的,不影響六個月以後查明和處罰,但最長時間不超過兩年。
3、「被發現」指的是事情被發現,或者行為人被發現,不是「開始受理案件」的起算時間。這兩個可以是不同的時間。
4、如果沒有受理案件,六個月以後就是一事二理的問題了,這個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如果是沒有受理案件,六個月以後也不會再處理的。但不處罰不影響民事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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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案例
2005年6月1日晚7點鍾,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過街通道內尾隨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風光」時,被巡邏民警抓獲。警方在他的數碼相機內,發現60多張女性穿著內褲的照片。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對偷拍行為進行明確界定,也沒有處罰標准。面對吳某相機內的60多張女性內褲照片,警方在無法找到現場人證的情況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侮辱婦女、從事流氓活動的條款,對吳某作出拘留10天的處罰。
在南京市,在樓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風光」,在商場試衣間偷拍女性換內衣等現象並不是頭一次出現。但像吳某這樣因偷拍遭拘留的,並不多見。據警方治安部門一位人士稱,對偷拍行為的處理有兩難,一是取證難,二是法律無明確處罰標准。因此,警方對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
《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偷窺、偷拍、竊聽他人隱私等行為,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而非法製造、販賣或非法使用竊聽、竊錄專用器材,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這種行為的,處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❸ 法律咨詢,《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❹ 治安管理處罰法不予立案怎麼辦
❺ 治安管理處罰法
及時報警。
事情經過。
詢問筆錄。
找到肇事者。
依法訊問筆錄。
依法制裁。
❻ 受案和立案登記制度
關於接警、受案、立案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局接警、受案、立案等工作,明確責作,秉公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的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接警單位包括110報警服務台、巡警大隊、派出所、刑警大隊、治安大隊、經偵大隊、交警大隊和其他有查辦案件任務的單位。
第三條 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凡屬公安機關管轄的,不論是否為本警種業務范圍,各接警單位必須認真對待,無條件接報,規范化受案。
對於不屬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先受理然後按管轄范圍向有關部門移交。必要時,應採取措施,制止犯罪,並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對於不屬公安機關管轄的其他報警,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部門或機關報警,並記錄在案。
第四條 接警單位在接受書面報警時,報案材料須由當事人親筆書寫,書寫時統一用藍色或黑色鋼筆;因特殊原因,系當事人口述的,應在報案材料中註明。
接受口頭報案時,接警民警必須詳細詢問,做好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
各接警單位和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一經發現嚴格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條 對於民警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接警單位必須如實地填寫《報警案件登記表》。
派出所、巡警大隊、刑警大隊、治安大隊、經偵大隊、交警大隊及其他接警單位必須將110指揮中心的指令和群眾的直接報警分開登記。
《報警案件登記表》內容必須按規定填寫,全部項目填寫清楚齊全。
第六條 除110報警服務台外,各接警單位接到報案後,必須按規定迅速到達現場,及時出、處警,處置情況必須詳細記錄在《報警案件登記表》上。
第七條 接警單位到達現場後,認為現場需要勘驗的要保護現場,同時立即通知刑偵技術部門出警勘查現場。
刑偵技術部門勘查現場必須按有關規定規范進行。
受 案
第八條 本規定所指受案單位包括派出所、刑警大隊、治安大隊、經偵大隊、巡警大隊、交警大隊和其他有查辦案件任務的單位。
第九條 受案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誰接報、誰記錄、誰登記、誰受理」的原則,依法做好案件受理工作。
第十條 案件受理由派出所、刑警大隊、治安大隊、經偵大隊、巡警大隊、交警大隊等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十一條 受案單位受理案件必須認真填寫《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或《受案登記表》。
第十二條 認真實行首接民警責任制,民警在接到群眾報警後,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除如實做好處警登記外,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問明案件的有關情況,並製作詢問筆錄。需要進行現場調查的,要及時開展先期調查工作,為進一步調查案件奠定基礎。
第十三條 按照法律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依法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一)受案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現場保護、現場訪問、當事人和證人筆錄,並採取各種緊急措施。
(二)不屬於本警種管轄范圍的案件,應及時按案件管轄規定,將《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材料、當事人和證人筆錄等受案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辦案單位。移交案件時雙方單位須填寫《案件移交清單》。
(三)對於移交案件,凡屬於本警種管轄,偵辦單位應無條件接受,並迅速展開偵查工作。
(四)偵辦單位要及時向受案單位反饋立案、撤案等信息及處理情況,以便受案單位接受報案人的查詢,並保證數據統計的一致性和准確性。
立 案
第十四條 辦案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要求,認真做好立案工作。
第十五條 辦案單位對受理的或其它單位移交的案件須進行初查,准確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應立為刑事案件的,要製作《呈請立案報告書》;擬定不予立案的,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表》,分別報局長和分管領導審批。
應立為治安案件的,要製作《受案登記表》,由科、所、隊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 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後,辦案單位應當填寫不予立案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受案單位和報案人。
第十七條 對各類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破案、撤案,由辦案單位登記後,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附 則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我局《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一把手的相應責任,並實行上追一級制。
(一)對當事人報案不積極受理,互相推諉扯皮,使案件失去偵破條件的;
(二)接警後出警遲緩,處置不力,貽誤戰機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受案後不積極主動做好前期調查工作、登記不全,筆錄殘缺,致使進一步開展工作難度增大的;
(四)審核把關不嚴,該立不立,立案不辦,久拖不決,造成當事人上訪告狀,影響我局聲譽的。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法制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❼ 治安管理處罰法立案時間
治安管理處罰,沒有規定具體的立案時間。
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應立即立案。
違法行為超過六個月沒有發現,當事人再報案,公安機關則不再立案和處理。
❽ 《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有被內公容安機關發現是指公安機關既沒有通過自己的工作發現發生了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也沒有接到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這一違反治安管理的報案、控告和舉報,同時你也沒有報案。
行不通,你說的基本正確,以上只是我嚴謹的概述下,填補材料需要你簽字確認的,看清日期,如果不對可以不簽,事後填補材料是作假,沒有法律效力的,對處罰不服可以向上一公安機關提起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只能回答這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