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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守公平正義踐行司法為民

發布時間: 2021-02-07 06:45:43

1. 司法為民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你好


司法為民的基本要求是:密切群眾路線

2. 堅持公正司法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司法公正,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關心司法公正,評價司法公正與否,是任何文明社會公民的正當權利。這是對司法權利的一種制約。然而近年來,為司法的程序外監督不斷升級。程序外的監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現象。但是,由於程序外的監督大多是從普通的生活邏輯出發,主要關注的是實體結果的合乎正當,而司法的過程卻是嚴謹的和理性的,更注重的是審判過程的合乎正當性,這就使得司法人員與其他社會主體在法律思維方式上產生了差別,並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監督司法與司法獨立的沖突和對立,損害了司法權威。因此,追求和維護司法公正,在任何國家,不可能也不應當僅僅是司法機關、法院和法官們自己的事情,維護司法公正應當成為全社會公民共同的任務。它不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不僅需要培養並不斷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意識,更需要維護司法公正的現代司法理念。

樹立維護司法公正的現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辦案,法律體現一般的社會公共理念,是對法官權力的支持、限制與制約,良心是保證法官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的基本條件,良心是法官依據個人的理念對社會公共理念的理解和解釋,法官的良心是社會公共理念、個人良知和價值觀的綜合體現——法官的個人理念:包括奪道德、政治、常識、哲學的價值選擇。

1、對於法官而言,職業道德比理念更重要。目前,法官的首要素質要求是道德素質的提高,其次才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公正是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質要求,公正才能對良心精心守護,由此,才可能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官。黃松有說過:「判決是經過法官道德過濾過的法律。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要恪守司法公正,不能背離公正這一主題。

2、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主要標志,是現代憲政的重要內容,揭示了現代法治的一般規律,因而已成為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現代社會中高度的司法獨立機制的法院制度、要求法官在具體審判過程中得獨立於一切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人、其他法官與法院。香港法律所規定的每一位香港法官就任前都必須作出的「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的宣言,典型地體現了法官良心獨立的意蘊,即法官不受任何外部不當或無關因素的影響,僅僅依據法律和法律程序,按照自己的理性和良心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是相輔相成的。現代社會關注法院的獨立性,其目的固然在於通過這種獨立適當分離法院與政治、社會以包括司法功能的良好發揮。這並不能排除由糾紛自然性質所決定的當事人意見之合法表達機制,也不能排斥與當事人厲害關系相關之利益集團以正常方式行使意見表達權,法院獨立也不排斥公民和新聞媒體的批評。事後的、公開的、言之成理的批評,不會侵犯法院之獨立性,而是現代民主社會日常生活的慣常現象。

3、司法的權威性,是指司法機關應當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由於司法機構是代表國家執行法律、裁決糾紛,司法具有權威性、實際上表明了法律的權威性。司法的權威性正是司法能夠有效運作,並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的基礎和前提。司法權是國家統治社會的重要公權力。在現代社會、司法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幾乎所有的法律領域,司法都可以介入,各類沖突和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依循一定的程序轉化為技術性的問題進行處理。正是由於司法作用的突出而使司法的權威得到加強。在我國,自新中國司法機構建立以來,司法歷來強調民主性,而司法的權威性問題並沒有得到高度重視。然而,由於中國幾千年來一直沿襲政審合一、司法從屬於行政的體制和觀念的影響,特別是由於長期集中型的管理體制決定的行政權力管理和支配全部的社會生活的特點,造成了我國法院一直受行政的制約,加上司法機構在人財物等方面都受各地政府的支配,因此,司法並不具有足夠的權威性。隨著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加強,法院處理案件在數量和范圍上的不斷擴大,其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也在提高,尤其是隨著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頒布,法院已經享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審查權,從而可以監督政府嚴重依法行政,這就使其權威性大大增強。另一方面,要樹立司法的權威性,必須要求司法機關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司法的權威性首先要依賴於司法的公正性,這就是說,只有當司法是高度公正的時候,人們才能對司法產生信賴和尊重。這所謂「惟公生明,惟廉則生威」。

人民法院的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它不同於國家其他機關的行政權,它是以特殊的方式為人民提供服務的。具體表現在:

第一,司法權從總體上看是一種以判斷為功能的服務方式。它既然是判斷權,所以原則上總是以被動性運行為人民提供服務。司法權是消極地而不是積極的去干預人民的生活,可是行政權的運行卻總是積極主動地干預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個人生活的。司法權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在沒有人要求你作出判斷的時候,顯然是沒有判斷權的。否則其判斷結論在法律上屬於無效行為。

第二,司法權中立地為民提供服務。司法權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設計,特地讓它具有適度的超然性和中立性。「司法中立」原本是就司法者態度而言的,司法判決是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是依行政政策作出的。兩者有著依法和依政策的界線和區別。行政權在它面臨的各種社會矛盾面前,其態度具有鮮明的傾向性,使行政人員是盡力根據公共利益找出最有利、最理想的答案。而司法權在社會矛盾面前,是處於中立位置,由司法人員盡力從法律規則和原則中找出正確的答案。正如國外人士韋德解釋說「法官與行政人員的思想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法官的方法是客觀的,遵守著他的法律觀念;行政人員的方法是經驗式的,是權宜之計。」所以筆者認為:司法中立就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態度不受外部因素干擾,包括官員、網民、媒體等影響,至少在個案的判斷過程中不應當受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堅持司法為民,確保司法公正,就是要使新時期人民司法的職業性與人民性得到統一。但是,人民性與職業性的結合須要通過符合我國社會主義的司法職業倫理來實現。司法的倫理是職業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的體現。司法倫理是職業倫理,而不是大眾倫理或人文倫理,它結合司法官的職業性工作,是對其職業化工作的每一具體細節所作的要求。司法官如何既保持職業特點又為人民服務,都體現在司法倫理之中。

由於司法公正、司法為民正是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者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講政治、講正氣及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要求與體現;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構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中國、發展社會生產力和各項社會事業要求與保證;是新時期司法工作的最高准則與價值追求。因此司法工作是為黨和人民的中心工作服務的,在創建平安中國、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新時期的建設目標和中心任務面前,我們的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者就要以此作為司法工作的目標任務與價值追求,必須做到公正司法、文明辦案、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效率,體現司法公平、正義與良知,將司法為民意識化作我們工作的熱情、信念與追求,最大限度地追求人民的滿意。

社會和諧離不開司法公正。司法的價值在於正義與秩序,而其價值的實現需要通過法院、法官的公正執法來實現,所以良法還須良治。沒有司法公正,良法就會成為惡法。沒有司法公正,就不能形成統一的、權威的社會規則與社會規范,社會糾紛就得不到解決、社會矛盾就得不到化解,社會關系就得不到調整,社會秩序就得不到維護。如果法律都沒有了權威,社會生產生活則不能正常進行,社會怎能和諧,怎能安定團結?因此平安中國離不開和諧社會,和諧社會離不開公正司法。而人民的滿意、人民的支持則要以我們的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作為前提,所以堅持司法為民,確保司法公正是我們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者的價值追求和實現目標。

3. 根據2016兩會從當代大學生角度談談法治中國如何堅守「公平正義」,該怎麼做

1、公民要堅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要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平等地適用法律。 2、公民要堅持權利與義務統一的原則。增強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3、公民要堅持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的原則。要把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結合起來,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共同推動法治中國建設。 4、公民要依法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做到有序的政治參與。

4. 淺析基層人民法院如何踐行司法為民

「人民法院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是群眾工作部門;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眾工作者」,可見,司法為民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發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我們黨最根本的執政理念,也是與時俱進的執政理念。而司法為民是執政為民思想在司法審判工作中的要求,也是黨和人民對人民法院的要求和希望,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出發點和歸宿。司法工作應堅持司法為民的宗旨,堅持人民利益高於一切,通過全部司法活動,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司法親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贏得民心,讓人民群眾深切感受到親民之聲、便民之舉、惠民之實、護民之德,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人民將司法權賦予法院,為的就是通過司法機關的運作在具體的個案中得到救濟、獲得正義。如果把司法過程看作正義這一產品的分配過程,而民眾作為正義這一產品的受眾。那麼,司法要真正「為民」就有了兩重含義:一是司法的最終產品是高質量的,即每一個案件的裁決過程都是公開、公平的,裁決的結果是公正的,這是司法真正的永恆的靈魂和生命。二是這些產品是容易為民眾所獲得的,而且是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獲得的。如果獲得正義產品的代價對於普通民眾而言是昂貴的,司法的過程便成為有錢人的游戲,「司法為民」便成為無意義的空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降低民眾獲得正義的門檻,消除民眾在審判中碰到的各種各樣不合理的訴訟障礙,使他們能夠容易地、最大程度地接近正義,是「司法為民」的真正含義。 關於第一層含義,與司法核心價值觀中的「公正」的要求是相同的。第二層含義中「降低民眾獲得正義的門檻」,可以分為物質門檻和知識性門檻。物質性門檻主要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支付的必要費用,主要包括訴訟費、鑒定費、獲得法律幫助的費用。此類門檻法院已通過相應制度,如降低訴訟費、設立法律援助、縮短訴訟周期等,予以解決。知識性門檻是指當事人由於對法律知識及訴訟技能的匱乏,在進行訴訟活動中遇到的障礙。此類門檻需法官在辦理每一個具體案件中予以解決。筆者認為降低當事人的知識性門檻,正是司法為民對法官工作的具體要求。要達到這一要求,應從釋明權的行使和依職權取證兩個方面努力。 基層人民法院承擔著人民法院80%的審判任務,處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平正義的第一線,只有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的作風,堅持司法為民的宗旨,才能有效應對各種新問題,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司法為民,就是為人民提供公正、高效、便利地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務,並為弱勢群體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濟。 司法為民的前提是司法,目的的是為民,即運用司法權為民。社會主義司法權同我國所有的其他權力一樣建立在人民主權的基礎上,源於人民、屬於人民、服務人民、受人民監督。司法權的終極主體是民,司法為民是社會主義司法的本質特徵,是「以人為本」的具體表現,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特有的本質屬性。司法為民決不是一句簡單的口號,它揭示了新時期法治工作的宗旨,具有豐富的思想內涵和實踐意義。 筆者認為,基層人民法院應以方便群眾訴訟為重點,全面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增強服務意識,以優質的服務推進群眾工作,徹底改變「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衙門」形象,增進同人民群眾的親近感。二是在立案接待窗口應建立「訴訟有人引、材料有人收、案件有人查、電話有人接、咨詢有人答、法官有人找」的一站式服務、一門式服務。三是在基層法院,應提倡把法庭開到離人民群眾最近的地方。在鄉鎮政府、司法所、村委會、居委會和人口相對集中的村民小組設置固定的巡迴審判點,推廣假日法庭、農忙晚間法庭、車載流動法庭和速裁法庭。四是在審判工作中加強訴訟調解,注意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自覺維護安定團結。在現階段,要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的原則,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努力提高民事案件的調解結案率,力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五是進一步擴大司法救助的范圍,對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正在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人員提起的訴訟案件,一律免收訴訟費。 在新形勢新任務下,這既對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是對人民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人民法官,要常懷愛民之心、常想為民之策、常練為民之功,如此才是真正的司法為民。 (作者單位:江西省新建縣人民法院)

5. 政法機關如何堅守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一般來說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司法的說法應該是成立的。因為公平正義與否,是就人為的事實而言,就社會發展的現象是否附合公平正義的思想而言,一個人或一部分人所導致的不公平或不正義的社會現象,如果想由一個人或一部分人來進行來糾正或制止,往往效果不理想或根本就沒有效果,但如果使用法律程序手段進行撥亂反正,往往就會事半功倍。但應該注意的是,除自然規律現象以外,一切事物現象結果,可以肯定的說大多都是人為的,就連法律條文規定也是由人來制定的,因此,如果說人文思想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也許更確切一些。

6. 真希望天下太平,真希望所有法官公平公正,真正做到司法為民

是的,說得有道理。我覺得又不公平的就要提出來,就要舉報,同等級不行就向上級上上級舉報,一定會有效果的。真正公平正義有一個過程,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才行!

7. 如何在司法審判中踐行司法為民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更加註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著力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將切實落實「司法為民」宗旨作為法院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王勝俊院長曾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是群眾工作部門;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眾工作者。」法院要通過全部司法活動,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司法親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贏得民心,讓人民群眾深切感受到親民之聲、便民之舉、惠民之實、護民之德,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是加強隊伍建設,思權源民。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更是人民法官的宗旨。人民法院經過長期開展隊伍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極少數法官仍然存在著宗旨意識不強、漠視群眾利益的行為,甚至損害群眾利益。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當務之急,所以我們要全面貫徹十八大報告中「全面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的精神,常思審判權為民所賦,也要為民所用。
二是改進審判作風,心系於民。審判作風的好壞,關繫到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法治權威的信心,關繫到公正與效率。從法院來講,審判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客觀上已成為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反映比較集中的一個問題,並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正確的審判工作指導思想的貫徹,妨礙了審判工作的質量、效率和效果。我們要從確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審判作風的緊迫性、重要性。我們要通過端正司法理念,創新工作機制,來不斷提升辦案質效,增強司法能力,改進司法作風,營造法治環境,實現司法為民,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
三是堅持能動司法,公信利民。我們要不斷提升群眾工作的能力,踐行司法為民的群眾路線。在工作中我們要堅持能動司法積極主動地服務群眾,用真心貼近群眾,用真情化解矛盾。構建滿足群眾需求的便民訴訟體系,進一步完善立案的工作流程,簡化立案手續。加大硬體建設,推行網上立案、電話立案、假日立案等便民立案的新舉措。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申訴信訪工作,實行申訴信訪工作一把手負責制,要進一步完善院長接待日制度,確定專人跟蹤辦理申訴信訪案件,逐案落實工作措施和責任制。切實以公信樹立法律權威,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四是創新工作機制,司法為民。推行滿足群眾需求的訴訟指導制度,應當隨案向當事人發放訴訟指南、訴訟須知和舉證須知,指導當事人進行有效訴訟,幫助當事人減少或避免一些常見的訴訟風險。全面延伸司法職能,積極推進「審務進社區(村鎮)」工作,要精心組織開展「送法進社區」、「送法進企業」、「送法進校園」、「送法進鄉村」等系列活動,直接深入到人民群眾中間,「零距離」地幫助人民群眾解決身邊的法律問題。要通過這些具體措施,切實增強人民法院的親和力。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建立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經常性地對民調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調解水平和技巧,幫助民調組織健全調解制度,完善調解程序,規范調解協議,增強調解權威,有效地把大量的矛盾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

8. 年輕法官需具備哪些司法職業素養

人民法官所需的職業素養
法官應具有悲天憫人的情懷。所謂法官的「悲天憫人」,是指對國家和社會要有「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情懷,對基層人民群眾要有深切的同情和關懷。時時刻刻對基層群眾抱有同情心,甚至換位思考,把自己處於當事人的位置,才能做到「司法為民」。
法官應具有高尚的人格,堅守職業道德。法官也是人,也有人的弱點,容易受到諸如收入、權力、美色、娛樂、閑暇等的誘惑。但是,法官不是一般的人,而是品格高尚的人。一個能夠拒絕物質誘惑、堅守道德原則的人,才能取信於人,也才能服務於司法。法官應堅持職業道德,做一個勤勉和謹慎的人。
法官應具有良好的文化及人文素養。良好的人文素養,能夠使法官做到尊重和理性。法官具有良好的文化修養,熟知文學、哲學、歷史、經濟等知識,不僅僅給判決文書增加理性思考,也在審判時能夠具有足夠的廣博的知識,從更加寬廣的角度審視糾紛的解決途徑。
法官應具有良好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主要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庭審駕馭、裁判思維、裁判效率、文書製作等能力。這是一個法官的基本職業技能。在新類型案件越來越多的時代里,司法能力也應當與時俱進。在「調判結合、調解優先」的工作方針下,調解能力也是廣義上的司法能力,不過裁判與調解對法官的要求是不同的,在不分裁判法官和調解法官的情形下,一個優秀法官應同時具備良好的裁判能力和調解能力。

法官應具有良好的司法形象。司法形象是社會公眾對法院的最直觀的認識。司法形象是指法官對當事人的態度、言語、舉止等。法官的態度應當謙和、耐心,言語應當文明,不一味追求法言法語,舉止應當大方得體。司法形象是內心修養的外在體現,是對當事人的尊重和對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現。美國司法界將司法裁判中的法官的好脾氣稱之為「司法涵養」,這一術語反映了好脾氣在良好的司法裁判中的重要性。審判可能受種種因素的影響,個人的氣質、情感、經驗等等將會影響審判,因此良好的司法形象不僅僅構建良好的法院公眾形象,也是公平正義的前提性要求。
法官應具有豐富的社會閱歷。「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亦文章」。豐富的社會閱歷,不僅僅有助於與人處事,更有助於案件的裁判。社會閱歷有助於法官找到解決糾紛的最佳辦法,也能夠形成敏銳的洞察力。對案件的洞察力,可以更加有助於發現案件背後的因素和糾紛形成的根本原因。
法官應具有實現公平正義的理想和勇敢精神,應當是一個孤獨的理想者。法官職位並非是一種謀生的職業,而是堅守公平正義的理想。在紛擾與躁動的社會中,堅守公平正義的理想,註定是孤獨的。一個法官應當具有堅守公平正義的勇氣。法官不畏懼外在的暴力威脅,同時一個具備勇氣的法官,將會嚴格依法辦案,而不會為了迎合輿論而犧牲法律的公平正義。因此,法官的勇氣首先是對待暴力威脅的勇氣,其次是堅持法律信仰的勇氣。
職業素養是指一個人從事某種職業所應具備的素質和修養,是一個人在品德、知識、技能等方面先天的稟賦和後天的學習、實踐綜合作用的結果。法官的職業素養不僅包括他的司法理念、司法形象和司法能力,也包括他的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
司法形象是指法官的儀表、態度、言行等。這是社會公眾對法院最直觀的認識。在辦案過程中,他總是保持文明、謙和、耐心的態度,給當事人以充分的尊重和理解。
司法能力主要是指裁判能力,包括法律學養、裁判思維、庭審駕馭、文書製作、審判效率等,在「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下,也包括調解能力。
法官的工作針對的對象是「人」,使用的手段是「法」,在工作中他對自己的要求是十個字:「正人先正己,修業必修身。」他很注重個人修養,堅持堂堂正正做人,淡泊名利,清正廉潔,在內心深處有自己的人格追求。他很愛惜羽毛,堅持無愧於當事人、無愧於親人和朋友、無愧於身上穿著的法服和胸口佩戴的法徽。

9. 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理解,如果你入額如何踐行

法治理念是人們對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實施所持有的內心信念和觀念,是指導一國法律制度設計和司法、執法、守法實踐的思想基礎和主導價值追求,決定著法治活動、法治行為和法治效果。在人民法院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堅持我們的國體和政體,堅持社會主義本質論,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論等戰略思想為指導,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依法治國、司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並在各項司法活動中始終堅持黨的領導。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是人民法院司法的靈魂和思想基礎。因此,我們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認認真真地學習好、掌握好、貫徹好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真正從思想上認識和理解人民法院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義。
當前,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相適應的地方。一是有些審判人員重實體輕程序,不能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案。二是不善於把為大局服務和依法審判有機結合起來,就案辦案,不注重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顧此失彼,效果不好,有時正確的裁判群眾也不能接受,人民群眾意見很大。三是不少法院領導和審判人員存在特權思想,在司法活動中高高在上,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甚至喝令訓斥,衙門作風。四是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法院司法活動影響和干擾很大。由於法院的人、財、物管理體制受制於地方,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往往以地方和部門利益為重,不同程度地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五是少數法官辦"三案",司法不公,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形象。六是在主動和善於接受黨的領導上做得還不夠好,有的事無巨細都要向黨委匯報,處處要求黨委表態,否則就認為黨委不支持法院工作。有的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不主動匯報,片面強調獨立辦案,甚至對黨委重要的指導意見也不重視,釀成大的問題後,又處處匯報,喪失了處理的最佳時機。上述問題表現形式不同,程度也不一樣,但在相當層面存在著。究其根源,主要是沒有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導致司法指導思想、司法觀念產生混亂,司法工作出現偏差,影響了人民法院工作全面開展,影響了司法活動的權威和公信度。這些問題的存在,充分說明了在人民法院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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