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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醫生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07 06:42:40

A. 鄉村醫生日常負責什麼工作

鄉村醫生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新時期衛生工作方針,熱愛農村衛生工作,努力學習政治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樹立良好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  2、認真貫徹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認真開展醫療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確保醫療服務質量,杜絕醫療差錯和事故發生。  3、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和《母嬰保健法》等衛生法律法規。認真做好健康檔案、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地方病防治、康復、醫療、愛國衛生等各項公共衛生工作。  4、認真實施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積極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承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各項任務。  5、大力開展健康教育,努力普及衛生科學知識,開展康復保健咨詢服務,提高村民自我保健意識和能力。  6、認真做好各種信息資料和台帳的收集、登記、統計和上報工作,做到資料完整,數據准確,上報及時,妥善保存,實行科學化、規范化、檔案化管理。  7、協助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參保農民的登記造冊、費用補償公示等工作。  8、積極參加各種專業培訓及會議。      9、認真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各項衛生工作任務。

B.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第六條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葯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條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第九條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十一條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並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本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准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准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據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一條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條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七條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第二十八條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葯。
第三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培訓規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計劃。
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其培訓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學習提供條件,保證鄉村醫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鄉村醫生應當按照培訓規劃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並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或者鄉村醫生。 第三十八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以外的處方葯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
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四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葯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同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鄉村醫生培訓規劃、計劃組織鄉村醫生培訓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回或者補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准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反映的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違法活動未及時核實、調查處理或者未公布調查處理結果的,同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尋釁滋事、阻礙鄉村醫生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鄉村醫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C. 鄉村醫生有哪些職責

首先是個醫生,必須盡到做醫生的職責。健康所系,性命相托。這是每個醫學生入學時的所宣誓的醫學生誓言的第一句。作為一個鄉村醫生,要管理好自己鄉村人民的健康問題。掌握慢性病人的病情控制情況等。

D. 村醫的職務是什麼

為村裡老百姓看病拿葯,為村民服務

E. 當鄉村醫生有什麼條件

「會學」
醫療工作錯綜復雜,牽涉的知識技能許許多多。出門問診的時候常常會有一些意想不到的難題,此時的鄉村醫生必須做到胸有成竹,對村民提出的疑問能一一解答,讓他們相信自己的能力。
「會講」
講是鄉村醫生的一項基本技能。因為你得和患者溝通,公衛有一點,需要鄉村醫生對村民進行簡單的健康常識的宣傳教育,這需要鄉村醫生身上。計較,只能一隻耳朵進一隻耳朵出。
「會寫」
現在村衛生室所寫的材料,可謂是堆成一座小山了。不僅有紙質的,還要求有電子版的,都需要留下過程性的東西,這些都要動筆,誰也無法代勞。要寫、會寫,也是鄉村醫生的基本功之一。
「能熬」
相信每一位醫生都熬過夜,沒有準時下班過。鄉村醫生也是如此。眾所周知,鄉村醫生要面臨很多大大小小的檢查,也不得不堅守崗位,挑燈夜戰那也是常有的事,有時甚至通宵達旦。
「做得」
身體健康,頭腦靈活,反應敏捷,敢於做,善於做,這些都是「做得」的內涵。公衛服務不是紙上談兵,要靠鄉村醫生親力親為去落實。
「忍得」
鄉村醫生是基層醫療的網底,無權無職但責任不小。常常出現「老鼠進風箱——兩頭受氣」的狀況。天天與患者打交道,難免會遇到性情暴躁,口無遮攔之人,說幾句不三不四的話甚至罵上幾句,你又不能與之計較,只能一隻耳朵進一隻耳朵出。
「捨得」
為了工作,先要捨得小家,要帶著真誠,捨得投入感情,認真對待每一次的診療。只有這樣,才能贏得患者的信任,有舍才有得。

F. 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包括在鄉村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回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答,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准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葯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葯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G.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版護理技術規范、權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7)鄉村醫生職責擴展閱讀:

發展歷程

當時來源主要有三部分:一是醫學世家;二是高中畢業且略懂醫術病理;三是一些是上山下鄉的知識青年。赤腳醫生為解救中國一些農村地區缺醫少葯的燃眉之急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1968年9月,當時中國最具有政治影響力的《紅旗》雜志發表了一篇題為《從「赤腳醫生」的成長看醫學教育革命的方向》的文章,1968年9月14日,《人民日報》刊載。

隨後《文匯報》等各大報刊紛紛轉載。「赤腳醫生」的名稱走向了全國。「赤腳醫生」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產物,是農村社員對「半農半醫」衛生員的親切稱呼。合作醫療是隨著新中國成立後農業互助合作化運動的興起而逐步發展起來的。

H. 鄉村醫生

《衛生部關於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財政廳局:

鄉村醫生隊伍是我國衛生技術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規范鄉村醫生隊伍管理,提高服務素質,保證農村居民獲得均等化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現就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工作職責

鄉村醫生是指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且在村衛生室從業的人員。鄉村醫生的主要職責是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及一般疾病的診治。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建立農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以外的其他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現狀和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本著方便群眾和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的原則,合理制定鄉村醫生配置規劃。要引入競爭機制,聘用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較高的人員到村衛生室工作。根據婦幼工作需要,適當配備女性鄉村醫生。

三、加強執業管理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嚴格鄉村醫生的准入,加強執業管理和監督考核等工作。在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醫療、護理服務的人員要具備合法執業資格。要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診療行為,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促進合理用葯,控制醫葯費用,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鄉村醫生考核辦法》等規定開展鄉村醫生執業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繼續執業的依據。

四、開展工作績效考核

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定期對鄉村醫生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進行全面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鄉村醫生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完成的數量、質量和效率。通過開展基本醫療服務任務和公共衛生服務任務考核,促進鄉村醫生改善醫德醫風,轉換服務模式,保障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考核時應充分聽取村民的意見,考核結果應在鄉村醫生所在行政村公示。公共衛生服務任務考核結果還應作為發放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的主要依據。

五、提高業務素質

從農村衛生和鄉村醫生的實際出發,合理制定人才培養規劃。採取多種途徑,鼓勵有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醫學學歷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大中專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採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城市支農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鄉鎮衛生院或縣級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培訓,選派縣級醫院或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到村衛生室帶教,不斷提高鄉村醫生臨床實用技能。對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大中專畢業生,應優先納入規范化培訓。

六、完善補償機制

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結合現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通過門診統籌等方式給予補償。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鄉村醫生提供公共衛生的數量、質量和服務人口、范圍等因素,制定具體的補助標准,並在全面考核評價的基礎上,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核定補助。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可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多種方式予以解決。

七、推進鄉村衛生一體化管理

按照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要求,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一體化管理。合理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職責,完善財務管理體制,明確鄉村醫生應承擔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任務。鄉鎮衛生院要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加強對鄉村醫生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管,規范服務行為。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葯物制度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在村衛生室配備和使用基本葯物。完善鄉鎮衛生院例會制度,安排部署有關工作。在推進鄉村衛生一體化管理的過程中,要注意本著有利於村衛生室持續健康發展和更好地服務於農村居民的原則穩步推進。

八、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

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支持鄉村醫生依法執業,堅決打擊非法行醫,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和表彰。

全面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是一項長期而重要的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中統籌考慮,推動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目標的實現。

二○一○年一月十日

I. 鄉村醫生是什麼身份

其實早在2013年,國家衛計委就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提高鄉村醫生待遇的通知》(國衛基層發〔2013〕14號)中明確了:鄉村醫生是鄉鎮衛生院職工!
1、鄉村醫生聘用原則:縣聘、鄉管、村用;
2、鄉鎮衛生院受縣衛計行政部門委託負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鄉村醫生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
3、充分認識鄉村醫生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性質,按規定需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政府給予補助。
4、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將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統一管理。
而本次太原雖然給全市村醫安排上了養老保險,但是縱觀《規定》不難發現,太原衛計委將村醫們定義為:靈活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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