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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治安官

發布時間: 2021-02-06 08:46:55

Ⅰ 俠盜羅賓漢的簡介

羅賓漢(Robin Hood)是英國民間傳說中的俠盜式的英雄人物,相傳他活躍在1160年至1247年間的英國,人稱漢丁頓伯爵。從12世紀中葉起,關於羅賓漢的民謠和傳說就開始在民間流傳。14世紀,有關羅賓漢的故事首次作為文學作品問世。此後,不斷有作家以此為素材,寫出了許多膾炙人口的作品。羅賓漢以夏伍德為大本營,聯合小約翰、溫里奧等人,劫富濟貧,整治暴戾的路德曼貴族、官吏,並把得來的錢財用於救助貧苦百姓,體現了中世紀英國人民反抗封建壓迫的精神。 在英國的傳說中,羅賓漢的名字是極為響亮的。關於他的故事並非史實,不過英雄通常都是誇張或者虛構出來的。他的傳奇有很多種說法,大致是說在12~13世紀著名的十字軍東征的時候,英格蘭的理查王被俘,留在國內的約翰王子趁機篡權,拒絕贖回理查王。而與他狼狽為奸的諾丁漢郡長也趁機強佔了忠心於理查王的羅賓漢家的領地,更試圖染指他的心上人瑪麗安。羅賓漢被迫躲進舍伍德森林,以此為基地,領導一支農民起義軍到處劫富濟貧,最終成功贖回理查王,粉碎了約翰王子等人的陰謀。羅賓漢最突出的就是射箭術高超。直到現在,射箭比賽中仍有一個術語叫做「RobinHood」,意為「射中另一支已射中靶心的箭,並且將箭身一分為二」,這正是對羅賓漢精湛箭術的寫照。
也有說是大約公元1190年,英國獅心王理查率領英國軍隊參加十字軍東征,羅賓漢也隨軍前行。可是當戰爭結束,羅賓漢從戰場返回家鄉的時候,發現自己的庄園和財產已經被諾丁漢郡治安官以莫須有的罪名沒收。此時,英國正在被借著獅心王東征而趁機弄權的約翰王子所統治,他的橫征暴斂讓人民苦不堪言。為此,羅賓漢聚集了一幫綠林好漢,憑借著自己的機智和勇敢,帶領大家劫富濟貧,對抗昏君的暴政。

Ⅱ 歐洲古代的「公安局」(像中國古代的那種「衙門」)叫什麼

國王把來土地分封給貴族,自貴族再給下級,每一層都可以往下封,最低層是騎士,他們在自己的轄地內有司法的權力,一般任命專人或自己充當法官,根據不同的罪行制定不同的懲罰,宗教(教皇、主教等)也參與管理,已知的懲罰有吊站籠、浸糞坑、侮辱面具、鞭刑、火刑直至絞刑等。
一般歐洲在地理大發現甚至工業革命前都是很落後的,中世紀是很多歐洲人不願意提及的。而這段時間很長,疾病,戰爭,雜亂無章充斥著這段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歐洲。

Ⅲ 古代西方類似於警察局的機關叫什麼

就叫治安官什麼的吧·· 諸如魔獸世界

Ⅳ 古代西方王國的皇家官員有哪些

攝政王 首相 樞密院大臣 法官 等 1.古羅馬共和國時期的行政組織 古羅馬行政組織的發展分為共和國與帝國兩大階段。在公元前6世紀至公元前1世紀,羅馬建立了貴族共和國。其中央機關由人民大會、元老院和高級江官三部分組成。人民大會是立法機關,元老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權力機關。執政官由人民大會選舉,但受元老院控制。共和國的日常行政機關掌握在高級長官子中,它包括執政官、檢察官、保民富、營造官等。執政官是高級長官中的最高官職,擁有最高軍事權和行政權,作為行政首腦,他負責召集和主持無老院會議、人民大會,同時也是元老院和人民大會決議的執行者。檢察官的職責主要是負責稅收,負責對公共工程的監督等。保民富是平民的代言人,其職責是維護平民的利益,這是羅馬民主制的一大特色。營造官的主要職責是維護社會治安。這些官職的區別,說明行政職能有著極為簡單的粗略分工,他們與執政官一起,構成了羅馬共和國的行政體系。這些官員都由人民大會選舉產生,沒有報酬,有嚴格的任期,大都任期一年,卸任後進人元老院。在共和國時期,羅馬開始形成了向地方行省委派總督的制度,總督擁有該行省軍事、行政和司法全權。 2.古羅馬帝國時期的行政組織 帝國時期(公元前1世紀~公元5世紀)建立了獨裁性質的元首制度。人民大會的作用越來越小,執政官、財務官、羅馬市長等高級官員的選舉轉歸無老院,人民大會見行使一下批準的手續。從公元前明年促大繼登上羅馬政治舞台開始,確立了絕對專制的元首制度。他一身兼任元首、元帥,後演變為皇帝,總攬立法、行政、軍事、司法和宗教大權。大約在公元1世紀的克勞秋王朝(公元14—68年)時期,主要的中央政府機構已經形成,相繼設立了元首顧問會議、秘書處、司法部、財政部等機構。 由此可見,羅馬帝國時期的中央行政組織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發展,已經有了職能的進一步分工、大約在公元4世紀,君士坦丁時代將羅馬帝國統一劃成高盧、義大利卡里利亞和東方四大行政區,大行政區下設行政區,行政區下設行省,採用層級節制的組織體系,強調嚴格的隸屬關系,初步形成了集中統一的行政管理體制。

Ⅳ 中世紀歐洲城堡或者城鎮內,破案和居民之間的矛盾怎麼解決!

其實都差不多,以英國為例,中世紀歐洲城堡或者城鎮內也是有治安官和士兵組成的一線執法隊伍,王座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普通訴訟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棋盤法院--審理有關國王財政的案件。後又出現大小陪審團。也頒布了很多法律。不過這些都是在中世紀中不斷完善的。
最後還有宗教審判。

Ⅵ 西方法院與法官制度

你這個問題內容太多太廣了,是在不是網路知道可以發的東東啊……找出來加上對比的話估計都能出本小冊子了…………
我在此就把法院系統的資料給搜羅過來發給你,參考下呵:

英國法院系統
英國司法組織因襲歷史的傳統,體系比較錯綜復雜。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屬的法官組成,而是由一定等級的法官到院組成法庭進行審判。
英國1066年被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設有郡法庭和百戶法庭,根據地方習慣法行使司法職能;教會也自設法庭,依照教會法進行審判。諾曼王朝開始建立王國法院(Curia Regis,或譯御前會議),並派出巡迴法官到各地巡迴審判。其後,陸續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國王掌握的特種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築有星狀裝飾而得名)、普通訴訟法院、繼承和離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並無統一法院體系。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法院組織沒有重大改革,只是陸續作了一些調整,以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1875年英國司法改革以後,雖已逐步形成較為統一的體系,但是,在法院名稱和訴訟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許多封建痕跡,審級和管轄都相當復雜。
英國法官不論專職法官或業余法官,一律經任命而不由選舉產生。法官等級森嚴,由低級到高級共有 7類,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業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記錄法官,即由律師兼任的法官;④巡迴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訴法官;⑦常設上訴議員,是由上議院議員兼任的法官。全國4名最高級的司法官員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檔案長和家事庭長。
英國法院的審級基本上劃分為基層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議院三級。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基層法院 對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轄基本分開。包括:
郡法院 審理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主要由巡迴法官開庭,一般不召集陪審團(見陪審制度)。對郡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上訴法院民事上訴庭。
治安法院 審理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由兩名以上治安法官開庭。個別情況下可獨任審理。支薪治安法官有權獨任審理。其職權主要為進行簡易審判和起訴預審。簡易審判是依簡易程序審判簡易罪或其他可依簡易程序審判的可訴罪。簡易罪大體相當於大陸法系中的違警罪,可訴罪相當於刑事罪。起訴預審是對可訴罪的控告進行預審,決定是否可正式起訴至刑事法院。有的治安法院也兼理某些輕微的民事案件,如有關婚姻、收養或扶養費的糾紛。治安法院還專設少年法庭,處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有關照管少年的爭議。對治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刑事法院;如純屬法律問題,可以以報核方式上訴至高等法院,進行法律審(見上訴審程序)。
驗屍法院 專門對死因不明、懷疑為暴力他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屍體進行勘驗,並完成初步偵查和預審任務;但它只有權將案件直接移送到刑事法院正式起訴,而沒有審判權。
最高法院 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合稱,並非獨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審級。
刑事法院(一譯皇家法院) 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也是可訴罪的初審法院。它是全國性法院,可管轄國境內任何犯罪案件。1972年設立,其前身為巡迴法院和季度法庭。在倫敦開庭時稱中央刑事法院,在地方上按駐地等級分為3等,依照法律規定分別管轄按輕重不同而劃分的四類犯罪案件。可在刑事法院開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迴法官、記錄法官以及不屬該轄區而且未參加預審的治安法官。刑事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召集陪審團。對刑事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上訴法院刑事上訴庭。
高等法院 建立於1873年,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種法院合並而成。下設3庭:①王座庭,主要任務為初審重大的民事案件,組織海事合議庭和商事合議庭等專門法庭審理各該類案件,以及受理以報核方式上訴到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庭還負責核發人身保護狀和各種特權令,進行審判監督。②大法官庭,負責審理有關房地產、委託、遺囑、合夥和破產等民事糾紛。③家事庭,主要審理有關家庭、監護、婚姻等的重大糾紛及其上訴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記錄法官開庭審判。對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至上議院。
上訴法院 建立於1966年,由原來的刑事上訴法院和專理民事上訴的上訴法院合並而成。分兩個上訴庭,即民事上訴庭和刑事上訴庭。民事上訴庭受理不服郡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刑事上訴庭審理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上訴法院由上訴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及全國4名最高級的司法官員開庭審理。 對上訴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再上訴至上議院。
上議院 為最高審級。只審理內容涉及有普遍意義的重大法律問題的上訴案件。其司法權由常設上訴議員行使。不閱案卷,只聽取雙方律師陳述,其裁決以上議院決議形式作出。
軍事法院和軍事上訴法院 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專門法院。負責審理軍職罪以及軍職人員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對前者有專屬管轄權,對後者則與普通法院雙重管轄。其最高審級也是上議院。
行政法庭 具有專門法院性質,但由於它們隸屬於各種行政機關,而且只管轄特定種類的行政訴訟,因而並不是嚴格意義的司法機關,故又稱准法院。行政法庭種類很多,如土地法庭、地租法庭、運輸法庭、醫療申訴法庭、工業損害法庭和移民申訴法庭等。
上述為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地區的法院體系。蘇格蘭還另外有其獨特的法院組織,但其最高審級仍為英國上議院。

德國法院系統
設立6種法院,即憲法院,普通法院,勞工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和財政法院,各成系統。除憲法法院外,其他5種法院的聯邦級法院組織組成聯合委員會,協調彼此工作。憲法法院(包括聯邦憲法法院和州憲法法院)的許可權和組成由《基本法》規定,其地位凌駕於其他法院之上。普通法院負責審理專門法院管轄以外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分4級,即聯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州中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勞工法院分3級,負責審理勞資糾紛,工會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以及關於工人參加決定權的糾紛,工會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以及關於工人參加決定權的糾紛。行政法院分3級,負責審理除有關憲法,社會保險和財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訴訟,被告一方為國家行政機關。社會法院分3級,負責審理一切有關社會保險的糾紛。財政法院分2級,負責審理有關財政稅收糾紛。

法國法院系統
分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大系統。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屬於民事法院的有初審法院和大審法院,屬於刑事法院的有違警法院,輕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此外,還有上訴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訴審法院,重罪案件除外),國家安全法院(負責審理和平時期顛覆活動案件以及司法部長以政治罪為由指定其審理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最高審級,但只復議法律問題,不審理事實,不製作新判決)。行政法院擔負兩項任務:(1)就現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門作出解釋,提供建議和擬定草案,屬行政職能;(2)審理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和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控告,屬司法職能。行政法院分為兩級,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設的行政法庭。爭議法院是處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兩系統間關於管轄權的爭議。根據法國憲法規定,還設有獨立於上述兩系統之外的特別高等法院,專門審理總統所犯叛國罪和政府部長在任職期間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

美國法院系統
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許可權錯綜復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不採取陪審制(除某些基層法院外).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聯邦系統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訴訟.聯邦系統法院包括:聯邦地方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司法審查權)和專門法院.州系統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州系統法院包括:基層法院(州管轄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審級).
美國法院組織(Cour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http://www.court.gov/
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等等。司法組織法院組織復雜,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還有國會根據需要通過有關法令建立的特別法院,如聯邦權利申訴法院等。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審理外,各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
美國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構不分,聯邦總檢察長即司法部長,為總統和政府的法律顧問,監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參加訴訟『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採用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判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是:聯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廣泛使用審判前的「答辯交易」;辯護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師,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抗爭辯,法官不主動調查,僅起「消極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聯邦原則正式確定,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首席法官J.馬歇爾代表法院認為,「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抵觸的法律」,明確宣布國會1789年頒布的《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從而確立了法院擁有審查國會通過的法令的職權,逐步形成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成為維護統治秩序,實行權力制衡的一種政治手段,以後為許多國家所仿效。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審理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審查對象除國會制定的法律外,還包括總統的行政措施。
美國法院組織劃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許可權錯綜復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層法院外,均不採取陪審制。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
聯邦系統的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訴訟。聯邦系統的法院包括:
聯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 設在各州的聯邦地方法院只審理屬於聯邦管轄的案件,設在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和領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則兼理聯邦管轄和地方管轄的案件。一般為獨任審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並召集陪審團進行審理; 聯邦上訴法院分設在全國11個司法巡迴區,受理本巡迴區內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以及對聯邦系統的專門法院的判決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權的行政機構的裁決不服而上訴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議審理。
美國最高法院
是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專門法院聯邦系統還設有各種專門法院。與上訴法院同級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件的索賠法院,受理關稅上訴案件和專利權案件的關稅和專利權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級的有關稅法院和征稅法院。另外,某些聯邦行政機構具有部分司法權,可以裁決其職權范圍內的爭議。這些行政機構有聯邦貿易委
員會和國家勞工關系局等。
州系統的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還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
基層法院
一般稱州地方法院、州巡迴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訴訟法院,為屬州管轄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多數州規定須召集陪審團審理。有的州在基層法院之下設有縣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層法院內設各種專門法庭或者另設專門法院,不作為審級;對其判決不服,可申請基層法院重審,以後仍可上訴。這類專門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遺囑驗證法院、遺囑處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
州上訴法院
大部分州設有州上訴法院,作為中級上訴法院。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審級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稱為最高審判法院、違法行為處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設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紐約州的法院組織比較特殊,其初審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內分家事庭和遺囑驗證庭等。上訴級為上述法院的上訴庭,不另設法院。最高審級稱州上訴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1790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於首都華盛頓。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組成,後來人數幾經增減。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歷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1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准,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1882年開始發行官方匯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Ⅶ 西方國家市政體制有哪些主要類型

西方國家市政體制的主要類型
西方國家的市政體制一方面受制於國體和政體,具有共同的本質和特徵;另一方面受制於各國的具體國情,具有不同的形式。在下面我們介紹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類型:
(一)市議會制
市議會制的主要特徵是市議會兼行議決權和行政權,市議會就是市政府。英國各城市普遍實行這種市政體制,加拿大多數城市和德國巴登-符騰堡州中符騰堡地區的城市也採用市議會制。下面以英國為例,介紹市議會制的基本特徵:
1.由市民直接選舉的市議員組成市議會。市議會行使立法權、議決權、人事任免權、城市預算權,以及監督行政權等。由市議員選舉少數知名人士為名譽參議員。
2.由市議員和名譽參議員選舉他們中的一位為市議會議長,即市長。市長只有一些禮儀性的職權,而沒有領導市政府工作的實權。市長的禮儀性職權包括主持市議會會議、主持城市的重要慶典活動、會見國內外重要賓客、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擔任市議會改選的監選官、兼任城市的治安法官等。市長在市議會表決時,一般不投票,但在可否票數相等時,可以投決定性的一票。市長既沒有市政府決策的決定權,也沒有市政府行政管理的統一指揮權。
3.市議會的委員會相當於市政府的工作部門。它既行使一般的審議會委員會的職權,如審議議案、調查問題、召開聽證會等,又行使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決策權。委員會的類型有:常設委員會,行使傳統的職能,如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和教育等;臨時委員會,負責臨時性事務;法定委員會,依法成立,處理特定事務,如土地委員會等;聯合委員會,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城市議會為了處理跨地區的共同性事務而設立,如公路委員會等。英國的有關法律規定,某些事項,如果有關的委員會不同意,市議會不得議決,如預算收支事項須經財政委員會同意,產婦和兒童福利事項須經婦女兒童福利委員會同意。
4.市議會選舉任免若干行政長官,聘任一些行政職員。行政長官以及行政職員與委員會對口設置,與委員會一起構成市政府的工作部門,他們行使行政執行權。市議會的委員會主要由市議員組成,他們難以有精力處理城市管理的日常事務;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事務須由行政首長統一指揮,因此有必要設置行政長官和行政職員。行政長官對市議會負責,與委員會分工協作,個別市議員無權對行政長官和行政職員發號施令。行政長官有市秘書、司庫、教育官、醫官、衛生視察、測量員和消防主任等。
市議會制的優點是有利於維護市議會的權威性;有利於市議會對城市管理的監督;有利於減少議決機構與行政機構的矛盾,提高管理效率。它的主要缺點是缺乏一個統一指揮市政府各部門工作的、有實權的市長,而這對於協調各部門的工作,領導執行系統高效率運轉是不利的。
(二)議會市長制
議會市長制的主要特徵是市的議決機構和行政機構分設,但市議會在與市長的關繫上處於優勢地位。日本各城市都實行這種市政體制,美國部分小城市和少數大城市(如芝加哥、洛杉礬等)採用此制,稱其為"弱市長制"。德國黑森州居民在三千以下的城市,也多採用這種體制。下面以日本為例,介紹議會市長制的基本特徵:
1.市議員和市長分別由市民選舉產生,市長不得兼任市議員。
2.市議會擁有不顧市長反對而通過預算、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的權力。市議會通過這些文件後,如果市長有不同意見,可以要求復議,但在市議會以2/3重新通過後,市長必須接受。
3.市議會擁有對市長任免市政府一部分工作部門首長的同意權。市政府工作部門的這些首長包括屬於一般行政機關的首長如市長助理、出納長等,屬於特別行政機關的首長如監察委員等。
4.市議會對市長和市政府的工作有建議權。這些建議分為三類:對市議會有權議決的、屬於城市自治許可權內的事項,這方面的建議具有強制性,市長和市政府必須執行;對市長和市政府執行中央和上級的政府決定,這方面的建議具有參謀性,市長和市政府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對應市長和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建議,具有咨詢性,市長和市政府可以聽從,也可以不聽從。
5.市議會對市長和市政府的工作有調查權。市議會行使這種調查權具有準司法性質,即市議會在調查中,要求市長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文件,或到場作證,市長和市政府有關人員必須服從,否則市議會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罰款或判刑等決定。
6.市議會擁有通過不信任的議案而要求市長辭職的權力。市長在收到市議會的不信任案後,如果10天內不解散市議會,或解散後新選舉的市議會再次通過不信任案,市長就得辭職。
7.屬於市政府工作部門序列的特別行政機關對市長和市議會雙重負責。特別行政機關包括教育委員會、人事委員會、公安委員會、固定資產評價審查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等。由於這些機關所管理的事務涉及市民的切身利益,或涉及財產,容易引起營私舞弊,有必要加強監督,所以實行雙重負責的機制。它們的成員由市長提名,經市議會表決同意後,再由市長任免。特別行政機關有責任直接向市議會報告工作,並對市長保持相對的獨立性。
議會市長制的優點是有利於市議會監督市政府的工作;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的特別行政機關對市長和市議會雙重負責,在西方國家的市政管理中是比較獨特的。它的缺點是市議會對市政府工作不適當的監督,會降低行政效率。
(三)市長議會制
市長議會制的主要特徵是市的議決機構和行政機構分設,但市長在與市議會的關繫上處於優勢地位。法國的城市和美國多數的大城市如紐約、底特律和波士頓等都實行這種市政體制,在美國,它被稱為"強市長制"。德國的巴伐利亞州、巴登-符騰堡州的巴登地區等的城市也採用市長議會制。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市長議會制又有一些內在的差別。下面介紹法國和美國的市長議會制的基本特徵。
法國的市長議會制有下列基本特徵:
1.市議會選舉一位市議員為市長,但不能罷免市長,而只能由中央的內政部長罷免。它適應了中央集權制的需要。
2.市長兼任市議會議長。作為市議會議長,市長有權主持市議會會議、安排市議會的議程、召集市議會的特別會議等。
3.市長有某種獨立的立法權。這種權力來源於法國各級政府首長所固有的管家權,即他們有職責維護本地的治安和秩序,為此有權制定行政規章,經上級政府首長批准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4.市長在執行市議會的決議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種權力來源於市長的雙重身份,即他一方面是市政府的首長,另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的代表。市議會就城市自治許可權的事項通過決議,只能作原則上的規定,並委託市長負責制定詳細的實施辦法。市長在制定辦法時,得斟酌市議會決議的條款是否同中央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如果有抵觸,在實施辦法中要予以避免。市議會如果認為市長行使這種權力不當,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訴。
美國的市長議會制比較典型,它有下列基本特徵:
1.市長和市議員分別由市民選舉產生,市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首長不得兼任市議員。
2.市長有權獨立任免市政府工作部門的首長,他們只對市長負責。
3.市的財政預算權主要掌握在市長手中。市長和市政府的財政部門具有預算的起草權和執行權。市議會審議和通過預算,不能增加項目,只能減少項目或數額。
4.市長有立法權。市議會審議並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議案,多數由市長提出。對市議會已經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市長有權否決;但如果市議會以2/3多數重新通過,市長只能接受。
5.在部分城市,市長有準司法權。市長有權赦免觸犯城市的地方性法規的人。
6.在部分大城市,從"強市長制"演化出一種"首席行政官強市長制"。由市長任命一位首席行政官,他根據市長的授權,領導市政府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對市長負責。他的職責包括准備預算、安排一般人事、協調各部門的工作、監督較重要的行政事務、向市長提供專業技術的咨詢意見等。在這種市政體制下,市長能夠集中精力處理重要問題,如考慮大政方針、從事競選連任、協調城市各種政治力量的關系等。
市長議會制的優點是作為城市管理執行系統的市政府,由於有強有力的行政首長的統一指揮,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首席行政官強市長制"是"強市長制"的完善,對於大城市,既要處理政治關系,又要搞好行政管理,比較適用.它的缺點是由於市長大權在握,市議會的制約較弱,容易引起市長專權;如果市長不尊重市議會,二者容易產生矛盾。
(四)市委員會制
市委員會制的主要特徵是市委員會既是市議會,又是市政府,它兼行市的議決權和行政權。美國較多的中等城市和少數大城市如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都實行這種市政體制。市委員會制有以下基本特徵;
1.由市民選舉產生市委員,組成市委員會。市委員會集體對選民負責。
2.市委員會產生後的第一次會議上,市委員們推選一位委員為主席,主持會議,即為市長。有些市委員會採用市委員輪流主持會議的做法,市長由市委員輪流擔任。市委員會表決時,市長與其他委員平等,即也只有一票表決權。市長只有一些禮儀性的職權,沒有領導市委員會工作的實權。
3.每個市委員兼任一個或幾個工作部門的首長。這樣,市委員既是市議員,又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的首長。作為工作部門的首長,每個市委員就本部門的工作對市委員會負責,並對本部門的工作有獨立的指揮權。
4.市委員會表決任免若干位較重要的行政長官,包括市秘書、市司庫、市審計、市檢察官和市學務委員會委員等,他們對市委員會負責。市委員有權任免自己任首長的工作部門的行政長官和職員。
市委員會制與市議會制相類似,它的優點是有利於精簡機構和人員;有利於議決權和行政權的統一;有利於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它的缺點是缺乏一位行政首長統一指揮市政府各部門的工作;由於市委員兼工作部門的首長,有時較難處理二者的矛盾關系。
(五)市經理制
市經理制的主要特徵是市議會聘任一位市經理,把行政權授予市經理行使,市經理對市政府和城市實行專業化管理。美國一部分中等城市和多數小城市都實行這種市政體制。市經理制有下列基本特徵:
1.市民選舉的市議員組成市議會,市議會行使議決權。
2.市議會公開招聘一位專業人士擔任市經理,市經理對市議會負責,必須執行市議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作為市政府的行政首長,市經理擁有領導市政府工作所必需的全權,包括任免市政府各部門的負責人,各部門的負責人對市經理負責;統一指揮和協調市政府各部門的工作;編制預算草案並負責執行;向市議會提交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的議案等。個別市議員無權對市經理發號施令,也無權越過市經理干預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事務。
3.市議會議長兼市長,但市長只有一些禮儀性的職權,也無權干預市經理的工作。
市經理制的優點是有利於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在更大范圍招聘城市管理的專業人才;有利於對市政府和城市實行專業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益;有利於把政治矛盾與城市管理相對分開,市議會負責處理政治矛盾,而市經理集中精力解決專業和技術問題。它的缺點是當市議會難以處理政治矛盾、而它又與城市管理交織在一起時,市經理往往無能為力。

Ⅷ 公元10到12世紀在歐洲目睹某人犯了罪,逮住某人偷東西之類的要報給什麼人啊國王么

要報給一個片區,村落,或是城市的管理者,是治安官。國王才不會管這些小事

Ⅸ 求中世紀軍隊官銜制度

中世紀的歐洲是封建制度的政治體系。和中國的中央集權不太一樣。國王是控制所回有的貴族答。然後由貴族再去控制地方的行政。國王本人除了自己領地的行政之外是不能幹涉其他貴族所屬封地(采邑)的內部事務的。至於爵位的順序其實是體現政治勢力的大小和陪臣的從屬關系。並不是嚴格的上下級關系。所以,體現在軍事上:

戰爭時期,國王可以要求貴族率各自所屬的士兵參戰。國王可以分配各個貴族軍隊的作戰任務和指揮順序。然後具體執行到士兵是由各個貴族自己處理的。當然,對於國王直屬的部隊,國王有絕對指揮權。形式就是一名國王帶著一群貴族。每個貴族帶著一群從屬於貴族的騎士(國王自己也有騎士,大部分貴族也是國王的騎士)。每個騎士帶著一群大多由農民臨時組成的步兵(當然也有專職的士兵)。具體那幫步兵該怎麼指揮是由各個騎士自己決定的。

換句話說,中世紀的歐洲軍隊與其說是有組織有紀律的國家軍隊,倒不如說是鬆散的地主武裝集團。

Ⅹ 西方人眼中的羅賓漢是個怎樣的人他都有哪些事跡

西方人大多認為羅賓漢是個俠盜式的英雄人物。至於他的事跡大多是被後人內給杜撰出來的。是否有無容和程度都沒有史書記載,如同中國的《水滸傳》。在後人的文學作品主要有大仲馬的小說《俠盜羅賓漢》,美國的霍華德·保羅於1883年出版的《羅賓漢在諾丁堡的探險故事》。 關於他的事跡大致是說在12世紀末13世紀初的十字軍東征時候,英格蘭的理查王被俘,留在國內的約翰王子趁機篡權,拒絕贖回理查王。同時與他狼狽為奸的諾丁漢郡長也趁機強佔了忠心於理查王的羅賓漢家的領地,並且試圖染指他的心上人瑪麗安。羅賓漢被迫躲進森林,並以此為基地,領導一支農民起義軍到處劫富濟貧,反對約翰的陰謀,最終成功贖回理查王,粉碎了約翰王子等人的陰謀。 個人建議你去看看我上面說的兩本書,都很具有代表性,在羅賓漢的fans中是影響比較大的。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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