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的職責任
1. 各級人大的職能作用是什麼
第一、議會制度。
議會是干什麼的呢?民選代表組成這樣一個機構天天監控政府官員,他們只要有一點不符合法律的行為就可能被彈劾。比如英國議會——最典型的議會制度,這邊站著執政黨,那邊坐著反對黨,執政黨的問題還能逃過那幫議員們的眼睛?議員的眼睛是賊亮的,他們會將你的所做所為全部揭露。因為他們的政治是競爭性的,他們不僅是市場化的經濟,而且是市場化的政治。你如果做不好的話,你就下來,我就上去——反對黨的目標就是:隨時准備著,為上台而努力。有時候執政黨一個經濟上的丑聞,就可能引發人們的不信任,就可能下台,你方唱罷我登場。正是這樣一種競爭性的政治,使得官員們必須謹慎行事,絕對不能幹那些錯事和壞事。議會的監督使得官員們不得不俯首貼耳。
第二、司法獨立。
獨立的司法制度,獨立的司法體系構成了官員們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巨大的震懾。
美國專門為總統設置了特別檢查官,前特別檢查官斯塔爾先生,對於總統來說是小官,但是這個小官的權力可了得!因為他可以不經司法部長的批准,啟動對總統的調查程序。柯林頓和萊溫斯基之間那點事,說老實話,對於我們國家的好多官員其實算不了什麼,在我們這兒,不過體現了無產階級"革命家"的"浪漫情懷"而已(笑聲)。斯塔爾先生不惜動用聯邦經費5000萬元,來調查總統性丑聞,搞得總統顏面盡失,沒有任何辦法,因為特別檢查官這一職不得被任何人罷免,他手下有一幫得力人馬。那個總統好當嗎?總統尚且受到如此嚴厲的監督,更不用說下面的那些官員了。天天被司法監控著,一旦有犯罪情況,司法絕不手軟啊。尼克松在其擔任總統時發生了水門事件,有證據顯示尼克松總統也許知道水門事件發生以後的情況。但是尼克松總統說他不了解,法院命令尼克松必須交出他的錄音帶。尼克松總統有一點僻好,就是天天在他的辦公室里邊放一個錄音機——即使沒人也要放這個東西,只要有人談話,錄音機就會把它全部錄下來,他辦公室所有的談話都有錄音記錄。當法院命令他交出有關事件的三盤錄音帶時,他拒絕了,他說:「不,我不能交出,這是總統的特權,我不能交給你。」法院問:「你交,還是不交?(笑聲)如果你不交出來,就犯防礙司法罪。」在巨大的壓力之下,尼克松不得不交出所有的錄音帶。第二天,他就宣布辭職。所以說美國的行政首腦要服從司法的命令,這些官員都要受到司法的監控。
第三、媒體監督。
自由的媒體是官員們廉潔最重要的制度性的保障之一。
美國全部的報紙和電視台都是私人辦的,還有電台也是私人辦的,除了一個電台——***是美國國務院辦的之外。***在播音的時候,有時會說現在播一篇反映美國政府立場的社論。***是政府辦的,但是它不允許在美國本土發布信號,所以在美國是聽不到***的,要聽***還要跑到中國來聽(笑聲)。之所以他們不允許政府辦媒體,是因為政府辦媒體就會向人民批發對政府有利的信息,於是整天在造假,總是說我們的形勢一片大好。
本博觀點:一個國家,如果司法不能獨立,權大與法,權力運行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監督,想不腐敗都難!
2. 人大職能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抄權:
修改憲法;襲
監督憲法的實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參考文獻:PRC
3. 人大的職能是什麼作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內
(三)制定和修改刑容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國家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4. 人大代表的職能
一、何謂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負著相應的法定職責。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全國人大代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設區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人大代表是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是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全國人大代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設區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人大代表是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是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
為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積極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在經濟、人身、法律責任等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言論免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當然,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的言論,不在此范圍。「不受法律追究」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規、規章來處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言行責任的規范性文件都是違憲的。而且實際上,對此還應作寬泛的理解,即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黨紀和政紀的處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代表如因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代表採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通訊便利。
四、代表的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5.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職能
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