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崗位職責
㈠ 公務員具體工作職責是什麼
不同職位公務員具體的工作職責是不同的,但所有公務員都應做好以下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㈡ 公務員的職責是什麼
一、承擔黨委文件的發放工作。
二、做好院級領導的日常服務工作,包括報刊、信件、辦公用品的發放及辦公室衛生等。
三、協助做好院級領導辦公電腦、列印機的維護保養。
四、負責黨辦網路維護與管理。
五、負責黨辦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承擔黨委大型會議的服務工作。
七、負責辦公樓四樓會議室的安全管理、音響操作、多媒體操作及衛生工作。
八、院領導和黨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希望更多的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級公務員多主動關心、收集、解決群眾的具體問題,讓你們的工作和努力多讓普通的市民知道。不要給群眾留下高高在上和冷漠,甚至是粗暴的印象。另外在參與立法的時候,多多為普通市民爭取應有的權益,例如水費、煤氣費、菜價等的高漲是否合理,普通職工的工資是否能負擔得起?希望一些警察同志能執法守法,對犯罪份子要堅決打擊,對群眾要熱情幫助。公務員能熱心服務大眾,多和市民溝通,雙方的信任和素質會增提高,矛盾和誤解也會減少。
㈢ 公務員的基本職責是什麼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回
3、按照規定的權答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4、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8、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㈣ 公務員的職責和工作任務主要是什麼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這是法律規定的標准答案。
㈤ 公務員包括哪些職位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1.綜合管理類是指除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量最多的主體類別。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機關工作需要各類專業知識,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中有不少為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在其工作領域從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造詣,但這些人員的工作仍然屬於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2.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專業技術類職位的本質特徵是指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的職位。
3.行政執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置的公務員職位類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相比,行政執法類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不具備裁定權。
4.關於法官與檢察官職位
與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本法在公務員的范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入了公務員的范圍。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5)公務員的崗位職責擴展閱讀
職位分類制度,是公務員各項管理制度的基礎和依據。
職位分類是一種以工作職位為主要依據的人事分類制度。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職位是以「事」為中心而設置的,不因人設置。即先有職位,後有相應的公務人員。當缺乏合適的公務人員時,會出現「職位空缺」現象。
第二,職位的數量是有限的,其數量是由組織機構的職能、工作量、經費等因素決定的。根據這些因素所決定的職位數量,即為該組織機構的編制。
第三,職位具有相對穩定性。同一職能在不同時間可由不同的人擔任,不隨公務人員的去留而變動。
第四,職位的確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准,包括職位名稱、工作內容、具體責任、任職條件等。
職位分類的具體方式,是按公務員職位性質和內容的異同,依次劃分為職門、職組和職系;再對各職系內的職位按其責任輕重、工作難易和所需資格條件,劃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級別,並在級別劃分的基礎上,進行級別列等,使處於不同職系的職位可以依職責輕重統一排列等級。
因此,職位分類為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獎懲、工資待遇等各項人事管理提供依據。
㈥ 公務員恪盡職守履行崗位職責的要求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㈦ 公務員職位職責和工作內容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從事鄉鎮規劃設計工作包括新建村鎮的內規劃和原有村鎮的改建、擴建規劃。即容確定村鎮建設的發展方向和規模,合理組織村鎮各建設項目的用地與布局,妥善安排建設項目的進程,以便科學地、有計劃地進行農村現代化建設,滿足農村居民日益增長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面試時間暫定為2014年7月12日至15日,採取結構化形式考核,主要包括綜合分析能力、言語表達能力、應變能力、計劃組織協調能力、人際交往的意識與技巧、自我情緒控制、求職動機與擬任職位的匹配性、舉止儀表和專業能力。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㈧ 公務員的職責是什麼
我國公務員制度的正式建立,既轉變了我國各級政府的工作職能,將以往的權力性政府、全能性政府轉變為了責任性政府、服務性政府,同時又對公務員進行了科學的定位。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這是我國對公務員的立法性定義。然而,在現實工作中,對「公務員」還有一種具有普片意義的實質性定義,即:公務員是為國家公共事務服務的人員。西方國家對「公務員」的定義具有服務性和公僕性的特色,而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建立、政府職能的徹底轉變,也應該看到,我國各級機關和公務員也同樣具有服務性和公僕性的特點。因此,無論上述對「公務員」的何種解釋和定義,但我本人認為:公務員的實質就是人民的服務員、是人民的公僕、是人民權利的集中代行者、是一種職務性的崗位責任。我們應當將「公務員」通俗的理解為:國家公務員就是指利用人民賦予的職權,積極從事國家公共事務活動,並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的國家公職人員。只有將「公務員」作如此的理解和定位,我們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務員」的本質屬性,才能更加體現公務員服務性和公僕性;才能使每個公務員在實際工作中更好的進入工作角色、進入工作狀態,把握好工作的方向;才能不斷的激勵和鞭策自己,時刻體現我們公務員的工作價值,實現公務員的服務宗旨和目標追求。
我認為,作為新時期的每一名公務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手中掌握有某些特權的人員,都必須深刻理解和正確把握「公務員」的本質屬性,必須清醒的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自己所享有的各項經濟待遇是來自人民的,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就是在自己的崗位上竭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高效優質的公共事務服務。我們要時刻明確和牢記:「公務員」就是為公服務的人員,不是拿來做炫耀的資本、不是壓制人的官、不是施威的權、不是老百姓頭上的皇帝。只有深刻理解了「公務員」的本質屬性,充分認識到了「公務員」的社會地位和正確看待了自己手中權利後,我們每名公務員的一切工作和行動才具有明確的方向和目標;才能充分履行公務員自己的職責,牢固樹立較強的宗旨意識和強烈的責任感、事業心;才能做到遵紀守法、克己奉公、秉公辦事、勤廉執法;才能做到勤政為民、熱心服務、高效服務,從而真正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權為民所用、心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崇高宗旨,完成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使命。
㈨ 考公務員有什麼要求公務員主要職責是什麼
公務員報考的條件
(一)報考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11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十八周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七項構成了作為公務員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同時,它也就成為公務員考試報考的前提條件。另外,報考者必須身體健康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報考特殊職位的考生還應具備該職位要求的特殊條件。
(二)公務員報考的限制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各情形是公務員職位所嚴格禁止出現的,從根本上說,這是為了保證公務員隊伍的思想素質、政治道德素質,以確保公務員隊伍的純潔性。
(三)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是指:由錄用主管部門依法規定的成為某個職位上的公務員時不可缺少的條件。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一般由招錄機關提出,經省級以上考試錄用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公布。具體職位的資格條件各不相同,作為招考條件來說,不可能一個職位一個樣,實際是先規定考生一般應具有的資格條件,如年齡、學歷等,然後再確定一些職位類別要求的特殊資格條件,如專業等。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
1.年齡條件
考慮到人才成長規律和機關用人成本,一般規定報考人員年齡不超過35周歲,有些職位,如某些行政執法類職位等,年齡上限會低一些;有些偏遠落後地區,或少數民族地區,經批准年齡上限可以適當放寬一些。
2.學歷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報考公務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但是有些職位,特別是省級以上機關的職位,會要求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學歷,而偏遠落後地區和某些少數民族地區的部分職位,經省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放寬到高中、中專學歷。
3.專業條件
根據擬錄用職位的要求,多數職位對報考者所學專業有明確要求,有的職位還要求報考者必須掌握某項專門技能。
4.政治條件
黨的機關和某些特殊職位招考公務員一般對報考者的政治面貌有明確要求。
另外,有些職位,如警察,對身高等條件有特殊規定;如翻譯,對外語的掌握水平有特殊規定;如會計,對會計師資格有特殊規定等。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不可能在公務員法里一一列舉,所以,法律授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依照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做出規定。另一方面,對報考條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權利,不能隨意限制,為了防止各招錄單位限制過多,所以公務員法規定,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必須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規定。。
㈩ 公務員細化崗位職責有什麼意義
公務員履職為抄公,必須襲要細化崗位職責,實現職責具體化。明確崗位職責是公務員履職盡責的前提和基礎。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機制,科學規范每個地區、每個部門、每個工作崗位的概況、工作內容、職責范圍、工作標准、任職資格、工作環境等,明確每個領導崗位責任,使各級公務員履職盡責有明確的政策依據,避免出現工作不入位或者越位、錯位等現象。
要根據崗位的工作范圍和職責,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確定每個崗位的工作目標,並根據工作任務的變化,及時對工作目標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使每名公務員在不同時期都有其明確的工作標准和奮斗方向。要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履責考核指標體系,突出不同類別、不同崗位、不同職務公務員的特點,增強考核指標的針對性,規范公務員履責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