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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治安管理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2-05 14:07:10

Ⅰ 如何加強社區社區治安防範措施

為進一步完善社區治安,加強對突發事件的處理力度,使勝安社區治安有根本性的改觀,特製定本社區治安防範措施。
一、在社區開展社會治安工作,督促本社區一、二樓住戶安裝防盜門,防護欄等防護設備,爭取每戶都能安裝,把損失降到最低點。
二、配合派出所、物業公司,做好小區治安防範工作。
三、發揮治保會,調委會和群防群治組織作用,加強巡邏,增強防範能力,做到無失控場所和部位,實現無突出治安問題,無重大惡性案件,無民轉刑案件,無重大治安突發事故,居民無嚴重刑事犯罪。
四、督促物業公司加強對保安的管理,建立保安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加強對車棚的看管,完善看管制度。
五、加強對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流動人口登記率達90%以上和出租主,用工單位簽定治安管理責任書,落實流動人口治安防範措施。
六、建立健全社區普法宣傳制度,普法骨幹隊伍充實,設立社區法制宣傳欄,將治安防範知識以宣傳欄的形式予以宣傳,使治安防範知識家喻戶曉。
七、建立有效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機制,對刑釋解教人員有不良行為的青少年加強幫教工作,使他們能轉化為對社會有用

Ⅱ 社區治安管理的管理內容

(1)公共秩序的維護
(2)人口管理
(3)民用危險物品管理
(4)特種行業管理
(4)交通道路管理
(5)消防管理

Ⅲ 社區治安的管理內容

社區治安管理的內容有五個方面:
(1)人口管理:包括戶口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人口調查,常住人口管理,,暫住人口管理,特殊控制人口管理。
(2)危險物品管理:包括槍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劇毒物品管理。
(3)社區治安秩序管理:包括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企事業單位安全防範工作的指導,查禁社會丑惡現象。
(4)交通道路管理:包括車輛管理、機動車駕駛員管理、交通安全設施管理等。
(5)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制定消防規則、辦法和技術規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做好消防隊伍的思想、組織、業務建設,指揮火災撲救工作等。

Ⅳ 當前的社區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

一、社區及社區管理
一般認為,社區指的是在一定地域內的根據一套規范和制度而形成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生活在該地域的人群具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和心理上的歸屬感。這一概念指出社區首先是一個共同體,有共同需要遵守的章程或約定俗成的慣例;其次,生活在社區的人們具有心理上的認同感。社區管理是指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依靠社會力量,利用社區資源,強化社區功能,解決社區問題,促進社區政治、經濟、文化、環境協調和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社區成員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過程。社區管理是一項新的工作,大力推進社區管理,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紀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途徑。
二、當前社區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社區管理三主體角色定位混亂。我國現行社區管理體制主要包括三大主體:居委會、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基於現代公共管理學中的多元共治理論構建起來的社區管理主體多元化在理論上是可行的,有利於社區居民的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可最大限度地維護社區居民自身的利益。但在實際中,三主體間卻存在著角色混亂、分工不明、權責利相互交叉的問題,給社區管理帶來了不應有的麻煩。
首先是居委會的角色定位存在問題。居民委員會是一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過,有關居委會的工作任務、委員產生、經費來源、委員生活補貼、辦公用房及辦公設施等問題,居委會事實上承接了來自行政部門的工作權力和工作職責,導致居委會負擔過重,上級行政部門幾乎都可以交任務、下指標給社區居委會,對社區提出要求,居委會的情況就是責任大、權利小、事情多,造成社區居委會超負荷勞動。
其次是物業的角色定位存在問題。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大部分居民成為了住宅的業主,社區的管理亦逐漸地由單位管理轉變為營利性的社會化的物業管理。在此背景下,物業公司只是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其與業主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交易關系。但是,在現實中,作為服務提供方的物業公司卻因權力的非對稱性而有機會且有能力凌駕於業主之上,致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使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經常處於一種敵對的局面之中。
再次是業主委員會的角色定位存在問題。在社區管理的三大主體中,業主委員會最弱勢的。相關民調數據顯示,人們對業主委員會表現的滿意度每況愈下。目前,業主委員會的運轉面臨著「五難」,即業主大會召開難、業主委員會籌建難、業主委員會正常運作難、業主委員會司法維權難、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監督難。業主委員會之所以陷入如此尷尬的境地,究其原因,是其徒有自治組織的性質與外表、卻無自治組織之實際構成所造成的。
一個社區,三個管理主體,看似每個主體的存在都有必要,卻管理不好社區,究其原因是,三主體沒有理清各自的權責利關系,致使角色定位混亂,並且三主體之間沒有權力的監督和制衡機制,導致三主體間矛盾重重、互不信任,進而導致了社區管理的亂象頻生。
(二)社區管理三主體發展的不平衡
首先,從權力分配上看,三主體中最代表居民權益的業主委員會的權力處於最弱小的位置上;作為物業服務買賣雙方的賣方——物業公司的權力在三主體之中卻是最大的;居委會有來自行政部門的權力,但是其卻並不直接代表業主的權益。這種權力分配的格局使社區管理最終只能傾向於物業,而不是傾向於業主。一旦居中的居委會不作為或工作不到位,業主的權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可以說,三主體間權力分配的不合理及其缺乏相互間的監督與制衡,是導致社區管理始終難以達到預期目標的原因所在。
其次,從組織保障上看,在三主體各自的組織機構中,最健全的無疑是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和居委會都無法與之抗衡。物業公司人、財、物結構完整,各方面力量雄厚;業主委員會為業主自發的自治組織,既無行政權力,亦無資金來源;居委會雖為群眾性的自治組織,但其日益行政化的趨勢,且其經費的由政府劃撥,決定了其可不受業主的影響。從三主體的組織保障上看,業主委員會處於最弱勢。
再次,從資金保障上看,社區管理的資金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業主;二是政府部門。其中,物業公司的管理經費來自業主交納的物業服務費;業主委員會無任何運作經費來源;居委會的經費來自政府的劃撥。三主體的資金渠道各不相同,互不交叉,致使在社區管理中三主體始終各唱各的調,根本無法形成合力。
從以上三方面來看,代表業主利益的業主委員會的過於弱小是造成目前社區管理混亂、保障乏力的重要原因。
(三)居民社區觀念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識薄弱、社區歸屬感差。長期以來所形成的由政府控制單位、單位管理社會成員的體制及觀念,影響了居民對所居住社區管理的參與。社區提供居民參與的渠道和機制並不健全,社區居民對所居住區的社區環境、社區治安以及其他社區公共事務的處理有參與的願望,但沒有參與的渠道。與此同時,居民參與社區管理,缺乏利益保障和實際訴求的動力。居民的參與是建立在對社區共同利益的追求上,社區居民利益的維護需要組織和制度上的保障。再加之社區和社區管理還是一個新生事物,社區管理的內涵、范疇及為什麼要搞社區管理等問題,廣大群眾並不了解熟悉,所以會對社區管理工作不關心甚至是不配合。 三、解決社區管理問題的對策
(一)明確社區管理三主體各自的權責利。居委會、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缺乏權責利交叉制衡的管理主體安排,不利於社區管理工作的開展。因此,必須打破這一既有格局,對三主體的角色進行重新定位,理清三主體各自的權責利,理順三主體之間的關系,特別是要徹底理順業主與物業公司間的委託-代理關系。
首先,應重新定位居委會的角色位置,使之成為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的監督者。居委會的作用應該體現在監督業主與物業公司執行政府制定的物業管理和服務的相關規則上,而不應直接介入社區管理,不能向社區提供有償服務或利用社區的資源從事營利活動。
其次,應提高業主委員會的地位。要明確業主與物業公司是一種基於市場原則的地位平等的買賣關系。基於此,業主委員會應該實質化、法人化,以徹底改變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權力不對等狀態;適當限制物業公司的資金使用許可權,以此來約束物業公司的行為;業主委員會應該按與物業公司對等的地位建構,配備專門的工作場地和工作人員;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和權威應該得到政府強力部門的支持。
再次,應適當削弱物業公司的權力。要改變當前物業公司權力過大的局面,最為關鍵的一點是剝奪其在經費使用上的獨斷專行的權力,規定物業公司使用經費需經業主委員會審批,並須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和全體業主公布財務支出賬目。
做好上述三個方面的工作,社區管理三主體的角色和行為既可以得到規范,又可以理清三主體各自的行為和身份邊界。
(二)加強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建設。當前,社區管理中大量問題的滋生,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制度和法律法規不健全。因此,要加快和加強與社區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的建設,以明確社區管理三主體各自的身份邊界,約束社區管理三主體各自的行為,以達到既要保護好業主合法權益,又要保護好物業公司合法權益的目的。
(三)培育社區共同體意識,加強社區居民的向心力、歸屬感和凝聚力。近幾年,有關「人性冷漠」的社會現象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在社區管理中,類似現象也時有發生。顯然,我們不能簡單地將這一現象歸結為經濟發展的「伴生品」,應該發揮人的積極能動性,通過強有力的文化建設來遏制「集體冷漠」現象的蔓延。在社區管理中,營造單位或家庭的集體氛圍應是社區管理工作追求的目標,因為它是形成社區居民歸屬感、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前提和基礎。也就是說,應把社區建成具有單位或家庭氛圍的居民生活共同體,在這里人們不僅只是居住在一起,而且情感相連、守望相助,具有共同的理想和共同的意志,這應成為社區管理追求的終極目標。

Ⅳ 社區治安管理的基本措施

社區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措施: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

Ⅵ 現代城市社區治安存在的問題肯哪些你認為應如何加強城市社區治安管理

深化社區治安活動,建設平安型社區。 社區穩定是整個城市社會穩定的前提,維護社區穩定是構建和諧社區的重要內容。要按照「責任上移、重心下移、關口前移」的總體思路,全力打造「社會政治穩定、刑事發案減少、治安秩序良好、執法公正文明、經濟環境優化、人民群眾滿意」的平安型社區。要堅持打擊與防範並舉,治標與治本兼顧,防範為主,治本為上。社區管理與社區治安緊密結合,建立社區安全防範的長效機制。要加強社區普法、社區調解和法律咨詢、援助活動等工作,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加強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及時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要充分發揮居民小組、樓層中心戶、社區民調委會和樓門組長的作用,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把重點放在排查調處多發性、易發性和容易激化的矛盾糾紛上,立足平常,重在防範,從苗頭性抓起,於細微處抓起。要進一步完善綜合治理工作網路,建立健全以公安派出所為骨幹,以治安巡邏隊、聯防隊和保安力量為依託,以治保、調解、勞教等有關組織為基礎,專業隊伍與群眾相結合,人防、物防、技防並舉的群防群治體制。要堅持社區管理與社區治安相結合,增強治安防範的整體效能,充分發揮社區內單位組織的作用,尤其是單位保衛組織,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物業管理部門的保安隊伍,在社區民警的統一協調下開展聯防,把綜合治理工作延伸到社區內各個單位、各個角落。要積極創新安全文明社區創建活動的形式和內容,把安全單位、安全校園、安全市場等創建活動統一起來,減少社區內違法犯罪活動的空間。要全面落實並規范社區警務工作,積極探索警民共建、資源共享、家園共管的方式,形成防範一點、巡查一片、輻射一方的防控網路,促進城市基層的安定穩定和構建和諧社區工作的順利開展。

Ⅶ 社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措施

一、當前我國城市社區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社區管理體制存在著較濃的行政化色彩
盡管這些年各地城市在改革以政府為主導的社區管理體制方面已經做出了不少努力,但社區管理的行政色彩仍然很濃,缺乏公眾參與機制。一方面,街道辦事處政社不分的狀況並沒有大的改觀,它仍然承擔著過多的行政管理職能,工作量過大,經常處於疲於應付狀態,其後果是既未能夠明顯減輕政府的社會管理負擔,也沒有能夠很好地發揮自已應有的社會管理職能,致使社區成員越來越高的物質文化生活要求難以得到滿足,同時也沒有從更深層次上提高廣大居民民主參與社會管理的意識。另一方面,作為居民群眾自治組織的居委會的工作方式也帶有較濃厚的行政色彩,居民沒有發言權和選擇權,只是被動的接受管理。因為事實上居民委員會受街道辦事處的領導,所以其日常工作不得不服從街道的安排,進而也陷入了繁雜的具體事務之中。這不但造成基層社區管理的超負荷運轉,減低了管理效能,而且有悖於居委會成立的初衷。居委會行政色彩濃厚,社區自治功能缺失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自治的主要載體,從字面上看,居委會只是具有協助政府的義務,並不具有代理政府部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職能,但是實際上社區承擔了大量來自政府的職能工作。諸如社區的經濟、文化、衛生、休閑、娛樂、互助、保障等本應由社區解決的事物,往往由於政府事務擠占反倒無暇顧及。據調查,居委會的實際工作內容有十大類百餘項,這十大類分別是:環境衛生、社會治安、物業管理、民政幫困、計劃生育、糾紛調解、宣傳教育、文明達標、收款收費、人口普查。據一些居委會統計,一年之中,居委會的工作達158項之多,其中行政事務118項,占總數的74.68%,比較普遍的情況是居委會的自治職能讓位於行政職能。 社區居委會的行政色彩還體現在經費使用、人事任免上。一個自主充分的社區,它對自己的事務有充分的自主決策權,能動用社區財力進行社區各方面的建設,選聘自己需要的人員為社區服務,發展社區事業,為社區居民謀福利。但當前,社區擁有的自治權是有限的,居委會更像是一級基層政府。在經費方面,社區的建設經費、辦公經費、社區工作人員的工資都源於政府。對每個社區每年撥多少經費,政府享有充分的裁量權,因而社區的建設狀況一般取決於政府的經費投入程度。對社區而言,爭取更多的政府經費資助是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舉措,而社區工作人員則需要獲得相應的報酬來生活,因此,社區對政府有極大的依賴性。在用人方面,社區的自主權也是有限的,政府一般掌握著用人權,以保證其各項政策方針得以在社區順利實行。在社區建設中,一些城市在20世紀末開始進行社區居委會直接選舉的嘗試,一定意義上改變了社區居委會的人員構成,向自治的方向邁出可喜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0年2月的一步,但是社區居委會直接選舉尚處於推廣階段,各地區發展不平衡,地區差異大。示範城市雖然遍布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但仍有一半以上的省份不見蹤影。
(二)社區的組織結構設置不科學
舊經濟體制下,城市基層社區的組織構架由相互聯系的區、街、居三級組織構成其中區政府是我國城市的基層政權機關,街道辦事處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居民委員會是街道辦事處指導下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這種形成於20世紀50年代前期的組織體制是我國城市基層社區組織建設的一大創舉。然而,這種組織結構具有明顯的不科學性。一是街、居組織機構過多而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在市、區、街道三級管理層次上,機構設置與許可權呈「倒金字塔」型,「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一個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各種委員會、領導小組及類似的臨時機構可達30多個,一個辦事處主任可兼20多個職務,一個科要應付20多個職能部門,這就大大降低了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效率,使街道轄區內的不少單位對街道辦事處布置的社區性工作推脫、敷衍,相當一部分居民群眾明顯輕視街道、居委會組織。二是社會團體和中介性社會組織發育不足。在我國城市基層社區除了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以外,其他社會團體和中介性社會組織不僅數量有限,而且缺乏獨立性。比如,在許多居民小區,像社區服務志願者協會、計劃生育協會、老年人協會等組織的主要工作,大多由居委會幹部兼任。即使是居民委會員這樣的自治組織,也往往成為街道辦事處的「腿」。
(三)社區管理制度不規范
良好的社區要發揮合力功能,必須有一系列的規范、制度、秩序和管理。既要確定組織及其成員相互交往和解決問題的正確方式,又要規范對越軌者寬容的限度。傳統社區管理制度的缺陷在於:一是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行政機構,對自身行政服務和管理的范圍沒有制定明確的制度規范,造成無權管理或越權管理;二是社區內的市、區屬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分別受各自條條的領導,按條條的指令行事,與街道辦事處之間的關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據,往往造成社區事務相互推諉扯皮;三是社區內的社會團體等組織沒有形成有效的行為規范,讓社區成員來共同遵守。對於社區行為越軌者,社區組織也缺乏行政上或法律上適當而有效的懲罰;四是社區管理運行尚未形成條塊結合的監督機制,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權力過於集中,對它們的工作質量和一些不正之風難以進行監督和制約。
(四)不同利益群體的分化和權利意識的增長與意見表達機制之間的不協調
市場化催生了私營企業主、白領等以職業分化為特點的新型階層,有著共同利益的群體也在不斷地產生和分化,中國社會從原來的「國家——個人」的二元剛性結構向「國家——社會——個人」的彈性結構轉變。
新興的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正逐漸形成階層和群體意識,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矛盾和沖突。在商品房社區,業主與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的摩擦時有發生,業主維權事件屢見不鮮;在老工業社區,下崗失業職工的就業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是突出問題;在城市邊緣地帶,市政建設和經濟開發影響和改變當地居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近年來,由於拆遷、征地引發的激烈沖突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外來工聚居社區,外來工群體與本地居民、與城市管理部門的關系處理不當就會引起矛盾沖突。
長期以來我國從意識形態和資源分配兩個方面對社會實行「強控制」,傳統意見表達途徑的特點是制度化的正式渠道少、形式單一,並且大多是建立在體制內,也就是說體制內的正式職工才有機會進行利益表達,民間社會缺乏對矛盾沖突進行疏導的制度安排。由於缺乏制度化、正規化的機制,居民在利益表達上更傾向於採取激烈的情感與情緒的宣洩等非理性的方式,而權力和管理部門「封」和「堵」的方法只能使矛盾和沖突升級。我國政府已經加快了針對這一問題的法制和制度建設,例如,相繼出台了《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草案)》等重要法案和規定,以保護業主利益。
二、我國城市社區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的主要原因
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總的來說是由於全社會對社區建設的認識還不深刻,對城市社區建設中異質性強的特點缺乏重視,還沒有真正地理解「社區」在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社區居民還沒有實現從對單位的依賴向社區回歸的轉變,社區居民、社會各單位乃至政府各部門廣泛的自願參與和介入社區工作的意識還沒有形成,使社區缺乏建設的動力與支持。同時,由於社區除了依靠政府的投入外,缺乏經費來源的其他有效渠道,社區發展的後勁不足。而社區的體制不健全,職責界定模糊,制度實施不到位,承接政府職能的民間組織發育遲緩,必然導致社區的職能作用發揮滯後。
(一)認識不高
一是領導重視不夠。盡管這些社區已具備社區的雛形,但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很矛盾,工作上仍將其作為一個村對待,但待遇上卻不能享受新農村建設的優惠政策,對它們的建設和發展沒有引起高度重視,社區工作運轉艱難。二是居民的歸屬感不強。對社區的建設漠不關心,對居委會的工作支持不夠。譬如,社區的環境衛生急需加強,但居委會聘請專職保潔員又沒有專項工作經費,向居民收取衛生保潔費時,居民意見很大,合作意識差。居民之間交往少,互助意識差,如果社區有的居民發生天災人禍,開展捐贈活動所收無幾,真是「各人自掃門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
(二)投入不大
一是財政投入不大。工作經費少,對社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沒有投入,僅靠居委會主任「化緣式」的募集。許多行政事務性工作安排到社區,社區只承接工作,卻沒有工作經費。二是駐地單位支持不大。對社區關心少,支持少,共駐共建意識差。社區組建巡邏隊,治安狀況得到全面好轉,但當居委會到駐地單位請求支持時,卻被他們以種種理由搪塞和拒絕,由於沒有工作經費,工作只能夭折。
(三)措施不力。
一是臨時抱「佛腳」。對城鎮社區的建設和發展存在「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思想,既沒有長遠的規劃,又沒有短期的計劃。二是行政事務多。社區成為鎮政府的行政下屬機構,窮於應付日常行政事務,根本沒有精力全面考慮社區的事情。三是社區自治性不強。居民的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沒有得到全面落實。
三、解決措施
(一)明確居委會職能定位,發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社區自治組織
社區居委會定位不清直接影響著自治能力的提高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社區自治工作的組織者。其主要職能應該是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只有明確了自己的定位才能明確自己的職責。居委會應該逐漸理清自己同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的關系,將主要的精力放在辦好社區自己的事物上。我國的社區往往規模巨大,影響了社區居民之間的溝通交流。居委會應該支持和鼓勵社區內諸如業主委員會、各種自治團體的發展,也可以鼓勵以樓為單位加強溝通,建立自治組織。社區自治中重要的問題就是居民自治狀況的問題,居委會在這個過程中應該發揮積極作用。通過種種如利益、地緣、志趣等方面的關聯性,鼓勵居民自己組織起來,能夠較好地解決社區的組織狀況問題。此外,居委會通過各種各樣的活動,也可以吸引居民的關注,激發居民的參與熱情,增強居民對社區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二)構建社區自治組織體系有效的組織是培育社區自治能力和提升社區自治功能的基礎
因此,城市社區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第一步就是重新構建社區自治組織體系,以替代原有體制下的居委會。筆者建議建立「一個大會,兩個機構」體制: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
(1)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是社區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是選舉產生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審議和決定社區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是社區成員表達自己意願的渠道,它行使民主職能,具有自治組織的控制權,是社區成員切身利益的忠實代表。
(2)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是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行常設機構,在居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居民代表大會行使議事、決策和監督職能,負責對社區建設與管理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社區協商議事會同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一樣,一般均為社會職務,不拿薪金和補貼。議事會成員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對居民代表大會負責。
(3)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的授權和監督下,組織實施社商機制———有效服務,人盡其才職業技術型人才承擔了技術勞動力的主要工作任務,現代技術迅猛發展,技術人員如果希望跟上技術發展的步伐,除自身不斷充電外,職業技術學校也應該完善服務機制,從培養社會需要的人才的高度出發,為技術人才提供再充電、再教育的機會,似的人盡其才。這也是職業教育不容推卸的社會責任。議事委員會的授權和監督下,組織實施社區的管理、服務等事項。落實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的決議,協助政府完成規定的任務,行使社區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和自我監督的職能。
(三)完善相關法律,確保社區自治有法可依
要根據新形勢的需要,在繼續推進社區民主自治實踐的基礎上盡快修訂現行憲法和相關法律,盡早出台《城市社區自治法》,明確、具體地規定社區的載體、社區自治的性質和地位、社區居民的權利與義務、社區自治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管理方式和運作程序等項內容。通過法律使社區載體明晰,使社區組織與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都能夠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職能,防止政府職能部門或街道將其職責轉嫁給社區,減輕社區工作負擔,保障社區各項自治權利的真正落實,使社區居民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在法律的保障下行使其社區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確保社區自治有法可依。
(四)預防和疏導社區內各利益群體的矛盾與沖突,發揮基層社區的預警與「安全閥」功能
社會矛盾與沖突是任何一個社會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事實。基層社區既是了解民情、民意和民生的窗口,也是社會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對社會沖突起到預防、疏導和化解的作用,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閥」。
在社會沖突的預防方面:首先,社區通過提供社會福利服務和營建公平、公正的社區環境,滿足居民的需求、擴大居民的參與,增強他們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從源頭上減少矛盾和沖突的產生;其次,社區要特別關注和關懷一些特殊的弱勢群體,了解他們的心聲,為他們尋找社會資源,解決他們面臨的問題;再次,社區要大力發展和扶持社會中間組織,建立居民利益表達的正規渠道,避免無序隨意的、非正常渠道的利益訴求對社會穩定帶來的沖擊以及由於利益要求的長期壓抑造成的突然爆發。例如,社區要支持、組織和協助社區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既要作為第三方監督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的工作,又要作為中間人協調好業主與物業和開發公司的關系。
當矛盾和沖突產生時,社區組織又可以充當化解矛盾的潤滑劑、稀釋劑,以避免局部矛盾擴大化,起到減輕沖突影響的作用。以往,社區較多採用行政干預的方式處理社區中的矛盾和沖突,而社區社會工作在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上是「自下而上」的,包括組織群眾表達意見、協調各方利益、協助有關部門解決問題,倡導改革等等,其目的不僅限於問題的解決,還在於社區居民與社區行動能力的增強和福祉的增加。

Ⅷ 社區治安工作主要有哪些

社區治安工作主要如下:

  1. 人口管理:包括戶口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人口調查,常住人口管理,,暫住人口管理,特殊控制人口管理。

  2. 危險物品管理:包括槍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劇毒物品管理。

  3. 社區治安秩序管理:包括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企事業單位安全防範工作的指導,查禁社會丑惡現象。

  4. 交通道路管理:包括車輛管理、機動車駕駛員管理、交通安全設施管理等。

  5. 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制定消防規則、辦法和技術規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做好消防隊伍的思想、組織、業務建設,指揮火災撲救工作等。

社區治安是指在一定地域內對社會治安問題的治理,是指社區政府和自治組織依靠社區群眾,協同公安、司法機關,對涉及社區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法進行治理的公務活動。

Ⅸ 社區治安包括的工作內容有哪些

人口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社區治安秩序管理等。

社區治安管理的內容有五個方面:人口管理包括戶口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人口調查,常住人口管理,暫住人口管理,特殊控制人口管理。危險物品管理包括槍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劇毒物品管理。

社區治安秩序管理包括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企事業單位安全防範工作的指導,查禁社會丑惡現象。交通道路管理包括車輛管理、機動車駕駛員管理、交通安全設施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制定消防規則、辦法和技術規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做好消防隊伍的思想、組織、業務建設,指揮火災撲救工作等。

(9)社區治安管理問題擴展閱讀:

社區治安工作的相關要求:

1、宣傳、貫徹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轄區的的治安管理工作計劃,減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發生。

2、加強社區治安綜合治理,發展社區服務,維護市場秩序,動員群眾積極參與社區治安活動,組建群防群治隊伍;執行綜合執法,對轄區內各專業管理機構的工作行使監督權。

3、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社區群眾關於治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在社區矯正對象的管理、教育工作;教育居民遵守居民公約和居民會議決定,開展社區服務,為居民創設安居樂業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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