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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混亂單位

發布時間: 2021-02-05 04:22:17

A.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怎樣界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在這里沒有明確規定「單位」的范圍。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失效)規定的「單位」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而刑法規定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我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與刑法相銜接的法律,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單位與刑法規定的單位范圍一致。因此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是指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了依法應當給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於界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依據其違反的基本特徵進行判定: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徵:一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即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其中,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企業的一種,具體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倆種。企業是指將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即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機關即國家機關,是指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權力等公共事務活動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級組織,即包括國家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等。團體是指由某一行業、某一階層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若干成員基於共同的目的,自主自願組成,並經過政府核准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作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1是單位必須合法存在,即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說,單位必須依法設立,並且合法存在。因而單位在未經合法批准成立之前,實施某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在經合法批准撤銷、解散之後,仍然從事某種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都不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按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理。 2是單位必須是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組織,即具有組織性。任何單位,不論其規模大小,只要他依法經過批准而設立,就必須有自己的組織結構形式,因而組織性是合法性的必然結果。 3是單位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即獨立性。這是一個機構或者組織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主體的前提條件。一個組織,如果不能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則不可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二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是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成員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單位作為一個整體,一個「擬制」的人違反治安管理。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實施。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是單位整體違反治安管理意志的體現形式。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是指經過根據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機構研究決定。負責人員決定是指經過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個人決定。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也即「直接責任人員」中的主管人員。在執法實踐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要包括: 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是單位的一般負責人; 四是單位的部門負責人。 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積極實施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也就是將單位違反治安管的意志付諸實施的人。構成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必須使單位的人; 二是必須親自實施了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員; 三是對自己所實施的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情況在主觀上存在著明知;四是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的人員,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認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直接責任人員。 需要強調的是,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都可能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起著組織、指揮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兩者的區別在於,其組織、指揮作用發揮的階段不同。直接責任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只能是在著手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則是發生在決定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決策過程中。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認定單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可以按照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如果認定單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只能依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因此,認定單位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直接決定處罰的對象和方式。實踐中認定違反治安管理的單位,需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單位內部的組織機構和分支機構能否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問題。目前,一些單位,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組織狀況較為復雜,設置勞動服務公司、經營部等科研隊伍活動的組織機構及分公司、辦事處等分支機構的現象比較常見,如果這些機構和組織有決策自主權,對外能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其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反之,則只能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豐富給與處罰。 二是承包、租賃企業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承包、租賃是企業的一種經營方式。一般來說,這倆種根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意志進行的經驗方式的改變並不影響企業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對於承包、租賃企業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但在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是,應當以承包人、承租人為准。 三是個人合夥組織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個人合夥組織雖然可以依法核准登記,但是其一切活動的決策權在於各個合夥人,該合夥組織本身並具備決策權。因此,個人合夥不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當合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這種合夥的意圖實際就是各個合夥人的共同意圖,這種合夥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際上就是各個合夥人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四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違反治安管理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依法給以處罰。

B. 擾亂單位治安單位不追究就不處罰嗎

是的一般單位不追究就不會被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擾亂單位秩序行為回認定及處罰

本行答為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擾亂機關、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例如: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起鬨、鬧事、辱罵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C. 擾亂單位秩序是如何界定的

1、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具體是指機關、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這種行為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製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

2、擾亂單位秩序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擾亂,是指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進行干擾和破壞,從而影響其工作正常進行。擾亂行為既有暴力性質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質的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

(1)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砸辦公用具、物品、門窗等物,毀壞文件材料等。②糾纏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職工、教師、科研人員等。非暴力的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起鬨、鬧事、辱罵。

(2)擅自封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入通道。

(3)占據辦公室、實驗室、教室、生產車間以及其他工作場所。

擾亂行為必須造成一定的社會後果,即"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如有的被辭退的違紀職工拒絕接受企業的正確處理,無理糾纏,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屬借醫療事故在醫院大吵大鬧,不聽勸阻,致使醫院的醫療工作受到影響。

構成本行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嚴重損失,即未造成停產停業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為人的擾亂行為經有關人員勸阻後,停止擾亂行為,沒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則可不予處罰。

3、處罰規定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擾亂單位秩序或者造成較大影響、較嚴重後果的情形。

(3)治安混亂單位擴展閱讀:

處罰方法

本行為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這種 行為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製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第一項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擾亂單位秩序或者造成較 大影響、較嚴重後果的情形。對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行為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主要成員。

D. 治安重點整治單位是指什麼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主要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一)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長期堅持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方針,運用打擊的手段震懾犯罪分子。
(二)防範工作是減少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各單位要在黨政的統一領導下,發動群眾???建立起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組織,落實治安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自防自衛的能力。
(三)教育,特別是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各部門和各單位都要根據青少年的特點,開展各種喜聞樂見、寓教於樂的思想教育活動,培養青少年高尚的情操,提高辨別是非的能力,增強自身的免疫力。
(四)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漏洞,減少治安問題,建立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要加強對重點人員和重點部門要害部位的管理,落實責任,明確措施。
(五)加強基層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關鍵。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各單位要層層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要把基層組織建設作為重點。推行各種形式的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和領導幹部責任制,加快制定和完善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使綜合治理各項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積極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和就業安置,採取多種渠道為他們解決生活出路問題,以利於對他們的改造和幫教,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E.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責任

可以同時處罰兩者,也可以單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雙罰一般的是單位也從中獲利的

F. 可以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嗎

擾亂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亂,具體表現為使單位秩序的有序性變為無序性。所謂機關是指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等;團體主要是指
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等。
行為人擾亂單位秩序的具
體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擾亂,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擾亂。如在機關、單位門前、院內哄鬧、大肆喧囂,強占或者封鎖機關、單位的辦公室、會議
室、實驗室、生產車間、營業所、教室,辱罵、威脅、毆打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等。
本行為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這種
行為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製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第一項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擾亂單位秩序或者造成較
大影響、較嚴重後果的情形。對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行為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主要成員。
折疊

G.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怎樣界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在這里沒有明確規定「單位」的范圍。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失效)規定的「單位」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而刑法規定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我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與刑法相銜接的法律,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單位與刑法規定的單位范圍一致。因此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是指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了依法應當給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於界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依據其違反的基本特徵進行判定: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徵:一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即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其中,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企業的一種,具體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倆種。企業是指將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即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機關即國家機關,是指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權力等公共事務活動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級組織,即包括國家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等。團體是指由某一行業、某一階層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若干成員基於共同的目的,自主自願組成,並經過政府核准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作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1是單位必須合法存在,即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說,單位必須依法設立,並且合法存在。因而單位在未經合法批准成立之前,實施某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在經合法批准撤銷、解散之後,仍然從事某種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都不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按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理。
2是單位必須是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組織,即具有組織性。任何單位,不論其規模大小,只要他依法經過批准而設立,就必須有自己的組織結構形式,因而組織性是合法性的必然結果。
3是單位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即獨立性。這是一個機構或者組織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主體的前提條件。一個組織,如果不能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則不可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二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是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成員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單位作為一個整體,一個「擬制」的人違反治安管理。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實施。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是單位整體違反治安管理意志的體現形式。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是指經過根據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機構研究決定。負責人員決定是指經過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個人決定。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也即「直接責任人員」中的主管人員。在執法實踐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要包括:
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是單位的一般負責人;
四是單位的部門負責人。
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積極實施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也就是將單位違反治安管的意志付諸實施的人。構成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必須使單位的人;
二是必須親自實施了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員;
三是對自己所實施的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情況在主觀上存在著明知;四是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的人員,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認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直接責任人員。
需要強調的是,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都可能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起著組織、指揮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兩者的區別在於,其組織、指揮作用發揮的階段不同。直接責任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只能是在著手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則是發生在決定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決策過程中。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認定單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可以按照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如果認定單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只能依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因此,認定單位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直接決定處罰的對象和方式。實踐中認定違反治安管理的單位,需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單位內部的組織機構和分支機構能否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問題。目前,一些單位,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組織狀況較為復雜,設置勞動服務公司、經營部等科研隊伍活動的組織機構及分公司、辦事處等分支機構的現象比較常見,如果這些機構和組織有決策自主權,對外能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其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反之,則只能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豐富給與處罰。
二是承包、租賃企業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承包、租賃是企業的一種經營方式。一般來說,這倆種根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意志進行的經驗方式的改變並不影響企業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對於承包、租賃企業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但在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是,應當以承包人、承租人為准。
三是個人合夥組織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個人合夥組織雖然可以依法核准登記,但是其一切活動的決策權在於各個合夥人,該合夥組織本身並具備決策權。因此,個人合夥不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當合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這種合夥的意圖實際就是各個合夥人的共同意圖,這種合夥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際上就是各個合夥人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四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違反治安管理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依法給以處罰。

H. 規劃單位參與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整治工作情況

哪裡有規劃部門參與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政治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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