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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跟蹤

發布時間: 2021-02-04 21:44:32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幾條是調查取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 調查治安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1、公安機關調查治安案件,應當依法進行。

2、嚴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3、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無效。



(1)治安處罰法跟蹤擴展閱讀:

一、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能業務領域的調查取證權。

二、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有權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這是律 師應當享有的重要權利之一,也是律師順利執業的保障。

1、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2、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於對委託人有利證據的收集。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三、調查取證的原則:

1、圍繞委託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

2、客觀、及時原則

3、合法、細致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網路 - 調查取證

㈡ 為什麼(治安處罰)可以在公安網上查到

因為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凡受過治安處罰以上處分的都要在公安內網上體現,以方便內部掌握。(此區域網不對外)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嫖娼是較嚴重的違法行為,一般都會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如果只是罰了款而沒有拘留,說明該案還沒有上網,更不會錄入違法犯罪查詢系統。

拓展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將此原則設定在條文中,是一種遺憾。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㈢ 發現長期被人跟蹤監視,如果去報警,怎麼跟警察說讓警察調查

依法報警,如實向警察說明實際情況。公安機關對報案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並說明理由。題目中長期被人跟蹤監視屬於偷窺,是違法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治安處罰法跟蹤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㈣ 跟蹤威脅可以拘留嗎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內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容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㈤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思想應當如何定位

1、去掉「管理」二字。從該法的名稱上,《治安處罰法》仍然沿用「管理」的字眼可以略見一斑。這映射出行政法的部門法立法在立法理念上難脫重「管理」輕「服務」落後的「管理論」理念的色彩。從該法的內容上,也隨處可見有關「管理」的規定。如「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等規定,體現了以管理為本位的理念,極易在邏輯上引導出該法是以管理為中心,是關於公安機關的特權法這一「管理論」的結論。
2、去掉重罰思想,體現人本主義。該法對流浪乞討者單獨列出,體現警察職權本位主義的理念。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權是指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社會身份、專業、出身等原因不應成為任何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理由」。[7]而《治安處罰法》第41條卻規定:「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列為應受拘留或者警告處罰的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一切擾亂社會治安、侵會治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都應予以制止並予以相應的處罰。流浪乞討者也不例外。這里把流浪乞討者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單獨列出,反映了立法者對乞討群體的歧視,體現警察權力本位的理念。該法規定處罰「並用」情形較多,體現了警察權力本位的理念。該法對拘留與罰款「並用」的規定較多,導致警察權力過大,增加了公民權益被侵害的機會。在該法的條款中,拘留「並處」罰款的規定達17處。「治國當用重典」本無可厚非,但是將拘留和罰款「並用」,又衍生出另一個問題—擴大警察權力之虞,也不符合罰過相當原則。此外,拘留和罰款「並用」的方式,往往使相對人不能心服口服,也起不到教育的目的。該法對毆打他人的處理規定,體現了違法重罰主義的理念。在毆打他人的處理上,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毆打他人,構成輕微傷的,才能給予治安處罰。而依據《治安處罰法》的規定,只要有毆打他人的行為,就要受到治安處罰,而不要求達到輕微傷的標准。這樣,違法重罰主義的理念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3、規范權力形式不夠細。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存在潛在威脅。應受處罰行為范圍擴大,規定過於粗陋,規制權力力度不夠。該法對聽證程序的規定較為模糊,易導致當事人實體權利的缺失。該法對聽證程序的規定僅涉及兩條:第3條和第98條。第3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第98條有關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規定:「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吊銷許可證以及二千元以上罰款決定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舉行聽證。」由此可見,該法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基本上承襲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的范圍也僅限於部分財產罰與部分行為罰的范圍,沒有突破性的規定,對聽證主持人、迴避等制度的程序也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這樣極易導致實踐中當事人無所適從,不知如何維權,從而導致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喪失。
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等方面仍然沒有納入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權利保障力度不夠導致控權力度大大減弱。對公民而言,人身自由罰的影響要遠遠大於財產罰。《行政處罰法》有關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僅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及較大數額罰款為限,沒有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納入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而《治安處罰法》則延續了這一缺憾。新的《治安處罰法》比《行政處罰法》的頒行推遲了十年,立法理應有大的進步或者突破,遺憾的是,有關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並沒有絲毫的擴大或者突破,對行政相對人權利保障的不充分直接導致控權的缺憾。

㈥ 跟蹤騷擾是犯那條法律

屬於尋釁滋事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程度依照治安處罰法或刑法處理。
刑法:版
第二百九十三條權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㈦ 治安處罰法的內容不全,在哪裡能夠查詢到

你可在百復度上搜索<中華人民共制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就能查到,或者直接進入http://www.law-lib.com查找全文.

㈧ 尾隨跟蹤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單純的跟蹤不屬於違法行為,但在跟蹤過程中有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則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

㈨ 跟蹤別人違法犯罪的後果

僅僅跟蹤不構成犯罪。但涉嫌侵權,對方可以要求你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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