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治安拘留
『壹』 治安拘留要司法部門批准嗎
治安拘留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不需要司法部門批准。
不與憲法矛盾。請注意,憲法規定的是「逮捕」,「逮捕」和「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屬於不同的法律概念。建議你網路一下,了解一下什麼是「逮捕」、什麼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
『貳』 治安拘留歸市局哪個部門審批
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就可以,一般不用市局。
治安拘留有辦案民警呈請後,單位領導(例如:派出所所長,治安大隊大隊長)同意後,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縣公安局或者市區公安分局)法制室民警法核,法核後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縣公安局或者市區公安分局)批准,就可以下達處罰決定,執行治安拘留。
『叄』 違法人被批准了治安拘留,逃跑了,怎麼處理
要看是什麼案件。治安案件人什麼時候回來,什麼時候處理。刑事案件,有可能上網追逃。以前能辦取保候審的,如果是追逃抓回來的,就會刑事拘留。
『肆』 構成什麼條件才可以拘留人
一、客體條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客觀條件: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三、主體條件: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四、主觀條件: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
『伍』 行政拘留需要什麼手續
辦案機來關提出自拘留意見,報系統內部法制處(室)審核通過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行政拘留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下達行政拘留通知書。被拘留人對拘留處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陸』 什麼情況下審批治安拘留不能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條規定: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回有下列情形之答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柒』 治安拘留和行政拘留有什麼區別
三、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針對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和現行犯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1.刑事拘留的性質屬於一種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其目的在於保證刑事訴訟能夠順利的進行和防止社會危險的發生。對罪犯的最終處罰是由法院以判處刑罰的方式作出。
2.刑事拘留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都無權設定,目前由《刑事訴訟法》規定。
3.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情況下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7日,如果嫌疑人具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情況可以延長至30日。如果刑事拘留的人需要被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公安機關需要在刑事拘留的期間提出,而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最長為七日,那麼嫌疑人在逮捕之前,最長可以被關押37日。
『捌』 治安拘留的相關規定
拘留所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第三條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拘留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拘留所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第六條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建設標准,設置拘留區、行政辦公區等功能區域。第七條拘留所依照規定配備武器、警械,配備交通、通訊、技術防範、醫療和消防等裝備和設施。第八條拘留所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三章拘留第九條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第十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第十一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第十二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第十三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並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第四章管理教育第十四條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第十五條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第十六條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第十七條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第十八條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准,並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第十九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第二十條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第二十一條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第二十二條被拘留人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被拘留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第二十三條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一)哄鬧、打架斗毆的;(二)毆打、欺侮他人的;(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或者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第二十五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第二十八條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拘留所執行拘留。第二十九條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第五章解除拘留第三十條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第三十一條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四)依法被決定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第三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拘留所,由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第三十四條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在拘留所執行拘押,應當與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被拘留人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玖』 治安拘留不予批準是怎麼回事,有什麼具體規定
治安拘留不予批准,說明不符合治安拘留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條明確規定了拘留不執行的4種條件,下面還羅列了所有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法律條文: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以上是不執行治安拘留的規定,希望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