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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園區工作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04 16:58:27

⑴ 贛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實施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法令,執行回上級答黨委、政府的決議,依法擬定各工業區的行政管理規定。
(二)組織編制各工業區總體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控制性詳規,擬定各工業區近期、中長期的開發建設、科技、經濟發展規劃。
(三)負責組織開展各工業區環境影響評價評估、專家評審和報批工作,負責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加強環境監測保護各工業區生態環境。
(四)負責各工業區內土地的統一規劃、徵用、開發,負責指導各工業區內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五)負責指導各工業區內基建工程的報建、招投標、施工管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管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六)負責指導各工業區內的項目招商引資工作,企業的項目立項,環評審定。
(七)負責對各工業區內各類企業、單位的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服務工作。
(八) 歸口管理紅金工業區、洋塘工業區、儲潭工業區。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⑵ 上海寶山城市工業園區的職能部門

上海寶山工業園區職能部門有:
1、黨政辦公室;
2、組織人事部;
3、計劃財版務部;
4、綜治辦;
5、招商部權;
6、企業管理部;
7、社會保障部;
8、信訪辦;
9、建設管理部;
10、動遷辦。
園區辦公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豐翔路1409號,郵編200444。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⑶ 永新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1、
2、 加強縣工業園區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幹部專隊伍建設,負責對縣屬工業園區的規劃、管理、指導和服務,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園區的配套工程和後續工程建設、園區的物業管理、園區的招商引資、園區社區管理和服務,實施園區封閉式管理相應的協調和服務。
3、 監測、分析全縣中小企業運行態勢,擬定並落實中小企業發展預期調控目標和措施;組織和指導中小企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指導中小企業對外貿易、出口基地建設和申報自營出口經營權工作。
4、建立和推動以信用擔保、技術支持、管理咨詢、信息服務、創業指導、人才培訓與交流等主要內容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⑷ 工業園區管委會的工業園區管委會主要職責

管委會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行駛區政府授予的許可權,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工業園區專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屬劃及年度計劃,報請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2、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及我市的有關規定,制定工業園區有關管理辦法。
3、按照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對工業園區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
4、統一規劃、管理工業園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5、監督和治理工業園區的環境污染,依法實行環境保護。
6、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工業園區的財產、稅收、人事勞動等事物。
7、協調工業園區的內外投資、外資利用、經濟技術合作以及出口業務。
8、處理工業園區的涉外事務。
9、管理工業園區的財政收支。
10、管理工業園區的公益事業。
11、指導、協調有關部門設在工業園區的分支機構與企業的關系。
12、按規定許可權任免和獎懲管委會機關和基層單位的工作人員。
13、承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⑸ 什麼叫工業園區管委會管理人員,具體工作是干什麼的

管理人員是指在組織中行使管理職能、指揮或協調他人完成具體任務的人,其工作績效的好壞直接關系著組織的成敗興衰。工業園區管委會管理人員是指經批准後(園區詳細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等),組織實施制定園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服務工作的工作人員。
一、工業園區管委會
根據園區總體規劃編制園區詳細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園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服務工作規定為園區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園區內的投資項目並報有關部門備案或審批統一規劃、管理入園項目和園區內的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負責園區的人事、勞動、國有資產、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具體事務管理工作管理園區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辦理園區的涉外事務承擔鎮政府授權管理和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工業園區管委會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行駛區政府授予的許可權,其主要職責:
1、制定工業園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報請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2、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及我市的有關規定,制定工業園區有關管理辦法;
3、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工業園區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
4、統一規劃、管理工業園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5、監督和治理工業園區的環境污染,依法實行環境保護;
6、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工業園區的財產、稅收、人事勞動等事物;
7、協調工業園區的內外投資、外資利用、經濟技術合作以及出口業務;
8、處理工業園區的涉外事務;
9、管理工業園區的財政收支;
10、管理工業園區的公益事業;
11、指導、協調有關部門設在工業園區的分支機構與企業的關系;
12、按規定許可權任免和獎懲管委會機關和基層單位的工作人員;
13、承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一般的工業園區管委會都是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政府管理工業園區的企業,是直屬事業單位,多數是事業編制,但是管委會的領導崗位一般都是行政編制的,屬於公務員,其它的工作人員仍然是事業編制,當然不是公務員。事業單位參公管理是不同地區自己來定的,實力將強的工業園區管委會一般屬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有參公編。一般要有行政執法職能才可以,管委會一般參公的不多。
四、備註:
1、參公編全稱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編制」。是政府委託或受權具有行政執法能力的單位。是事業單位的一種,單位的管理制度參照公務員管理,但人員屬於事業編制,而不是公務員編制 。
2、管委會一般參公的不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具有行政編制、有國家財政供養、行使管理國家職能,三者缺一不可。因此,不具有行政編制的,都不是公務員。

⑹ 如何管理工業園區

工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步伐,促進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省級工業園「宜豐工業園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宜豐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個人以及登記注冊的企業。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具體指宜豐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規劃區及隨著工業規模發展需要而新增的工業項目區。

第三條 園區管理內容包括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工程規劃建設管理、項目入園服務管理、企業生產規范管理、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稅收規費徵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權職責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園區管委會,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相關管理職能。

第五條 園區管委會享有和行使以下職權

(一)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授予在園區的管理許可權以及開發建設許可權。具體包括:在園區行使全部或部分財政、稅收、工商、國土、招商、規劃、建設、環保、司法、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社會事務等管理權;在園區內的開發建設權;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依法組建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並加強對公司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園區管委會根據自身職責和工作任務,設立相應的內部職能機構,在園區內行使縣人民政府賦予的與相關部門相對應或相關聯的管理許可權,但業務上接受相應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相關部門在園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園區管委會的雙重管理。

(三)依法對園區內的單位和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園區管委會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縣關於園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園區不同時期的發展需要,研究制定適用於園區建設與發展的有關辦法、意見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研究編制園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現代管理體制,研究新時期園區的發展思路和規劃布局;

(四)負責園區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園區安全、環保以及社會穩定等工作;

(五)負責協調、溝通、處理好園區內企業與政府及各部門的關系,做好服務工作,保障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六)根據規劃要求和產業定位,積極主動地做好擇商選資和安商工作;

(七)協調管理園區內的服務組織;

(八)按年度定期向縣委、縣政府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園區發展的經濟評估報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

第七條 園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嚴格遵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逐步發展和壯大工業園區。

第八條 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和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縣城總體規劃相銜接,並按照園區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以及《宜豐縣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操作。

第九條 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園區土地規劃、徵收、報批、出讓、發證與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園區土地利用分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為土地出讓、土地租賃和行政劃撥等。土地出讓按照「招拍掛」方式進行,出讓價不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的宜豐縣工業用地的最低出讓標准。以「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作價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作、合資。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為50年(時間從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園區內土地利用規劃,主要以安置工業企業為主,占園區土地總面積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別安排為市政公共設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業用地。

第十二條 嚴格園區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管理,園區周邊相關村組建設道路、水利等公共設施及農戶建房等,必須符合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邊村組開展以上建設要先報園區審核,再報國土、建設等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園區企業土地利用規劃控制指標:

(一)工業企業用地建築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積率控制在0.6-1.0之間,綠化率控制在23%—30%,辦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業用地總規模的7%以下。

(二)工業企業用地投資強度控制。凡入園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每畝必須在80萬元以上,產出密度畝均年繳納稅金2萬元以上。同時,土地出讓按投資規模分檔,即2000萬-5000萬元為一檔,5001萬元-1億元為一檔;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外資按外匯實時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下同)。在《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實施前,以零出讓獲得的土地,需要轉讓、抵押登記的必須按現有最低標准補交出讓金。

(三)企業用地實行保證金制度。企業入園用地按面積大小向園區交納用地保證金:30畝以下(含30畝)交10萬元,31-50畝交20萬元,51-100畝交30萬元,101-200畝交50萬元,201-500畝交100萬元,501畝以上交200萬元。用地保證金由縣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後7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

第十四條 防範園區土地閑置。

(一)入園項目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日期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園區管委會會同國土部門按12元/每平方米的標准徵收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已收的閑置費不予退回)。

(二)項目建設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投產後3年平均數)中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的,按該項計算閑置土地面積。如有多項達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項為依據計算閑置土地面積,並按相關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

(三)招商服務單位在控制閑置土地中的責任。招商項目實行誰引進誰服務、誰負責的機制。凡簽約項目未按期開工建設,未按期投產或投產後三年內建築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有一項或多項達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務單位應協助相關部門無償收回土地或按規定徵收土地閑置費。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繳清土地閑置費,縣財政將從招商服務單位的可用財力或經費中酌情扣繳。

第四章 工程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園區所有的工程規劃與建設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是園區工程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園區所有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預決算、招投標和建設管理工作,以及園區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審(報)批、安全監督、質量監督、施工隊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七條 由園區管委會實施的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嚴格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和園區工程建設制度執行。凡工程預算造價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一律向社會公開招標承建;工程預算造價不足30萬元的項目,可實行競價議標。所有工程招(議)標實行陽光操作,擇優選擇,公正辦理招投標事務。

第十八條 各職能部門承建的管線工程,應遵守園區的統一規劃,在園區管委會的統一指導下進行規劃與建設。

第十九條 企業規劃建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企業規劃建設必須做到依法有效。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必須聘請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杜絕「三無」單位進入園區企業規劃建設。

(二)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時,應提供按規定要求設計的用地規劃平面圖和廠區建設效果圖,經園區管委會審核,再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通過審批後,由園區管委會放土地紅線,並嚴格按設計方案實施。

(三)企業廠區建設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報批。在獲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通過規劃放線、施工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未經報批強行施工的項目,園區管委會可依法依規制止其施工並拆除違法違規建築物。

(四)企業廠區布局設計必須符合園區整體規劃,維護園區整體形象,服從園區的規劃管理,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建設要規范標准,必須是輕鋼結構或鋼砼結構,杜絕以鋼管為原材料的簡易廠房,外觀裝飾符合園區廠房整體布局要求。辦公樓建設原則上應建成三層以上,且設計新穎外觀漂亮;

2、臨公共區域的廠區圍牆必須按要求建設,禁止以廠房牆體充當圍牆,或利用圍牆作為牆體搭建附屬建築物;

3、廠房建設要求美觀整潔。企業出入口須服從總體規劃。管道、線纜等不得在臨路的牆體上鋪設,只能內設或側、後放置。廠房外牆粉刷要求整潔美觀,與園區整體形象協調一致;

4、廠區建設須嚴格按規定退讓建設紅線,任何建築物和構築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紅線內。退讓距離內的土地按園區總體規劃,由企業實施綠化、硬化;

5、附屬建築和隱蔽工程必須符合園區的統一規劃,做到先批後建。凡需對園區公共設施進行破壞性的建設工程,除必須先申報並獲得批准外,還需繳交其恢復費用的2-5倍工程保證金後方可動工。

(五)建設、施工單位要主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項目竣工後要及時向園區管委會出具相關資料,申請驗收。園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後出具驗收報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道路建設按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在用地規劃改變時,可視情況對支路進行增減建設。道路及公用設施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隨路鋪建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 廣場及公共綠化地按規劃籌建,其面積視功能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園區基礎設施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

第五章 項目入園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園區重點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項目,及經省級以上部門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園區主導產業及其配套項目。

第二十四條 落實環保第一審批權,項目入園首先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審批。

第二十五條 規范投資協議。招商服務單位與投資方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規范入園程序。投資協議簽訂後,投資方須向園區管委會提交投資協議、項目可行性報告、環評初審意見、立項批復,提出項目用地申請,經園區項目准入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與園區管委會簽訂正式入園合同。國土部門憑入園合同界定的項目用地范圍,簽訂用地協議,投資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和用地保證金後,再按程序辦理用地手續。用地選擇要遵照園區規劃的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正式入園合同中要明確投資強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畝年均稅收、年主營業務收入以及開工建設日期和投產時間等條款。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規定在1年以內。投資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可適當放寬,並在合同中加以約定。

第二十九條 加強現有入園企業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管理,防範企業在變更過程中套取優惠政策。屬同一宗土地、同一類產品、同一生產規模的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優惠政策。凡現有入園企業需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的,須由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參與協調,嚴禁企業未經許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條 廠房及生活配套設施可由投資客商自主選擇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建設,或委託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代建,或購買、租賃園區企業閑置廠房。

第三十一條 園區管委會對入園項目實行全程跟蹤管理,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服務職能,監督項目建設,對違約項目依法按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招商引資服務單位要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排解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員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業生產規范管理

第三十二條 完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的合法性和嚴肅性;依法管理企業,提高企業開工率、投產率、達產達標率和貢獻率;開展企業規范化管理工作,制定獎罰辦法;建立信用考核機制,加強企業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時、真實上報各類統計數據。

第三十三條 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入園項目依法實行安全生產准入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實行安全生產執法大檢查制度,督促企業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對有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對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強化園區環保工作。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即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加強環境監管,落實環保各項政策,督促企業加強環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園區大氣、水體、雜訊、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園區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 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企業用工招聘、技能培訓、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監察、仲裁等協調服務工作。企業要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按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覺接受勞動保障監察,規范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園區企業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業務的辦理,經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後,上報到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調度和上報工作;負責企業管理的咨詢、指導、檢查、評比、考核、整改工作;負責對企業技術改造、科技創新、品牌創新、產品創優等指導、協調工作。

第三十七條 適時成立園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對園區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支持。

第七章 稅收規費徵收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園區財稅部門負責園區范圍內稅費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園區范圍內的稅收包括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廠房建設、企業生產經營、園區商業服務及其他活動等所產生的所有稅收。稅收的征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園區財稅機構統一徵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到園區內攬引稅收,防止園區稅收的跑冒滴漏,確保園區稅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資單位的積極性。

第四十條 企業要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按期申報,照章納稅。對企業的財政獎勵政策按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園區企業自建廠房設施,涉及國家、省、市規定必須收取的規費,按規定標準的最低收取;涉及縣級行政性收費的全部免收(工本費除外),事業性、服務性收費按國家最低標准減半收取。企業在繳清建築營業稅、城建稅、契稅、教育費附加和建築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後,憑地稅部門出具的已稅證明,方可辦理企業房屋產權證。鼓勵企業建設多層廠房,凡建設兩層以上廠房且建築密度達到43%以上的,第二層以上(含第二層)的面積由縣政府每平方米獎勵10元。

第八章 社會治安綜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會同園區派出所負責研究制定園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網路,落實綜治措施等工作;負責信訪接待、外來人員登記、園區戶政管理以及調處矛盾糾紛等工作;負責協調周邊社會環境綜合治理,維護園區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負責組織巡邏、處理突發事件、打擊不法行為、消除治安隱患工作;負責檢查生產現場、整改安全隱患、加強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企業要建立組織完善、責任明確的內部治安防範網格,把維護穩定工作的責任逐級分解到車間、班組和職工個人。

第九章 社會公共事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范圍內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物業管理、物流、園區信息、商業用地經營等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授權園區管委會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⑺ 工業園保安內容和職責

門崗安保員職責
1、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范,體現園區形象。
2、做好進行入園區人員、專車輛的引導工作。屬
3、確保園區出入口無違停車輛。
4、做好園區臨時車輛出入登記,特別關注車輛進入園區時的基本車況,並做好記錄。晚23:00以後對進出園區的人員和車輛進行盤查、登記。
5、嚴禁未經許可的收購、推銷、小販等人員進入園區。
6、認真檢查運出園區的裝修材料、商品和其他物品,並憑《出門條》放行。
7、嚴禁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園區。
8、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巡邏崗安保員職責
1、負責轄區內公共區域的治安、消防、車輛引導工作。
2、按責任路線巡視檢查,發現問題要求及時記錄並匯報。
3、及時盤查
安保員職責
1、負責園區內的秩序維護、防盜、防火、車輛及人員引導等工作。
2、負責園區內各類公共設施的完好。
3、嚴格按各項工作流程與工作標准工作,維護園區整體形象。
4、保證轄區內車輛停放有序、路道通暢。
5、防止園區內重大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火災、交通事故發生。
6、認真完成各級領導交辦的任務。

⑻ 濟南槐蔭工業園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關於規范理順各縣(市)區所屬省級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體制機構編制的通知》(濟編發【2006】34號)文件要求,濟南民營科技產業園管委會更名為濟南槐蔭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成為經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字【2006】71號文件)正式批準的省級開發區,為區政府的派出機構。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編制園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負責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負責園區的進出口業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及其他涉外經濟和科技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編制園區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政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園區財政稅收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財政預算。
(四)建設和管理園區各項基礎設施。
(五)審核、申報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
(六)負責進園項目單位和派駐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
(七)獨立行使區委、區政府賦予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
(八)完成上級黨委、政府及職能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協助園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調研、信息、會務、督察和後勤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全方位目標考核工作;負責園區各項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督辦、協調;負責黨的組織建設、宣傳、統戰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工作;負責園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人才引進等工作。
(二)經濟發展局
負責制定招商引資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項目的洽談、選址、簽約工作;負責合同資金到位的落實;負責組織編制園區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封閉運行、扎口管理工作,對企業實施「一站式」服務;負責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的推薦;負責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及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工作;組織園區企業參加國內外經貿商務活動;負責匯總上報園區各類月、季、年度統計報表及統計分析報告,及時准確的提供各類經濟指標的統計數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建設管理局
對園區進行統一規劃、開發、建設;制定園區土地開發、利用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方案的擬定和申報工作;負責園區范圍內公用設施、工業及民用建築的規劃管理;負責進園項目的規劃選址;負責為進園企業辦理土地和房產手續;負責查處違章建築;負責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綠化、衛生防疫等工作;負責園區建設工程項目的組織、監督、協調工作;負責進園企業水、電、氣的管理、服務工作、協助企業做好電力增容、進排水管道的鋪設工作。
(四)財政局
負責財政預算決算、行政事業收費和預算外資金與國有資產管理;協調稅務和各金融機構的工作,確保財政稅收均衡入庫;負責編制並實施園區財政預算、決算工作;負責園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會計管理、審計、物件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商、稅務等部門在園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綜合協調工作;根據國家經濟政策,管好、用好各項資金;負責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工作。
三、機構規格
濟南槐蔭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建制級別為正區級,內設機構為正處級。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濟南槐蔭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暫定行政編制8人(原濟南民營科技產業園管委會編制8人)。設主任1人(正區級),副主任3人(副區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配正職4人(正處級),副職4人(副處級)。
五、事業單位設置
將原有的濟南民營科技實業發展中心更名為濟南槐蔭工業園區實業發展中心,濟南民營科技企業孵化器更名為濟南槐蔭工業園區孵化器,仍為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濟南槐蔭工業園區實業發展中心配事業編制20人,濟南槐蔭工業園區企業孵化器配事業編制10人。
根據濟槐編發【2006】9號文,成立中國濟南留學人員創業園美里湖創業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由槐蔭區人事局、濟南槐蔭工業園區共同管理,以區人事局管理為主。編制5人,設領導職數2職,其中:主任1人(副處級),副主任1人(正科級)。管委會辦公室下設綜合科(正科級),同時,撤銷中國濟南留學人員創業園美里湖創業區領導小組。

⑼ 工業園區管委會 是什麼性質 政府的出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其他

工業園區管委會是歸屬工業園區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也是政府行政機關一部分。

一般的工業園區管委會都是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政府管理工業園區的企業,是直屬事業單位,

多數是事業編制,但是管委會的幾個頭頭一般都是行政編制的,屬於公務員,

其它的工作人員仍然是事業編制,當然不是公務員。

事業單位參公管理是不同地區自己來定的,實力將強的工業園區管委會一般屬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有參公編。

一般要有行政執法職能才可以,管委會一般參公的不多。

資料拓展

管委會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行駛區政府授予的許可權,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工業園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報請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2、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及我市的有關規定,制定工業園區有關管理辦法。

3、按照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對工業園區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

4、統一規劃、管理工業園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5、監督和治理工業園區的環境污染,依法實行環境保護。

6、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工業園區的財產、稅收、人事勞動等事物。

7、協調工業園區的內外投資、外資利用、經濟技術合作以及出口業務。

8、處理工業園區的涉外事務。

9、管理工業園區的財政收支。

10、管理工業園區的公益事業。

11、指導、協調有關部門設在工業園區的分支機構與企業的關系。

12、按規定許可權任免和獎懲管委會機關和基層單位的工作人員。

13、承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網路_工業園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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