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三代
1. 父輩有刑事治安案件的前科,對子孫後代有影響嗎
最起碼對他的兒子孫子有一定影響。
2.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怎麼辦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一般情況下的期限是30日內;案件復雜或或者重大的,期限是回60日。
PS:1.《治安管理處罰法答》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 治安案件查處的法律依據
一般適用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經審批作出的處理決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專一是違反治屬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相應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二是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三是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辦理治安案件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主要包括: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存在。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的前提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發生,違反治安管理事實已經存在,且有證據證明。否則就無從談及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處理。因此,辦案人民警察必須經過認真、細致的調查,查明確實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才能夠進行下一步的工作。
2.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這是案件事實的關鍵所在,也是調查工作的主要要素。
4.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一般不超過30天,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天以上。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拓展資料: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保衛組織依法對需要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和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犯罪行為,通過立案確認、進行查處的案件。
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上發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衛組織查破,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
另外,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需要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5.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什麼情況下需要迴避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1條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版下列情形之權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6. 行政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區別
行政案件包含治安案件。
行政案件即違反行政法的案件。
治安案件即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行政法的一種。
7. 女生會嫌棄被拘留過五天的人吧還手了被當成斗毆,三代考不了公務員了(=_=)
如果是被行政拘留五天,是不影響考公務員的,也不會影響後代,但是女生會會嫌棄你,那就不知道了
8. 治安案件調解結案後民警給備注了故意傷害罪合理嗎
這是不可能的。治安調解了怎麼會有案底?只有刑事案件,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才會有案底出現。打架斗毆的事情都是在程度比較輕(輕微傷,至多不超過輕傷)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才能進行調解。根據治安法,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調解成功的,不予處罰,調解不成功,給予相應的處罰。當然,這種處罰也僅限於治安處罰。既然已有了治安調解協議書,那就意味著這件事結束了。故意傷害罪指的是輕傷以上,達到刑事程度的傷情。這種傷是必須經過司法部門的鑒定。若是傷情高於輕傷,那是必須判刑的,公安機關不可能進行調解。還有一種可能,那就是當時認為是輕微傷,派出所治安調解了,但後來對方重新申請鑒定,結果為輕傷以上的傷情。那樣的話你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了。不過這當中也有個疑問,若是對方被鑒定為輕傷或重傷,那公安機關必定會拘捕你,不可能給予你自由自在上網發言,因為你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不會僅在網上對你進行記錄。刑事案件若嫌疑人沒有到案是不能下定論的,定罪權也不在公安機關,需要公安先行立案,刑事拘留,接著申請檢察院逮捕,再起訴至法院定罪量刑。故意傷害屬於刑法規定的罪行,得由法院依據相關證據做出裁決。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任何人不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你若沒有拿到法院的有罪判決,根本無任何可能被定性為故意傷害的刑事罪行。況且,公安網屬於內部網,外面的人若不是有特殊的情況和原因,是不能上去查資料的。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敢跨入公安局門檻,申請查網,還不受攔阻地走出來嗎?
9. 公安行政案件與治安案件的區別。
1、行政案件: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
執行根據: 一是當事人申請執行的; 二是上級法院交辦的; 三是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
2、治安案件:
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查處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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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經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一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變為行政案件。
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事實的存在和作為行政相對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根據對行政爭議進行處理的機關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為以下兩類:
(1) 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向該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定機構提出申訴或控告,上述機關受理並予以解決的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判的行政案件。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還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和裁定。
二、執行根據
一是當事人申請執行的;
二是上級法院交辦的;
三是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基本信息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新法案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新法案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網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