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職責和使命
A. 人民公安三大歷史使命是什麼
新時期公安機關的三大歷史使命:
鞏固共產黨的執政地位 。
維護國家長專治久安屬 。
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三大歷史使命的核心是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沒有人民的安居樂業,就不可能有國家的長治久安,沒有國家的長治久安,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就無從談起。因此,公安機關只有保衛改革、保衛發展和保衛穩定,才能實現我們肩負的歷史使命。
B. 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是什麼
人民警抄察也稱為政法幹警,襲核心價值觀概括起來就是「忠誠、為民、公正、廉潔」。
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是指人民警察對自身存在意義、價值追求的根本看法和態度,決定著人民警察行為的目標和方向。
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屬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價值觀的基本范疇,是人民警察價值體系中最基礎、最穩定、最本質的部分,反映著人民警察的精神旗幟和生命之魂,對人民警察思想道德和行為方式起著主導作用。
(2)人民警察的職責和使命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內容:
1、忠誠:就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這是政法幹警的政治本色。
2、為民:就是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實做到執法為民,這是政法幹警的宗旨理念。
3、公正:就是公正執法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政法幹警的神聖職責。
4、廉潔:就是清正廉明、無私奉獻,這是政法幹警的基本操守。
5、這八個字是黨和人民對政法隊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廣大政法幹警必須自覺堅持的共同價值取向。
C. 人民警察職業道德規范
人民警察法第20條規定是人民警察職業道德方面的義務。人民警察必須做到:秉公執法,辦事公道;模範遵守社會公德等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3)人民警察的職責和使命擴展閱讀
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D. 人民警察三大歷史使命是誰提的
並不是具體由哪個人提出來,而是第二十次全國公安會議上首先提出來的。版
人民警察三大歷權史使命是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2003年11月20日至22日,第二十次全國公安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要求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目標,牢牢把握維護好重要戰略機遇期社會穩定的總要求,不斷增強大局意識、政治意識、憂患意識、群眾意識和法治意識,堅持與時俱進,堅持執法為民,大力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全面提升公安工作的水平和公安隊伍的戰鬥力,切實擔負起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
E. 武警的職責使命
武警部隊主要擔負執勤、處突、反恐怖、海上維權、搶險救援、防衛作專戰等任務,其屬使命是拓展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和國家安全職能。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下列安全保衛任務:主要交通干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協助政法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重要的押運任務等任務。
(5)人民警察的職責和使命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立於1982年6月,前身是中國人民公安中央縱隊,始建於1949年8月。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擔負國家賦予的國家內部安全保衛任務的部隊。
自2018年1月1日零時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黨中央、中央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實行中央軍委-武警部隊-部隊領導指揮體制。武警部隊職能屬性不變,不列入解放軍序列。
F. 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的基本要求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修正)
第三章義務和紀律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G. 結合本職工作談談如何踐行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
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是為實現黨和人民賦予公安機關的職責和使命而提煉出來的,被全體民警共同認可、普遍遵循、自覺踐行的主導價值觀念和價值追求。它來源於民警的工作實踐,又指導民警的行動,在警務實踐中具備傳承借鑒意義的精神內涵。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對於打牢民警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基礎,進一步提高公安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提高認識,不斷增強踐行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的自覺性
充分理解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是解決問題的迫切需要,是做好新形勢下公安工作的精神支柱,是端正民警精神追求和價值取向的法寶。因此,要正確應對面臨的問題和挑戰,就要做到履職盡責踐行「忠誠」,富於愛心踐行「為民」,業精技勤踐行「公正」,甘於奉獻踐行「廉潔」。
而且,只有著力加強教育力度,增強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堅定性,才能使民警不斷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從容應對各種挑戰,自覺地用核心價值觀指導言行,高標准、高質量地做好各項預審監管工作。
(二)結合實際,將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外化於行
要把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植入預審監管民警的思想領域,使其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執法辦案和監所管理工作中服從領導、聽從指揮,秉公執法、不枉不縱,始終保持思想上純潔、信仰上堅定、行動上自覺,彰顯公安隊伍的忠誠本色。
要把踐行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體現在為民服務上,結合崗位實際,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加強群眾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預審部門要改變「坐堂審案」的方式,主動徵求、廣泛傾聽犯罪嫌疑人家屬和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工作、做好回應,把正確、快速審理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重、特大案件作為工作重點,把專業職能和優勢發揮到最大;監管部門要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加大警務公開力度,廣泛徵求被監管人員家屬的意見和建議,用心傾聽、誠心接受、真心解決。
要把踐行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體現在公正執法上,將「立警為公、執法為民」落實到預審監管工作的每一個具體執法環節。預審部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確保事實確鑿、證據充分,不出現冤假錯案;監管部門在窗口服務和接待工作中,要增強大局意識、政治意識、法制意識、群眾意識、程序意識、責任意識以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贏取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提升公安執法公信力。
要把踐行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體現在廉潔從警上,深入推進懲防體系建設,使民警明晰自身崗位職責,自尊、自愛、自省、自重,自覺秉承國家、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理念,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襲。
(三)健全機制,把踐行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常規化、制度化。
積極探索培育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的長效機制,研究建立教育培訓、實踐鍛煉、環境塑造、獎懲激勵、目標責任等機制,形成完整的制度規范,當前要重點抓好兩項工作。
一是把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教育體現到經常性教育活動之中,將其與當前正在開展的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三訪三評」深化「大走訪」活動和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有極融合,使之成為理論學習的主題,政治教育的主線。二是把培育踐行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引入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各個方面,搭建理念與實踐溝通的橋梁,在實踐中促進理念養成,寓精神培育於細微之中。
不僅如此,還要將核心價值觀實踐培育納入績效考核之中,把教育成效與單位和個人切身利益掛鉤,保證教育活動制度化、常態化
H. 警察職業責任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是新時期人民警察肩負的三大社會責任和歷史使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 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 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 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 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