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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03 01:24:11

A.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制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管理和指導技工教育工作;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制定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機制,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組織制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統籌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組織實施對基金的預防、調節和控制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組織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制定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團職及團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制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B.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及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落實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規定;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用的政策和辦法;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擬訂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鑒定政策和標准,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推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宏觀調控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及工資標准。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及選拔、培養、引進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國際人才交流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指導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劃。
(十)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和省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一)指導全市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和集體合同的審查工作;負責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擬訂改制企業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指導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企業改制涉及的勞動保障等事項;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C. 人社局是干什麼的

人社局是政府職能部門,下設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職務改革辦公室,工資股人事調配股,檔案專股人才交流中心等 。

D. 岳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范性文件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職業資格制度等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綜合管理;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關部門審核納入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范圍的同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准和離退休費,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實施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職稱制度改革,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負責博士後、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協調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擬訂並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回)岳工作或定居的相關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及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參與政府績效評估、實事考核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落實勞動關系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指導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和突發事件。
(十二)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 人社局是幹嘛的

人社局,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屬於政府職能部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主要負責用人,招工,部隊退伍轉業安置,職工調轉,晉升,就業,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指導監督社會保險局對於社會保險保障制度的實施情況。

(5)市人社局職責擴展閱讀:

機構職責

(一)高縣人社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政策,提出就業資金安排計劃並組織實施。

F. 人社局具體是做什麼的

人社局,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屬於政府職能部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主要負責用人,招工,部隊退伍轉業安置,職工調轉,晉升,就業,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指導監督社會保險局對於社會保險保障制度的實施情況。

(6)市人社局職責擴展閱讀:

機構職責

(一)高縣人社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政策,提出就業資金安排計劃並組織實施。

G. 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擬訂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的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制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政策和辦法。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完善城鎮社會保險市級統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鑒定政策和標准,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宏觀規劃,擬訂機關、事業單位用人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宏觀調整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和工資標准。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政策和辦法,統一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實施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管理協調博士後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組織實施緊缺專業人才的引進招聘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項目及人員的審批、審核、備案和來我市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和聘請外國專家規劃;負責屬地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的受理、審查、轉報和初審等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轉業軍官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轉業軍官培訓工作;指導協調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編制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劃。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實施辦法,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准,並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准,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
(十一)負責全市政府行政獎勵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
(十二)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十五)統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及檔案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全市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其他部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要求,指導、協調、管理有關中央、省和部隊駐淄單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H. 人社局是幹嘛的

1、人社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是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的中國國家權力機構。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主要職責有: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定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節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內容:

2008年3月31日,第十一屆國務院成立的第13天,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基礎上新組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掛牌。

這一天的到來並不突兀。2007年10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明確提出:「加大機構整合力度,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大部門體制的全新提法,引起世人注目。在眾多關注的對象中,與職場中人密切關聯的人事部與勞動保障部的整合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直到2008年3月18日兩會閉幕,本屆政府機構改革的方案終於塵埃落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浮出水面。

回顧以往,任何一次的機構改革都與當時的政治形勢與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相契合。

從新中國成立到1982年勞動人事部門第一次合並,涉及人事與勞動者就業問題的政府機構設立與當時的政治形勢密不可分。上溯到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政務院人事局,這就是原國家人事部的前身。到1950年,中央人事部成立,安子文任部長。1954年撤銷中央人事部,成立國務院人事局。1959年撤銷國務院人事局,成立內務部政府機關人事局。「文化大革命」期間,內務部撤銷,有關人事方面的工作移交中央組織部辦理,1978年3月成立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1980年,國務院決定將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與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國家人事局,直屬國務院領導。

原勞動保障部的前身要追溯到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成立於1949年9月,李立三任部長。此後,幾經變動。1954年9月成立勞動部,1970年6月,中央決定勞動部並入國家計劃委員會。1975年9月,國務院決定將勞動工作從國家計委分出,成立國家勞動總局。

到了1982年,政府機構達到100個之多,而當時的政治經濟發展形勢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機構改革勢在必行。

1982年之後,隨著經濟體制的逐步轉變,涉及人事與勞動的機構幾經調整,先合後分,以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

時光流轉,黨的十三屆三中全會之後,確立了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建設思想,機構的設置與經濟發展密切關聯。到1982年,政府機構設置量達到最高峰。從此之後開始了五輪的政府部門精簡改革,分別是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1982年第一次政府機構改革,主要任務就是將國務院100個工作部門精簡到61個。1988年和1993年,為了「政企分開,轉變職能」又進行了兩次機構改革。到了1998年,是力度最大的一次機構調整,國務院組成部門由40個減為29個。5次精簡改革,加強了國有企業部門和公共社會服務部門的管理,適應了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在這個過程中,與人、工作有關的機構開始了幾次調整,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1982年5月,國家勞動總局、國家人事局、國家編辦和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合並成立勞動人事部,趙守一任部長。1988年,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勞動人事分離,並分別充實了其他功能後成立了人事部、勞動部,將原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並入人事部,適應黨政分開和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強化政府的人事管理職能。1998年的機構改革,在勞動部基礎上組建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把當時由勞動部管理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人事部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民政部管理的農村養老保險、各行業部門統籌的養老保險以及衛生部門管理的公費醫療,統一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建立起統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 為了實現人力資源強國戰略,為了減少機構重疊、職能交叉與脫節現象,2008年,本屆政府推行大部制,人事與勞動保障成為首選的一批,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應運而生。

I. 滁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措施,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辦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統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有關政策和標准,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貫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的相關政策。
(七)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安置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執行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辦法。
(十)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人事外事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貫徹執行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農民工相關政策,研究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管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擬訂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系相關政策措施,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貫徹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J. 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法律法規,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組織實施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促進大中專、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完善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辦法,擬訂和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辦法,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補充人員計劃的核准。
(七)參與人才管理工作 ,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引進和培養工作,負責桂林人才小高地管理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吸引國(境)外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辦法。
(八)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序列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執行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表彰獎勵辦法,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的人員。承辦市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關事項。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措施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擬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綜合管理來桂林工作的外國專家。
(十二)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擬訂並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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