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條例管轄
㈠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管轄范圍有哪些
管轄范圍?還抄是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里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主要是指《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的特別規定。
㈡ 治安案件的管割由什麼規定
刑事案件與治安案件都沒有管割。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時不得超過3年。
㈢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哪個部門規定
關於治安案件管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已做出明確規定,如果對管轄有異議,可以報請其上級公安機關決定。
㈣ 治安管理處罰法管轄范圍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專權利、財屬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就是管轄范圍。
㈤ 在家打架屬不屬於治安管理條例管轄范圍
家庭內復部的事,一般情況公權力不制介入,最多以調解了事。但如果一方堅決要求介入,公安按照法律法規,應當進行處理。關於處罰的問題,要看打架的情形、受傷的程度等。如果是把你爸媽都抓起來,處理的方式的確不妥。如果你要告他們濫用職權,那要看你有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如果沒有的話,不太好辦。
關於對你爸媽的處罰問題,你可以要求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㈥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什麼規定
在公安部對治安案件的管轄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和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號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章確定治安案件的管轄。
(l)關於地域管轄。確定治安案件由哪個地方的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各地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0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一公安機關所轄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轄。
(2)關於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范圍,是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查處治安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級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轄。這里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是指縣、自治縣、縣級市、旗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派駐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轄市和省級市轄區的公安分局,並非「縣處級公安機關」。
(3)關於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確定具體由哪一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制度。對此,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0條的規定執行,即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4)關於管轄爭議。管轄爭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認為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都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而發生的沖突。對此,應當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如協商不成,則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1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1條的規定執行,即: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就是上級公安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公安機關對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5)關於轉移管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查處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查處;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申請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審查決定,並通知其辦理移交手續或者由其繼續辦理。
(6)關於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規定只能由某一機關內的某一職能部門管轄的制度。即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現為緝私機構)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條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執行。
㈦ 治安案件的案件管轄
根據《行政處罰法》管轄的規定,治安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共同管轄、指定管轄、轉移管轄、專門管轄。
在公安部對治安案件的管轄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的規定和《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號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章確定治安案件的管轄。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l)關於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管理區域,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地域范圍,是橫向劃分同級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區內查處治安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個地方的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各地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0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一公安機關所轄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轄。
(2)關於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范圍,是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查處治安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級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轄。這里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指縣、自治縣、縣級市、旗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派駐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轄市和省級市轄區的公安分局,並非「縣處級公安機關」。
(3)關於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確定具體由哪一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制度。對此,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0條的規定執行,即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4)關於管轄爭議。管轄爭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認為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都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而發生的沖突。對此,應當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如協商不成,則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1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1條的規定執行,即: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就是上級公安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公安機關對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5)關於轉移管轄。轉移管轄,是指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定或者經上級公安機關同意,將治安案件的管轄權由原來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轉移到無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使該公安機關因此獲得管轄權。轉移管轄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調整,通常在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公安機關之間進行。對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查處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查處;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申請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審查決定,並通知其辦理移交手續或者由其繼續辦理。」
(6)關於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規定只能由某一機關內的某一職能部門管轄的制度。即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現為緝私機構)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條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執行,即:①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建設施工工地,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案件。②港航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港航系統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③民航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飛機上發生的案件。④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林區內發生的案件。⑤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這種管轄的確立是科學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執法實際情況的。法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幾點理由:這種管轄的原則是基於邏輯上的法理基礎,因為任何涉及法律的問題都要以行為為基礎,離開行為理論,管轄是脫離實際的。這種管轄的原則充分地體現了行政效率的原則,因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認定,主要根據違法行為人的主觀因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過程、情節,以及社會危害後果的分析、判斷,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除認定違法事實以外,還要考慮處罰的幅度和種類,這些都與處罰的環境有密切的關系,因此,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有利於及時、准確地發現、認定和制裁違法行為,有利於減少調查取證、執行處罰等方面的費用,降低治安處罰的成本。
違法行為地管轄原則已為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執法實踐所遵循,不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不論是民事領域,還是行政領域,行為發生地的主權代表者依行為發生地法行使國家權力已經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遵循的規則。況且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法律規定和適用上盡量做到與世界各國保持一致,這有利於與世界各國的交往。
㈧ 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案件有誰管轄
一般來說是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派出所管轄。
㈨ 怎麼來確定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
在公安部對治安案件的管轄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和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號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章確定治安案件的管轄。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6)關於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規定只能由某一機關內的某一職能部門管轄的制度。即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現為緝私機構)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條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 條的規定執行,即:①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建設施工工地,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案件。②港航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港航系統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③民航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飛機上發生的案件。 ④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林區內發生的案件。⑤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