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錄筆錄
『壹』 治安糾紛的詢問筆錄
警察的辦公程序
『貳』 詢問筆錄與訊問筆錄如何區別訊問筆錄在治安案件中是否能用,在什麼案件或者什麼情況下可以用
1、性質不同。
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製作的,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情況以及對被告人依法訊問情況的證據性文書。
詢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鑒別和印證其他證據的根據。它具有為辦案人員提供偵查線索,使辦案人員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證據的作用。
2、記錄內容不同
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
詢問筆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證據、證言。
3、問話對象不同
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
詢問筆錄只對證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適用。
4、適用范圍不同
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詢問筆錄則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訊問筆錄在治安案件中可以使用。吸毒人員被治安拘留期滿後回派出所報到,適合用訊問筆錄。
『叄』 被治安處罰,筆錄將如何處理
回答你來的4個問題,其實只要一句就源能概括:你的案子並沒有走正常的法律手續,因此一切都是無效的。
1、如你所說,你的筆錄應該在交完罰款後被銷毀,因為他們對你的處罰本身就是違法的。你所交的罰款並沒有上交國家財政,而是被他們私分了。
2、你所說的裁決書既然沒有執行,那就是無效的,裁決書好找,找個空白的填上就可以,但通過你的案子反應出你所處的公安機關違法性質很惡劣,應該嚴格管理一下了。
3、如果通過正常法律程序,你的案子應該組卷報分局法制科審批,審批後做出裁決書,並嚴格按照裁決書規定內容執行,並會通知你的家屬。案卷經審批後交由分局檔案室統一保存,不設檔案室的則由派出所自身保管,20年後統一銷毀。
4、你所交的罰款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外快,也是屬於公安機關的潛規則。公安機關管理鬆懈後,這種情況很常見,即使被領導發現了也不會有人管的。當然一般情況是他們保管幾個月後就會銷毀,或是辦完案子馬上就銷毀。
你的情況不會留有任何案底,所以盡管放心。
『肆』 治安案件的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怎樣判斷
1.詢問筆錄、訊問筆錄的區別已如上面所述。
2.如果您只是被叫去做了筆錄,沒有被進行處罰,那麼肯定不會有任何記錄。
即時您是被進行了治安管理處罰,那麼:
3.不屬於前科。治安案件是指涉及到可能採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的案件。通常情況下,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但尚未觸犯法律的人員,公安部門會採取建立個人檔案、提取指紋、進行網上快速身份比對等措施。
但這不屬於前科。前科通常是指犯罪前科,治安管理處罰不屬於犯罪,因此不算前科。
4.不會進入人事檔案。因為這只是公安部門的內部記錄,也不會寫進我們自己的人事檔案。而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根本不需要送達我們自己的單位,因此,也不可能寫入人事檔案。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5.因為不寫入人事檔案,因此也不會影響政審。因為政審主要是以人事檔案為依據。
『伍』 怎麼做治安筆錄
首先你要對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了解 最好是按照犯罪構成的理論寫筆錄 畢竟有的治安案件後來會轉為刑事案件辦理
『陸』 治安案件的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怎樣判斷
1、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的直觀判斷非常簡單,筆錄紙第一頁的首行就清楚版地印有「詢問筆錄」或者「訊問權筆錄」的字樣。辦案人員在製作筆錄後會交給你過目審核並簽字、按手印時你就可以看清區別了。(前面一個問題我已經回答了兩種筆錄的性質區別)訊問筆錄是對於已經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機關是絕對禁止使用「訊問筆錄」,否則就是屬於用刑事手段辦理行政案件的違法行為。
2、治安案件的詢問筆錄在案件成立並作出相應處罰後,在公安局內部建立案卷卷宗(即行政處罰檔案),不會存入被處罰人的個人人事檔案中。
3、公安系統內部網路,只是互相通報已經成案的案件情況,即使成案的案件筆錄等相關證據也不會上網的,不成案的筆錄作為線索短時期(一般是半年到1年)保存,以後就銷毀。
4、根據你介紹的「派出所沒有做任何的處罰就放我走了,警察說只是履行個程序」且「的事隔幾個月了」的情況,你的行為公安機關沒有認定是違法行為,即沒有成案,因此,你不必擔心對個人將來參軍,錄警以及考公務員會有什麼影響。因為在政審時,警方如果將不成案的筆錄資料作為依據提供給政審考核人員是違法的,你可以對其控告。
『柒』 警察做筆錄有什麼法律規定
對於警察做筆錄的規定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第二百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二條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7)治安錄筆錄擴展閱讀:
製作筆錄前應注意的問題:
1、一定先了解案情,對案件的關鍵環節作出判斷。這一要領的難點在於快速判斷關鍵環節,爭取在做筆錄前十分有限的時間里多了解案情,同時抓住時機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證據。
如果是該案的第一份筆錄,要向接警的民警了解情況,如了解到此案有目擊證人、物證、書證則務必注意:首先採取措施保證證人、物證、書證不流失,切勿貽誤時機,然後開始製作筆錄。一般而言,證人和物證的證明效力優於違法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 如果不是該案的第一份筆錄,應在製作筆錄前先查閱原有的筆錄材料和其它證據。
2、一定先列提綱,對本次筆錄要問的內容、要調查解決的問題做到心中有數。這樣可以增強筆錄的目的性、條理性和邏輯性。不要認為很正兒八經,很正式的東西才能稱為「提綱」,拿張廢紙信手寫來也是提綱,關鍵在「寫」,想到的東西養成隨手寫下來的習慣。「好記性不如爛筆頭」這是防止遺漏,提高工作效率質量的秘訣。
3、一定遵照法律規定的時限製作筆錄。依《人民警察法》,繼續盤問(留置)應當留有盤問記錄;依《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刑拘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逮捕後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
『捌』 有關治安案件筆錄的問題
4年已經銷毀了!
放心吧,相信我說的話。按級別,也應該銷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