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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事件概念

發布時間: 2021-02-02 15:08:22

『壹』 什麼叫治安行政案件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相對應。兩者不可混合一體。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1)治安事件概念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治安案件

『貳』 治安事件的含義

眾所周知,公安機關的職能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因此,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處置的各類社會問題,一般具有影響、危害社會治安的局性和特點,即應當屬於「治安問題」。故此,表示這類治安問題的概念、術語,就應當准確、鮮明地標明這種屬性和特點。那麼,上述哪一個概念更符合這一要求,更格當地反映了危害社會治安的這一類社會現象的本質屬性呢?先看「群眾(性)鬧事」。據《現代漢語詞典》 ,群眾「泛指人民大眾」。因此,「群眾」在我國是一個政治概念。另據《現代漢語詞典》,鬧事指「聚眾搗亂,破壞社會秩序」(著重號為筆者所加)。「聚眾」與「群眾」是兩個不同政治屬性的概念,所以,把「群眾」和「鬧事」連在一起不符合我黨「依靠群眾」的路線方針。
再看「突發事件」或「突發性治安事件」。首先,「突發事件」只是表明事件的「突然性」,並不能說明事件的社會屬性。而且,在公安領域使用這一概念之前,我國軍事領域和醫學領域早已使用。其次,「突發性治安事件」或者「治安突發事件」,從概念本身往往使人以為是「治安事件」中「突發」的那一部分,即還有一部分「治安事件」不是「突發」的。而所謂突發性,實際上多數並非是突發的,事件的參與者往往經過一定時間(有時是較長時間)的思想、物質和心理的醞釀、准備,只是公安機關事先未掌握有關信息,似乎事件的發生是突發的。
同樣,「緊急治安事件」的概念,看上去似乎是在「治安事件」中有一部分是緊急的,還有一部分是不緊急的。至於「群體性治安事件」,則與「群眾性鬧事」有異曲同工之處。「群體」即多數人。「事件」,據《現代漢語詞典》,指「歷史上或社會上發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大事情」當然不應該是「個體」造成的(盡管在歷史上有些重大事件的核心人物是個人)。因此,在理論上不存在「個體性治安事件」,治安事件都是群體性的;說「群體性治安事件」,如果作為一個專用術語,實是同義反復,畫蛇添足。
所以,依筆者之見,作為對某一類破壞治安的社會現象或群體行為的概括性描述,使用「治安事件」完全可以表明其性質和特點。 由此可見,構成治安事件的基本要素有:1、引發者和參與者。任何一個治安事件都有引發者和參與者,多數時候引發者也是參與者,有時引發者則不一定參與事件或者不參與事件的全過程。引發者可以是群體,也可以是個體,但是事件的參與主體則必是群體。
2、治安事件主體的行為是為了滿足特殊需要的動機或者為了達到特殊目的。所謂「特殊」,即由於通過正常方法或正常途徑不可能滿足或達到。
3、治安事件的發生,必然是事件主體實施違法犯罪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的方式,同時利用或選擇相適宜的場所、時機和環境等外部條件,二者相互作用的結果。
4、治安事件的後果和危害,是客觀上導致或者主觀上促使事態加劇和擴大,進而擾亂、破壞社會治安秩序。
5、參與治安事件的各個個體的行為不一定都達到違法犯罪的程度,但是從整體上說,治安事件是一種群體越軌行為,是集體性的破壞正常社會規范的活動。

『叄』 怎樣界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以《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進行認定,凡觸犯《刑法》規定,回應當定罪判刑的案答件,都屬於刑事案件;凡情節輕微,危害性尚未達到犯罪程度,行為只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案件就屬治安案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肆』 什麼叫治安警情,概念,治安警情分哪些

是指社會發生治來安、犯罪事件源後,必須由警察出警察來維護社會穩定的突發性事件,或者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的「警情「和警察的出警數是衡量一個地方治安以及社會穩定的只要因素之一。,「警情」並不是警察的主觀行為,而是當社會出現治安事件後使警察出警的一種客觀的存在。

『伍』 治安事件的產生與演變

「治安事件」是中國公安工作特有提法的一個概念,在別的國家警務活動中沒有相類似的術語。在中國,有關「治安事件」的具體表述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該類社會現象表現形態的演化以及人們認識的逐步深入而不斷發展著。回溯歷史,「治安事件」概念的出現和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4個階段: 隨著「文化大革命」的結束和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特別是隨著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為標志的一系列法律的制定頒行,法制的逐漸使全促使人們的認識不斷發展,對許多社會現象不再從或不僅僅從政治角度看問題,人們開始用法律的觀點認識一些社會事物,隨之產生了「治安事件」的概念。
「治安事件」的正式提出,始見於1980年7月5日國務院批准、7月15日由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其中第五條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邏、處理治安事件等公務時,可以根據本規定,使用武器和警械。」該規定同時列舉了「治安事件」的種類:包括「打砸搶、聚眾騷亂和結伙斗毆事件」。「治安事件」概念的提出,表明這類事件是破壞、危害社會治安的事件,是違反治安法律、法規的行為。在這一時期,也有人使用「群眾性治安事件」的提法。 自80年代末以來,在公安理論研究的基礎上,人們的認識終於趨於一致,並且影響了公安決策,在中央和公安部的文件中,先後採納了「緊急治安事件」和「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概念(見中辦、國辦1994年5月30日《關於處置緊急治安事件有關事項的通知》和近幾年公安工作的有關文件)。至此,可以說,有關「治安事件」的認識已經趨於成熟,「治安事件」的概念也已成型。

『陸』 什麼是重大治安事件

重大治安事件,是復指嚴重違反治制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

除具有下列情形外,其他治安事件要公開處理:

  1. 涉及警務秘密的。

  2. 涉及個人隱私的。

  3. 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 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柒』 治安事故和治安事件得區別

治安事故,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造成人員傷亡和物質損失的災禍,包括車禍、火災、爆炸、中毒、群體擠壓傷亡、放射性事故。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和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犯罪行為,通過立案確認、進行查處的案件。 這個例子太多了吧。如:打架斗毆造成輕微傷害的,侮辱他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夠成刑事案件的等等

『捌』 什麼是治安案件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構成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回罰條例》之規答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1)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並夠刑事處罰的,則按刑法處理;(2)依照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玖』 治安事件的基本特徵

第一,群體的聚集。如果某人或某些人意留或已經挑起事端,但是沒有群體的聚集,則該行為不構成治安事件。
第二,公開對抗性。這種對抗性一般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治安事件主體與其行為指向目標的對抗,如沖擊黨政機關或要害單位,參與械鬥的雙方等;二是治安事件主體在各方介入後和處置時,與警察的對峙和對抗。
第三,危害的多樣性和多重性。治安事件發生後,不僅僅造成物質損失、破壞生產、擾亂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等直接的危害,而且造成非物質性的、間接的乃至潛在的、長遠的危害,如損害公眾安全感,破壞法制的權威,導致「信任危機」,乃至動搖政治穩定,等等。
因此,各級政府尤其是各級公安機關,必須認真研究治安事件的規律和特點,努力採取各種措施,有效地預防和處置治安事件,以保護人民的利益,維護治安秩序,保障國家政治和社會穩定。

『拾』 治安性事件包括哪些行為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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