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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工作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02 09:59:00

㈠ 國家民委是管什麼的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回民族事務委員答會成立,簡稱中央民委。1954年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1970年6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被撤消。1978年,全國人大五屆一次會議決定恢復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此後一直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起草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系民族自治地方,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㈡ 國家民委是干什麼的

國家民委是國務院的一個正部級行政機構,主要解決民族問題。它和國家宗教局是兩個機構。到省級,民委和宗教局就是兩個牌子一套人馬了。到地市級、縣級就成民族宗教局了。

㈢ 河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豫發〔2014〕7號),設立河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為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並提出全省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監督實施。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協調全省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處理涉及民族關系的有關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和流動穆斯林宗教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實施、銜接。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三)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省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分配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六)依法管理全省宗教事務,促進宗教關系和諧,引導宗教界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活動,防範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七)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和宗教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全省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工作。
(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關系、宗教關系和諧穩定等方面的輿情。
(十)指導全省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各地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重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十一)負責少數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㈣ 國家民委是一個什麼級別的機構都有哪些職能和下設

國家民委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之一,為正部級單位,歸口中央統戰部領導。

國家民委的主要職能為: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2、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3、起草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系民族自治地方,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4、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5、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6、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7、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國務院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8、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9、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10、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系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11、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民委的下設機構為:

一、機構設置

1、辦公廳

2、政策法規司

3、監督檢查司

4、經濟發展司

5、文化宣傳司

6、教育科技司

7、國際交流司(港澳台辦)

8、財務司

9、人事司

10、機關黨委

11、離退休幹部局

12、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

13、輿情中心

14、古籍整理研究室

15、機關服務局

二、直屬高校

1、中央民族大學

2、中南民族大學

3、西南民族大學

4、西北民族大學

5、北方民族大學

6、大連民族大學

三、直屬事業單位

1、中央民族幹部學院

2、中央民族歌舞團

3、民族出版社

4、中國民族語文翻譯中心(局)

5、民族文化宮

6、民族團結雜志社

7、民族畫報社

8、中國民族博物館

9、中國民族報社

(4)民委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成立,簡稱中央民委。1954年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

1970年6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被撤銷。1978年,全國人大五屆一次會議決定恢復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此後一直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歸口中央統戰部領導。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仍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7月29日,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機構定性調整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歸口中央統戰部領導」。

㈤ 什麼是民族事務

民族事務指:與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相關的事務。
中國的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民委承擔著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業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健康發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重要任務。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國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黨中央、國務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並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擬定國家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健全民族法律體系。
(三)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組織對有關國家民族政策、民族問題的研究。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系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組織對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關於我國少數民族人權公約報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八)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一)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系,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二)聯系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黨群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等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一、主任、副主任的職責
(一)本委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本委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主任辦公會議、處室負責人會議、全體幹部職工會議。重大問題經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二)副主任按照分工,協助主任負責分管的工作,或由主任委託的有關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召開會議,研究、協調民族或宗教工作的專項問題,處理具體業務工作。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主任報告。對於重大政策性問題,要經過調查研究,向主任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三)主任、副主任在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決定指示;認真貫徹執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省政協的民主監督;接受省委統戰部的指導;充分發揮本委的職能作用;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注重調查研究,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辦法;密切聯系群眾,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
二、機關各處室及其負責人職責
(一)機關各處室在委黨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處室的職責積極主動開展工作,使各項工作開拓、務實、高效、廉潔、有序地進行。
(二)各處室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處長(主任)主持本部門全面工作,副處長(副主任)協助處長(主任)工作。
(三)各處室負責人在工作中要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主動、大膽負責地做好本職工作,完成委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要注重調查研究,一切從實際出發,密切聯系群眾,改進工作作風,清政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各處室之間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顧全大局,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相互之間要主動協調,共同研究解決。
(五)各處室要定期向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報告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報告。
(六)各處室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辦公室報送半年工作總結和年度工作總結及工作計劃。
三、會議制度
(一)主任辦公會議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和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或國家民委、國家宗教局等部門召開的需要在全省民族宗教系統執行的工作會議精神;
研究確定委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研究委召開的有關會議的准備事項;
研究需要提交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聽取並研究有關處室負責人的工作匯報,布置工作任務等。
參加人員為主任、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列席。根據會議的議題和內容,可指定處室列席人員。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的議題由主任直接確定,或由副主任提出報主任確定。
有關處室要認真做好會議討論研究事項的准備工作,提前將會議討論材料通過辦公室分送給會議出席者(幹部人事有關材料除外)。
機要秘書負責做好會議記錄,並力求做到完整、准確,如需要可編發會議紀要。
(二)處室負責人會議
處室負責人會議由委領導、各處室處長(主任)組成。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匯報交流各處室工作;其它需要通報的事項。各處室主要負責人進行匯報,匯報要簡明扼要,突出重點。
(三)全體幹部職工會議
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領導機關的重要會議和指示精神;回顧總結工作,部署工作任務,表彰先進處室和先進工作者等;其它需要通報的事項。
(四)各市民族宗教局長會議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交流經驗,部署下階段的工作。
參加人員為各市民族宗教局局長等。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五)專題會議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專題研究涉及全省民族或宗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對主任辦公會議、處室負責人會議和全體幹部職工會議議定的事項,各有關處室要認真執行,及時落實。委領導要督促分管處室抓好落實。
四、辦文制度
(一)各處室報委領導審批的公文,除涉及幹部人事等需保密的事項外,均應經辦公室核稿後送委領導審簽,辦公室只在文字方面進行公文審核。
(二)本委發布的決定、布告、公告,由主任簽發。報送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國家民委、國家宗教局等上級部門的請示、報告、意見,由主任簽署;
主任不在期間,如遇緊急情況,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簽署,辦公室須隨文附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
其他公文由主任或副主任審簽。
(三)由處室經辦人起草的公文,經處室負責人審核後交辦公室核稿,送委領導審簽;
文件內容涉及相關處室的,須經相關處室會簽,然後經辦公室審核後送領導審定。
(四)對由其他單位主辦的聯合發文或會簽稿,應先由有關處室負責人簽注意見後送辦公室審核,再報領導審簽。
(五)要加強對文件辦理過程的協調。對上級交辦件、部門來文,辦公室根據委領導的意見落實承辦處室。若主辦與會辦處室之間意見有分歧的,由辦公室列出有關處室的意見報委領導協調或裁定。
五、督辦制度
(一)督辦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各處室要按照分級負責、嚴格把關、規范辦理、優質高效的原則,及時、准確做好各項辦理工作。
(二)督辦工作的主要內容:重要文件、電報規定落實的事項;
上級機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及本委決定的重大事項;上級機關交辦、領導批示的事項;其它需要督辦的事項。
(三)督辦工作程序:
上級機關交辦、領導批示的事項,由機要秘書登記、編號,送委領導批辦後交有關處室辦理;其它督辦事項,由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後交有關處室辦理。
鑒於我委工作的性質和特殊復雜性,有關處室收到督辦文件後,應及時落實辦理責任人,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答復意見,並由主辦處室匯總意見後送委領導審定。
六、調查研究制度
(一)本委和各處室每年年初要根據上級精神和我省民族宗教工作實際,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劃,具體調研課題要落實到人,確保調研計劃的完成。
(二)委領導及處室負責人一般每年下基層時間不少於三分之一,每年至少提交一篇調研報告。
(三)重大問題決策之前,要通過咨詢論證、座談等適當渠道,充分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族界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群眾的意見,努力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四)結合本部門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深入基層,有針對性地搞好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制定符合實際的政策,更好地為上級領導決策和人民群眾服務。
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辦理。

㈦ 遼寧省大連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及構成是怎樣的

遼寧省大連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介紹: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二)管理全市的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

(三)參與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戰略的制定和決策。

(四)協助組織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選拔、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五)發展民族之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鞏固和擴大同宗教界的政治聯盟,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社會的穩定,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為維護祖國統一和世界和平服務。

遼寧省大連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內設機構職能介紹:

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調研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機關公文處理、信息、檔案、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協調民族、宗教方面參觀團(組)的接待工作。

政策法規處:

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定相關政策;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民族成分管理、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綜合信息工作。

民族處:

負責貫徹黨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參與擬訂民族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定;調查研究和組織分析民族地區經濟狀況及運行情況,參與其規劃的制定與決策;參與指導和組織協調民族科技、民族文體、民族飲食業、民族特需品的生產、供應等各項工作,為發展民族經濟提供服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貧困民族鄉(鎮)、村"對口幫"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工作,處理民族糾紛;推薦少數民族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

宗教一處(民間信仰處):

負責貫徹黨和國家的宗教政策,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參與擬訂宗教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對突出的非法宗教活動依法進行調查處理;負責推薦宗教界上層人士出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團結宗教界上層人士和代表人物,做好統戰工作;負責聯系宗教團體的工作,協助宗教團體抓好"自養"服務事業;處理宗教糾紛,配合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宗教滲透活動。依法管理佛教、道教方面的事務和工作;負責聯系佛教、道教代表人士和信訪群眾;掌握佛教、道教的基本情況,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

宗教二處:

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事務和工作;負責聯系天主教、基督教代表人士和信訪群眾;掌握天主教、基督教基本情況,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

宗教三處:

依法管理伊斯蘭教方面的事務和工作;負責聯系伊斯蘭教代表人士和信訪群眾;掌握伊斯蘭教的基本情況,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

㈧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承擔有關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三)對有關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指導、監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項,維護社會穩定。
(六)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八)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和協調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九)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等社會事業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應事務。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十一)指導各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十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四)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支持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友好活動並辦理有關事宜。
(十五)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傳統五大宗教以外的外來宗教、新興宗教的管理事務,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六)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十七)指導各地政府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㈨ 四川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內少數民族事容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加強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職責。

㈩ 「民委」的職能有哪些

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擔著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業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健康發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重要任務。國家民委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黨中央、國務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並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擬定國家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健全民族法律體系。

(三)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組織對有關國家民族政策、民族問題的研究。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系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組織對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關於我國少數民族人權公約報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八)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一)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系,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二)聯系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黨群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等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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