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治安處罰
Ⅰ 治安處罰影響當兵嗎
受過治安處罰的年輕人可以當兵,因為政審沒有禁止行政處罰。不過,如果擇優錄取,名額有限還是會受影響的。
Ⅱ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有些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1)警告;(2)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警告。
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葯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部隊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情節特別輕微的;
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十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有較嚴重後果的;
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Ⅲ 軍人被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程序有 什麼 特殊點
現役軍人在地方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管轄分工,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版放軍總政治部將聯合發權文作出規定。在作出規定前,可參照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退伍戰士在退伍途中違法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1986年公安部《關於正確處理軍人違反治安管理問題的通報》([86])公(廳)字67號),198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偵查工作的補充規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總政治部印發的《關於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關軍隊和地方互涉犯罪案件的管轄規定執行,即對現役軍人在地方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由案發地公安機關移交現役軍人所在部隊處理。
Ⅳ 公安機關能對現役軍人做行政處罰嗎
現役軍人在地方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管轄分工,公安部和解放軍政治工作部將聯合發文作出規定。在作出規定前,可參照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退伍戰士在退伍途中違法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1986年公安部《關於正確處理軍人違反治安管理問題的通報》([86])公(廳)字67號),198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偵查工作的補充規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總政治部印發的《關於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關軍隊和地方互涉犯罪案件的管轄規定執行,即對現役軍人在地方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由案發地公安機關移交現役軍人所在部隊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和《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對治安案件的調解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調解處理的治安案件涉及的經濟賠償,應屬於公安機關的調解范圍。
也就是說,不會處罰,但是會把你暫時扣留,部隊來領人,部隊自行處理。如果是治安調解或者涉及損壞物品賠償,雙方同意的前提下,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
Ⅳ 軍隊違反行政處罰法,怎麼處理
軍隊違抄反行政處罰法,怎麼處理?這樣的問題范圍是較大的。
1、軍隊、基層部隊違反地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對於起違法行為除了接受地方公安部門依法處罰以外,責任人和領導還將受到中央軍委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軍內處罰。
2、軍人在地方違反地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對於起違法行為除了接受地方公安部門依法處罰以外,責任人還將受到中央軍委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軍內處罰,嚴重的。
3、軍人在軍營內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責任人還將受到中央軍委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軍內處罰。
Ⅵ 現役軍人在地方違反治安法
現役軍人地方違反治安警察是不會扣押證件的,會與其所在部隊聯系。交內予他們進容行管理。地方也無權對他進行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部隊有專門的機構會對地方違紀軍人進行調查,最後結果輕部隊按照紀律給予記過處分,重交予軍事法庭,由法庭裁決。地方警察只是協助取證工作,不參與事情處理。
Ⅶ 現役軍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由誰管轄
[問題]:現役軍人在地方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由案發地公安機關管轄,還是由案發地公安機關移交現役軍人所在部隊管轄? [回復]:現役軍人在地方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管轄分工,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將聯合發文作出規定。在作出規定前,可參照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退伍戰士在退伍途中違法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1986年公安部《關於正確處理軍人違反治安管理問題的通報》([86])公(廳)字67號),198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偵查工作的補充規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總政治部印發的《關於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關軍隊和地方互涉犯罪案件的管轄規定執行,即對現役軍人在地方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由案發地公安機關移交現役軍人所在部隊處理。 [問題]:公安機關能否調解治安案件中涉及的經濟賠償? [回復]:《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和《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對治安案件的調解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調解處理的治安案件涉及的經濟賠償,應屬於公安機關的調解范圍。交通事故引起的打架斗毆行為能否治安調解? [問題]:交通事故引起的打架斗毆行為能否治安調解?
Ⅷ 軍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怎麼辦 律師進!!謝謝
第二條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偵查權;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對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別行使檢察權、審判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是指部隊營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軍內人員,是指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
根據上述規定 軍人犯罪案件屬軍隊管轄原則。但是,對軍人犯罪的偵查工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軍人的一般違法行為,可以由地方公安機關處理。
按規定軍人是普通警察應該是無權拘留的,犯法了可以抓捕 但是要移交給部隊處理。
按照軍隊這么多年的習慣,普通警察就算抓捕也不會有好果子吃。我當兵的時候,我們團有軍人和地方人員在火車上打架了,一個電話,我們團長直接帶人把火車站圍了,地方警察根本都沒敢露面!
Ⅸ 軍官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如何處理
軍官違反治安管理處罰和其他公民一樣。
詳細:
法律沒有另行規定,回退役軍官在地方違反治安答管理處罰法應該與其他公民一樣處罰,但現役軍人在地方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由案發地公安機關移交現役軍人所在部隊處理。
注:軍人犯罪則另當別論,按照刑法的規定處罰。
Ⅹ 請問地方公安機關到底有沒有權利在軍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時對軍人作出罰款甚至拘留等的處理呢
您好!
軍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應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