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局職責
1. 檢察院公訴科職能是什麼他有什麼權利
1、對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移送起訴及上級院移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移送審查、提起公訴或不起訴。
2、對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
3、對案件審查中發現的漏罪、漏犯進行認定和追訴。
4、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提前介入和偵查引導取證。
5、對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決定使用簡易審理或普通程序簡易審理及普通程序審理的意見。
6、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7、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並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提請抗訴或建議提請抗訴。
8、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青少年維權崗」的創建工作。
9、制定本院公訴工作的相關規定、規則、細則和辦法。
10、檢察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1)公訴局職責擴展閱讀
檢察院科室設置
基層人民檢察院設辦公室、政工科(設區市以上級為政治部)、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民事行政檢察科、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控告申訴科、行政裝備科等部門。
公訴科
機構職能:
負責對本院管轄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貪污、瀆職等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等工作;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對本院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對法院刑事審判工作進行法律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制定公訴檢察工作業務規劃等。
2. 省級人民檢察院公訴處的具體職能是甚麼
職責:
負責全省刑事案件(包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和審判監督工作的指導;
承辦省院負責辦理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案件和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受害人權利保護工作;
承辦下級檢察院審查起訴工作問題的請示。
掌握社會治安動態,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全省檢察系統執法檢查工作。
研究提出全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業務工作計劃、措施和辦法等;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 檢察院的公訴職能
公訴方是指控罪名,指控就是指控,不是建議也不是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要等法院判決確定。就是民事上的原告起訴被告一樣,要由法院來確定。
4. 檢察院公訴科職能是什麼他有什麼權利
負責本院管轄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立案偵查的經濟、法紀案件)的審查起訴版、出庭公權訴、抗訴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的監督;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對法院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研究提出本院審查起訴檢察業務工作計劃、規定和辦法。
5. 關於檢察院批捕科和公訴科的職能
檢察院批捕科的職能:
批捕科是專門審批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逮捕的,而有一些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直接起訴,也就是直接將案卷移交起訴科。像輕傷害案件,一般都適應直訴,只要傷情鑒定出來是輕傷,且沒有能夠達成調解,都是要上法庭判的。
檢察院公訴科的職能具體如下:
1、對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移送起訴及上級院移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移送審查、提起公訴或不起訴。
2、對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
3、對案件審查中發現的漏罪、漏犯進行認定和追訴。
4、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提前介入和偵查引導取證。
5、對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決定使用簡易審理或普通程序簡易審理及普通程序審理的意見。
6、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7、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並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提請抗訴或建議提請抗訴。
8、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青少年維權崗」的創建工作。
9、制定本院公訴工作的相關規定、規則、細則和辦法。
9、檢察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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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職能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6. 公訴科是干什麼的
公訴科是人民檢察院下設職能機構(科室)之一。其職能是承辦對公安機關、回國家安全答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通過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及出席法庭行使公訴權。同時,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公訴科職責:
一、對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移送起訴及上級院移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移送審查、提起公訴或不起訴。
二、對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
三、對案件審查中發現的漏罪、漏犯進行認定和追訴。
四、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提前介入和偵查引導取證。
五、對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決定使用簡易審理或普通程序簡易審理及普通程序審理的意見。
六、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七、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並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提請抗訴或建議提請抗訴。
八、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青少年維權崗」的創建工作。
九、制定本院公訴工作的相關規定、規則、細則和辦法。
十、檢察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7. 檢察機關的公訴職能
檢察權最基本的權能是刑事公訴權
從檢察制度的發展史來看,檢察機關及檢察制度是為了代表國王、君主及後來的國家利益控訴犯罪而建立起來的。檢察機關從誕生之日起便是一種新型的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專門機關。設立檢察機關的目的就是行使刑事公訴權,亦即檢察機關是應國家刑事公訴的需要而產生、發展起來的。直至今日,代表國家行使刑事公訴權,依然是世界各國檢察機關最基本的職能。
我國也毫不例外,檢察機關雖名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但代表國家行使刑事公訴權卻仍是其最基本的職能。而且從檢察活動的實際社會效果來看,不僅社會上的一般人依據檢察機關偵查與公訴的職能活動而將之定位在國家的偵查與公訴機關之位置上,就連檢察機關自身基本上也是將其定位於與犯罪作斗爭的刑事追訴機構。在其所有的職能活動中,公務犯罪偵查與刑事公訴也一直處於重中之重的中心地位。
雖然除了刑事公訴權之外,檢察權的基本權能還包括偵查權、偵查監督權及訴訟監督權。但是,偵查權、偵查監督權及訴訟監督權中的刑事訴訟監督權,與刑事公訴權在本質上是相互統一的,彼此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邏輯關聯性。刑事公訴權本身所具有的保護人權、維護法制統一及司法公正的本質要求,決定了偵查權、偵查監督權及刑事訴訟監督權只不過是依附於刑事公訴權而存在的輔助性權力而已。首先,偵查是刑事公訴的基礎,刑事公訴是偵查的必然歸宿。只有刑事公訴與偵查兩者的結合,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控訴。雖然偵查與刑事公訴在刑事訴訟中的邏輯內涵不盡相同,但偵查與刑事公訴在價值目標上的沿續性或繼承性,決定了偵查與刑事公訴在本質上的統一性。而且偵查職能的有效性完全取決或依賴於其能否保障刑事公訴權的充分實現。因此,無論是檢察機關自身所擁有的偵查權,還是偵查機關所擁有的偵查權,均不過是依附於刑事公訴權而存在的一項輔助性權力而已。其次,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所實施的偵查監督,是刑事法治的需要,是權力制衡原則在偵查起訴階段的必然要求和體現,是刑事公訴權本身所具有的保護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法制統一及司法公正的本質要求所使然。當初設立檢察機關的目的,除了為追究犯罪實行刑事公訴之外,就是要由檢察機關在行使刑事公訴權的同時,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權加以法律控制,即制約與監督。當然,我國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制約與監督尚有諸多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監督手段的缺位導致了監督力度相當軟弱,距達到刑事法治的要求還有著相當的路程。而對於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權中逮捕權的存廢,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著諸多爭議。筆者認為,由於檢察機關的刑事公訴權與偵查監督權分屬不同的部門行使,因此,在實現了檢察官的身份保障與檢察官相對獨立的條件下,逮捕權仍由檢察機關行使則並無不當。而且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對其偵查部門的制約與監督,也就不再存在著所謂的不可調和的矛盾。再者,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所實施的刑事訴訟監督,實際上只不過是其刑事公訴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延續而已。因為,保護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法制統一及司法公正本身即是刑事公訴權應有的題中之義。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與審判機關一樣,肩負著保護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法制統一及司法公正的責任,因此,當檢察機關認為審判機關的裁判行為與裁判結果違反法律時,自然有責任行使其刑事訴訟監督權即抗訴權對審判權加以制約與監督。顯然,若無刑事公訴權的存在,則偵查機關的偵查權與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偵查監督權及刑事訴訟監督權便失去了依歸,失去了其獨立存在的價值。當然,若無偵查權、偵查監督權及刑事訴訟監督權的存在,則刑事公訴權也就無法實現或無法充分地實現。
不言而喻,刑事公訴權即是我國檢察機關其檢察權最基本的權能。換言之,刑事公訴權不僅是檢察機關最基本的職權,而且也是刑事公訴之所以成為檢察機關最基本職能的邏輯基礎和根據。
雖然檢察權、審判權、行政權三者均具有法律監督這一共同屬性,但其三者的本質屬性則因其基本權能的不同而互有區別。審判權其最基本的權能就是審判,因而其具有獨立性、親歷性、中立性、被動性、終結性等司法權所具有的本質屬性。與之相反,行政權最基本的權能就是行政管理,因而其具有依附性(即上命下從)、主動性、傾向性(即非中立性)、非專屬性(即可轉授性)等本質屬性。而檢察權作為從行政權與司法權中分離出來的一種新型的權力,則具有行政與司法雙重屬性。由於檢察權最基本的權能是刑事公訴權,因而其具有司法權的獨立性和親歷性,但卻又缺少司法權的中立性、被動性及終結性。而依附於刑事公訴權而存在的公務犯罪偵查權與刑事訴訟監督權,再加上檢察機關組織結構上遵行的「檢察一體化」原則,則使得檢察權同時又具有行政權的依附性(即上命下從)、主動性和傾向性(即非中立性)等本質屬性。如若以檢察權、審判權、行政權三者所共同具有的一般共性來確定其主體的憲法地位,則這樣的定性既不符合邏輯又不科學合理。只有以檢察權、審判權、行政權三者最基本的權能來確定其主體的憲法地位,才能反映出其邏輯上的基礎和根據,才是科學合理、簡約可行。而我國的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包括人大機關,正是如此來確定其憲法地位的。因此,檢察機關憲法地位的確定,只能以其檢察權最基本的權能為根據。
此外,可以看看蔣慶紅<論公訴職能應是我國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以檢察權的產生發展為視角>的文章,以及司法制度第153頁對檢察機關的幾個職權也有點介紹,可以看看,不過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