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堅守職責 » 治安法官

治安法官

發布時間: 2020-11-22 07:17:20

❶ 什麼是預審法官

預審法官是國外為了尋求司法公正而特設的一種崗位。其職責是法院接受一個案件之後,有預審法官先進行審閱,看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標准,是否應當立案;立案之後原被告雙方所提供的證據是否來源合法等一系列問題。案件經由預審法官審查之後,預審法官將其認為不會影響到司法公正的,來源合法的證據等材料在開庭之前交給開庭的主審法官審判團。當事人雙方在開庭的過程中不允許直接提供證據,即使要提出新的證據,也需要交給預審法官對證據進行審查,看是否來源合法。

在國外,主審法官在開庭之前是接觸不到任何與案件相關的信息的。為了尋求司法公正,才加入預審法官崗位的。避免了法官接觸當時案件情況後產生主觀心理,可能造成審判結果的偏失,而導致不公正。

❷ 英國歷史上第一個有記載獲得政府薪金的治安法官是誰

英國歷史上計劃中獎金那是很偉大的人。

❸ 什麼是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是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關於法官的選任資格、選任方式、任職期限、獎勵懲處、物質待遇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總稱。我國於1995年2月28日頒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條對此作了較全面規定。
1、 法官的資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的職責是參加合議庭和獨任審判案件。
擔任法官必須首先具備法官的資格條件。法官法第四章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年滿23周歲;
(3)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 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5) 身體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知識,工作滿2年的;或者獲得法律專業學士學位,工作滿1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均不得擔任法官。
另外,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長、正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以及人民陪審員必須是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23歲的公民,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2、法官的任免
憲法和法律規定了法官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專門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任免辦法。
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提出人選。擔任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從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對於喪失國籍的、經考核不稱職的、因違紀、違法犯罪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法官,都應依法提請免除其法官職務。
3、 法官保障制度
根據法官法規定,法官履行職責受以下保護:
(1) 職業保障。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相應職權和工作條件;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
(2) 工資保障。法官按規定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法官的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4) 其他保障。法官有辭職、提出申訴或控告、參加培訓等權利。
4、 法官晉升制度
法官分為十二個等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法官等級的確定,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根據年度考核,逐級晉升。對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組織實施,應當客觀公正,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5、 法官獎懲制度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隱瞞或者偽造證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故意拖延辦案,怠誤工作;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從事經營性活動;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等違法亂紀行為。
法官有以上行為者,應當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其他制度
法官享有退休、辭職、培訓、申訴控告等權利。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待遇。

❹ 英美法的法官制度拜託了各位 謝謝

一、法官選任。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一般都是從律師中選任的,取得律師資格並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師從業經驗是擔任法官的必要條件,即所謂法官選任制度上的一元制。英國法律規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從參加全國四個高級律師公會或初級律師協會的律師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師的經歷。 美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官的任職資格,但在司法實踐中,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競爭極其激烈,難度很大的J.D.學位以外,還必須通過嚴格的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且已從事律師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國、法國以及義大利等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法官是作為法律職業者(通常稱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專門培養的,法官一般不從律師中選任,即所謂法官選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稱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國,法科畢業生通過國家第一次考試合格以後,便開始為期三年半的實習訓練。實習訓練期間,要分別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某種類型的行政部門及私人開設的律師事務所擔任工作,實習結束後,法官便有資格終身任職。 二、薪金待遇。英美法系國家法官的培訓、選任和晉升都不同於職業文官,其社會地位、名譽、威望遠較文官為高,因此,法官的待遇也遠較文官豐厚。據1983年11月15日《英國經濟學周刊》公布的資料,英國大法官年薪高達53300英磅,竟然比同期首相年薪高出10300英磅。 三、地位。英美法系國家,法官決定著法律的效力,就是說,已通過的法律只有經法官運用時,才成為法律。法官辦案時,不按新法律,而按早就實行的不成文法是司空見慣的事。 四、對擔任法官的條件要求較其它司法人員高。許多國家對法官資格的要求一般比律師和檢察官高。在部分國家,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必須經過相同的司法考試。而法官在司法考試合格的基礎上還必須從事相當長時間的律師或檢察官業務之後,才能得到任命。 六、任命程序特別嚴格。各國在法官任命程序上特別注意以下兩點:其一是任命法官的主體層次很高。許多國家法官的任命是由國王(女皇)、國家元首、總統或政府首腦以國事行為的方式進行的。任命本身就是一種國家榮譽,這有利於強化法官對職業的神聖感和使命感,從而嚴格依法行事;同時,由於任命法官的主體地位相對較高,有利於防止地主勢力的干擾,從而保證獨立行使司法權,避免司法腐敗行為。其二,程序嚴格,一般要經過激烈的,甚至多次司法考試和長期的司法實習或律師工作經歷。這樣,從法學院學生到律師或司法實習生,再到法官是一個漫長而充滿障礙的過程。這一過程自身的漫長、艱辛和嚴厲性使法官一般都具有優良的法律專業素質,同時也使法官認識到自身的任命就是一種巨大的榮譽,是來之不易的,從而自覺嚴格依法行事,消弭司法腐敗行為。同時,嚴格任命程序也利於從嚴掌握法官資格的統一適用,保障進入法官隊伍的人員素質。如英國法律規定,大法官、常設上訴議員、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規定,總統有權提名,並在取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在日本,最高法院院長根據內閣提名,由天皇任命。這種任命是天皇的一種國事行為,在內閣的建議承認下進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內閣任命,天皇認證。認證同樣是天皇的一種國事行為,是為了增加任命的莊重性。根據慣例,內閣提名最高法院院長和任命最高法院其他法官前,還要徵求現任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法院法官會議的意見。下級法院的法官,依據最高法院提出的名簿,由內閣任命。 五、任命程序特別嚴格。

麻煩採納,謝謝!

❺ 法官的歐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通法是由法官創造和建立起來的,法官承擔著傳承和創造法律的重任,因此,專業化及博學是成為法官的前提條件。
在英美國家,對法科學生的要求非常高,不僅僅要求他們必須具備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功底,而且要求必須接受過歷史學、政治學、經濟學、哲學等多門學科的訓練。法官來源於律師,要想成為法官,必須具有深厚的法律科學知識、包括認識、判斷、推理案件、辯論等諸能力在內的良好的認知水平,以及廣博的社會學知識。正如美國哈佛大學著名的司法程序研究專家查菲所說的那樣,在普通法國家,為了預測一個未來的法官的行為,最好看看他圖書室里的藏書,而不是看他事務所里的訴訟委託人名單。
英美法官非常注重經驗,以判例形式表現的普通法,其本身就是司法經驗的積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基於其知識背景、訓練方法、法律思維方式的一致,英美法系的法官凝聚並形成一個「解釋的共同體」。同時,藉助特定的概念、邏輯推理形式,形成了司法的「方法論自治」。
英國早在1701年即在《王位繼承法》中規定法官只要行為良好便可終身任職。在英國,法官是終身職務,只有在違反正當行為原則並在上下兩院共同要求下才能由國王予以免職。被任命為法官的人服務的年齡可以達到七十或七十五歲,實際上要比政府官員所允許的年齡限度高出十年。在七十五歲之前成為高級法院法官的許多人可以任職到更高的年齡。
在美國,漢密爾頓曾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寫道:「對確保司法獨立來說,除了終身任職之外,沒有什麼比將對其與持以固定的條文明確下來更起作用了。」這種思想在美國憲法中有所反映,美國憲法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最高法院與低級法院之法官如忠於職守,得終身任職」。
至於法官的待遇,「先於大陸各國形成的對法官優厚的物質待遇,成為英美法各國的傳統」。在英國,法官的薪俸非常優厚,大法官的年薪與首相一樣。由於各級法官之間的待遇相差並不大,經濟利益方面的刺激和誘惑很小,法官對升遷並無多大的興趣。在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與副總統相同,總體而言「法官的薪俸優厚,如果在高一級的法院任職,還會配有秘書和研究助手」。另外,還值得一提的是,以簡潔、惜墨如金著稱的《美國憲法》甚至對法官的「俸金於任期內不得減少」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英美國家任命法官對候選人的資歷要求非常高。從14世紀開始,英國所有各級法院的法官都從出庭律師中產生,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更是幾乎全部從傑出的出庭律師中產生。即,英國法官必須從英國4個律師公會的成員即出庭律師中任命。一般來說,擔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治安法官)必須有不少於7年的出庭律師資歷;擔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須有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師或兩年以上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資歷。高級法官基本上都在大學,而且是名牌大學中接受過法律基礎教育,他們的父輩的職業基本上都屬於資產階級。
因此,可以說,「英國的司法的主幹是由少數精英所支撐的」。1963年,對100名英國高級法官中所作的一個調查的結果更是證明了這一點。在美國,法官遴選制度本身便說明經驗是衡量是否授予法官資格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來說,法官在從事這一職業以前,大約要有15年到20年職業律師的經歷,有近三分之一的法官在擔任法官之前具有檢察官的經歷。
實際上,在美國「大多數法官又是律師,具有法學學位和職業律師的經驗是成為一名法官最普遍的資格要求」。而能否出任法官,則取決於律師執業中的成功、在律師同行中的聲望以及政治影響等諸多考量因素。另外、在英美國家,由於訴訟中奉行的是當事人主義,法官處於消極中立的地位,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法官群體逐漸形成了區別於其他行業的職業性格。兩位英國法學家在其著作中曾描述了一個英國人眼中的法官:「頭戴假發,身著長袍,面無表情的法官刻板無味地宣告某個被告做了不應做的事情」。
美國學者約翰小努南曾比較了普通法國家歷史上幾位最偉大的法官,即布萊克頓、馬歇爾、霍姆斯、卡多佐、布蘭代斯等,他總結出這些人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不僅以公正無私著稱,而且以簡朴的生活方式而著稱。據此,他認為,法官應當追求簡朴的生活方式。按照科特威爾的看法,法官這種職業往往「被看作是超脫狹隘自身利益的」,法官應當在社會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獨性」。而流行於英美法系國家的諺語「一個公正的法官是一個冷冷的中立者」更是形象地道出了法官超然的個性。 鑒於法官代表司法權獨立審判的重要性,現今世界上多數憲政國家會將有關法官的職權行使,薪俸、地位的保障以及任免限制直接規范在國家憲法內,尤其是積極避免審判涉入政治,或是政治干涉審判,以昭公信。
在一些國家,對於法官的裝扮有著特殊要求,以表示法官在法庭上地位的特殊性,及協助審判庭上的人員容易做出身分上的辨別。
法官獨立執行國家審判權時,不因其判決有瑕疵而遭受指控,而且其判決不能由法官自行任意改判;因判決而遭受不利益之人,僅能透過上訴尋求救濟。

❻ 急!求助!關於法院審判輔助人員。。。

法院審判輔助人員是指法院中除審判人員以外的協助進行審判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主要包括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和司法警察。
書記員
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主要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也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包括開庭准備工作、保管證據、整理案卷、處理文書、辦理司法統計、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協助審判人員對案件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以及宣傳政策、 法律。 英、美、法、日等國家的法院也設書記人員,稱書記官,負責掌管編案、記錄、文牘、統計等工作。有的國家的書記人員職權較大,例如,英國的治安法院書記官,有權在審判庭上就法律問題向治安法官作提示,但不得干預審理和參加評議。蘇聯各級法院也設書記員,有的法院還分設法院書記員和審判庭書記員。
執行員
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員,負責辦理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事項,以及刑事判決和裁定中關於財產的執行事項。他們根據審判員下達的執行書、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執行書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進行工作,有權了解案情,並且責令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限期履行義務。對逾期不履行的,執行員有權予以強制執行。許多國家的法院都設有執行人員,稱執達官(liff),負責送達法院文書和執行判決等工作。法國的執達官受當事人委託,依自己的職權執行職務,不屬法院建制。聯邦德國則規定,對不動產的執行,執達員須以法院命令為依據;對動產的執行可以獨自處理。
法醫
運用醫學技術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屍體、物品或物質進行鑒別、判定、作出法醫鑒定的專門人員(見法醫學鑒定)。按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法醫。」世界各國均設有法醫,但並不都在法院編制之內。
司法警察
簡稱法警。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均設有司法警察若幹人,其主要職責是警衛法庭,提押犯人,執行搜查、拘傳和送達訴訟文書。

❼ 美國的治安法官的職責是什麼

治安法官,法、英、美等國基層法院法官的職稱
在美國,治安法官是職邦所屬的最基層的司法官員,根據1968年聯邦治安法官法設立,有全日制的和半日制的,他們必須是律師協會會員,其任務主要是為當事人辦理宣誓和監督宣誓,審理輕微刑事案件等。

❽ 何謂違憲審查

要說違憲審查,首先就應該提到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概述

詳細:
經過六年的反對英國的獨立戰爭,美國終於在1783年贏得了獨立。但美利堅共和國的正式建立卻是在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被各州批准以後。1789年4月,聯邦政府成立,獨立戰爭領導人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被推選為第一任美國總統。 建國後不久美國國內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見分歧,出現了聯邦黨(federalists)與反聯邦黨(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 republicans)兩大陣營。大體而言,聯邦黨人主張加強聯邦政府的權力,反對法國大革命,而民主共和黨人則主張維護各州的自主地位,對外同情法國大革命。美國憲法雖然將聯邦許可權明文列舉於憲法,並將未列舉的剩餘權力則歸屬於各州,但是由於美國憲法相當簡練,解釋的彈性很大,因此誰擁有對憲法的解釋權,誰就可以在政治斗爭中處於有利的地位。
18世紀末19世紀初,美國的政黨和選舉政治還不成熟,總統和副總統混在一起選舉,得選舉人票最多的為總統,其次為副總統。於是,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繼喬治·華盛頓之後成為美國第二任總統,而民主共和黨人托馬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則成為他的副總統。在其第一屆任期即將期滿的1800年7月,亞當斯任命他的聯邦黨人朋友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為國務卿,協助他競選連任。

在1800年美國的總統選舉中,亞當斯只得了65張選舉人票,而民主共和黨的候選人傑弗遜和艾倫·伯爾(Aron Burr),卻各得了73張選舉人票。根據當時的規定,由各州在眾議院以州為單位(一票),投票選擇傑弗遜和伯爾兩人中的一位為總統另一位為副總統。由於聯邦黨人寧可把票投給腐敗無能的政客伯爾,也不願選擇在他們看來支持法國大革命的"危險的激進派"。於是,傑弗遜只得了18個州中8票,未能超過半數。在一個星期內,眾議院一共進行了35次無記名投票,結果都是如此。這時,聯邦黨人的領導人、傑弗遜的政敵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 督促他所能影響的聯邦黨人,讓他們控制的幾各州投了空白票,從而使傑弗遜以微弱多數當選。 因為在漢密爾頓看來,傑弗遜至少是正人君子,而伯爾則是沒有原則性的投機政客。這時已是1801年2月17日,離總統總統就職只剩下了兩周。

在同時舉行的國會選舉中,聯邦黨也遭受重大的失敗。這樣,他們不但失去了總統的寶座,同時也失去了國會的控制權,於是,聯邦黨人就把希望寄託於聯邦司法部門,藉以維持他們在美國政治生活中的影響。乘著新總統上台和新國會召開之前,國會中的聯邦黨人在1801年2月13日通過了《1801年司法條例》(The Judiciary Act), 增設了5個聯邦地區法院和3個聯邦巡迴法院,由此增加16個聯邦法官的職位。1801年2月27月,國會又通過一項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授權總統可以任命特區內共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這樣一來,亞當斯就可以在新總統上台之前,任命他的聯邦黨人來可擔任這58新增的法官職位。為此,亞當斯忙乎了半個月,直到卸任前一天(1801年3月3日)午夜才結束所有58個法官的任命程序,與此同時,國務卿馬歇爾則在所有"星夜法官"的委任狀(commission)上蓋上國璽。人們因此把這批法官稱為"星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在此之前的1801年1月20日,亞當斯總統還作出了驚人的舉動,任命國務卿馬歇爾擔任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月27日,經參議院同意後,馬歇爾於2月4日正式到職赴任。但是,馬歇爾此時並末辭去國務卿的職務,只是不支領國務卿的俸祿,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801年3月3日亞當斯總統任期屆滿為止。因為當時正是新舊總統交接的之際,馬歇爾一面要向新國務卿交接,一面又要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總統的宣誓就職儀式,忙得暈頭轉向,竟然來不及把由他親自蓋章的17份委任狀送到所委任的"星夜法官"之手。

新總統傑弗遜對聯邦黨人的這些陰謀詭計深惡痛絕。他在1801年3月4日上任後,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狀仍滯留在國務院,便立即指他示他的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son)扣發這些委任狀,並示意麥迪遜將這些委任狀 "如同辦公室的廢紙、垃圾一樣處理掉" 。接著,民主共和黨人控制的新國會通過新的立法,在1802年3月8日廢除了《司法條例》,進而也就砸了21個聯邦法院"星夜法官"的飯碗。不過,新國會沒有撤銷有關治安法官的《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為了防止被免職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法院控告新國會的作法,新國會還進一步以重新安排最高法院開庭日期的辦法,暫時關閉了最高法院,改一年兩次開庭為一次開庭,從而使最高法院在1801年12月~1803年2月關閉了長達14個月之久。當最高法院再次開庭時,已經是 1803年2月了。

但這一作法仍不能阻止聯邦黨人利用最高法院對民主共和黨人進行反擊。最高法院剛開庭,未拿到委任狀的治安法官威廉·馬伯里(William Marbury)與另外三個同樣情形的"星夜法官"便跑到最高法院起訴麥迪遜,要最高法院下狀紙( writ of mandamus)命令麥迪遜交出委任狀,以便走馬上任。他們起訴的根據是《1789年司法條例》(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條的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則和習慣所容許的范圍內,有權向聯邦政府現職官員下達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義務" 。這正是馬歇爾求之不得的機會,他立即受理了此案。這就是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不過,如何處理這個案子,對馬歇爾來說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如果他支持馬伯里,下令麥迪遜發出委任狀,麥迪遜極可能拒絕執行,而法院並沒有任何手段來執行這一判決。如果他不支持馬伯里,這無疑是向世人表明聯邦黨人已向民主共和黨人屈服。在冥思苦想之後,馬歇爾和他的最高法院的夥伴終於想出了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經過一番精心准備,1803年2月24日,馬歇爾宣布了最高法院的判決,馬歇爾後來把它稱為"其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決定"。在代表最高法院宣讀判詞 時,馬歇爾首先提出了三個問題:

第一,申訴人馬伯里是否有權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狀?

第二,如果他有這個權利而且這一權利受到侵犯時,政府是否應該為他提供補救的辦法?

第三,如果政府應該為申訴人提供補救的辦法,是否是該由最高法院來下達強制執行令,要麥迪遜將委任狀派發給馬伯里?

馬歇爾明確表示,對第一個問題:"本院認為,委任狀一經總統簽署,任命即為作出;一經國務卿加蓋合眾國國璽,委任狀即為完成"。

"既然馬伯里先生的委任狀已由總統簽署,並且由國務卿加蓋了國璽,那麼,他就已經被任命了;因為創設該職位的法律賦予該官員任職5年,不受行政機關干預的權利,所以,這項任命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賦予該官員各項法律上的權利,這些權利受他的國家的法律的保護。"

"因此,拒發他的委任狀,在本法院看來,不是法律所授權的行為,而是侵犯了所賦予的法律權利。"

對第二個問題,馬歇爾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論證說: "每個人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的保護。政府的一個首要責任就是提供這種保護。合眾國政府被宣稱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對於侵犯所賦予的法律權利不提供補救,它當然就不值得這個高尚的稱號。" 他甚至上綱上線地說:"如果要去除我們國家法律制度的這個恥辱,就必須從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因此,我們有責任查明:在我們的社會是否有人免於法律調查,或者受傷害一方被拒絕給予法律補救。"也就是說,國務卿麥迪遜不得剝奪馬伯里既得的權利,法院有責任幫助馬伯里從麥迪遜那裡獲得委任狀。

話到這里,人們自然會認為馬歇爾會立即對麥迪遜下達執行令,以便讓聯邦黨人皆大歡喜。但出人意料的是,馬歇爾沒有這樣作,而且,他對第三個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在他看來,雖然聯邦法院有權對行政官員發出執行令,但在馬伯里這一案件中,這並不是聯邦最高法院的責任,因此它無權命令麥迪遜發出委任狀,也就是說,馬伯里告錯了地方。他的論證是這樣的:最高法院是否有權發出執行令取決於它所管轄的范圍。根據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有涉及大使、公使、領事等外國使節或州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案子時,最高法院才有初審權(original jurisdiction)。而馬伯里即非外國使節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最高法院對他的案子並無初審管轄權。同時,在聯邦憲法規定的最高法院的固有許可權方面,也沒有把向行政官員下達執行令包括在內。顯然,馬伯里起訴麥迪遜所依據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與憲法存在沖突。據此,馬歇爾把問題一下子跳到了國會法律的合法性上。在他看來,真正的問題是最高法院究竟是應遵從《司法條例》第13條,還是遵從《聯邦相符》來作出裁定?

這一部分的闡述遂成了這個判決的根本和主體,也成為美國憲政史的華彩篇章。馬歇爾指出,國會通過的《司法條例》在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向政府官員發出狀紙時,它實際上把聯邦憲法所規定的原始司法權擴大了。如果最高法院執行了《1789年司法條例》,就等於最高法院承認國會可以擴大憲法明確授予它的權力。但事實卻是,國會沒有這個權力。因為憲法是人民制定的,制憲是人民"原始權利"的偉大運用,但這種權利的運用"不能也不應經常地反復" ,所以,憲法一旦制定,其基本原則也就確立起來,這些原則所產生的權威在制憲時就被認為擁有"超越一切的"(supreme)和"恆久的"(permanent)"的性質 。

在給出這個前提後,馬歇爾便提出,顯而易見的問題 "是憲法控制任何與其不符的立法還是立法機構可以通過一項普通法來改變憲法。在這兩個選擇之間沒有中間道路。憲法或者是一項至高無上(superior paramount)的、不能用普通方式改變的法律,或者是與普通立法一樣,當立法機關願意改變它他時就可以被改變。如果是前者,那麼一項與憲法相抵觸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如果是後者,那麼成文憲法不過是人們的些荒唐的企圖,用來限制一種本質上不可限制的權力〖指立法權〗" 。

話說到這里,憲法的神聖性已呼之欲出。接著,馬歇爾趁熱打鐵,拋出了他最後的撒手鐧,明確提出如果法律和法律之間,以及立法機關的立法與憲法沖突時,最高法院必須就其中一個的合法性作出裁決,因為"判定什麼是法律斷然屬於司法部門的許可權和職責" 。因此,當憲法和一項普通法同時適用於某個案件,而且兩者存在沖突,只能實行其中一個時,最高法院的決定當然已憲法為准。如果法官不承擔起維護憲法的責任,就有違他盡職盡責的誓詞,這"無異於犯罪"。出於這一責任,他宣布,"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也就是《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無效。

雖然馬伯里的官運沒能實現,但聯邦黨人與民主共和黨人在司法領域中的較量可謂大獲全勝。本來,在傑弗遜等民主共和黨人已經明確表示即便最高法院下了執行令,他們也不會執行。並且打算以此為由,來彈劾馬歇爾和他的四位聯邦黨人最高法院法官(當時的最高法院由五位法官組成,清一色聯邦黨人)。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馬歇爾來了一個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在為馬伯里正名爭氣的同時,卻避開了民主共和黨人所設的陷井,直接指向法律和憲法孰重孰輕這一根本問題,最終確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雖然1787年的美國憲法和1789年的《司法條例》並沒有對司法審查權有明確的闡述,更沒有提到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國會、州議會或行政當局的行為違憲無效。但馬歇爾的判決也非無源之水,空穴來風,而是有一定的根據。在著名的《聯邦黨人文集》第78篇中,美國的憲法之父之一漢密爾頓強調:"解釋法律乃是法院的正當和專有的職責。而憲法事實上是,也應被法官看作是根本大法。所有對憲法以及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釋權應屬於法院。如果兩者間出現了不可調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較大之法為准。憲法與法律相較,以憲法為准"。在漢密爾頓看來,立法機關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約束,"這類限制須通過法院來執行,因而法院必須有宣布違反憲法明文規定的立法為無效之權" 。(《文集》,392-93)

在馬歇爾的判決中,不難看出漢密爾頓的理論影子。不過,他雖然堅持最高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但並沒有明說在聯邦政府的三個部門中最高法院擁有最終和唯一的的憲法解釋權,也沒有強調最高法院的審查權比國會和總統可能擁有的權力更高。這可能是馬歇爾的高明之處。他深知,國會的任何法律最終都會涉及到公民的權利,而只要是權利問題,就有極大可能會演變成為需要由法院來裁決的司法問題,這樣一來,最高法院自然就擁有了事實上的最後憲法解釋權。在當時,馬歇爾的司法審查理論還看不出其深遠的影響,因為直到1857年斯科特案時,最高法院才第二次宣布另一項國會法律違憲。但是,後來的歷史發展證明,這是美國憲政歷程上最有影響的一頁,它為美國聯邦司法部門配備了強大的永久性法律工具,建立起一道防止各級政府(立法和行政)侵害公民權利的法律屏障。這大概是馬伯里、麥迪遜,甚至是馬歇爾本人都始料未及的。

盡管如此,馬歇爾的判決本身完全是出於黨派斗爭的需要。大多數學者甚至認為,馬歇爾的判決實際上有個自相矛盾的地方。因為馬歇爾的判決的根據之一是最高法院對此案沒有最初的管轄權,無權受理。這意味著它根本就不應該作出判決,而是把案子打到有管轄權的聯邦地方法院。但他並沒有這樣作,而是一方面根據《司法條例》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與憲法相沖突為由宣布它違憲。不過,馬歇爾似乎可以辯解說,他接受此案時,並不知道它無權受理,無權受理只是在受理過程中獲得的新認識的一個結果。

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黨派斗爭需要的這一判決,終於成為美國憲政歷史的一個里程碑,不能不說是一個歷史的嘲諷。不過,人類歷史有太多這樣的例子,自私的動機成就了偉大的事業。

http://www.sonicchat.com/topicdisplay_safe.asp?TopicID=1054442&Page=1&BoardID=-2

全球三種違憲審查模式比較
國際先驅導報特約撰稿羅鋒報道 違憲審查是國家權力過程中的一種基本糾錯機制。如同其它任何一種糾錯機制一樣,是憲法正常運行的必要保障。因此,違憲審查並不神秘。從各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發展與運行中不難發現,目前世界各國違憲審查制度主要有三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以司法機關即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國。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過受理公民的訴訟來行使違憲審查權。在這種模式下,由於司法是三權分立中的獨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獨立審查立法的權力。而這種模式中的許多案例,是與判例法制度相適應的。啟動違憲審查程序的主動權始終掌握在公民手中。他們可以通過個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訴訟,擱置違憲的立法;也可以在議會走廊說服議員修改憲法,推翻違憲的判決結果。最近的幾個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國聯邦地區法官奧黛麗·科林斯判處布希總統的「愛國者法案」有部分內容違反美國憲法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據介紹,美國最早的違憲審查發生在1796年「希爾頓控訴合眾國」一案中,當時的美國法官佩特森和威爾遜,就行使了判決國會一項法案違憲的權利。到了美國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1801~1835任職)任期內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確宣布它有權對國會通過的法律進行司法審查,並第一次判決一條聯邦法律違憲。從此這種基於普通法院的違憲審查機制就確立下來了。但是這種模式的問題在於司法活動本身也難保證是絕對客觀中立的過程,法官的主觀性往往干擾了他准確體現立憲意圖。

第二種模式是立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英國。違憲審查在英國的歷史比美國還要長,盡管英國是世界上三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憲制度確立之初,《權利請願書》與《權利法案》就明確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獨立適用。英國的憲法性法律《王位繼承法》明確規定,英國法律是英國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須批准與確認。

英國實行「議會至上」的憲政體制,內閣和法院由議會產生並對其負責,議會可以制定、修改和廢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種憲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違憲,議會有權修正或廢止。這種監督模式的最大優點在於它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從而保證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貫徹和執行。但是問題在於立法機關自己審查自己,有的時候就失去了審查的意義。

三是由專門的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和德國、俄羅斯、義大利、韓國等國的憲法法院。法國憲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就是「各組織法在公布前,議會兩院的規章在施行前,都必須提交憲法委員會,憲法委員會應就其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裁決」。著名的案例是2002年12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二廳以多數反對的結果,否決了德國將於2003年1月生效的《新移民法》,聯邦法院多數法官的意見是,今年3月22日聯邦參議院通過新移民法的程序違法了德國憲法第78條的規定,原因是勃蘭登堡州未能一致投票卻算作了贊同票。這種模式的問題在於專門機關不可避免受到政策影響,政治傾向性強,很難保證客觀公正的監督。

在不同的國家裡,違憲審查的部門不同,但是共同的是違憲審查機構的專業化與獨立性:專門審理政府或立法機關侵犯公民權利的案件,獨立於普通法院、獨立於行政機關,並且都關注過程合法性。從違憲審查的手段上說,現代國家通過兩種方式對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一是事先審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頒布生效之前所進行的合憲性審查,一旦被確認違憲,該項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頒布實施;二是事後審查,即頒布實施之後進行的合憲性審查。

而憲法審查之後的執行,更是世界各國法律保障的基礎。著名案例在1957年,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種族不同公立學校」(即黑白人必須分校的做法)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當時許多人反對高法判決,其中最為著名的是兩位領袖。一位是艾森豪威爾總統,一位是阿肯色州州長。但是,當阿肯色州長試圖抵制高法判決時,艾森豪威爾將軍卻命令軍隊進入阿肯色州,強制執行高法判決,保護黑白人同校。

❾ 《紅與黑》中為什麼說於連是政治斗爭的犧牲品

《紅與黑》是根據真人真事加工而成,它講述了一個木匠兒子於連在市長加當家庭教師,市長夫人對於連產生好感並最終成為於連的情婦,但事情被揭露後於連來到神學院,神父為他安排了侯爵秘書的工作,在工作期間於連勾引了侯爵女兒,侯爵無可奈何之下答應女兒的婚事並給與於連稱號、軍階,市長夫人在教士的唆使下揭發了於連將於連的種種劣跡公開,於連開槍打傷了市長夫人,於連被捕,最終被送上斷頭台。而後,市長夫人德·雷納爾夫人帶著自己的孩子永遠離開的人世。
於連的形象是社會的產物,險惡的生活環境,諸多的社會因素造就了於連矛盾復雜的個性。他的矛盾是波旁王朝復辟時期貴族資產階級爭權奪利、爾虞我詐、投機取巧、腐化享受的社會風氣和第三等級反復辟逆流的革命情緒所組合的時代色彩在他身上的凝聚和反射,是復雜的典型環境造成的復雜的典型性格。
於連是具有野心的。他的個人奮斗就是努力向上爬,他並不是為了炫耀自己的奢華和享受而是為了擺脫屈辱,滿足自己的自尊心,他說:「虛偽是我爭取麵包的唯一武器」,為了達到目的,他給極端保王派充當秘密信使,與自己反對的貴族階級同流合污。他熱衷於向上攀爬,在擔任侯爵秘書時他的野心暴露無遺,他發現德·拉莫爾侯爵小姐對他的感情,便馬上閃現出這樣一個思想:一旦擁有了她,就實現了他企盼多年的夢想。於是,他為了抓住這塊實現野心的跳板使用詭計征服了她。
為了向上爬,他不可避免地捲入了政治斗爭。
但是,他的一切走向破滅,市長夫人被誘惑揭發了他的行為,侯爵取消了他與瑪蒂爾德的婚約。他在憤怒之下槍傷了德·雷納爾夫人,被判處死刑,最終走上了斷頭台。
殘酷的政治斗爭也是他滅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矛盾性格是矛盾社會的再現。由於黑暗的社會不容許他個人奮斗的成功。而他的性格的矛盾性同樣也將他的個人的奮鬥引向死亡。於連的悲劇既是他個人悲劇也是當時社會的悲劇。

❿ 西方法院與法官制度

你這個問題內容太多太廣了,是在不是網路知道可以發的東東啊……找出來加上對比的話估計都能出本小冊子了…………
我在此就把法院系統的資料給搜羅過來發給你,參考下呵:

英國法院系統
英國司法組織因襲歷史的傳統,體系比較錯綜復雜。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屬的法官組成,而是由一定等級的法官到院組成法庭進行審判。
英國1066年被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設有郡法庭和百戶法庭,根據地方習慣法行使司法職能;教會也自設法庭,依照教會法進行審判。諾曼王朝開始建立王國法院(Curia Regis,或譯御前會議),並派出巡迴法官到各地巡迴審判。其後,陸續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國王掌握的特種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築有星狀裝飾而得名)、普通訴訟法院、繼承和離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並無統一法院體系。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法院組織沒有重大改革,只是陸續作了一些調整,以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1875年英國司法改革以後,雖已逐步形成較為統一的體系,但是,在法院名稱和訴訟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許多封建痕跡,審級和管轄都相當復雜。
英國法官不論專職法官或業余法官,一律經任命而不由選舉產生。法官等級森嚴,由低級到高級共有 7類,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業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記錄法官,即由律師兼任的法官;④巡迴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訴法官;⑦常設上訴議員,是由上議院議員兼任的法官。全國4名最高級的司法官員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檔案長和家事庭長。
英國法院的審級基本上劃分為基層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議院三級。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基層法院 對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轄基本分開。包括:
郡法院 審理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主要由巡迴法官開庭,一般不召集陪審團(見陪審制度)。對郡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上訴法院民事上訴庭。
治安法院 審理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由兩名以上治安法官開庭。個別情況下可獨任審理。支薪治安法官有權獨任審理。其職權主要為進行簡易審判和起訴預審。簡易審判是依簡易程序審判簡易罪或其他可依簡易程序審判的可訴罪。簡易罪大體相當於大陸法系中的違警罪,可訴罪相當於刑事罪。起訴預審是對可訴罪的控告進行預審,決定是否可正式起訴至刑事法院。有的治安法院也兼理某些輕微的民事案件,如有關婚姻、收養或扶養費的糾紛。治安法院還專設少年法庭,處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有關照管少年的爭議。對治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刑事法院;如純屬法律問題,可以以報核方式上訴至高等法院,進行法律審(見上訴審程序)。
驗屍法院 專門對死因不明、懷疑為暴力他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屍體進行勘驗,並完成初步偵查和預審任務;但它只有權將案件直接移送到刑事法院正式起訴,而沒有審判權。
最高法院 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合稱,並非獨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審級。
刑事法院(一譯皇家法院) 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也是可訴罪的初審法院。它是全國性法院,可管轄國境內任何犯罪案件。1972年設立,其前身為巡迴法院和季度法庭。在倫敦開庭時稱中央刑事法院,在地方上按駐地等級分為3等,依照法律規定分別管轄按輕重不同而劃分的四類犯罪案件。可在刑事法院開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迴法官、記錄法官以及不屬該轄區而且未參加預審的治安法官。刑事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召集陪審團。對刑事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上訴法院刑事上訴庭。
高等法院 建立於1873年,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種法院合並而成。下設3庭:①王座庭,主要任務為初審重大的民事案件,組織海事合議庭和商事合議庭等專門法庭審理各該類案件,以及受理以報核方式上訴到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庭還負責核發人身保護狀和各種特權令,進行審判監督。②大法官庭,負責審理有關房地產、委託、遺囑、合夥和破產等民事糾紛。③家事庭,主要審理有關家庭、監護、婚姻等的重大糾紛及其上訴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記錄法官開庭審判。對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至上議院。
上訴法院 建立於1966年,由原來的刑事上訴法院和專理民事上訴的上訴法院合並而成。分兩個上訴庭,即民事上訴庭和刑事上訴庭。民事上訴庭受理不服郡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刑事上訴庭審理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上訴法院由上訴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及全國4名最高級的司法官員開庭審理。 對上訴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再上訴至上議院。
上議院 為最高審級。只審理內容涉及有普遍意義的重大法律問題的上訴案件。其司法權由常設上訴議員行使。不閱案卷,只聽取雙方律師陳述,其裁決以上議院決議形式作出。
軍事法院和軍事上訴法院 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專門法院。負責審理軍職罪以及軍職人員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對前者有專屬管轄權,對後者則與普通法院雙重管轄。其最高審級也是上議院。
行政法庭 具有專門法院性質,但由於它們隸屬於各種行政機關,而且只管轄特定種類的行政訴訟,因而並不是嚴格意義的司法機關,故又稱准法院。行政法庭種類很多,如土地法庭、地租法庭、運輸法庭、醫療申訴法庭、工業損害法庭和移民申訴法庭等。
上述為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地區的法院體系。蘇格蘭還另外有其獨特的法院組織,但其最高審級仍為英國上議院。

德國法院系統
設立6種法院,即憲法院,普通法院,勞工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和財政法院,各成系統。除憲法法院外,其他5種法院的聯邦級法院組織組成聯合委員會,協調彼此工作。憲法法院(包括聯邦憲法法院和州憲法法院)的許可權和組成由《基本法》規定,其地位凌駕於其他法院之上。普通法院負責審理專門法院管轄以外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分4級,即聯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州中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勞工法院分3級,負責審理勞資糾紛,工會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以及關於工人參加決定權的糾紛,工會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以及關於工人參加決定權的糾紛。行政法院分3級,負責審理除有關憲法,社會保險和財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訴訟,被告一方為國家行政機關。社會法院分3級,負責審理一切有關社會保險的糾紛。財政法院分2級,負責審理有關財政稅收糾紛。

法國法院系統
分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大系統。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屬於民事法院的有初審法院和大審法院,屬於刑事法院的有違警法院,輕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此外,還有上訴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訴審法院,重罪案件除外),國家安全法院(負責審理和平時期顛覆活動案件以及司法部長以政治罪為由指定其審理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最高審級,但只復議法律問題,不審理事實,不製作新判決)。行政法院擔負兩項任務:(1)就現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門作出解釋,提供建議和擬定草案,屬行政職能;(2)審理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和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控告,屬司法職能。行政法院分為兩級,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設的行政法庭。爭議法院是處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兩系統間關於管轄權的爭議。根據法國憲法規定,還設有獨立於上述兩系統之外的特別高等法院,專門審理總統所犯叛國罪和政府部長在任職期間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

美國法院系統
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許可權錯綜復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不採取陪審制(除某些基層法院外).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聯邦系統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訴訟.聯邦系統法院包括:聯邦地方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司法審查權)和專門法院.州系統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州系統法院包括:基層法院(州管轄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審級).
美國法院組織(Cour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http://www.court.gov/
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等等。司法組織法院組織復雜,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還有國會根據需要通過有關法令建立的特別法院,如聯邦權利申訴法院等。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審理外,各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
美國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構不分,聯邦總檢察長即司法部長,為總統和政府的法律顧問,監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參加訴訟『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採用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判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是:聯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廣泛使用審判前的「答辯交易」;辯護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師,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抗爭辯,法官不主動調查,僅起「消極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聯邦原則正式確定,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首席法官J.馬歇爾代表法院認為,「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抵觸的法律」,明確宣布國會1789年頒布的《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從而確立了法院擁有審查國會通過的法令的職權,逐步形成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成為維護統治秩序,實行權力制衡的一種政治手段,以後為許多國家所仿效。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審理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審查對象除國會制定的法律外,還包括總統的行政措施。
美國法院組織劃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許可權錯綜復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層法院外,均不採取陪審制。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
聯邦系統的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訴訟。聯邦系統的法院包括:
聯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 設在各州的聯邦地方法院只審理屬於聯邦管轄的案件,設在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和領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則兼理聯邦管轄和地方管轄的案件。一般為獨任審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並召集陪審團進行審理; 聯邦上訴法院分設在全國11個司法巡迴區,受理本巡迴區內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以及對聯邦系統的專門法院的判決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權的行政機構的裁決不服而上訴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議審理。
美國最高法院
是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專門法院聯邦系統還設有各種專門法院。與上訴法院同級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件的索賠法院,受理關稅上訴案件和專利權案件的關稅和專利權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級的有關稅法院和征稅法院。另外,某些聯邦行政機構具有部分司法權,可以裁決其職權范圍內的爭議。這些行政機構有聯邦貿易委
員會和國家勞工關系局等。
州系統的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還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
基層法院
一般稱州地方法院、州巡迴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訴訟法院,為屬州管轄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多數州規定須召集陪審團審理。有的州在基層法院之下設有縣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層法院內設各種專門法庭或者另設專門法院,不作為審級;對其判決不服,可申請基層法院重審,以後仍可上訴。這類專門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遺囑驗證法院、遺囑處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
州上訴法院
大部分州設有州上訴法院,作為中級上訴法院。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審級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稱為最高審判法院、違法行為處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設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紐約州的法院組織比較特殊,其初審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內分家事庭和遺囑驗證庭等。上訴級為上述法院的上訴庭,不另設法院。最高審級稱州上訴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1790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於首都華盛頓。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組成,後來人數幾經增減。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歷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1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准,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1882年開始發行官方匯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