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國企
㈠ 行政拘留可以進國企不
明確的說 除非你有關系戶,不然後面的人一舉報一個准。一般情況有過行政拘留的是不可能給你放進來的
㈡ 國企人員被行政拘留後該如何處理
如果是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一般是國企單位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可以不對該職工進行紀律處分。當然還要看具體違法情節,企業也可以做出不同的行政處罰。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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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㈢ 在國企上班的人被拘留,單位會怎麼處理這個人
你可以上班的!只要不犯法就行的!如果真犯法了可能公司會開除!但是有錢好解決!
㈣ 被行政拘留de國企員工是否要被除名
行政拘留就是治安處罰,你說的除名就是要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構成解除條件。治安拘留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㈤ 行政拘留5日,進國有企業,單位會查出記錄來嗎假如找其他的工作,單位會查到記錄嗎只是行政拘留的5日。
可以查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建立犯專罪屬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
行政拘留不屬於犯罪記錄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記錄在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應當是可以查到的(無法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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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按規定,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時提供的擔保人要滿足以下條件:
(1)擔保人跟本案無牽連,即只要不是該案的當事人即可。
(2)擔保人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擔保人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便於辦案機關找人。
(4)擔保人要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那麼即不是適格的。
因此,符合以上條件的即可以作為擔保人。不過,做了擔保人後要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就將要接受3000元以下罰款。
當然,當事人實在找不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的,可以選擇提供保證金,並且,當事人是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
㈥ 以前被治安拘留5天,後去國企上班11年突然被辭退。這11年可否有賠償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或稱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與否,分為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